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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焦作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焦政辦〔2012〕15號)

   2013-04-12 482
核心提示: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焦作新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焦作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已經市人民政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焦作新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焦作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焦作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編制目的

  進一步建立健全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救援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和指導應急處置工作,有效預防、積極應對、及時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組織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減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第二條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河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河南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試行)》、《焦作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在食品(食物)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倉儲、運輸、流通和餐飲服務等環節發生的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條  處置原則

  (一)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應急處置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減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健康損害。

  (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按照“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建立快速反應、協同應對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機制。

  (三)科學評估,依法處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等科學手段,充分發揮專業隊伍作用,提高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四)未雨綢繆,預防為主。堅持預防與應急、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急準備,落實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加強宣教培訓,提高公眾自我防范和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識和能力。

  第二章  事故分級

  第五條  事故分級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圍,食品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四級。事故等級的評估核定,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食品安全辦)、市衛生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進行。

  (一)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別嚴重,對2個以上省份造成嚴重威脅,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的。

  2.發生跨境(含香港、澳門、臺灣地區)、跨國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

  3.超出省政府處置能力的,或者國務院認為應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處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嚴重,影響涉及省內2個以上省轄市行政區域的。

  2.一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的。

  3.一次食品安全事故出現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認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食品安全事故:

  1.影響涉及我市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給公眾飲食安全帶來較大危害的。

  2.一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或出現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認定的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影響涉及縣級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鄉鎮,給公眾飲食安全帶來一定危害的。

  2.一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傷害人數30—9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縣級政府認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機制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市政府食品安全辦、市衛生局依法組織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核定事故級別。

  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政府食品安全辦會同市衛生局向市政府提出啟動Ⅲ級響應的建議,經市政府批準后,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指揮部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必要時由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市委宣傳部、市政府食品安全辦、市衛生局、農業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工商局、食品藥品監管局、教育局、公安局、監察局、商務局、環境保護局、糧食局、畜牧局、林業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財政局、工業和信息化局等部門為成員。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政府食品安全辦,作為指揮部的日常辦事機構。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成立相應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統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第七條  指揮部職責

  (一)研究確定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重大決策與指導意見。

  (二)領導、組織、協調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指導縣(市)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三)負責發布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

  (四)審議批準指揮部辦公室提請的重要事宜。

  (五)向市政府及省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第八條  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一)貫徹落實指揮部的各項工作部署,收集、匯總、分析各相關部門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信息,及時向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情況,負責發布或取消食品安全事故預警信息。

  (二)組織、協調跨縣(市)區、跨部門或職責不明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控制和處置,對較大食品安全事故進行核查;指導縣(市)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監督檢查有關部門應急工作準備和落實情況。

  (三)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九條  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市政府有關部門作為全市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監測、報告、預警、應急響應、善后處置和應急保障等應急處置工作的主管部門、協作部門和參與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承擔相應工作任務。

  (一)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事故處置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做好有關新聞、信息等的發布工作。

  (二)市政府食品安全辦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組織查處較大食品安全事故,依法發布較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置信息。

  (三)市衛生局負責依法組織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核定事故級別,牽頭組織開展檢測評估,以及負責特別重大、重大、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病員救治、衛生處理和流行病學調查等工作。

  (四)市農業局負責組織特別重大、重大、較大農產品和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依法開展特別重大、重大、較大農產品和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五)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特別重大、重大、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六)市工商局負責流通環節特別重大、重大、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等工作。

  (七)市食品藥品監督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特別重大、重大、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等工作。

  (八)市教育局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對學校內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開展調查處理。

  (九)市公安局負責特別重大、重大、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案件的偵查、事故現場保護、治安維護,協助有關部門現場調查取證。

  (十)市監察局負責對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家公務員、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造成特別重大、重大、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行為以及在應急處置工作中的失職、瀆職等行為進行調查,并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十一)市商務局負責組織、供應特別重大、重大、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參與畜禽屠宰加工環節及流通領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等工作。

  (十二)市環境保護局負責造成特別重大、重大、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環境污染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置及環境監測工作,協調、指導縣級政府進行環境污染處置工作。

  (十三)市糧食局負責糧油收購、銷售、加工、儲存、運輸等環節特別重大、重大、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十四)市畜牧局負責畜產品造成的特別重大、重大、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十五)市林業局負責經濟林產品(干果、調香料和木本藥材)、森林食品(森林蔬菜)、野生動植物等造成的特別重大、重大、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十六)市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進出口食品造成的特別重大、重大、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十七)市財政局負責特別重大、重大、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資金保障及管理工作。

  (十八)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特別重大、重大、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物資的生產保障工作和食品安全事故救援通信保障工作。

  第十條  工作組設置及職責

  根據事故處置需要,指揮部可下設若干工作組,分別開展相關工作。各工作組在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開展工作,并隨時向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工作開展情況。

  (一)事故調查組。

  由市政府食品安全辦牽頭,會同市衛生局、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及相關部門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原因,評估事故影響,盡快查明原因,作出調查結論,提出事故防范意見;對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負責,督促、指導涉案地公安機關立案偵辦,查清事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監管部門及其他機關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等行為進行調查。根據實際需要,事故調查組可以設置在事故發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員赴現場開展事故調查。

  (二)危害控制組。

  由事故發生環節的具體監管職能部門牽頭,會同相關監管部門監督、指導事故發生地政府職能部門召回、下架、封存有關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嚴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擴大。

  (三)醫療救治組。

  由市衛生局負責,結合事故調查組的調查情況,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導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醫療救治。

  (四)檢測評估組。

  由市衛生局牽頭,提出檢測方案和要求,組織實施相關檢測,綜合分析各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和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參考。檢測評估結果要及時報告指揮部辦公室。

  (五)維護穩定組。

  由市公安局牽頭,指導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加強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穩定。

  (六)新聞宣傳組。

  由市委宣傳部牽頭,會同市政府食品安全辦、市衛生局等部門組織事故處置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七)專家組。

  指揮部成立由有關方面專家組成的專家組,負責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為應急響應的調整和解除以及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決策建議,進行技術指導,必要時參與應急處置。

  第十一條  縣(市)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

  縣(市)區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在上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指導和本級政府的領導下,分別負責組織、協調和指揮本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并負責需要上級政府組織、協調的特別重大、重大、b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處置工作。各縣(市)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可參照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確定,其日常辦事機構設在縣(市)區政府食品安全辦。

  第四章  應急保障

  第十二條  信息保障

  食品安全辦應建立應急通信聯絡機制,確保應急參與部門之間聯絡通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相關單位建立全市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網絡體系,包含食品安全監測、事故報告與通報、食品安全事故隱患預警等內容,負責承擔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處理、分析和傳遞等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指導、組織、協調全市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檢查市內電信運營企業應急通信工作的落實情況。

  第十三條  醫療保障

  全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建立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體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時迅速開展醫療救治、衛生處理和流行病學調查等工作。

  第十四條  應急隊伍保障

  相關部門應當組織建立食品安全應急方面的專業隊伍和有一定救援知識及技能的志愿者組成的輔助性隊伍,加強知識培訓和應急演練;健全專家隊伍,為事故核實、級別核定、事故隱患預警及應急響應等相關技術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切實提高食品安全應急的快速應對能力。

  第十五條  技術保障

  相關部門應當加大對食品安全事故監測、預警、預防、應急處置和技術鑒定的研究,采用先進的技術及設施作為保障。相關技術鑒定工作必須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按照技術標準和規范流程進行,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學依據。

  第十六條  物資與經費保障

  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的儲備與調用及補充給予保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產品抽樣及檢驗等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年度財政預算。遇有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部門安排的應急處置經費不能滿足需要時,可以請求上級財政給予適當的支持。

  第十七條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承擔應急處置治安總體保障任務,應當制定不同類別、級別食品安全事故應急狀態下維持治安秩序的行動方案。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和設備的安全保護,保持社會治安秩序穩定,依法嚴厲打擊食品安全事故中發生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八條  社會力量保障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需要,相關政府部門可以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協助參與應急處置,并在必要時依法調用企業及個人物資。在動用社會力量或企業、個人物資進行應急處置后,應當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第十九條  培訓與演練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安全專業人員、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廣大消費者的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教育與培訓,促進專業人員掌握食品安全相關工作技能,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意識,提高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防范能力。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形式,組織和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演練,以檢驗和強化應急準備、協調和處置能力,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

  第五章  監測預警

  第二十條  監測

  市衛生局會同市直有關部門建立全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建立覆蓋全市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監測體系,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縣級以上衛生、農業、畜牧、商務、質量技術監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重點品種、重點環節、重點場所尤其是高風險食品(食物)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貯藏、經營、餐飲服務等環節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管。相關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后,應當立即向同級食品安全辦報告、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并依法及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條  預警

  各級政府根據其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的報告,或者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可能發生、發展的等級、趨勢和危害程度,及時預警。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級,食品安全事故的預警由低到高,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為標志,分四級預警。

  藍色預警:預測將要發生一般(Ⅳ級)食品安全事故,事態可能會擴大。

  黃色預警:預測將要發生較大(Ⅲ級)食品安全事故,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橙色預警:預測將要發生重大(Ⅱ級)食品安全事故,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紅色預警:預測將要發生特別重大(Ⅰ級)食品安全事故,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預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誰發布、誰取消”的原則執行。

  第六章  信息舉報、報告、通報與評估

  第二十二條  信息舉報

  縣級以上衛生、農業、畜牧、商務、質量技術監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應設立并公布投訴、舉報、咨詢電話,受理食品安全舉報。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隱患信息,有權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應急處置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瞞報、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各級政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接到舉報后,要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并根據職責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  事故報告

  市政府食品安全辦、市衛生局會同有關單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系統。縣級以上政府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的有關規定,主動監測,按規定報告。

  (一)事故信息來源。

  1.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與引發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產經營單位報告的信息。

  2.醫療機構報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監測和分析結果。

  4.經核實的公眾舉報信息。

  5.經核b的媒體披露與報道信息。

  6.國務院有關部門及世界衛生組織等國際機構、其他國家和地區通報的信息。

  (二)報告主體和時限。

  1.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眾健康損害的情況和信息,應當在1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負責本單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有關部門報告。

  2.發生可能與食品有關的急性群體性健康損害的單位,應當在1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療的單位,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4.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有關社會團體及個人發現食品安全事故相關情況,應當及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或舉報。

  5.有關監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或舉報,應當立即通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經初步核實后,要繼續收集相關信息,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政府食品安全辦報告。

  6.經初步核實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啟動應急響應的,政府食品安全辦會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1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三)報告內容。

  食品生產經營者、醫療、技術機構和社會團體、個人向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時,應當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時間、地點、人數、報告單位聯系人員及聯系方式、事故發生原因等基本情況。

  有關監管部門報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時,應當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時間、地點、危害程度、傷亡人數、事故報告單位信息(含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員及聯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簡要經過等;并隨時通報或者補報工作進展。

  第二十四條  信息通報

  縣級以上農業、畜牧、商務、質量技術監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除向同級政府食品安全辦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外,應及時相互通報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涉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人員或者外國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有關機構或者有關國家通報時,應報省政府有關部門按照程序進行。

  第二十五條  事故評估

  (一)有關監管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由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協調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評估。

  (二)食品安全事故評估是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級別和確定應采取的措施而進行的評估。評估內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導致的健康損害及所涉及的范圍,是否已造成健康損害后果及嚴重程度。

  2.事故的影響范圍及嚴重程度。

  3.事故發展蔓延趨勢。

  第七章  應急響應

  第二十六條  分級響應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情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響應。

  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別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啟動相應級別響應。經批準并宣布啟動響應后,指揮部立即成立運行,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必要時上級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組指導、協助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事故發生單位按照相應的處置方案開展先期處置,并配合指揮部及有關部門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傳染病疫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河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規定開展疫情防控和應急處置。

  第二十七條  應急處置措施

  事故發生后,根據事故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指揮部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采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以最大限度減輕事故危害:

  (一)衛生行政部門有效利用醫療資源,組織指導醫療機構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二)衛生行政部門及時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與檢測,相關部門及時組織檢驗機構開展抽樣檢驗,盡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對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門及時介入,開展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偵破工作。

  (三)農業、畜牧、商務、質量技術監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應當依法強制性就地或異地封存事故相關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衛生行政部門查明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徹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四)對確認受到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相關食品及原料,農業、畜牧、商務、質量技術監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應當依法責令生產經營者召回、停止經營及進出口并銷毀。檢驗后確認未被污染的應當予以解封。

  (五)及時組織研判事故發展態勢,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報信息,提醒做好應對準備。事故可能影響到國(境)外時,及時協調有關涉外部門做好相關通報工作。

  第二十八條  檢測分析評估

  醫療、疾病預防控制以及各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作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應當對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相關危險因素及時進行檢測,專家組對檢測數據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分析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定事故調查和現場處置方案提供參考。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事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傷病人員救治,現場、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與環境,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等情況進行分析評估。

  第二十九條  響應級別的調整及終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指揮部要遵循事故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防控工作需要,適時組織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論證。評估認為符合級別調整條件的,指揮部提出調整應急響應級別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應急響應級別調整后,事故相關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調整后級別采取相應措施。響應終止按照“誰啟動應急響應、誰宣布應急終止”的原則執行,評估認為符合響應終止條件時,指揮部提出終止響應的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下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為食品安全事故響應級別調整和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支持與指導。

  當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達到以下兩項要求,經分析評估認為可解除響應的,應當b時終止響應:

  (一)食品安全事故傷病員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且無新的急性病癥患者出現,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病例出現。

  (二)現場、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與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

  第三十條  信息發布

  事故信息發布由指揮部或其辦公室統一組織,采取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新聞通稿等多種形式向社會發布,做好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

  第八章  后期處置

  第三十一條  善后處置

  縣級以上政府負責本地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善后處置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人,恢復正常秩序,保持社會穩定。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要及時對應急救援人員進行保險受理,開展受害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承擔受害人后續治療及保障等相關費用。

  第三十二條  獎懲

  (一)獎勵。

  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對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和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責任追究。

  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總結報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指揮部辦公室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起因、性質、影響、后果、責任和應急能力、應急保障能力、預警預防能力、現場處置能力、恢復重建能力等進行分析,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建議,及時完成總結報告。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預案管理

  與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有關的法律法規被修訂,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應急預案在實施過程中出現新情況或新問題時,及時修訂本預案。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焦作新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參照本預案,制定本單位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三十五條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地區: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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