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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進一步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遼政辦發〔2025〕6號)

   2025-04-27 346
核心提示: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國辦發〔2024〕54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堅決遏制亂檢查,切實提高行政執法質效,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措施。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遼寧省進一步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若干措施》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4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遼寧省進一步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若干措施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國辦發〔2024〕54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堅決遏制亂檢查,切實提高行政執法質效,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措施。

一、明確涉企行政檢查主體、事項及標準

(一)開展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清理。實施行政檢查的主體必須具備法定資格。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要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能,加強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管理,組織開展同級政府部門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確認工作,特別是對履行行政檢查職能執法主體的確認,于2025年6月底前向社會公告。

(二)實施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管理。各級行政執法主體應以本機關權責清單為基礎,梳理、整合、精簡現有行政檢查事項。省直各行政執法主體要全面梳理本領域現有的行政檢查事項,并明確各事項的實施層級。各市、縣(市、區)行政執法主體負責梳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檢查事項,要在上級清單的基礎上結合職能職責制定行政檢查事項清單。要建立行政檢查事項清單動態調整機制,對法定依據發生變化的,行政執法主體要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個月內啟動調整程序,及時向社會公布。省直各行政執法主體要在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政檢查標準基礎上,細化明確本行業本領域行政檢查標準,于2025年10月底前向社會公布。

二、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方式

(一)嚴格執行涉企行政檢查計劃管理。行政執法主體對企業開展行政檢查,應制定年度行政檢查計劃,每年1月底前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匯總后,2月底前報同級政府批準實施,并向社會公開。行政執法主體要在本部門網站、集中辦事場所公示檢查計劃,便于公眾查詢。同一行政執法主體對同一企業實施現場檢查的頻次,原則上每年不得超過一次。行政執法主體確因合理事由需要調整年度檢查計劃的,應于實施前10個工作日內向同級司法行政部門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的在實施前調整檢查計劃,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對法律、法規規定的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公共安全、環境保護等直接涉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隨機檢查,以及國家、省、市、縣政府臨時部署的檢查,行政執法主體應依法規范開展,檢查結束后30日內向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檢查實施情況。

(二)嚴格控制專項檢查。各級行政執法主體開展專項檢查前要充分評估論證,確保專項檢查符合監管客觀需要,嚴格控制專項檢查的范圍、內容和時限等,堅決杜絕“一人生病,大家吃藥”的全覆蓋、無差別檢查。專項檢查實行年度數量控制,事先擬定檢查計劃,經法制審核、集體討論后,報縣級以上政府或者實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批準后向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因潛在風險大、可能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確需緊急部署的專項檢查,要及時修改檢查計劃并備案。

(三)統籌實施“綜合查一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行政執法主體實施檢查計劃均應以“雙隨機、一公開”方式開展。同一行政執法主體對同一企業實施多項檢查、不同行政執法主體針對同一企業在相近時段內實施檢查的,應按照跨層級、跨領域、跨部門綜合監管的要求,開展“綜合查一次”聯合檢查。參與“綜合查一次”聯合檢查的行政執法主體分為牽頭檢查部門和聯合檢查部門。市、縣政府要加強統籌協調,指定行業主管部門擔任牽頭部門,負責明確參與部門、檢查內容、檢查時間等相關事項,組織聯合檢查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檢查。

(四)推廣非現場檢查。大力推廣遠程監管、移動監管、線上監管等具有物聯感知能力的非現場檢查。能通過信息共享、書面核查、智慧監管等方式達到檢查目的的,不得入企實施現場檢查。在安全生產、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領域,應充分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推行以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為特征的非現場監管執法。行政執法主體應總結非現場檢查實踐經驗,探索建立本領域非現場檢查程序規則和標準,規范非現場檢查的實施。

(五)實施分級分類行政檢查模式。推行“信用+執法監管”免檢機制,按照“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推動行政檢查與信用懲戒、處罰公示、信用修復、失信治理等信用監管工作的協同合作,采取差異化分級分類監管措施,對信用等級高的企業納入“白名單庫”,合理降低檢查頻次,可少檢、免檢,實現“無事不擾”;將存在潛在違法風險隱患或嚴重失信的企業納入“重點監管對象庫”,依法重點監管。

三、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實施

(一)規范現場檢查程序。實施行政檢查應按照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三項制度”相關要求開展,重大行政檢查、檢查計劃調整以及緊急檢查要及時向本部門執法監督機構報備,接受行政執法監督。開展行政檢查前,應制定檢查方案并報本行政執法主體負責人批準,不得僅由內設機構負責人批準。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的,要及時報告并補辦手續。除依法不予公開、不適宜事先通知等情形外,行政執法主體要將檢查時間、依據、內容等事先通知檢查對象。實施行政檢查時,要出具行政檢查通知書,制作現場檢查記錄,必要時進行音像記錄。

(二)規范行政檢查行為。涉企行政檢查要嚴格落實《意見》中“五個嚴禁”、“八個不得”要求,同時要杜絕接受被檢查企業提供餐食和車輛接送等違規行為。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嚴禁違規實施異地檢查;要嚴格遵守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關于行政檢查異地協助機制的工作要求,確需開展異地檢查的,按要求報共同上級行政機關批準,并告知當地主管部門。

(三)規范行政檢查結果處理。行政檢查結束后,能夠當場將行政檢查結果告知企業的應當場告知。因需要等待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不能當場告知的應及時將檢驗、檢測、檢疫結果書面告知企業。堅持過罰相當,嚴格落實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更多采用柔性執法方式,對依法可采用提醒、告知、勸阻等方式處理的,根據包容審慎原則不罰或者免罰。對企業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要建立典型案例通報曝光制度,強化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嚴禁超標的或超范圍查封、扣押,采用非強制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般不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確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要嚴格履行報批手續。

(四)全面加強行政指導。行政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貫徹“誰執法誰普法”、精準普法要求,行政執法主體應出具包括檢查依據、整改建議、要求標準等內容的書面意見,并通過適當方式提供指導服務。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加大法律法規和行業政策宣傳力度,對企業實施行政合規指導,督促企業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提高企業守法經營意識,確保依法生產經營。

四、加大涉企行政檢查保障力度

(一)推行實施“掃碼入企”。省數據局(省營商局)負責開發“掃碼入企”系統,各地區、各部門要積極推行實施“掃碼入企”,將檢查主體、人員、內容等數據實時上傳至信息系統后方可開展現場檢查。入企檢查時,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亮碼,檢查對象通過掃描檢查碼,了解檢查人員和核驗信息,并對檢查情況進行評價。同時,行政執法人員掃描企業碼或營業執照二維碼,獲取檢查對象的相關信息,生成行政檢查工作相關信息。

(二)加強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和行政執法主體要按照分類分級分層要求,組織開展涉企行政檢查公共法律知識、業務知識和行政執法技能培訓,切實轉變行政執法人員“卸責式檢查”的錯誤觀念,樹立正確的執法服務理念,真正做到“無事不擾”。行政執法主體要嚴格落實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定期清理不符合規定的行政執法人員。

五、強化涉企行政檢查監督

(一)暢通涉企訴求反饋機制。行政執法主體及有關單位要暢通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工商聯涉企訴求反映等綜合性渠道,以及有關執法領域便民服務熱線等專項渠道,及時受理相關訴求并向企業反饋處理結果,高效閉環解決涉企執法問題。建立行政執法監督聯系點,及時掌握行政檢查相關情況。省工商聯、省數據局(省營商局)要及時將掌握的涉企執法問題線索、意見建議等反饋至省級有關行政執法主體,共同推動問題線索核實、研判、處置。推動各渠道反映的涉企執法問題線索與涉企行政檢查計劃制定、備案、執行等情況進行關聯印證,實現閉環管理。

(二)嚴肅責任追究。各級行政執法主體要嚴格落實條線執法監督職責,履行內部監督主體責任,強化對涉企行政檢查的專項監督,加大執法擾企突出問題整治力度。各級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對不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實施檢查、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檢查事項和標準實施檢查、未按照規定程序實施檢查、擅自部署專項檢查、超過行政檢查年度頻次上限實施檢查,以及違反“五個嚴禁”、“八個不得”要求亂檢查的,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及時責令改正;對行政執法主體負責人或者相關責任人,進行公開約談;對企業反映強烈、社會影響惡劣的,提級督辦并通報曝光;對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重要性,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強化協同配合,加大宣傳培訓力度,及時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做法,提升企業獲得感。省政府將組織有關部門強化督查指導,及時掌握各地區、各部門工作情況,大力推進《意見》和本措施的執行,確保各項重點任務落細落實落到位。省司法廳作為省政府行政執法協調監督機構,要加強綜合協調和指導監督,跟蹤工作進展,重大事項及時請示報告。各級營商部門要針對企業對行政檢查工作的評價、意見建議等開展分析評估,將評估中發現的問題反饋至有關行政執法主體,作為規范涉企行政檢查工作的重要參考。

本措施適用于規范本省行政區域內涉企行政檢查。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地區: 遼寧
標簽: 行政執法 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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