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農業農村局(畜牧獸醫服務中心)、生態環境局: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畜禽養殖生產管理,做好科學指導服務,根據《山東省畜牧獸醫局關于印發山東省畜禽養殖生產服務指南》(魯牧畜字〔2021〕1號),結合我市實際,組織編制了《青島市畜禽養殖生產服務指南》,現印發給你們,請加大宣傳力度,扎實深入指導好畜禽養殖從業者嚴格按照要求開展畜禽養殖生產經營活動,推動我市現代畜牧業高質量發展。
青島市農業農村局 青島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4月9日
青島市畜禽養殖生產服務指南
為科學指導服務畜禽養殖生產,保護生態環境,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南。
一、科學確定養殖選址
根據《山東省畜禽養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畜禽養殖應當結合本地畜牧業發展規劃、功能區布局規劃、禁養區劃定和土地承載能力,科學確定畜禽養殖規模,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參考《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距離確認評估實施辦法(試行)》,按規定進行養殖用地備案后開展建設。
禁養區劃定,可登陸各區市人民政府網站查詢。畜禽養殖場(區)應當科學合理布局各區域,做到生產區與生活區分開、凈道污道分開、糞污有效收集處理利用等,可參考《畜禽場場區設計技術規范》(NY/T682-2003)、《畜禽規模養殖場糞污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規范(試行)》等標準執行。
二、進行養殖用地備案
根據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青島市農業農村局和青島市海洋發展局聯合印發的《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青自然資規(規)字〔2020〕7號)要求,設施農業用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經營者向鄉鎮政府備案,按照規定提交有關資料,待備案完成并公示無異議后方可開工建設。設施農業經營者必須按照用地協議使用土地,確保農地農用,嚴禁擴大設施農業用地范圍。養殖用地有關詳細政策,請咨詢各區市自然資源部門。
三、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規模化畜禽養殖項目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部令第16號,2021年版),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其中,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規模化畜禽養殖項目,應到當地生態環境部門進行報批,具體辦理流程可登陸青島市生態環境局官網(http://mbee.qingdao.gov.cn)的“辦事服務”欄目進行查詢;需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的規模化畜禽養殖項目,應登錄青島市生態環境局官網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系統”進行備案。年出欄量5000頭及以上的生豬養殖項目,可開展環評告知承諾審批,試點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環境影響評價有關詳細政策,請咨詢各區市生態環境部門。
按照《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對具有不同畜禽種類的養殖場和養殖區,其規模可將其他畜禽養殖量換算成豬的養殖量,換算比例為:30只蛋雞折算成1頭豬,60只肉雞折算成1頭豬,1頭奶牛折算成10頭豬,1頭肉牛折算成5頭豬,3只羊折算成1頭豬。
四、完善養殖環保措施
(一)落實“三同時”措施。根據《辦法》第十二條,新建、改建和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符合當地畜禽養殖布局規劃,并具備相應條件。其中,要有對廢水、異味、畜禽糞便和其他固體廢棄物進行治理和綜合利用的設施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二)落實排污許可分類管理。根據生態環境部第11號令《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要求,對畜禽養殖實行排污許可分類管理:設有污水排放口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涉及需設置入河排污口的,依法進行審批并納入日常監管;無污水排放口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設有污水排放口的規模以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實行排污許可登記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31號)要求,對畜禽糞污全部還田利用的養殖場(戶)實行登記管理,不需申領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有關詳細政策,請咨詢各區市生態環境部門。
(三)嚴格落實環保主體責任。畜禽養殖場戶應切實履行糞污收集處理利用和污染防治主體責任,采取措施對畜禽糞污進行科學處理和資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環境。其中,畜禽規模養殖場、養殖專業戶應建設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設施并確保其正常運行。
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加快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辦發〔2017〕68號),對未執行環評或“三同時”制度的畜禽規模養殖場,生態環境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五、規模場實行備案管理
根據《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設計規模達到相應標準的,由畜禽養殖者按規定向當地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申請網上備案。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名稱、養殖者、養殖地址、畜禽品種或者養殖規模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變更、重新提報。
六、規模場建立養殖檔案
根據《辦法》第二十六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建立養殖檔案,并載明相關事項。畜禽養殖檔案應當真實、完整,不得偽造。養殖檔案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2年。
附件下載:
附件14項文件
附件:1.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
2.山東省畜禽養殖管理辦法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31號)
4.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生態環境部 部令第11號)
5.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畜禽規模養殖場糞污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規范(試行)》的通知(農辦牧〔2018〕2號)
6.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加快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辦發〔2017〕68號)
7.山東省畜牧獸醫局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轉發《農業農村部辦公廳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畜禽糞污還田利用要求強化養殖污 監 管 的通知》的通知(魯牧畜函字〔2020〕57號)
8.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山東省畜牧獸醫局轉發《關于進一步做好當前生豬規模養殖環評管理相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魯環發 〔2020〕13號)
9.山東省畜牧獸醫局關于印發《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距離確認評估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魯牧動衛發〔2020〕5號)
10.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青島市加快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實施方案的通知(青政辦發〔2017〕38號)
11.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青島市農業農村局 青島市海洋發展局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青自然資規(規)〔2020〕7號)
12.畜禽場場區設計技術規范(NY/T 682-2003)
13.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596-2001)
14.畜禽養殖有關規模標準匯總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畜禽養殖生產管理,做好科學指導服務,根據《山東省畜牧獸醫局關于印發山東省畜禽養殖生產服務指南》(魯牧畜字〔2021〕1號),結合我市實際,組織編制了《青島市畜禽養殖生產服務指南》,現印發給你們,請加大宣傳力度,扎實深入指導好畜禽養殖從業者嚴格按照要求開展畜禽養殖生產經營活動,推動我市現代畜牧業高質量發展。
青島市農業農村局 青島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4月9日
青島市畜禽養殖生產服務指南
為科學指導服務畜禽養殖生產,保護生態環境,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南。
一、科學確定養殖選址
根據《山東省畜禽養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畜禽養殖應當結合本地畜牧業發展規劃、功能區布局規劃、禁養區劃定和土地承載能力,科學確定畜禽養殖規模,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參考《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距離確認評估實施辦法(試行)》,按規定進行養殖用地備案后開展建設。
禁養區劃定,可登陸各區市人民政府網站查詢。畜禽養殖場(區)應當科學合理布局各區域,做到生產區與生活區分開、凈道污道分開、糞污有效收集處理利用等,可參考《畜禽場場區設計技術規范》(NY/T682-2003)、《畜禽規模養殖場糞污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規范(試行)》等標準執行。
二、進行養殖用地備案
根據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青島市農業農村局和青島市海洋發展局聯合印發的《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青自然資規(規)字〔2020〕7號)要求,設施農業用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經營者向鄉鎮政府備案,按照規定提交有關資料,待備案完成并公示無異議后方可開工建設。設施農業經營者必須按照用地協議使用土地,確保農地農用,嚴禁擴大設施農業用地范圍。養殖用地有關詳細政策,請咨詢各區市自然資源部門。
三、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規模化畜禽養殖項目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部令第16號,2021年版),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其中,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規模化畜禽養殖項目,應到當地生態環境部門進行報批,具體辦理流程可登陸青島市生態環境局官網(http://mbee.qingdao.gov.cn)的“辦事服務”欄目進行查詢;需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的規模化畜禽養殖項目,應登錄青島市生態環境局官網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系統”進行備案。年出欄量5000頭及以上的生豬養殖項目,可開展環評告知承諾審批,試點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環境影響評價有關詳細政策,請咨詢各區市生態環境部門。
按照《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對具有不同畜禽種類的養殖場和養殖區,其規模可將其他畜禽養殖量換算成豬的養殖量,換算比例為:30只蛋雞折算成1頭豬,60只肉雞折算成1頭豬,1頭奶牛折算成10頭豬,1頭肉牛折算成5頭豬,3只羊折算成1頭豬。
四、完善養殖環保措施
(一)落實“三同時”措施。根據《辦法》第十二條,新建、改建和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符合當地畜禽養殖布局規劃,并具備相應條件。其中,要有對廢水、異味、畜禽糞便和其他固體廢棄物進行治理和綜合利用的設施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二)落實排污許可分類管理。根據生態環境部第11號令《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要求,對畜禽養殖實行排污許可分類管理:設有污水排放口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涉及需設置入河排污口的,依法進行審批并納入日常監管;無污水排放口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設有污水排放口的規模以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實行排污許可登記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31號)要求,對畜禽糞污全部還田利用的養殖場(戶)實行登記管理,不需申領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有關詳細政策,請咨詢各區市生態環境部門。
(三)嚴格落實環保主體責任。畜禽養殖場戶應切實履行糞污收集處理利用和污染防治主體責任,采取措施對畜禽糞污進行科學處理和資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環境。其中,畜禽規模養殖場、養殖專業戶應建設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設施并確保其正常運行。
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加快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辦發〔2017〕68號),對未執行環評或“三同時”制度的畜禽規模養殖場,生態環境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五、規模場實行備案管理
根據《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設計規模達到相應標準的,由畜禽養殖者按規定向當地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申請網上備案。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名稱、養殖者、養殖地址、畜禽品種或者養殖規模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變更、重新提報。
六、規模場建立養殖檔案
根據《辦法》第二十六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建立養殖檔案,并載明相關事項。畜禽養殖檔案應當真實、完整,不得偽造。養殖檔案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2年。
附件下載:

附件:1.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
2.山東省畜禽養殖管理辦法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31號)
4.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生態環境部 部令第11號)
5.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畜禽規模養殖場糞污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規范(試行)》的通知(農辦牧〔2018〕2號)
6.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加快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辦發〔2017〕68號)
7.山東省畜牧獸醫局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轉發《農業農村部辦公廳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畜禽糞污還田利用要求強化養殖污 監 管 的通知》的通知(魯牧畜函字〔2020〕57號)
8.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山東省畜牧獸醫局轉發《關于進一步做好當前生豬規模養殖環評管理相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魯環發 〔2020〕13號)
9.山東省畜牧獸醫局關于印發《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距離確認評估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魯牧動衛發〔2020〕5號)
10.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青島市加快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實施方案的通知(青政辦發〔2017〕38號)
11.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青島市農業農村局 青島市海洋發展局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青自然資規(規)〔2020〕7號)
12.畜禽場場區設計技術規范(NY/T 682-2003)
13.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596-2001)
14.畜禽養殖有關規模標準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