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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商務廳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商務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的通知

   2020-11-17 494
核心提示:各地市商務局,廳機關各處室、各單位:為規范我區商務行政執法行為,依法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避免行政處罰的隨意性,確
各地市商務局,廳機關各處室、各單位:
 
    為規范我區商務行政執法行為,依法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避免行政處罰的隨意性,確保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區黨委全面依法治藏委員會有關要求,結合我區商務行政執法實際,現將《西藏自治區商務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西藏自治區商務廳
 
    2020年11月16日
 
    西藏自治區商務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我區商務行政執法行為,依法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避免行政處罰的隨意性,確保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區商務行政執法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執法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范圍內,根據公平、公開原則合理適用處罰種類、處罰幅度的權限。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西藏自治區商務系統行政執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商務部門負責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的規范和監督。
 
    第五條 各行政執法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處罰法定、公正公開、過罰相當、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行政處罰遵循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對相同性質的違法行為,應當適用相同的法律規范予以處罰。
 
    第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罰款數額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圍內分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適用、一般處罰適用、從重處罰適用。
 
    第七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處罰:
 
    (一)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四)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違法數額較小的或違法行為尚未造成實際危害結果的;
 
    (二)主動消除或采取補救措施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主觀上沒有故意,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六)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第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不聽勸阻,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或者在違法行為被處罰后繼續實施同一違法行為,屢教不改的;
 
    (二)在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或者隱匿、銷毀、拒絕提供違法行為證據的;
 
    (三)在共同實施違法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脅迫、誘騙、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對檢舉人、證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六)違法行為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七)拒不停止、糾正違法行為和不在限期內改正或采取補救措施的;
 
    (八)抗拒檢查,阻礙執法的。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從重處罰的。
 
    第十條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沒有減輕、從輕、從重情節的,應當對其予以一般處罰。
 
    第十一條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各級商務執法部門應當謹慎行使自由裁量權,每季對本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復查,發現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主動糾正。
 
    第十三條  各級商務執法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行政處罰相對人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是否采納以及處罰決定中有關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的理由應當予以說明;符合舉行聽證條件的,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依法組織聽證。
 
    第十四條 各級商務執法部門應當每季度對本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復查,發現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主動糾正。
 
    第十五條 自治區、地市商務部門采取行政復議、行政執法檢查、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等方式對本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執法過錯,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過錯責任:
 
    (一)因行使裁量權不當,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變更或者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復議機關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
 
    (二)因行使裁量權不當,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上級商務主管部門列為錯案的;
 
    (三)行政處罰案件在行政執法檢查中被確認為裁量權行使不當的;
 
    (四)因行使裁量權不當,給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十七條《西藏自治區商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與本制度一并執行。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西藏自治區商務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下載:
 
    附件:   西藏自治區商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


 
地區: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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