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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貫徹落實國家三部委要求進一步加強食鹽專營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2020-01-20 855
核心提示: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定點批發企業:
 
    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食鹽專營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工信廳聯消費〔2019〕92號,以下簡稱《通知》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19/c7597347/content.html)。《通知》從加強食鹽專業化監管、完善食鹽定點企業資質管理、規范食鹽定點企業生產經營行為、保證合格加碘食鹽供應、落實食鹽儲備和應急管理、規范食鹽電子商務、加大食鹽相關政策宣傳力度等七個方面就進一步加強食鹽專營管理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通知》是國家鹽業體制改革精神的延伸、《食鹽專營辦法》的具體細化,是鹽業主管部門在食鹽專營管理工作中、食鹽定點生產和批發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必須遵守的實施細則。現根據《通知》要求,請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及時組織縣(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學習,領會精神,并結合國家鹽業體制改革方案、《食鹽專營辦法》和《關于規范未加碘食鹽管理保證合格碘鹽供應的通知》(發改辦經體〔2018〕802號)等國家、部委相關要求抓好貫徹落實。
 
    二、各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責,嚴格規范食鹽批發行為。《通知》規定了“取得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省級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可通過與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銷售網點、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以本企業名義(獲證名稱)開展跨省經營食鹽業務”。各級鹽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市場檢查,特別是對大型批發市場、大型農貿市場的檢查,嚴格按要求規范食鹽批發渠道,堅決查處違規轉批行為。
 
    三、各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食鹽零售行為的監管。《通知》明確了“食鹽零售單位購進食鹽時,應查驗供貨者食鹽定點批發資質并保存合法有效憑證”,各級鹽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食鹽零售行為的檢查,督促零售單位規范食鹽零售行為。
 
    四、各食鹽定點生產、批發企業要按《通知》要求嚴格規范生產經營行為。一是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方式開展食鹽批發業務,禁止各類違規轉批行為;二是要按規定保持生產銷售記錄和采購銷售記錄,并在規定范圍內銷售食鹽;三是開展跨省經營業務的企業要在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將上一季度食鹽銷售情況告知銷售地省級鹽業主管部門;四是要建立食鹽社會責任儲備、輪儲、貯存、出庫管理制度,食鹽儲備量應有詳細的食鹽社會責任儲備庫存記錄。
 
    五、各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食鹽專營執法機制和執法能力建設,嚴格規范食鹽專營執法,加強與食鹽質量安全監管等部門的協作配合,建立食鹽專營執法和食鹽質量安全執法聯動機制,嚴厲打擊涉鹽違法違規行為,筑牢食鹽安全底線。
 
    六、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按《通知》要求督促縣(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盡快制定完善食鹽供應應急預案,在發生突發事件時協調、保障食鹽供應。各級鹽業主管部門要密切監測食鹽市場動態,防止食鹽零售價格出現異常波動,并定期抽查企業儲備情況。
 
    七、各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加大食鹽專營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利用多種渠道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食鹽安全監督。特別是要將《通知》在轄區內大型農貿市場、食品批發市場等經營場所進行公告宣傳,增強食鹽經營主體的守法經營意識,確保食鹽銷售行為規范,共同維護良好的市場環境,保障食鹽安全穩定供應。
 
    特此通知。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辦公室
 
    2020年1月17日


 
地區: 四川
標簽: 食鹽專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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