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珠海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珠海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暫行辦法》的通知 (珠應急〔2020〕95號)

   2020-12-10 917
核心提示:橫琴新區、各區(經濟功能區)應急管理(安監)局,橫琴新區綜合執法局,市局機關各科室、直屬事業單位:為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信
橫琴新區、各區(經濟功能區)應急管理(安監)局,橫琴新區綜合執法局,市局機關各科室、直屬事業單位:
 
    為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信用環境,完善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機制,根據國家發改委有關文件要求,結合實際,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暫行辦法》(ZBGS—2020—72)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此前印發的《珠海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暫行辦法》(珠應急〔2020〕77號)同時廢止。
 
    附件:珠海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暫行辦法
 
    珠海市應急管理局
 
    2020年12月1日
 
    珠海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信用環境,完善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機制,根據國家發改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信用中國”網站及地方信用門戶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機制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9〕527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本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應急管理局及其委托執法的組織(以下簡稱“執法機關”)對失信主體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適用本辦法。各行政區應急管理局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信用修復,是指失信主體在一定期限內主動糾正違法違規行為、消除安全隱患及社會影響,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執法機關提出申請并經審核同意,對所歸集的信用信息進行適當調整的過程。
 
    第四條 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信息按照失信行為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劃分為特定嚴重失信行為行政處罰信息、嚴重失信行為行政處罰信息和一般失信行為行政處罰信息。
 
    失信行為行政處罰信息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特定嚴重失信行為行政處罰信息主要包括以下行政處罰信息:
 
    (一)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或吊銷許可證、吊銷執照的行政處罰信息;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制度規范規定不可修復的行政處罰信息。
 
    特定嚴重失信行為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為3年,公示期間不予修復。
 
    第六條 以下失信行為被處以行政處罰的信息,列入嚴重失信行為行政處罰信息:
 
    (一)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結果負有責任的;
 
    (二)故意破壞、偽造、銷毀有關證據,采取隱蔽、欺騙或阻礙等方式逃避、抗拒事故調查或安全監管的;遲報、謊報、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未取得相應許可、資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生產使用的;違規轉讓、出借資質的;
 
    (四)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五)嚴重違反重大危險源管理規定的;
 
    (六)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整改不及時的;組織從業人員冒險作業的;
 
    (七)一年內因同類違法行為被處以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
 
    (八)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做出裁判或者決定后,仍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
 
    (九)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報告、咨詢服務成果、培訓考試結果證明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失信行為。
 
    嚴重失信行為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自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在網站最短公示期為6個月,最長公示期限為3年。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制度規范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條 以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被處以行政處罰的信息,列入一般失信行為行政處罰信息:
 
    (一)發生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結果負有責任的;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類違法行為;
 
    (三)安全生產培訓教育類違法行為;
 
    (四)安全生產資金投入類違法行為;
 
    (五)安全生產警示標志類違法行為;
 
    (六)安全設備使用維護類違法行為;
 
    (七)作業現場管理類違法行為;
 
    (八)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類違法行為;
 
    (九)其他一般失信行為。
 
    一般失信行為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自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在網站最短公示期限為3個月,最長公示期限為1年。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制度規范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條 同一案件同一行政相對人存在多個失信行為行政處罰信息的,適用其失信行為嚴重程度最高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
 
    失信行為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間再次發生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情形的,其行政處罰信息管理期限重新起算,公示期應不少于1年。
 
    第九條 失信主體如需進行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應當按照《“信用中國”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指南》(以下簡稱《信用修復指南》)規定的流程申請修復。
 
    失信主體可自行登錄“信用中國”網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行政處罰信用修復”欄目,按照《信用修復指南》申辦。
 
    失信主體申請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時,須按照《信用修復指南》要求向行政處罰歸屬地信用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材料。
 
    第十條 失信主體向執法機關申請出具已履行行政處罰相關證明的,執法機關法制部門或承擔法制職責的科(股)室應當會同原辦案單位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按照《信用修復指南》要求,10個工作日內出具失信主體是否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證明。
 
    失信主體提交的信用修復申請資料,執法機關應當及時整理歸檔,與原執法案卷一并留存。
 
    第十一條 失信主體在信用修復過程中未真實反映情況、弄虛作假、造成修復失當的,應當撤銷信用修復,記入信用修復失信名單并歸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十二條 最長公示期限屆滿且依法無須延長的,由信用網站撤下相關信息,不再對外公示。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制度規范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珠海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辦法施行前的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參照本辦法實施。
 



 
地區: 廣東 珠海市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