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以下簡稱41號令)已于2011年12月1日施行。為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實施部分安全生產許可證委托頒發
除涉及劇毒化學品生產的企業、“危險化工工藝”企業、“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且構成二級以上重大危險源的企業外,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工作委托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安全監管局實施。
除涉及劇毒化學品生產的企業、“危險化工工藝”企業、“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企業外,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工作委托企業所在地省直管縣安全監管局實施。
各受委托的安全監管局在受委托的范圍內,以省安全監管局的名義實施許可,不得委托其他組織實施。有關證書編號和用印問題按照《關于委托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有關事項的通知》(皖安監三函〔2011〕353號)執行,同時補充明確廣德、宿松兩省直管縣的證書編號式樣如下:(皖廣)WH安許證字〔201X〕XX號、(皖宿)WH安許證字〔201X〕XX號。
二、規范企業申報材料
(一)首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除提交41號令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文件、資料外,還需提交屬地縣級及設區市級安全監管局監管意見書(見附件1,下同)。
搬遷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按照首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提交申請文件、資料。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企業,除提交41號令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文件、資料外,還需提交以下資料:
1.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復制件;
2.發生亡人安全生產事故的企業,提交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的材料;
3.屬地縣級及設區市級安全監管局監管意見書。
(三)直接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的企業,除提交41號令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文件、資料外,還需提交以下資料:
1.屬地縣級以上安全監管局出具的現場核查意見書(見附件2);
2.在用的主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及建構(筑)物的使用安全條件(指使用年限、防腐、檢維修、運行狀況),以及涉及特種設備(含安全附件)和防雷防靜電的檢測檢驗情況;
3.全部安全設施運行情況及完好有效情況,并對以下情況進行專項詳細說明:
(1)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裝設的自動化控制系統,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大型化工裝置裝設緊急停車系統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化學品場所裝設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泄漏報警設施的運行及完好情況;
(2)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相關設備、設施情況與《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0號)第十三條規定的符合性。
4.安全標準化年度自評情況;
5.安全標準化證書的復制件;
6.屬地縣級及設區市級安全監管局監管意見書。
(四)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提交的申請材料
1.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或者注冊地址的,除提交41號令第三十條規定的文件、資料外,還需提交下列材料:
(1)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2)變更前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3)屬地安全監管部門意見。
2.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涉及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變更申請,除提交41號令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八)、(九)、(十)項規定的文件、資料外,還需提交下列材料:
(1)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2)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意見書的復制件和建設項目崗位操作安全規程清單;
(3)結合本建設項目修訂后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備案證明文件;
(4)涉及增加企業員工的,還需提交相應的繳納工傷保險證明材料、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制件、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等相關資料;
(5)變更前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6)屬地縣級及設區市級安全監管局監管意見書。
3.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原生產裝置新增產品或者改變工藝技術的,而不涉及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變更申請,除提交41號令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八)、(九)、(十)項規定的文件、資料外,還需提交下列材料:
(1)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2)變更前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3)屬地縣級及設區市級安全監管局監管意見書。
三、有關問題的處理和要求
(一)三光氣及其光氣化產品生產安全要嚴格執行安徽省經信委等6部門發布的《三光氣及其光氣化產品生產安全暫行規定》(皖經信安全〔2011〕129號),涉及三光氣及其光氣化產品的生產裝置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必須經省安全監管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批準。用三光氣作為原輔材料生產醫藥、農藥或化工產品的,須經省安全監管局安全審查。
(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在試生產(使用)期間,需要憑《安全生產許可證》辦理原材料及試生產產品購買和銷售等有關手續的,可憑《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告知書》辦理。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文件的制式按照附件3執行。
(四)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安全評價報告的編制要符合《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現狀評價要點》(見附件4)的要求。
(五)已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在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延續前不得生產,需要繼續生產的,應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注銷后6個月內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
安全生產許可證注銷后,停產時間超過6個月的,企業在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前應先進行試生產,試生產方案應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省直管縣安全監管局備案。實施試生產備案的機關應組織專家對企業是否具備試生產條件進行論證,具備試生產條件的,予以備案,試生產時限不超過1個月,不能實現穩定生產的,建設單位應立即停止試生產,邀請相關專家分析原因,整改問題后,重新制定試生產方案并報原備案機關備案;不具備試生產條件的,直至企業整改達到條件后,方可予以備案。試生產穩定后,企業重新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
企業重新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41號令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文件、資料;
2.試生產備案機關出具的企業實現穩定試生產的證明材料;
3.屬地縣級及設區市級安全監管局監管意見書。
(六)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有關文書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文書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三〔2012〕43號)執行。其中,首次和變更(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涉及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其《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書》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審查實施機關填寫;延期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其《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書》由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實施機關填寫。
(七)企業提交的文件、資料均須加蓋企業單位公章。
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關于做好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換證工作的通知》(皖安監化〔2007〕229號)、《關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申請有關問題的通知》(皖安監化函〔2008〕145號)、《關于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辦理工作的意見》(皖安監化〔2009〕11號)同時廢止。
附件:1.屬地監管意見書
2.現場核查意見書
3.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文件(式樣)
4.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現狀評價要點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附件1:
屬地監管意見書
序號 | 監管內容 | 情況確認 | 備注 | |
是 | 否 | |||
1 | 申請企業是否能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 | | |
2 |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日常監督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是否整改合格 | | | |
3 | 企業項目建設和試生產期間或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是否發生安全生產亡人事故 | | | |
事故是否依法查處 | | | | |
4 | 安全評價報告結論是否明確 | | | |
安全評價報告中的總平面布置與企業現場是否相符 | | | | |
申請直接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的,是否符合直接辦理延期的條件 | | | | |
5 | 是否同意上報 | | | |
填表說明:1.序號3第1項中如未發生亡人事故,其第2項的情況確認欄填寫“/”。
2.屬于直接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的,序號4第1、2項的情況確認欄填寫“/”。
出具意見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序號 | 核查內容 | 情況確認 | 備注 | |
是 | 否 | |||
1 | 對照前一期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時的“安全評價報告”核實產品及生產能力是否發生變化 | | | |
2 | 主要工藝設備及公用工程設施是否發生變化 | | | |
3 | 企業是否依法履行安全設施“三同時”手續 | | | |
4 | 企業內、外部安全防火間距是否符合要求 | | | |
填表說明:序號1、2均無變化的,序號3的情況確認欄填寫“/”。
出具意見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式樣)
××安全監管局(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實施機關):
本單位(企業名稱)已具備《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規定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同時已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現提出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首次、變更、延期、重新)申請。本單位提交申請所有材料真實有效,并對其承擔所有法律責任。
本單位將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安全投入力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保證安全生產條件的持續合法合規。
附件:申請材料目錄
申請單位(蓋章)
申請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現狀評價要點
一、前言
二、目錄
三、被評價單位情況概述
(一)被評價單位基本情況
1.企業概況(包括企業是否在化工園區或化工集中區,若不在,是否納入政府規劃搬遷計劃等情況);
2.產品品種、生產能力和技術工藝(包括是否涉及“危險化工工藝”);
3.主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和輔助工程情況,有無變化;
4.主要建(構)筑物情況(如:耐火等級、火災危險類別等)。
(二)安全評價范圍
(三)評價依據
四、評價方法及單元劃分
五、危險、有害因素辨識
1.危險、有害化學品辨識;
2.主要危險、有害因素所在場所、部位;
3.生產、儲存場所及生產過程危險性分析;
4.預測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
5.重大危險源辨識。
六、安全生產條件
1.內、外部安全防火間距;
2.生產設備、設施、裝置實際運行狀況(包括對工藝流程、工藝參數、控制方式、操作條件、物料種類與理化特性、工藝布置、總圖、公用工程等內容定性、定量分析);
3.全部安全設施運行情況及完好有效情況,并對以下情況進行專項詳細說明:
(1)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裝設的自動化控制系統,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大型化工裝置裝設緊急停車系統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化學品場所裝設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泄漏報警設施的運行及完好情況;
(2)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相關設備、設施情況與《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0號)第十三條規定的符合性。
4.對可能造成重大后果的事故隱患,建立相應的數學模型進行事故模擬,預測極端情況下事故的影響范圍、最大損失,以及發生事故的可能性或概率,給出量化的安全狀態參數值。
5.安全管理
(1)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設置和配備情況;
(2)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和作業安全規程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3)職業危害管理;
(4)從業人員條件及其安全生產再教育、再培訓情況,以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情況;
(5)應急救援預案制定、修定和演練情況及急救援組織機構,應急救援器材、設施設備配置的符合性;
(6)安全生產投入的情況;
(7)安全標準化運行及持續改進情況;
(8)企業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的情況;
(9)企業現場管理情況。
七、對策措施與建議
1.提出采納和宜采納消除或減弱危險、危害的技術和管理對策措施建議;
2.列出生產工藝系統(包括公輔設施)存在的事故隱患及整改緊迫程度;
3.確認事故隱患整改完成情況和對策措施及建議的采納情況。
八、安全評價結論。
安全評價結論必須明確企業當前安全生產條件是否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
九、附件
(一)企業位置周邊示意圖;
(二)企業總平面布置圖;
(三)工藝流程圖;
(四)評價過程制作的圖表;
(五)特種設備(含安全附件)和防雷防靜電的檢測檢驗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