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上海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八年三月三日
上海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快速健康發展,引導和激勵各行各業的組織加強質量管理,改進和提高全市產品與服務質量水平,追求和實現卓越的經營績效,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品牌和組織,加快建設上海“四個中心”,實現“四個率先”和全面提升城市國際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發布的《質量振興綱要》和《關于加強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等,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上海市市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獎”)是市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市長質量獎設“組織”和“個人”兩類獎項。
第三條市長質量獎的評定堅持科學、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推進各類組織實施卓越績效管理,鼓勵各方面人士為本市質量工作做出杰出貢獻,提升組織核心競爭力和城市國際競爭力,促進上海國民經濟持續、協調和健康發展。
第四條市長質量獎每年度根據全市質量工作情況進行評定。在組織或個人自愿申請的基礎上,經相關部門或組織推薦,嚴格按照標準和程序進行評定。
獲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原則上每年各不超過兩個。
第五條市長質量獎的評定不向組織或個人收取任何費用,獎勵和工作經費列入當年度市財政預算。
第二章評定對象
第六條市長質量獎主要授予實施質量管理并取得卓越經營績效的各類組織和為質量振興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
本辦法所稱的組織,是指本市企業、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本辦法所稱的個人,是指本市從事質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組織的員工及從事質量教學、科研、管理等人員。
第三章組織與領導
第七條在市政府的領導下,由市質量技監局負責市長質量獎的評審組織工作,其主要職責為:負責制定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原則;制訂《上海市市長質量獎評價標準》、《上海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程序細則》和《上海市市長質量獎評審人員管理實施細則》等;培訓、評聘市長質量獎評審人員;委派評審觀察員;組織相關部門審定并提出獲獎組織、個人推薦名單。
第八條市長質量獎評審人員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能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熟悉國家有關質量、經濟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具有5年以上的質量管理、專業技術工作經歷,有豐富的質量管理實踐經驗;
(三)接受過質量管理相關知識的系統培訓,掌握質量管理新知識和方法,掌握經營管理的有關知識;
(四)掌握《上海市市長質量獎評價標準》的評審方法和技巧,具有敏銳的觀察力和準確、快速的反應能力,具有全面的綜合分析、獨立判斷和溝通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認真履行評審人員職責,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公正嚴明。
第九條由市質量技監局組織開展市長質量獎評審人員培訓。經考核,對符合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評審人員,頒發證書。
第十條本市各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市、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業、本地區創市長質量獎組織或個人的培育、推薦,以及獲市長質量獎組織或個人的宣傳工作。
第四章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組織申報市長質量獎,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注冊登記并正常運行5年以上;
(二)建立了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或其他相關行業的管理體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質量改進機制;
(三)具有卓越的經營績效,近3年來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和質量水平處于國內或同行業領先地位;
(四)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五)近3年內無重大的質量、安全、設備、傷亡、火災、爆炸、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無因組織責任導致的重大用戶(顧客)投訴,沒有發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二條個人申報市長質量獎,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質量工作10年以上;
(二)質量意識和創新能力強,社會知名度高;
(三)具有卓有成效的質量管理理論研究成果或豐富的實踐經驗,為提高質量做出了突出貢獻;
(四)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道德;
(五)個人所屬的組織近3年內無重大的質量、安全、設備、傷亡、火災、爆炸、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
第五章評價標準
第十三條市長質量獎評價標準,采用《上海市市長質量獎評價標準》。
第十四條市長質量獎評價標準根據質量管理理論與實踐的發展,可適時進行修訂。
第六章評定辦法
第十五條市長質量獎的評定辦法主要包括:
(一)申報。凡符合市長質量獎申報條件的組織和個人,根據自愿的原則,填寫《上海市市長質量獎申報表》,按照《上海市市長質量獎評價標準》和填報要求,對本組織或個人的質量工作業績進行自我評價和說明。
《上海市市長質量獎申報表》及必要的證實性材料,經市有關主管部門、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行業主管部門之一簽署推薦意見后,報送市質量技監局。
(二)資格審查。市質量技監局對申報組織或個人的基本條件、推薦意見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對通過資格審查的,正式受理其申報。
(三)資料評審。市質量技監局組織評審人員對資格審查合格的組織或個人進行資料評審,并根據資料評審結果,確定進行現場評審的組織或個人名單。
對未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或個人,由市質量技監局反饋評審結果。
(四)現場評審。市質量技監局按照確定的現場評審名單成立評審組進行現場評審,并由評審組提出現場評審報告。
(五)綜合評價。市質量技監局對評審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后,提出獲獎組織、個人候選名單。
(六)審定公示。市質量技監局組織相關部門、專家組成市長質量獎審定組,聽取評審工作報告,審定獲獎組織、個人候選名單并通過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示。市質量技監局綜合公示意見,提出獲獎組織、個人推薦名單,上報市政府批準。
(七)批準公告。經市政府批準的獲獎組織、個人名單,通過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表彰及獎勵
第十六條市政府對獲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對每個獲獎組織和個人頒發獎牌、證書和獎金。
第八章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獲獎組織和個人應履行向社會公開和推廣先進經驗和方法的義務。市質量技監局應會同市有關主管部門、各行業協會,通過新聞媒體等,宣傳、推廣獲獎組織和個人的先進經驗、成果和方法。
第十八條獲獎組織和個人在宣傳活動中提及市長質量獎榮譽的,必須注明獲獎年度。
第十九條組織或個人所提供的申報材料應當真實,嚴禁弄虛作假。對采取不正當方法獲取市長質量獎榮譽的,由市質量技監局報請市政府批準后,取消其榮譽資格,收回獎牌、證書和獎金,并予以通報批評,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二十條參與市長質量獎審定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應保守申報組織和個人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嚴格遵守市長質量獎的管理辦法、評定程序細則和評審人員管理細則,做到公正廉潔。對違反規定的機構和人員,將取消其評審資格,并依法追究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八年三月三日
上海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快速健康發展,引導和激勵各行各業的組織加強質量管理,改進和提高全市產品與服務質量水平,追求和實現卓越的經營績效,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品牌和組織,加快建設上海“四個中心”,實現“四個率先”和全面提升城市國際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發布的《質量振興綱要》和《關于加強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等,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上海市市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獎”)是市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市長質量獎設“組織”和“個人”兩類獎項。
第三條市長質量獎的評定堅持科學、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推進各類組織實施卓越績效管理,鼓勵各方面人士為本市質量工作做出杰出貢獻,提升組織核心競爭力和城市國際競爭力,促進上海國民經濟持續、協調和健康發展。
第四條市長質量獎每年度根據全市質量工作情況進行評定。在組織或個人自愿申請的基礎上,經相關部門或組織推薦,嚴格按照標準和程序進行評定。
獲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原則上每年各不超過兩個。
第五條市長質量獎的評定不向組織或個人收取任何費用,獎勵和工作經費列入當年度市財政預算。
第二章評定對象
第六條市長質量獎主要授予實施質量管理并取得卓越經營績效的各類組織和為質量振興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
本辦法所稱的組織,是指本市企業、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本辦法所稱的個人,是指本市從事質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組織的員工及從事質量教學、科研、管理等人員。
第三章組織與領導
第七條在市政府的領導下,由市質量技監局負責市長質量獎的評審組織工作,其主要職責為:負責制定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原則;制訂《上海市市長質量獎評價標準》、《上海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程序細則》和《上海市市長質量獎評審人員管理實施細則》等;培訓、評聘市長質量獎評審人員;委派評審觀察員;組織相關部門審定并提出獲獎組織、個人推薦名單。
第八條市長質量獎評審人員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能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熟悉國家有關質量、經濟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具有5年以上的質量管理、專業技術工作經歷,有豐富的質量管理實踐經驗;
(三)接受過質量管理相關知識的系統培訓,掌握質量管理新知識和方法,掌握經營管理的有關知識;
(四)掌握《上海市市長質量獎評價標準》的評審方法和技巧,具有敏銳的觀察力和準確、快速的反應能力,具有全面的綜合分析、獨立判斷和溝通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認真履行評審人員職責,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公正嚴明。
第九條由市質量技監局組織開展市長質量獎評審人員培訓。經考核,對符合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評審人員,頒發證書。
第十條本市各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市、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業、本地區創市長質量獎組織或個人的培育、推薦,以及獲市長質量獎組織或個人的宣傳工作。
第四章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組織申報市長質量獎,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注冊登記并正常運行5年以上;
(二)建立了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或其他相關行業的管理體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質量改進機制;
(三)具有卓越的經營績效,近3年來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和質量水平處于國內或同行業領先地位;
(四)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五)近3年內無重大的質量、安全、設備、傷亡、火災、爆炸、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無因組織責任導致的重大用戶(顧客)投訴,沒有發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二條個人申報市長質量獎,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質量工作10年以上;
(二)質量意識和創新能力強,社會知名度高;
(三)具有卓有成效的質量管理理論研究成果或豐富的實踐經驗,為提高質量做出了突出貢獻;
(四)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道德;
(五)個人所屬的組織近3年內無重大的質量、安全、設備、傷亡、火災、爆炸、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
第五章評價標準
第十三條市長質量獎評價標準,采用《上海市市長質量獎評價標準》。
第十四條市長質量獎評價標準根據質量管理理論與實踐的發展,可適時進行修訂。
第六章評定辦法
第十五條市長質量獎的評定辦法主要包括:
(一)申報。凡符合市長質量獎申報條件的組織和個人,根據自愿的原則,填寫《上海市市長質量獎申報表》,按照《上海市市長質量獎評價標準》和填報要求,對本組織或個人的質量工作業績進行自我評價和說明。
《上海市市長質量獎申報表》及必要的證實性材料,經市有關主管部門、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行業主管部門之一簽署推薦意見后,報送市質量技監局。
(二)資格審查。市質量技監局對申報組織或個人的基本條件、推薦意見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對通過資格審查的,正式受理其申報。
(三)資料評審。市質量技監局組織評審人員對資格審查合格的組織或個人進行資料評審,并根據資料評審結果,確定進行現場評審的組織或個人名單。
對未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或個人,由市質量技監局反饋評審結果。
(四)現場評審。市質量技監局按照確定的現場評審名單成立評審組進行現場評審,并由評審組提出現場評審報告。
(五)綜合評價。市質量技監局對評審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后,提出獲獎組織、個人候選名單。
(六)審定公示。市質量技監局組織相關部門、專家組成市長質量獎審定組,聽取評審工作報告,審定獲獎組織、個人候選名單并通過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示。市質量技監局綜合公示意見,提出獲獎組織、個人推薦名單,上報市政府批準。
(七)批準公告。經市政府批準的獲獎組織、個人名單,通過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表彰及獎勵
第十六條市政府對獲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對每個獲獎組織和個人頒發獎牌、證書和獎金。
第八章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獲獎組織和個人應履行向社會公開和推廣先進經驗和方法的義務。市質量技監局應會同市有關主管部門、各行業協會,通過新聞媒體等,宣傳、推廣獲獎組織和個人的先進經驗、成果和方法。
第十八條獲獎組織和個人在宣傳活動中提及市長質量獎榮譽的,必須注明獲獎年度。
第十九條組織或個人所提供的申報材料應當真實,嚴禁弄虛作假。對采取不正當方法獲取市長質量獎榮譽的,由市質量技監局報請市政府批準后,取消其榮譽資格,收回獎牌、證書和獎金,并予以通報批評,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二十條參與市長質量獎審定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應保守申報組織和個人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嚴格遵守市長質量獎的管理辦法、評定程序細則和評審人員管理細則,做到公正廉潔。對違反規定的機構和人員,將取消其評審資格,并依法追究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