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縣商務主管部門及相關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條 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和快遞企業、外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商務、郵政等主管部門報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況”的規定,各相關主體應依法做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報告工作。
現將商務部有關做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報告工作相關事項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1、《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做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報告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2、《商務領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報告辦法(試行)》
3、報告主體、報告內容一覽表及說明
聯系人:徐曉偉 83686065
大連市商務局
2021年3月15日
附件1: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
2020年第6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商務部制定了《商務領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報告辦法(試行)》,現予以公布。
商務部
2020年11月27日
商務領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報告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保護環境、節約資源,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引導企業、消費者減少和替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及《商務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商務領域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商辦流通函〔2020〕30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鼓勵和引導減少使用、積極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廣應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產品。
第三條 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外賣企業使用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應根據本辦法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使用、回收情況。
第四條 商務部負責指導全國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外賣企業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況報告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外賣企業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況報告工作。
第五條 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外賣企業,應當通過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報告系統,向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況。
商務部建立全國統一的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報告系統,及時接收、處理報告信息。
第六條 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外賣企業應當及時報送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況,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原則,不得進行虛假報告,不得有重大遺漏。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零售場所是指向消費者提供零售服務的各類超市、商場、集貿市場。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商務平臺企業是指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企業。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外賣企業是指通過電子商務平臺等方式提供外賣服務的零售、餐飲企業。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一次性塑料制品,包括不可降解塑料購物袋、連卷袋、塑料包裝袋(含編織袋),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盒、塑料餐具(刀、叉、勺)、塑料吸管。
一次性塑料制品細化標準由國家相關規定予以規范,一次性塑料制品范圍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動態調整。
第十一條 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報告不可降解塑料購物袋、連卷袋使用情況和塑料廢棄物回收情況。
第十二條 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報告其自營業務產生的不可降解塑料包裝袋(含編織袋)使用情況和塑料廢棄物回收情況,加強對平臺內經營者減少、替代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宣傳引導。
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對平臺內經營者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況,按報告期開展總體評估,并向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總體評估報告包括但不限于平臺企業制定的減少、替代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的平臺規則,采取的相關治理措施,開展的宣傳推廣活動,對平臺內經營者使用、回收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調查情況,取得的減量成效等。
第十三條 外賣企業報告不可降解塑料購物袋、塑料餐盒、塑料餐具(刀、叉、勺)、塑料吸管使用情況和塑料廢棄物回收情況。
零售企業提供外賣服務的,按照第十一條和本條上款規定合并報告。
第十四條 鼓勵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外賣企業,報告環保替代產品使用情況。
本辦法所稱環保替代產品包括紙袋、可循環使用的布袋、提籃和可降解塑料制品等。其中,可降解塑料制品是指以可降解塑料為原料制成,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購物袋、包裝膜、餐盒、餐具等。可降解塑料購物袋、可降解一次性餐飲具應分別符合GB/T38082和GB/T18006.3國家標準要求。
第十五條 為做好環保替代產品供需銜接,鼓勵環保替代產品供應商依據本辦法規定報告可降解塑料原料、可降解塑料制品以及其他環保替代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情況。
第十六條 電子商務平臺企業、跨區域經營的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外賣企業,由企業總部向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告整體情況,所報告信息在其業務經營所在地實行信息共享。
第十七條 本辦法報告周期為半年,初次報告期為2020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市場主體報告情況在報告期結束后的30日內完成。
第十八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層層壓實責任,加強組織實施、宣傳引導和報告信息質量審核等工作,逐步實現法律規定的報告主體應報盡報,報告執行總體情況于報告工作結束后的30日內向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 報告。
第十九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報告結果應用,根據市場主體報告情況做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分析工作,分析情況于報告工作結束后的30日內向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報告情況可作為政府部門實施支持政策的參考依據。對報告信息未遵守國家有關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規定的,或未按照本辦法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承擔商務執法職責的部門,依法及時處理或給予相應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附件2:
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做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報告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廢法》),做好《商務領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報告辦法(試行)》(商務部公告2020年第61號,以下簡稱《報告辦法》)組織實施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屬地管理責任
《報告辦法》所涉及的行業覆蓋范圍廣、市場主體數量多,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切實做好《報告辦法》組織實施工作,按照《報告辦法》確定的報告主體范圍、報告內容要求(見附件)狠抓落實。要督促和指導省會城市、地級、縣級商務主管部門,結合國家禁塑限塑相關規定,針對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確保報告工作有序開展。
二、加強宣傳引導,增強主動報告意識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強業務培訓,做好宣傳引導工作。要深入宣傳塑料污染對環境和人類健康帶來的危害,宣傳國家禁塑限塑目標任務及相關政策措施,宣傳《報告辦法》的出臺背景、重要意義和具體規定。要通過新聞發布會、傳統媒體和融媒體新平臺等,擴大社會公眾知悉范圍,增強廣大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的環保意識、責任意識、法律意識。要組織行業協會在零售、電商、外賣、回收等重點領域開展行業動員,做好政策宣講,引導市場主體做好報告工作。
三、把握時間節點,按期組織實施
為及時接收、處理報告信息,商務部組織開發了“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報告系統”,目前,該系統已上線運行(登錄方式見附件)。在報告工作開始前,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及時組織報告主體,進行用戶注冊,填報基礎信息。報告工作開始后,要指導報告主體登錄報告系統,及時、準確、完整填報相關信息,并做好釋疑解惑工作。報告工作結束后,要及時掌握本地區各市場主體填報情況,做好總結評估工作。
四、加強日常監督,嚴格執法檢查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建立健全商務執法工作協調機制。執法隊伍、職能保留在商務主管部門的地方,要依法依規切實履行好《固廢法》賦予的執法職能;執法隊伍、職能劃入其他部門的地方,要配合執法部門做好相關工作,及時了解執法情況。報告工作結束后,各地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加強執法檢查,對未按要求報告的市場主體依法及時處理或給予相應處罰。同時,要做好正面典型示范引導和負面案例警示宣傳,適時曝光一批違法案例。
五、掌握工作動態,做好匯總分析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強本地區相關市場主體報告情況監測工作,及時掌握《報告辦法》實施工作動態。同時,要利用報告系統做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況匯總分析,按照細分行業、企業規模、塑料制品品類等口徑,編制行業分析報告,連同《報告辦法》執行總體情況,于報告工作結束后30日內報商務部。
系統平臺技術支持單位: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聯系電話:010-67870108;010-53771213
附件:報告主體、報告內容一覽表及說明.docx
商務部辦公廳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3:
報告主體、報告內容一覽表及說明
說明:
1.登錄方式。“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報告系統”登錄網址為: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登錄進入“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后,在國內貿易項下點擊“綠色流通服務”,選擇“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報告應用”,即進入注冊界面。
2.報告期間。為做好歷史數據比較,初次填報時,可將上期數據(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一并填報。
3.報告主體。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外賣企業和環保替代產品供應商(含個體工商戶)。其中,商品零售場所包括:商場(百貨店、購物中心、家居建材店、專業店、專賣店、廠家直銷中心)、超市(大型超市、倉儲式會員店、便利店、食雜店、折扣店)、集貿市場等。跨區域經營企業,由企業總部統一填報,各分支機構不再重復填報。購物中心內獨立經營的超市和提供外賣服務的餐飲企業,需根據其行業類別自行填報,購物中心開辦者不匯總其場內獨立經營的超市、外賣企業數據。集貿市場由市場開辦者匯總相關信息后統一填報。外賣企業填報數據為企業使用、回收的全部數量,無需進行堂食、外賣業務劃分。
4.報告內容。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報告塑料購物袋、連卷袋使用及廢塑料回收數據;外賣企業報告塑料購物袋、塑料餐盒、塑料餐具、塑料吸管使用及廢塑料回收數據;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含美團、餓了么等外賣平臺)報告其自營業務產生的塑料包裝袋(含編織袋)及塑料餐盒、塑料餐具、塑料吸管使用及廢塑料回收數據,對平臺內經營者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況開展總體評估(包括數據測算、開展的減塑宣傳、采取的措施等內容),并上傳總體評估報告。環保替代產品由各報告主體根據企業自身情況自愿填報。可降解塑料原材料、可降解塑料制品由生產、經營供應商自愿填報。
5.廢塑料回收是指市場主體在經營過程中回收的各類廢塑料,包括通過獎勵積分、回收換購等方式從社會回收的廢塑料,以及企業經營中通過垃圾分類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的廢塑料。
6.集貿市場需報告是否設立集中購銷點。
7.帶星號為必填項,無數據需填報“0”。
8.跨區域經營企業需先選擇所有業務覆蓋經營地的所在區域。
9.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況可根據實際填報“使用量”或“訂購量”,但報告口徑須前后保持一致。
10.可降解塑料制品需說明成分配比及降解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條 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和快遞企業、外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商務、郵政等主管部門報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況”的規定,各相關主體應依法做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報告工作。
現將商務部有關做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報告工作相關事項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1、《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做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報告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2、《商務領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報告辦法(試行)》
3、報告主體、報告內容一覽表及說明
聯系人:徐曉偉 83686065
大連市商務局
2021年3月15日
附件1: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
2020年第6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商務部制定了《商務領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報告辦法(試行)》,現予以公布。
商務部
2020年11月27日
商務領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報告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保護環境、節約資源,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引導企業、消費者減少和替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及《商務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商務領域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商辦流通函〔2020〕30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鼓勵和引導減少使用、積極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廣應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產品。
第三條 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外賣企業使用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應根據本辦法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使用、回收情況。
第四條 商務部負責指導全國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外賣企業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況報告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外賣企業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況報告工作。
第五條 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外賣企業,應當通過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報告系統,向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況。
商務部建立全國統一的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報告系統,及時接收、處理報告信息。
第六條 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外賣企業應當及時報送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況,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原則,不得進行虛假報告,不得有重大遺漏。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零售場所是指向消費者提供零售服務的各類超市、商場、集貿市場。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商務平臺企業是指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企業。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外賣企業是指通過電子商務平臺等方式提供外賣服務的零售、餐飲企業。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一次性塑料制品,包括不可降解塑料購物袋、連卷袋、塑料包裝袋(含編織袋),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盒、塑料餐具(刀、叉、勺)、塑料吸管。
一次性塑料制品細化標準由國家相關規定予以規范,一次性塑料制品范圍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動態調整。
第十一條 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報告不可降解塑料購物袋、連卷袋使用情況和塑料廢棄物回收情況。
第十二條 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報告其自營業務產生的不可降解塑料包裝袋(含編織袋)使用情況和塑料廢棄物回收情況,加強對平臺內經營者減少、替代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宣傳引導。
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對平臺內經營者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況,按報告期開展總體評估,并向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總體評估報告包括但不限于平臺企業制定的減少、替代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的平臺規則,采取的相關治理措施,開展的宣傳推廣活動,對平臺內經營者使用、回收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調查情況,取得的減量成效等。
第十三條 外賣企業報告不可降解塑料購物袋、塑料餐盒、塑料餐具(刀、叉、勺)、塑料吸管使用情況和塑料廢棄物回收情況。
零售企業提供外賣服務的,按照第十一條和本條上款規定合并報告。
第十四條 鼓勵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外賣企業,報告環保替代產品使用情況。
本辦法所稱環保替代產品包括紙袋、可循環使用的布袋、提籃和可降解塑料制品等。其中,可降解塑料制品是指以可降解塑料為原料制成,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購物袋、包裝膜、餐盒、餐具等。可降解塑料購物袋、可降解一次性餐飲具應分別符合GB/T38082和GB/T18006.3國家標準要求。
第十五條 為做好環保替代產品供需銜接,鼓勵環保替代產品供應商依據本辦法規定報告可降解塑料原料、可降解塑料制品以及其他環保替代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情況。
第十六條 電子商務平臺企業、跨區域經營的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外賣企業,由企業總部向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告整體情況,所報告信息在其業務經營所在地實行信息共享。
第十七條 本辦法報告周期為半年,初次報告期為2020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市場主體報告情況在報告期結束后的30日內完成。
第十八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層層壓實責任,加強組織實施、宣傳引導和報告信息質量審核等工作,逐步實現法律規定的報告主體應報盡報,報告執行總體情況于報告工作結束后的30日內向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 報告。
第十九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報告結果應用,根據市場主體報告情況做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分析工作,分析情況于報告工作結束后的30日內向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報告情況可作為政府部門實施支持政策的參考依據。對報告信息未遵守國家有關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規定的,或未按照本辦法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承擔商務執法職責的部門,依法及時處理或給予相應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附件2:
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做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報告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廢法》),做好《商務領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報告辦法(試行)》(商務部公告2020年第61號,以下簡稱《報告辦法》)組織實施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屬地管理責任
《報告辦法》所涉及的行業覆蓋范圍廣、市場主體數量多,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切實做好《報告辦法》組織實施工作,按照《報告辦法》確定的報告主體范圍、報告內容要求(見附件)狠抓落實。要督促和指導省會城市、地級、縣級商務主管部門,結合國家禁塑限塑相關規定,針對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確保報告工作有序開展。
二、加強宣傳引導,增強主動報告意識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強業務培訓,做好宣傳引導工作。要深入宣傳塑料污染對環境和人類健康帶來的危害,宣傳國家禁塑限塑目標任務及相關政策措施,宣傳《報告辦法》的出臺背景、重要意義和具體規定。要通過新聞發布會、傳統媒體和融媒體新平臺等,擴大社會公眾知悉范圍,增強廣大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的環保意識、責任意識、法律意識。要組織行業協會在零售、電商、外賣、回收等重點領域開展行業動員,做好政策宣講,引導市場主體做好報告工作。
三、把握時間節點,按期組織實施
為及時接收、處理報告信息,商務部組織開發了“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報告系統”,目前,該系統已上線運行(登錄方式見附件)。在報告工作開始前,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及時組織報告主體,進行用戶注冊,填報基礎信息。報告工作開始后,要指導報告主體登錄報告系統,及時、準確、完整填報相關信息,并做好釋疑解惑工作。報告工作結束后,要及時掌握本地區各市場主體填報情況,做好總結評估工作。
四、加強日常監督,嚴格執法檢查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建立健全商務執法工作協調機制。執法隊伍、職能保留在商務主管部門的地方,要依法依規切實履行好《固廢法》賦予的執法職能;執法隊伍、職能劃入其他部門的地方,要配合執法部門做好相關工作,及時了解執法情況。報告工作結束后,各地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加強執法檢查,對未按要求報告的市場主體依法及時處理或給予相應處罰。同時,要做好正面典型示范引導和負面案例警示宣傳,適時曝光一批違法案例。
五、掌握工作動態,做好匯總分析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強本地區相關市場主體報告情況監測工作,及時掌握《報告辦法》實施工作動態。同時,要利用報告系統做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況匯總分析,按照細分行業、企業規模、塑料制品品類等口徑,編制行業分析報告,連同《報告辦法》執行總體情況,于報告工作結束后30日內報商務部。
系統平臺技術支持單位: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聯系電話:010-67870108;010-53771213
附件:報告主體、報告內容一覽表及說明.docx
商務部辦公廳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3:
報告主體、報告內容一覽表及說明
一、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況(由商場、超市、集貿市場、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外賣企業填報) | |||||||
使用品類 | 單位 | 本期使用數量 | 上期使用數量 | ||||
*塑料購物袋 | 千個 | ||||||
*連卷袋 | 卷 | ||||||
*塑料餐盒 | 千個 | ||||||
*塑料餐具(刀、叉、勺) | 千套 | ||||||
*塑料吸管 | 千個 | ||||||
*塑料包裝袋(含編織袋) | 千個 | ||||||
*廢塑料回收 | 千克 | ||||||
二、環保替代產品(商場、超市、集貿市場、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外賣企業自愿填報) | |||||||
環保替代產品 | 單位 | 本期使用數量 | 上期使用數量 | ||||
紙袋 | 千個 | ||||||
可循環使用的布袋、提籃 | 千個 | ||||||
可降解塑料包裝膜 | 卷 | ||||||
可降解塑料購物袋 | 千個 | ||||||
可降解塑料餐盒 | 千個 | ||||||
可降解塑料餐具 | 千套 | ||||||
三、可降解塑料--原材料(生產、經營供應商自愿填報) | |||||||
使用品類 | 單位 | 本年 產能 | 上年 產能 | 在建產能 | 本期銷售量 | 上期銷售量 | |
PLA聚乳酸 | 千噸 | ||||||
PHA聚羥基烷酸酯 | 千噸 | ||||||
PBAT聚乙醇酸 | 千噸 | ||||||
PBS聚丁二酸丁二醇酯 | 千噸 | ||||||
PBSA聚丁二酸-己二酸丁二酯樹脂 | 千噸 | ||||||
四、可降解塑料--制品(生產、經營供應商自愿填報) | |||||||
使用品類 | 單位 | 本年 產能 | 上年 產能 | 本期銷售量 | 上期銷售量 | ||
可降解塑料袋 | 千個 | ||||||
可降解餐盒 | 千個 | ||||||
可降解保鮮袋 | 千個 | ||||||
可降解包裝膜 | 卷 | ||||||
說明(可降解包裝膜、可降解塑料袋、可降解餐盒制品成分比例;降解方式) |
說明:
1.登錄方式。“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報告系統”登錄網址為: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登錄進入“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后,在國內貿易項下點擊“綠色流通服務”,選擇“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報告應用”,即進入注冊界面。
2.報告期間。為做好歷史數據比較,初次填報時,可將上期數據(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一并填報。
3.報告主體。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外賣企業和環保替代產品供應商(含個體工商戶)。其中,商品零售場所包括:商場(百貨店、購物中心、家居建材店、專業店、專賣店、廠家直銷中心)、超市(大型超市、倉儲式會員店、便利店、食雜店、折扣店)、集貿市場等。跨區域經營企業,由企業總部統一填報,各分支機構不再重復填報。購物中心內獨立經營的超市和提供外賣服務的餐飲企業,需根據其行業類別自行填報,購物中心開辦者不匯總其場內獨立經營的超市、外賣企業數據。集貿市場由市場開辦者匯總相關信息后統一填報。外賣企業填報數據為企業使用、回收的全部數量,無需進行堂食、外賣業務劃分。
4.報告內容。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報告塑料購物袋、連卷袋使用及廢塑料回收數據;外賣企業報告塑料購物袋、塑料餐盒、塑料餐具、塑料吸管使用及廢塑料回收數據;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含美團、餓了么等外賣平臺)報告其自營業務產生的塑料包裝袋(含編織袋)及塑料餐盒、塑料餐具、塑料吸管使用及廢塑料回收數據,對平臺內經營者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況開展總體評估(包括數據測算、開展的減塑宣傳、采取的措施等內容),并上傳總體評估報告。環保替代產品由各報告主體根據企業自身情況自愿填報。可降解塑料原材料、可降解塑料制品由生產、經營供應商自愿填報。
5.廢塑料回收是指市場主體在經營過程中回收的各類廢塑料,包括通過獎勵積分、回收換購等方式從社會回收的廢塑料,以及企業經營中通過垃圾分類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的廢塑料。
6.集貿市場需報告是否設立集中購銷點。
7.帶星號為必填項,無數據需填報“0”。
8.跨區域經營企業需先選擇所有業務覆蓋經營地的所在區域。
9.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況可根據實際填報“使用量”或“訂購量”,但報告口徑須前后保持一致。
10.可降解塑料制品需說明成分配比及降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