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安監管(察)局:
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本市即將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辦工作。為了依法規范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受理、審查、批準等工作,根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辦工作程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一:《上海市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辦工作程序》
附件二:《市安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各申辦受理點情況一覽表》
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章)
二OO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上海市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辦工作程序
一、行政許可依據
1.《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以下簡稱《條例》)
2.《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10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二、受理范圍
本市區域內依法設立并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的企業,包括中間產品、最終產品列入《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年版)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
三、基本條件
申請單位必須具備《條例》及《實施辦法》所規定的各項安全生產基本條件(《條例》和《實施辦法》可在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網站查詢)。
四、申請材料
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1.按要求填寫《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二份(到各受理點領取或直接從市安監局網站下載);
2.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有批準發布的文件號,并加蓋單位公章);
3.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清單(按《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要求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設置、配備的批準文件(復制件應加蓋單位公章);
5.主要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情況登記表(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附證書復印件,其他應培訓的人員應列出考核情況登記表,并加蓋單位公章);
6.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且評價結果應明確給出被評價單位符合《條例》和《實施辦法》規定的十二項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結論;
7.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有關證明材料;
8.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單位版)的要求編寫];
9.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工商核準通知(復制件)。
五、工作職責
(一)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本市地域內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二)為提高辦事效率,充分發揮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作用,做到層層把關,本市成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由市和浦東新區、楊浦、徐匯、普陀、閘北、虹口、長寧、南匯、奉賢、金山、松江、閔行、青浦、嘉定、寶山區以及崇明縣安全生產監管(察)局有關人員組成(市安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組成人員名單在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網站上公布)。其職責為:
1.督促企業依法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
2.審查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
3.提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意見;
4.定期報告、公布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負責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檔案管理;
5.負責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變更申請的受理、審核、辦理工作;
6.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遵循便捷、高效的原則,市安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在有關區、縣(轄區內無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黃浦、盧灣、靜安區除外)設立市安全生產許可證(區、縣)申辦受理點,受理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其職責如下:
1.受理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提交的申請表及有關文件、資料;
2.對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內容是否符合要求進行審核,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書面答復;
3.對受理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進行編號、登記,建立受理檔案;
4.負責安全生產許可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的提供;
5.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職責。
六、受理分工
(一)下列企業由市安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第1受理點(成都北路369號)負責受理:
1.中央企業在滬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屬生產單位;
2.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如:華誼、醫藥、紡織等控股集團公司所屬的企業);
3.上海市化學工業區內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
4.達到重大危險源臨界量10倍及以上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
(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由所在區、縣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辦受理點負責受理。
(三)浦東新區受理點可以受理除中央企業在滬的子公司、分公司及所屬生產單位以外的各類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
七、受理
各申辦受理點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事項不屬于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向相應的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并即時出具受理的書面憑證(填寫《受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通知書》);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填寫《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為受理。
6.各受理點在作出受理書面通知的次日,應將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報市安監局危化處(由區、縣安全生產許可證受理點受理的報區、縣安監局)。
八、審核與發證
1.市安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指派有關人員對提交的九項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經材料審核通過的,應組織現場審查。
2.經審查,提交的申請材料不符合《條例》和《實施辦法》要求的,市安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可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填寫《不予受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通知書》。
3.為嚴格把好審核關,確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達到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對所有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都要進行現場審查。
4.根據實際情況,建立聘請專家現場審查機制。聘請的專家一般為3~5名,依據申請單位提供的有關資料到現場進行核查,并提出專家核查意見。
5.市安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有關工作人員對材料審核意見和現場審查意見(包括專家審查意見)進行匯總,填寫《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書》,并由審查人員、審查負責人簽字。
6.由區、縣受理與審核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書》中“審查意見”欄由市安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區、縣工作人員填寫,“審查負責人意見”欄內,由區、縣安全生產監管(察)局分管局長簽署意見并簽字。并在受理之日起第21個工作日之前,將《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書》等有關資料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危化處復核。
7.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危化處對《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書》中的審查意見進行討論,在“承辦處室意見”欄中提出頒發或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意見報市局領導審批。在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
8.對批準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當自批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或通知申請人領取;對不予頒發的,也應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填寫《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通知書》)。
9.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當向符合條件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的企業及其下屬單位分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九、延期與變更
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與變更直接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受理、審核和批準。具體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10號)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二:
市安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各申辦受理點情況一覽表
注:1. 中央企業在滬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屬生產單位, 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 上海市化學工業區內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 達到重大危險源臨界量10倍及以上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 由第1受理點負責受理。
2.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由所在區、縣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辦受理點負責受理。
3. 浦東新區受理點可以受理除中央企業在滬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屬生產單位以外的各類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
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本市即將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辦工作。為了依法規范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受理、審查、批準等工作,根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辦工作程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一:《上海市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辦工作程序》
附件二:《市安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各申辦受理點情況一覽表》
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章)
二OO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上海市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辦工作程序
一、行政許可依據
1.《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以下簡稱《條例》)
2.《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10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二、受理范圍
本市區域內依法設立并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的企業,包括中間產品、最終產品列入《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年版)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
三、基本條件
申請單位必須具備《條例》及《實施辦法》所規定的各項安全生產基本條件(《條例》和《實施辦法》可在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網站查詢)。
四、申請材料
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1.按要求填寫《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二份(到各受理點領取或直接從市安監局網站下載);
2.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有批準發布的文件號,并加蓋單位公章);
3.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清單(按《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要求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設置、配備的批準文件(復制件應加蓋單位公章);
5.主要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情況登記表(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附證書復印件,其他應培訓的人員應列出考核情況登記表,并加蓋單位公章);
6.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且評價結果應明確給出被評價單位符合《條例》和《實施辦法》規定的十二項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結論;
7.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有關證明材料;
8.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單位版)的要求編寫];
9.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工商核準通知(復制件)。
五、工作職責
(一)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本市地域內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二)為提高辦事效率,充分發揮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作用,做到層層把關,本市成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由市和浦東新區、楊浦、徐匯、普陀、閘北、虹口、長寧、南匯、奉賢、金山、松江、閔行、青浦、嘉定、寶山區以及崇明縣安全生產監管(察)局有關人員組成(市安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組成人員名單在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網站上公布)。其職責為:
1.督促企業依法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
2.審查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
3.提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意見;
4.定期報告、公布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負責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檔案管理;
5.負責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變更申請的受理、審核、辦理工作;
6.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遵循便捷、高效的原則,市安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在有關區、縣(轄區內無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黃浦、盧灣、靜安區除外)設立市安全生產許可證(區、縣)申辦受理點,受理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其職責如下:
1.受理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提交的申請表及有關文件、資料;
2.對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內容是否符合要求進行審核,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書面答復;
3.對受理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進行編號、登記,建立受理檔案;
4.負責安全生產許可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的提供;
5.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職責。
六、受理分工
(一)下列企業由市安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第1受理點(成都北路369號)負責受理:
1.中央企業在滬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屬生產單位;
2.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如:華誼、醫藥、紡織等控股集團公司所屬的企業);
3.上海市化學工業區內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
4.達到重大危險源臨界量10倍及以上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
(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由所在區、縣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辦受理點負責受理。
(三)浦東新區受理點可以受理除中央企業在滬的子公司、分公司及所屬生產單位以外的各類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
七、受理
各申辦受理點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事項不屬于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向相應的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并即時出具受理的書面憑證(填寫《受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通知書》);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填寫《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為受理。
6.各受理點在作出受理書面通知的次日,應將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報市安監局危化處(由區、縣安全生產許可證受理點受理的報區、縣安監局)。
八、審核與發證
1.市安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指派有關人員對提交的九項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經材料審核通過的,應組織現場審查。
2.經審查,提交的申請材料不符合《條例》和《實施辦法》要求的,市安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可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填寫《不予受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通知書》。
3.為嚴格把好審核關,確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達到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對所有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都要進行現場審查。
4.根據實際情況,建立聘請專家現場審查機制。聘請的專家一般為3~5名,依據申請單位提供的有關資料到現場進行核查,并提出專家核查意見。
5.市安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有關工作人員對材料審核意見和現場審查意見(包括專家審查意見)進行匯總,填寫《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書》,并由審查人員、審查負責人簽字。
6.由區、縣受理與審核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書》中“審查意見”欄由市安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區、縣工作人員填寫,“審查負責人意見”欄內,由區、縣安全生產監管(察)局分管局長簽署意見并簽字。并在受理之日起第21個工作日之前,將《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書》等有關資料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危化處復核。
7.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危化處對《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書》中的審查意見進行討論,在“承辦處室意見”欄中提出頒發或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意見報市局領導審批。在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
8.對批準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當自批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或通知申請人領取;對不予頒發的,也應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填寫《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通知書》)。
9.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當向符合條件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的企業及其下屬單位分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九、延期與變更
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與變更直接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受理、審核和批準。具體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10號)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二:
市安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各申辦受理點情況一覽表
編號 | 各受理點名稱 | 地 址 | 聯系電話 | 聯系人 |
第1 | 成都路受理點 | 成都北路369號 | 62718012 | 張 興 |
第2 | 浦東新區受理點 | 東方路135號9樓 | 58308824 | 陸石根 蔡 青 |
第3 | 楊浦區受理點 | 江浦路549號706室 | 65414578 | 張衛平 |
第4 | 徐匯區受理點 | 中山南二路777弄2號樓404室 | 54243892 | 范同欣 |
第5 | 普陀區受理點 | 上海市普雄路35號 | 62448492 | 朱 琳 宋聚宗 |
第6 | 閘北區受理點 | 大統路480號1015室 | 63176102 | 陳 震 |
第7 | 虹口區受理點 | 海南路25號(注:9月17日將遷入飛虹路518號) | 63563608 | 施 杰 |
第8 | 長寧區受理點 | 愚園路1320弄八號樓底層 | 62513499 -2660 | 胡 正 嚴禮忠 |
第9 | 南匯區受理點 | 南匯區惠南鎮南門大街41號8號樓(南園賓館) | 68000322 | 邱繼剛 |
第10 | 奉賢區受理點 | 奉賢區南橋鎮南橋路509號 | 27524860 | 吳士飛 |
第11 | 金山區受理點 | 金山區金衛鎮板橋路648號(金山區安全生產協會) | 67261637 | 劉 丹 |
第12 | 松江區受理點 | 松江區園中路1號1號樓504室(區辦證中心) | 37735594 | 王文奎 |
第13 | 閔行區受理點 | 滬閔路6558號東二樓 | 54132381 54130410 | 蘇新華 徐志紅 |
第14 | 青浦區受理點 | 青浦區外青松公路6189號 | 69710924 | 計建軍 |
第15 | 嘉定區受理點 | 嘉定區嘉戩公路118號(嘉定區投資服務中心9號窗口) | 69989187 59521474 | 陳校忠 |
第16 | 寶山區受理點 | 寶山區淞濱路28號6樓 | 56846323 56846322 | 張惠琴 |
第17 | 崇明縣受理點 | 崇明縣城橋鎮東門路378號 | 59611156 | 張煥雄 |
注:1. 中央企業在滬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屬生產單位, 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 上海市化學工業區內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 達到重大危險源臨界量10倍及以上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 由第1受理點負責受理。
2.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由所在區、縣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辦受理點負責受理。
3. 浦東新區受理點可以受理除中央企業在滬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屬生產單位以外的各類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