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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2021年食品相關產品質量抽查檢驗實施方案

   2021-05-24 700
核心提示:依據《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按照《關于下達2021年全市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計劃的通知》(舟市

依據《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按照《關于下達2021年全市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計劃的通知》(舟市監辦發﹝2021﹞5號)要求,組織開展食品相關產品的質量抽檢。具體實施方案如下:

一、承檢單位

本次抽檢由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樣品檢驗和報告出具、負責配合市場監管局完成檢前、中、后的抽樣、對接、復檢等全程任務),完成承擔本次的監測抽樣檢驗工作。

二、抽檢時間、區域及批次

1.時間:2021年5月13日-5月30日。

2.抽樣區域:舟山市生產場所及流通領域各經營場所。

3.抽樣批次:生產領域按照省產品監督抽查系統平臺下達的計劃指標及生產企業實施,批次共14批次;流通領域商品抽檢批次共15批次,其中定海5批次,普陀5批次,新城3批次,金塘2批次。

三、抽檢程序

根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程序具體實施。確定的承檢機構具體負責抽樣和檢驗,按有關規定填寫抽樣單,抽檢必須分離。

(一)抽樣方法

樣品應在受檢單位售柜、倉庫內的待銷產品和生產企業倉庫合格品中隨機抽取,從同一地點、同一類別、同一規格的樣本中隨機抽取,抽取的樣品必須經受檢單位確認,樣品一經抽取,應立即封樣,且不允許調換。

(二)抽樣數量

1.食品相關產品生產領域抽樣按浙江省評價規則實施。

2.食品相關產品流通領域抽樣:

(1)保鮮膜、袋:隨機抽取同一規格型號的產品3卷,其中2卷作為檢驗樣品,1卷作為備用樣。

(2)一次性塑料餐飲具:隨機抽取同一規格型號的產品100個,其中50個作為檢驗樣品,50個作為備用樣。

四、檢驗依據

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T 10457-1989  聚乙烯自粘保鮮膜,GB/T 18006.1-2009 塑料一次性餐飲具通用技術要求, GZ292703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復合膜袋)188-2020,GZ292701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工具)188-2020,GZ292702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非復合膜袋)188-2020,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等。

五、檢驗項目
 

序號

商品名稱

檢驗項目

價格(元/批次)

1

非復合膜袋、復合膜袋

(生產領域)評價規則

3000

2

保鮮袋,保鮮膜,一次性塑料餐飲具

保鮮膜:氣體透過率(O2)、水蒸氣透過量、感官要求、總遷移量(乙酸)、總遷移量(乙醇或水)、總遷移量(植物油或化學溶劑替代物)、高錳酸鉀消耗量、重金屬(以Pb計)、脫色試驗

保鮮袋:感官要求、總遷移量(乙酸)、總遷移量(乙醇或水),總遷移量(植物油或化學溶劑替代物)、高錳酸鉀消耗量、重金屬(以Pb計)、脫色試驗

一次性塑料餐飲具:微生物指標、感官要求、總遷移量(乙酸)、總遷移量(乙醇或水)、總遷移量(植物油或化學溶劑替代物)、高錳酸鉀消耗量、重金屬(以Pb計)、脫色試驗

 

2000

 

六、判定原則

復合膜袋依據GZ292703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復合膜袋)188-2020《浙江省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復合膜袋)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評價規則》進行判定。

非復合膜袋、保鮮膜、保鮮袋依據GZ292702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非復合膜袋)188-2020《浙江省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非復合膜袋)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評價規則》進行判定。

一次性塑料餐飲具依據GZ292703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復合膜袋)188-2020《浙江省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復合膜袋)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評價規則》進行判定。

七、異議處理及復檢

被監測人或者標稱生產企業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檢測結果確認書之日起15日內,向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逾期未提出書面復檢申請的,視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生產企業及經營者私自拆封、毀損備份樣品的,不予復檢。

對判定的不合格產品進行復檢時,按照《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八、工作要求

1.抽樣要求。承檢單位應按此方案做好抽樣檢驗、信息統計和反饋工作;合理分配樣品分布,確保抽檢結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抽取的樣品應有密封和防拆封措施,以保證其完整性、真實性,包括附在樣品上的使用說明及其他信息;規范管理抽樣過程,抽樣人員對抽樣的整個過程應當采用拍照或錄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并與檢驗報告一起存檔備查。

2.檢驗要求。承檢單位要嚴格按照抽查規范開展檢驗工作,確保檢驗結果的公正性和科學性,嚴格按照規定時間完成抽樣、檢驗、數據錄入、結果寄送等工作,并將抽樣工作小結、監督檢驗結果材料(產品質量分析報告,產品監督抽查結果信息及企業抽查匯總表、檢測報告寄送情況匯總表、監督抽查結果匯總表)報送我局。對于檢驗中發現的嚴重質量問題產品,承檢單位要迅速將相關信息報市場監督管理局及時處理,防止危害擴大。

3.報告送達要求。檢測結果經市場監督管理局確認后,承檢機構應將不合格樣品的檢測報告一式五份(流通領域)、一式三份(生產領域)寄給本次抽檢的組織單位,所抽樣品的標稱生產企業由承檢單位在10個工作日內,按所抽樣品的外包裝明示生產企業的地址寄不合格報告給生產企業品質部(如按外包裝明示生產企業的地址寄,因生產企業地址變更或拒收視為已送達)。所抽樣品的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收到不合格檢測報告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不合格樣品的檢測報告送達受檢單位,一并函告標稱生產企業所在地管轄市場監管部門,函告包括公函、檢測報告和抽樣單。

4.信息管理要求。抽查信息由市場監督管理局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市場監督管理局批準,在抽檢前以及檢驗過程中不得泄露任何有關檢測及樣品檢測信息;未經批準和法定事由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檢驗信息。

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3日




 
地區: 浙江 舟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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