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生態環境局,機關各處室、分局,各直屬單位:
《重慶市2025年生態環境行政檢查計劃(試行)》已經2025年第1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
2025年3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2025年生態環境行政檢查計劃(試行)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關于進一步規范涉企執法的決策部署,全面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以及市委、市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加快推進“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重慶市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條例》等要求,制定本計劃。
一、監管對象
(一)機構類對象
1.排污單位類。包括: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機動車等移動污染源,危險廢物等污染源貯存、運輸、經營、處置單位等。
2.第三方服務機構類。包括:環境監(檢)測機構,環評編制機構,環保竣工驗收服務機構,環境污染狀況調查服務機構,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溫室氣體排放相關服務機構,環保設施運行維護機構等。
3.核技術利用單位。包括: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
(二)非機構類對象
1.場地場所。包括:國控、市控站點,出入境水質斷面、飲用水水源地,渣場、尾礦庫,入河排污口,自然保護地等環境敏感點。
2.項目工程。包括:建設項目、污染治理項目等。
二、行政檢查類別和內容
(一)日常檢查
將“雙隨機 一公開”作為生態環境領域行政檢查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通過隨機抽查形式,對水、地下水、大氣、噪聲、土壤、環境風險等領域重點排污(監管)單位開展現場檢查。包括: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排污許可制度落實及證后執行情況、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情況、碳排放情況、核與輻射安全管理情況、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管理情況、化學品環境管理情況、企業自行監測開展情況、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及環評單位報告(數據)質量、建設項目環評及批復落實情況、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落實情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情況、環境安全隱患情況等。
在對同一監管對象實施“雙隨機”抽查時,應當一并檢查該監管對象涉及的所有檢查內容。檢查內容涉及其他相關部門職責的,應當邀請相關部門聯合開展“雙隨機”檢查。市級和中心城區各區要加強日常檢查的統籌聯動,聯合實施“雙隨機”抽查,防止多頭檢查、重復檢查。
(二)專項檢查
1.污染防治攻堅戰強化監督。圍繞污染防治攻堅戰重點任務,以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為重中之重,緊盯秋冬季、重污染天氣預警等重點時段,聚焦水質異常的飲用水水源地、國(市)控及出入境水質斷面以及污染物排放超標的入河排污口,強化對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弄虛作假、偷排偷放、超標超總量排放、不正常運行治污設施、未批先建、未落實重污染天氣停限產措施等違法行為,有力支撐保障藍天、碧水、凈土保衛戰取得實效。
2.環境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圍繞歲末年初、高溫汛期、重要節假日和重大活動等節點,聚焦化工園區(企業)、飲用水水源地、重點監管的入河排污口、涉危險廢物企業、頁巖氣企業、加油加氣站、渣場尾礦庫、放輻射安全等重點,深入開展環境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堅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
(三)事件核查
以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違法犯罪、污染源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機動車排放檢驗領域第三方機構弄虛作假違法犯罪、大氣環境污染、自然保護地生態破壞、高中考期間噪聲擾民等為重點,強化對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問題線索的核查處理,依法查處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線索來源主要包括:
1.投訴舉報。包括:群眾投訴舉報、信訪,有獎舉報等。
2.轉辦交辦。一是中央和市級生態環保督察、媒體曝光、生態環保督察問題清單整改,以及中央和市級生態環保督察期間群眾信訪投訴件辦理情況、暗訪檢查等。二是上級或相關部門轉辦、交辦。三是生態環境部和市級強化監督幫扶、涉氣問題推送、涉氣信訪投訴、“綠盾”行動等發現問題。
3.數據監測。包括:國家涉氣在線平臺推送超標企業,巴渝治水、巴渝治氣、巴渝治廢、智慧執法、污染源自動監控及相關部門系統或應用篩查交辦線索,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用電排放異常線索,高值區污染預警線索等。
4.即時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即時開展檢查:
(一)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
(二)發現重大環境風險隱患或者需要核實信息;
(三)應企業申請實施行政檢查;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緊急情形。
三、行政檢查頻次
以“執法+信用”為核心,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大力推行非現場、無感式檢查,嚴格控制現場檢查,綜合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指導約談等方式,最大限度減少入企檢查頻次。
(一)環保誠信企業、環保績效A級企業、納入環境監管正面清單的企業。原則上采取非現場方式開展檢查。
(二)環保良好企業。每年檢查不超過1次。
(三)重點監管和特殊監管對象、環保警示企業。每半年檢查不超過1次。
(四)環保不良企業。每季度檢查不超過1次。
(五)其他企業。每年檢查不超過1次。
根據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線索確需實施行政檢查,或者根據相關規定實施即時檢查的,可以不受頻次上限限制。同一企業任何檢查組的現場檢查結果,原則上在30日內互認,不得重復檢查。
全面推行承諾免檢制度,企業可以向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提出承諾免檢申請,經檢查合格的,公開承諾合規經營。對于承諾企業,各級生態環境部門不再開展日常檢查。承諾免檢企業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并取消免檢資格。
四、工作要求
(一)嚴格執行計劃。嚴格按照計劃開展行政檢查工作,除國家和市級安排部署的重大任務外,原則上不在計劃外組織涉企專項檢查。中心城區按本計劃執行,其他區縣可結合本行政檢查計劃,細化轄區行政檢查計劃,其中專項檢查計劃應報區縣政府批準,按規定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二)加強工作聯動。加強部門間、區域間、市區(縣)間聯動,強化監管執法協同,深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突出中心城區行政檢查市級統籌,實現“進一次門,查多項事”,最大限度減少行政檢查頻次,既依法打擊生態環境領域違法行為,也切實減輕企業迎檢負擔,助力打造更優營商環境。
(三)規范標準程序。涉企業行政檢查要嚴格行政檢查標準、程序,通過“執法+監督”應用獲取“執法行為碼”,在現場檢查前按規定出示執法證件、執法行為碼和檢查通知書、告知檢查對象權力義務、聽取檢查對象意見。要嚴格落實生態環境執法人員行為規范,制作檢查筆錄或音像記錄,通過數字應用實現檢查行為全過程記錄、告知檢查結果,由檢查對象簽字確認。要堅決做到“五個嚴禁”、“八個不得”,堅決防止隨意執法、粗暴執法、選擇執法、逐利執法、任性執法,堅決遏制任性執法、運動式執法、以各種名義變相執法等問題。對違規開展行政檢查的,將依法依規嚴肅追責問責。
(四)注重審慎包容。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服務與管理相結合,推行“普法宣傳—教育引導—告誡說理—行政處罰—監督整改”漸進式執法模式,強化“事前積極預防、事中審慎考量、事后引導整改”全過程執法服務,依法實施輕微免罰、首違免罰、免除加處罰款、同意緩繳罰款等措施,給予企業容錯改正空間。
(五)強化科技賦能。大力推行非現場檢查方式,推廣使用“執法+監督”數字應用,推進九龍坡區智慧執法試點和“生態環境問題發現”一件事建設,探索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中心城區城市噪音污染執法監管”一件事和巴南區“政務·施工噪聲智治”試點,運用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手段,加強自動監測、視頻監控、無人機、水質指紋科技裝備使用,精準發現、鎖定問題,精準鎖定對象、范圍,避免簡單粗放治理,減少無差別、拉網式排查,推動行政檢查從“人海戰術”向“智慧檢查”轉變、從“人防為主”向“技防優先”轉變。
五、其他
本計劃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待國家和我市行政檢查有關規定出臺后,市生態環境局將結合實際調整本計劃。
附件:2025年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檢查安排表
附件
重慶市2025年生態環境行政檢查安排表
序號 | 檢查事項 | 檢查對象 | 檢查類別 | 檢查方式 | 牽頭實施主體 | 實施層級 | 時間安排 | |
一、專項檢查 | ||||||||
1 | 污染防治攻堅戰強化監督 | 鋼鐵焦化企業 | 專項檢查 | 現場檢查 | 市生態環境局(大氣處、執法總隊) | 市、區縣 | 秋冬季、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 | |
水泥企業 | 專項檢查 | 現場檢查 | 市生態環境局(大氣處、執法總隊) | 市、區縣 | ||||
煤電企業 | 專項檢查 | 現場檢查 | 市生態環境局(大氣處、執法總隊) | 市、區縣 | ||||
建材企業 | 專項檢查 | 現場檢查 | 市生態環境局(大氣處、執法總隊) | 市、區縣 | ||||
玻璃企業 | 專項檢查 | 現場檢查 | 市生態環境局(大氣處、執法總隊) | 市、區縣 | ||||
陶瓷企業 | 專項檢查 | 現場檢查 | 市生態環境局(大氣處、執法總隊) | 市、區縣 | ||||
磚瓦企業 | 專項檢查 | 現場檢查 | 市生態環境局(大氣處、執法總隊) | 市、區縣 | ||||
化工企業 | 專項檢查 | 現場檢查 | 市生態環境局(大氣處、執法總隊) | 市、區縣 | ||||
VOC排放大戶 | 專項檢查 | 現場檢查 | 市生態環境局(大氣處、執法總隊) | 市、區縣 | ||||
川渝大氣聯防聯治重點企業 | 專項檢查 | 現場檢查 | 市生態環境局(大氣處、執法總隊) | 市、區縣 | ||||
工業園區 | 專項檢查 | 現場檢查 | 市生態環境局(水處、執法總隊) | 市、區縣 | 3—9月 | |||
頁巖氣勘探開發企業 | 專項檢查 | 現場檢查 | 市生態環境局(水處、執法總隊) | |||||
榨菜企業 | 專項檢查 | 現場檢查 | 市生態環境局(水處、執法總隊) | |||||
2 | 環境風險隱患排查整治 | 化工園區(企業) | 專項檢查 | 現場檢查 | 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總隊、總量處) | 市、區縣 | 歲末年初、高溫汛期、重要節假日和重大活動等節點 | |
飲用水水源地 | 專項檢查 | 現場檢查 | 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總隊、水處) | 市、區縣 | ||||
重點監管的入河排污口 | 專項檢查 | 現場檢查 | 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總隊、水處)、市水利局 | 市、區縣 | ||||
涉危險廢物企業 | 專項檢查 | 現場檢查 | 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總隊、固體處、固管中心) | 市、區縣 | ||||
頁巖氣企業 | 專項檢查 | 現場檢查 | 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總隊、水處、固體處、固管中心) | 市、區縣 | ||||
加油加氣站 | 專項檢查 | 現場檢查 | 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總隊) | 市、區縣 | ||||
涉放輻射企業 | 專項檢查 | 現場檢查 | 市生態環境局(輻射處、執法總隊、輻射站) | 市、區縣 | ||||
尾礦庫、渣場 | 專項檢查 | 現場檢查 | 市生態環境局(固體處、執法總隊、固管中心) | 市、區縣 | ||||
二、日常檢查 | ||||||||
序號 | 檢查事項 | 檢查對象 | 檢查類別 | 檢查方式 | 抽查比例(家數) | 牽頭實施主體 | 實施層級 | 時間安排 |
1 | 對水污染防治的行政檢查 | 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 | “雙隨機” | 現場檢查 | 5% | 市生態環境局(水處、執法總隊) | 市、區縣 | 1—12月 |
2 | 對排污單位地下水的行政檢查 |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 | “雙隨機” | 現場檢查 | 5% | 市生態環境局(土壤處、執法總隊) | 市、區縣 | 1—12月 |
3 | 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行政檢查 | 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 | “雙隨機” | 現場檢查 | 5% | 市生態環境局(大氣處、執法總隊、尾氣中心) | 市、區縣 | 1—12月 |
4 | 對土壤重點監管單位的行政檢查 |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 | “雙隨機” | 現場檢查 | 10% | 市生態環境局(土壤處、執法總隊) | 市、區縣 | 1—12月 |
5 | 對危險廢物的行政檢查 | 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單位 | “雙隨機” | 現場檢查 | 100家 | 市生態環境局(固體處、執法總隊、固管中心) | 市、區縣 | 3—12月 |
6 | 對企業環境應急管理的行政檢查 | 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單位 | “雙隨機” | 現場檢查 | 10%(其中,重大、較大環境風險企業100%) | 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總隊、有關處室單位) | 市、區縣 | 1—12月 |
7 | 對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情況的行政檢查 | “雙超雙有”企業 | “雙隨機” | 現場檢查 | 6% | 市生態環境局(科技處、有關處室單位) | 市 | 1—12月 |
8 | 對落實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環境風險管控措施的行政檢查 | 新污染物生產使用企業 | “雙隨機” | 現場檢查 | 20% | 市生態環境局(固體處、固管中心) | 市 | 1—12月 |
9 | 對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的行政檢查 | 獲得新化學物質登記備案的企業 | “雙隨機” | 現場檢查 | 100% | 市生態環境局(固體處、固管中心) | 市 | 3—12月 |
10 | 對核技術利用單位輻射安全的行政檢查 | Ⅰ、Ⅱ、Ⅲ類放射源使用單位 | “雙隨機” | 現場檢查 | 100% | 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總隊、輻射站) | 市級 | 1—12月 |
11 | 對核技術利用單位輻射安全的行政檢查 | Ⅱ類射線裝置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使用單位 | “雙隨機” | 現場檢查 | 20% | 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總隊、輻射站) | 市級 | 1—12月 |
12 | 對核技術利用單位輻射安全的行政檢查 | 射線裝置銷售單位 | “雙隨機” | 非現場檢查 | 10% | 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總隊、輻射站) | 市級 | 1—12月 |
13 | 對環評報告編制質量的行政檢查 | 環評報告編制單位 | “雙隨機” | 非現場檢查 | 300份報告 | 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總隊、環評處、評估中心) | 市、區縣 | 1—12月 |
14 | 對排污許可制度落實及執行情況的行政檢查 | 核發許可證的重點排污單位 | “雙隨機” | 現場檢查 | 10% | 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總隊、總量處) | 市、區縣 | 1—12月 |
15 | 對建設項目“三同時”及竣工自主驗收的行政檢查 | 部批、市批及區縣審批的建設項目 | “雙隨機” | 現場檢查 | 5%(其中,部批項目100%) | 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總隊、環評處、評估中心) | 市、區縣 | 1—12月 |
16 | 對碳排放控排企業的行政檢查 | 納入全國碳市場管理的重點行業控排企業 | “雙隨機” | 現場檢查 | 100% | 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總隊、總量處、氣候發展中心) | 市、區縣 | 1—12月 |
17 | 對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監測數據質量的行政檢查 | 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 | “雙隨機” | 現場檢查 | 10% | 市生態環境局(監測處、執法總隊、監測中心) | 市、區縣 | 1—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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