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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上海市地方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糧規〔2021〕1 號)

   2021-03-15 754
核心提示:各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上海良友(集團)有限公司及有關單位:  《上海市地方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經2021年2月2日局長辦公會
各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上海良友(集團)有限公司及有關單位:
 
  《上海市地方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經2021年2月2日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1年3月1日
 
  上海市地方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方儲備糧食倉儲管理,提高倉儲管理水平,確保地方儲備糧食在倉儲環節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范,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油倉儲管理辦法》《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儲備糧食,是指市區兩級人民政府儲備,并按計劃進行輪換的用于調節行政區域內糧食供求平衡、穩定糧食市場和應對局部應急狀況的糧食。
 
  前款所稱糧食,包括稻谷、小麥、玉米及其成品糧食以及大豆和食用植物油等。
 
  第三條  從事本市地方儲備糧食倉儲活動,開展相關行政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地方儲備糧食倉儲業務指導和執法稽查工作。區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及權屬儲備糧食所在庫點的地方儲備糧食倉儲業務指導和執法稽查工作。
 
  第五條  承儲企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國家標準等規定,建立健全企業內控管理制度,規范倉儲管理及相關業務,按照“誰儲糧、誰負責,誰壞糧、誰擔責”的原則對地方儲備糧食承擔主體責任。
 
  第二章  庫點管理
 
  第六條  承儲企業應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第七條  市級儲備異地儲備須儲存于承儲企業(含控股企業)自有庫點。區級儲備原則上應在本區范圍內儲存;在本區倉儲能力不足的情況下,可適當儲存于本市其他區庫點。
 
  第八條  承儲庫點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交通便利,至少具備鐵路專用線、專用碼頭或三級及以上公路中任何一種,與庫區距離均不超過1公里(洞庫除外);
 
  (二)周邊無污染源、危險源,不得新設影響地方儲備糧食正常儲存保管的場所和設施。避開低洼水患區,庫點內部分區合理、環境整潔;
 
  (三)市級儲備原糧單個承儲庫點完好倉容4萬噸以上,區級儲備原糧單個承儲庫點完好倉容1萬噸以上。平房倉單倉(廒)的容量原則上0.1萬噸以上,0.8萬噸以下,食用植物油罐單罐的容量原則上0.3萬噸以上。
 
  (四)倉房、油罐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上海市糧食儲備倉庫技術管理規范》《植物油庫建設標準》等要求。儲備成品糧的倉房,應達到低溫或準低溫倉要求;
 
  (五)具有與糧油儲存功能、倉(罐)型、進出庫(罐)方式、糧油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糧食裝卸、輸送、清理、計量、儲藏、病蟲害防治等設施設備和必要的防火、防盜、防洪、防雷、防冰雪等設施;
 
  (六)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檢測糧油質量、儲存品質必需的基本儀器設備和場所,能夠檢測糧油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等;
 
  (七)具有與地方儲備糧食儲存保管任務相適應,經過專業培訓,掌握相應知識和技能的倉儲管理、質量檢驗等專業技術人員,相關人員應為本單位在職職工;
 
  (八)地方儲備糧食倉儲、財務等各項業務數據能夠通過信息系統與糧食和物資儲備管理平臺互聯互通,實現地方儲備糧食各項業務信息化管理。擁有完好的監控設備,實現庫區內監控全覆蓋,監控錄像保存時間30天以上;
 
  (九)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需要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承儲庫點應報所在地區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內容有變化的應實時更新。
 
  第三章  出入庫管理
 
  第十條  承儲企業應制定地方儲備糧食出入庫規范流程,并嚴格執行。按規定期限完成地方儲備糧食出入庫,并及時、準確向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實際出入庫情況。
 
  第十一條  地方儲備糧食入庫前,承儲企業應當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對相關倉房、油罐、設備、器材、用具進行檢修、清潔和消毒滅蟲,使之符合糧油入庫和儲存的要求。
 
  第十二條  地方儲備糧食出入庫時,承儲企業應對糧油質量進行檢驗。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地方儲備糧食出庫,應當由具有資質的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檢測。出入庫的地方儲備糧食應當符合規定的質量和食品安全標準。
 
  第十三條  地方儲備糧食出入庫應當準確計量,制作計量憑證。計量人員應當確保出入庫糧油數量真實、準確。
 
  第十四條  不同品種、不同收獲年度、不同性質的地方儲備糧食要分倉(罐)儲存,按貨位及時制作“庫存糧油貨位卡”,并將卡片置于貨位的明顯位置。
 
  第十五條  地方儲備糧食出入庫應當憑據齊全,及時登記賬目,保證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第十六條  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儲備計劃,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動用地方儲備糧食,不得擅自串換品種,不得擅自變更儲存倉房。
 
  第四章  儲存管理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地方儲備糧食儲存管理制度,鼓勵應用先進適用的綠色儲糧技術,延緩地方儲備糧食品質劣變,降低糧油損失損耗,防止糧油污染。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應當加強地方儲備糧食賬務管理,做到實物、專卡、保管賬“賬實相符”,保管賬、統計賬、會計賬“賬賬相符”。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應當確保地方儲備糧食數量、質量、品種、地點“四落實”,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
 
  (一)儲存地方儲備糧食的倉房和油罐應在倉(罐)外醒目處設置地方儲備糧食專牌,同一庫點內專牌的設置方式要統一,儲存其他性質糧油的倉房和油罐不得使用地方儲備糧食專牌。如需調整地方儲備糧食專倉(罐),及時報糧油權屬同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承儲企業應當在地方儲備糧食入倉前,指定保管人員專門負責糧油進出倉及保管工作,對相關賬卡簿記載內容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對保管期間糧食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負責;
 
  (三)承儲企業應當對地方儲備糧食建立專門的保管賬、統計賬、會計賬,實行專賬、專卡管理。庫存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準確記錄、及時更新貨位卡和有關賬目。儲存周期結束后,保管總賬和分倉保管賬應當及時整理歸檔,存檔期5年以上。承儲企業負責人對全部庫存糧油的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負責。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對承儲庫點應當做好外來人員的管理工作,與庫區內各項業務不相關的人員及車輛不得隨意進入庫區。糧油儲存區應保持清潔,并與辦公區、生活區等區域進行隔離。在糧油儲存區內開展活動、存放物品,不得對地方儲備糧食造成污染或對儲存安全構成威脅。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應當按照《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置儲存損耗。其中原糧自然損耗定額為:儲存6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1%;儲存6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15%;儲存12個月以上的,不超過0.2%(不得按年疊加)。
 
  第五章  倉儲設施管理
 
  第二十二條  倉儲設施主要包括倉房、油罐、罩棚、鐵路專用線、專用碼頭、機械設備等生產設施及生產附屬設施。
 
  第二十三條  使用政府性資金建設或維修改造的地方儲備糧食倉儲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或者變更用途。確需調整或改變用途的,承儲企業應事先向庫點所在地區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由區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向市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功能不降、先建后拆”的原則,負責統籌協調重建,確保滿足儲備安全需要。
 
  第二十四條  承儲企業參照糧油倉儲企業倉房(油罐)編號相關規定對倉房(油罐)編排號碼,配備必要的倉儲設備,建立健全設備使用、保養、維修、報廢等制度。
 
  第二十五條  承儲企業應當加強對倉儲設施、貴重質量檢驗儀器設備等使用和安全情況的日常檢查,并建立檢查檔案。
 
  第六章  安全生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承儲企業應當遵守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執行《糧油儲存安全責任暫行規定》和《糧油安全儲存守則》《糧庫安全生產守則》,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事故防控方案和應急處理預案,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整治,加強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七條  機械、電氣、登高和化學藥劑熏蒸作業等,應當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庫點消防設施完備,消防器材完好。機修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持特種作業操作證書上崗。儲糧化學藥劑應存放在專用的藥品庫內,實行雙人雙鎖管理,對藥劑和包裝物領用及回收進行登記。進行熏蒸作業的,應制訂熏蒸方案,并報庫點所在地區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在熏蒸操作時,應在熏蒸倉房外設立警示牌和警戒線,糧倉熏蒸期間,應在關閉好門窗的基礎上,倉外懸掛熏蒸警示標識,并安排專人值班,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熏蒸作業區。
 
  第二十八條  承儲企業應當做好防火、防盜、防洪、防雷和防冰雪等災害防護工作,及早做好相關準備。
 
  第二十九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值班、夜間巡邏、門衛、出入庫人員登記、糧食和物資出入庫管理等制度。
 
  第三十條  地方儲備糧食發生損失、超耗等儲存事故或承儲庫點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承儲企業應當及時進行處置,避免損失擴大,并立即向庫點所在地區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區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在1小時以內向市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承儲企業,由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發出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一)糧食收購入庫、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制度不落實,檢測儀器不齊全或發生故障不及時修理而影響糧情檢測的;
 
  (二)未按要求檢查糧情或糧情記錄不全的;
 
  (三)未執行保管專賬專卡、庫存臺賬、統計報表制度,未按規定報送有關數據和信息,情節嚴重的;
 
  (四)不同品種、不同收獲年度、不同性質的糧食未分開存放的;
 
  (五)在收購、儲存、出庫等過程中存在儲糧安全和安全生產隱患,違反熏蒸、氣調、有限空間等專項作業規范,危及人員生命安全的;
 
  (六)擅自拆除、遷移、非法損壞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和改變糧油倉儲設施用途的;
 
  (七)庫區內缺少監控設備,監控設備不能正常使用或監控內容缺失的。
 
  第三十二條  承儲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選擇其他符合條件的企業儲存地方儲備糧食: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及以上儲存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
 
  (二)未按規定執行輪換計劃或保管不善,造成糧食霉爛變質的;
 
  (三)發生自然災害,搶救不力造成損失擴大的;
 
  (四)擅自動用地方儲備糧食的;
 
  (五)經營臺賬、統計報表造假,虛報庫存的;
 
  (六)拒絕檢查或對檢舉人打擊報復的;
 
  (七)存在本辦法第三十一條情形拒不整改或整改不達要求的。
 
  第三十三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承儲企業,由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協調相關部門進行嚴肅查處:
 
  (一)串換、倒賣市、區級儲備糧食的;
 
  (二)用政策性糧食對外抵押、質押或向擔保公司擔保的;
 
  (三)在收購、儲存、出庫過程中存在虛購虛銷、以陳頂新、轉圈糧等弄虛作假違法違紀行為的;
 
  (四)不執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檢查制度,規避監督檢查致使不合格糧食進入口糧市場的;
 
  (五)發生糧油儲存事故、安全生產事故,隱情不報,弄虛作假,涉嫌犯罪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包含本數;“以內”,不包含本數。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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