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列表: 河北省商務廳權責清單(2021年版試行).xls
河北省商務廳權責清單(2021年版試行) | |||||||
序號 | 權力類型 | 權力事項 | 行政主體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追責情形 | 備注 |
(共77項) | |||||||
1 | 行政許可 | 限制進出口技術的進出口許可 | 省商務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1994年5月12日主席令第二十二號,2004年4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2001年12月10日國務院令第331號,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六條 3.《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國務院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第6項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應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對人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在規定期限內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5.監管責任: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行業監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5.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6.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 7.負責對外貿易管理工作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8.技術進出口管理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規定,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業秘密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2 | 行政許可 | 外國非企業經濟組織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審批 | 省商務廳 |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89項 2.《國務院關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 3.《商務部關于調整外國非企業經濟組織在華常駐代表機構和外國商會審批程序的通知》(商貿發〔2009〕124號)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應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對人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在規定期限內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5.監管責任: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行業監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5.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6.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外國在華設立官方或半官方經貿促進機構是黨中央和國務院審批的外事事項 |
3 | 行政許可 | 部分易制毒化學品和石墨類相關制品進出口許可 | 省商務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2005年8月26日國務院令第445號,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令第653號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條 2.《關于決定對石墨類相關制品實施臨時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2006年7月27日商務部、國防科工委、海關總署公告第50號)全文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應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對人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在規定期限內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5.監管責任: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行業監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5.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6.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僅限于非敏感地區和國家的8類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及石墨類相關制品出口許可 |
4 | 行政許可 | 貨物自動進口許可 | 省商務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1994年5月12日主席令第二十二號,2004年4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2001年12月10日國務院令第332號)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3.《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2004年11月10日商務部、海關總署令第26號)第五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應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對人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在規定期限內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5.監管責任: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行業監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5.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6.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 7.負責對外貿易管理工作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5 | 行政許可 | 從事拍賣業務許可 | 省商務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七十號,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條 2.《拍賣管理辦法》(2004年12月2日商務部令第24號,商務部令2015年第2號修訂)第十三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應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對人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在規定期限內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5.監管責任: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行業監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5.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6.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 7.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僅保留省級公物拍賣、文物拍賣資質,其余事項均已下放各市辦理 |
6 | 行政許可 |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資質認定 | 省商務廳 | 1.《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2019年4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5號)第七條 2.《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商務部令2020年第2號 )第五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應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對人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在規定期限內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5.監管責任: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行業監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5.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6.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7 | 行政處罰 | 對集團和品牌發卡企業未按規定辦理備案行為的處罰 | 省商務廳 |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2年第9號)第七條第一項 、第三十六條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5.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6.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7.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9.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8 | 行政處罰 | 對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疏于管理其隸屬企業行為的處罰 | 省商務廳 |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2年第9號)第三十七條第三款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5.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6.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7.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9.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9 | 行政處罰 | 對集團和品牌發卡企業未按規定建立業務處理系統并保障其運行質量相關行為的處罰 | 省商務廳 |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2年第9號)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八條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5.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6.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7.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9.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10 | 行政處罰 | 對零售商違反公平交易規定的處罰 | 省商務廳 | 《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商務部、發改委、公安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令2006年第17號)第八條、第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5.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6.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7.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9.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11 | 行政處罰 | 對經營者違反洗染業管理規定的處罰 | 省商務廳 | 《洗染業管理辦法》(商務部、工商總局、環保總局令2007年第5號)第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5.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6.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7.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9.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12 | 行政處罰 | 對家電維修經營者違反家電維修服務業管理規定的處罰 | 省商務廳 | 《家電維修服務業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2年第7號)第三條、第十四條、第九條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5.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6.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7.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9.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13 | 行政處罰 | 對家庭服務機構未公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投訴監督電話行為的處罰 | 省商務廳 | 《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2012年第11號)第四條、第三十二條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5.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6.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7.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9.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14 | 行政處罰 | 對家庭服務機構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檔案、跟蹤管理制度及不妥善處理消費和家庭服務員之間投訴行為的處罰 | 省商務廳 | 《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2012年第11號)第四條、第三十三條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5.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6.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7.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9.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15 | 行政處罰 | 對家庭服務機構未按要求提供經營檔案信息和經營狀況信息行為的處罰 | 省商務廳 | 《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2012年第11號)第四條、第十一條、第二十六條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5.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6.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7.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9.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16 | 行政處罰 | 對家庭服務機構部分違規從事家庭服務活動行為的處罰 | 省商務廳 | 《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2012年第11號)第十二條、第三十五條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5.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6.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7.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9.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17 | 行政處罰 | 對家庭服務機構未按要求訂立家庭服務合同及拒絕家庭服務員獲取家庭服務合同行為的處罰 | 省商務廳 | 《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2012年第11號)第三十六條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5.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6.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7.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9.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18 | 行政處罰 | 對餐飲經營者未建立節儉消費提醒提示制度、未在醒目位置張貼節約標識及違規開展促銷行為的處罰 | 省商務廳 | 《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4年第4號)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5.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6.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7.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9.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19 | 行政處罰 | 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未取得資質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的處罰 | 省商務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715號)第四條第二款、第十九條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5.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6.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7.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9.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20 | 行政處罰 | 對出售不具備再制造條件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出售不能繼續使用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以外的零部件,出售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標明“報廢機動車回用件”行為的處罰 | 省商務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715號)第二十一條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5.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6.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7.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9.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21 | 行政處罰 | 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將注銷證明轉交機動車所有人的處罰 | 省商務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715號)第二十二條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5.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6.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7.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9.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22 | 行政處罰 | 對未如實記錄本企業回收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等主要部件的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并上傳至報廢機動車回收信息系統行為的處罰 | 省商務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715號)第二十三條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5.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6.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7.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9.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23 | 行政處罰 | 對市場經營者違反《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處罰 | 省商務廳 | 《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3第3號)第二十三條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5.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6.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7.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9.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24 | 行政處罰 | 對拍賣企業出租、擅自轉讓拍賣經營權行為的處罰 | 省商務廳 | 《拍賣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24號 ,商務部令2015年第2號修訂)第四十九條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5.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6.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7.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9.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25 | 行政處罰 | 對拍賣企業違法雇傭拍賣師或雇傭其他人員充任拍賣師主持拍賣活動行為的處罰 | 省商務廳 | 《拍賣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24號,商務部令2015年第2號修訂)第五十條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5.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6.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7.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9.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26 | 行政處罰 | 對拍賣企業違規進行公告或展示行為的處罰 | 省商務廳 | 《拍賣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24號,商務部令2015年第2號修訂)第五十二條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5.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6.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7.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9.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27 | 行政處罰 | 對地方企業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辦理備案并取得《企業境外投資證書》行為的處罰 | 省商務廳 |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第二十八條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5.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6.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7.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9.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28 | 行政處罰 | 對地方企業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轉讓《企業境外投資證書》行為的處罰 | 省商務廳 |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第三十一條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5.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6.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7.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9.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29 | 行政處罰 | 對未建立并執行相關制度、未設立安全管理機構及其經費、未進行外派人員安防教育及培訓、未制定應急預案、未及時妥善處理境外突發事件行為的處罰 | 省商務廳 | 《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7號,2017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一次修改)第五條第三款、第二十條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5.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6.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7.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9.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30 | 行政處罰 | 對違法承攬工程項目、串標、商業賄賂及非法分包工程行為的處罰 | 省商務廳 | 《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7號,2017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一次修改)第五條第三款 、第二十一條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5.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6.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7.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9.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31 | 行政處罰 | 對與境外工程項目發包人訂立合同后,未及時向中國駐該工程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報告的在境外發生突發事件,未立即向中國駐該工程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和國內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未定期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其開展對外承包工程的情況,或者未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業務統計資料的處罰 | 省商務廳 | 《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7號,2017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一次修改)第五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5.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6.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7.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9.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32 | 行政處罰 |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通過未依法取得許可或者有重大違法行為的中介機構招用外派人員,或者不依照《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規定為外派人員購買境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者未按照規定存繳備用金的處罰 | 省商務廳 | 《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7號,2017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一次修改)第五條第三款、第二十八條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5.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6.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7.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9.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33 | 行政處罰 | 對招標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或化整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國際招標的處罰 | 省商務廳 |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4年第1號)第四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5.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6.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7.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9.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34 | 行政處罰 | 對與投標人相互串通、虛假招標投標的以不正當手段干擾招標投標活動的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除本辦法第九十四條第十二項所列行為外,其他泄漏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材料或信息的對主管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拒不執行的其他違反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的處罰 | 省商務廳 |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4年第1號)第四條第二款、第九十五條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5.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6.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7.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9.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35 | 行政處罰 | 對虛假招標投標的以不正當手段干擾招標、評標工作的投標文件及澄清資料與事實不符,弄虛作假的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中標通知書發出之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中標的投標人不按照其投標文件和招標文件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或提供的產品不符合投標文件的其他違反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的處罰 | 省商務廳 |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4年第1號)第四條第二款、第九十七條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5.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6.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7.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9.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36 | 行政處罰 | 對中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的,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的行為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行為以及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行為的處罰 | 省商務廳 |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4年第1號)第四條第二款、第九十八條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5.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6.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7.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9.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37 | 行政處罰 | 對招標機構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行為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或者向該項目投標人提供咨詢的行為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或者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提供咨詢的行為以及泄漏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行為的處罰 | 省商務廳 |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4年第1號)第四條第二款、第九十九條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5.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6.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7.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9.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38 | 行政處罰 | 對與招標人、投標人相互串通、搞虛假招標投標的在進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登記時填寫虛假信息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無故廢棄隨機抽取的評審專家的不按照規定及時向主管部門報送材料或者向主管部門提供虛假材料的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招標投標情況及其相關數據上傳招標網,或者在招標網上發布、公示或存檔的內容與招標公告、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報告等相應書面內容存在實質性不符的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對異議作出答復的,或者在投訴處理的過程中未按照主管部門要求予以配合的因招標機構的過失,投訴處理結果為招標無效或中標無效,6個月內累計2次,或一年內累計3次的不按照本辦法規定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擅自變更中標結果的其他違反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的處罰 | 省商務廳 |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4年第1號)第四條第二款、第一百條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5.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6.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7.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9.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前表未顯示內容:或一年內累計3次的不按照本辦法規定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擅自變更中標結果的其他違反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的處罰 |
39 | 行政處罰 | 對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行為擅離職守的行為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評標的行為私下接觸投標人的行為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的行為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的行為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的行為以及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行為的處罰 | 省商務廳 |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4年第1號)第四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條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5.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6.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7.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9.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40 | 行政處罰 | 對機電產品國際招投標過程中,出讓或者出租資格、資質證書供他人投標行為的處罰 | 省商務廳 |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4年第1號)第四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條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5.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6.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7.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9.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41 | 行政處罰 | 對特許人未依法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處罰 | 省商務廳 |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5號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條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5.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6.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7.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9.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42 | 行政處罰 | 對特許人違法要求被特許人繳納相關費用或特許人未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其對外簽訂特許合同行為的處罰 | 省商務廳 |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5號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條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5.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6.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7.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9.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43 | 行政處罰 | 對供應商、經銷商或者售后服務商違反《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行為的處罰 | 省商務廳 |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7年第1號)第三十二條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5.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6.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7.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9.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44 | 行政處罰 | 對供應商、或者經銷商違法違反《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的行為的處罰 | 省商務廳 |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7年第1號)第三十三條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5.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6.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7.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9.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45 | 行政處罰 | 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未按規定進行備案及變更備案的處罰 | 省商務廳 | 《河北省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規定》(省政府令2011年第16號)第二十條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5.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6.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7.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9.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46 | 行政處罰 |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繳存或者補足備用金的處罰 | 省商務廳 |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第四十一條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5.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6.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7.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9.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47 | 行政處罰 |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以商務、旅游、留學等名義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從事與賭博、色情活動相關的工作的處罰 | 省商務廳 |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第四十條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5.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6.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7.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9.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48 | 行政處罰 |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未安排勞務人員接受培訓,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為勞務人員購買在國外工作期間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安排隨行管理人員的處罰 | 省商務廳 |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第四十二條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5.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6.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7.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9.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49 | 行政處罰 |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未與國外雇主訂立勞務合作合同,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與勞務人員訂立服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違反本條例規定,與未經批準的國外雇主或者與國外的個人訂立勞務合作合同,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與勞務人員訂立服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在國外發生突發事件時不及時處理停止開展對外勞務合作,未對其派出的尚在國外工作的勞務人員作出安排的處罰 | 省商務廳 |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第四十三條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5.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6.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7.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9.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50 | 行政處罰 | 對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未按照要求報送投資信息且逾期未補報的行政處罰 | 省商務廳 | 《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商務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2019年2號)第二十五條 | 1.立案責任: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5.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6.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7.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9.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51 | 行政檢查 | 對機電產品招標機構監督檢查 | 省商務廳 |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4年第1號)第四條第二款 | 1.監督管理責任:在職責范圍內負責本地區、本部門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和協調 2.保密責任: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3.處置責任:對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問題,依法實施處罰 4.移送責任: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被投訴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違法、違規或者違紀行為的,應當建議其行政主管機關、紀檢監察部門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一百零五條 )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主管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對違反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依法查處,或者不按照規定處理投訴、不依法公告對招標投標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2.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活動監督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52 | 行政檢查 | 對對外承包工程企業的監督檢查 | 省商務廳 | 《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7號,2017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一次修改)第五條第三款 | 1.監督管理責任:在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對外承包工程的監督管理 2.處置責任:對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問題,依法實施處罰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商務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對外承包工程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53 | 行政檢查 | 對境外投資企業的監督檢查 | 省商務廳 |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第五條 | 1.監督管理責任:在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對境外投資的監督管理 2.處置責任:對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問題,依法實施處罰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有關工作人員不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54 | 行政檢查 | 對拍賣企業的監督檢查和年度核查 | 省商務廳 | 《拍賣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24號)第四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三款 | 1.監督管理責任:在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對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2.處置責任:對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問題,依法實施處罰 3.保密責任:商務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對在執行公務中獲知的有關拍賣企業、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要求保密的內容,應當按保密規定為其保密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商務主管部門以及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的 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55 | 行政檢查 | 對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 省商務廳 |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5號)第五條 | 1.監督管理責任:在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的監督管理 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商務主管部門以及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的 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56 | 行政檢查 | 對再生資源行業的監督檢查 | 省商務廳 | 《河北省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規定》(省政府令2011年第16號)第四條第一款 | 1.監督管理責任:在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對再生資源行業的監督管理 2.處置責任:對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問題,依法實施處罰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商務主管部門以及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的 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57 | 行政檢查 | 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回收活動的監督檢查 | 省商務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715號)第四條第二款 | 1.監督管理責任:在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對再生資源行業的監督管理 2.處置責任:對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問題,依法實施處罰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58 | 行政檢查 | 對二手車流通工作的監督檢查 | 省商務廳 | 《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令2005年第2號)第七條第二款 | 1.監督管理責任:在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轄區內二手車流通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59 | 行政檢查 | 對河北省內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 省商務廳 |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7年第1號)第七條第二款 | 1.監督管理責任:在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對再生資源行業的監督管理 2.處置責任:對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問題,依法實施處罰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商務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60 | 行政檢查 | 對對外勞務合作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 省商務廳 |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第四條第二款 | 1.監督管理責任:在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對外勞務合作監督管理 2.處置責任:對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問題,依法實施處罰 3.移送責任:商務主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以及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2.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61 | 行政檢查 | 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遵守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省商務廳 | 《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商務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2019年2號)第二十條第一款 | 1.監督管理責任: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遵守《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2.處置責任:對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問題,依法實施處罰 3.保密責任:應當依法保護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的商業秘密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商務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檢查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接受被檢查人提供的財物或者服務,不得謀取其他非法利益 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62 | 行政確認 | 省級商務儲備企業資質認定 (生豬活體儲備) | 省商務廳 | 《關于印發<河北省省級生豬活體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冀商規字[2019]1號)第三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符合的申請條件及申報材料 2.確認責任: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確認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63 | 行政確認 | 外商投資企業進口更新設備、技術及配備件證明 | 省商務廳 | 《商務部關于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發〔2006〕201號)第四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符合的申請條件及申報材料 2.確認責任: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確認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各省級商務部門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不得隨意擴大鼓勵類條目的適用范圍,違規出具"確認書"和"進口證明 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64 | 其他類 |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備案 | 省商務廳 |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備案(暫行)辦法》(商務部令2005年第9號)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 | 1.備案責任:自收到國際貨代企業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內辦理備案手續,在《備案表》上加蓋備案印章 2.保密責任:為備案企業提交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文件和資料保守商業秘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變相收取費用的 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65 | 其他類 |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備案 | 省商務廳 |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2年第9號)第七條第一項 | 1.備案責任對本行政區域內集團、品牌發卡企業報送的備案材料進行備案 2.監管責任加強對發卡企業的監督管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66 | 其他類 | 國內企業在境外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備案 | 省商務廳 |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第九條第一款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符合的申請條件及申報材料 2.備案責任:自收到《備案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并頒發《證書》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不依照《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規定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67 | 其他類 | 援外項目實施企業資格認定審核轉報 | 省商務廳 |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87項 2.《對外援助項目實施企業資格認定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5年第1號)第三條、第十四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符合的申請條件及申報材料 2.初核轉報責任:企業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申請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企業提交的申請文件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核,將企業申請文件連同初核意見一并報商務部審核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在援外項目實施企業資格管理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對外援助項目實施企業資格認定辦法(試行)》規定的 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68 | 其他類 | 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經營網點核查、備案及轉報 | 省商務廳 | 《直銷行業服務網點設立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6年第20號)第六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符合的申請條件及申報材料 2.核查備案責任:對直銷企業在本省已設立的服務網點進行核查,并將核查結果一次性報商務部備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相關商務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違反《直銷管理條例》及《直銷行業服務網點設立管理辦法》規定的 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69 | 其他類 | 中華老字號企業審核轉報 | 省商務廳 | 《“中華老字號”認定規范(試行)(商改發〔2006〕171號)第六條 | 1.初審責任:對申報單位提交的資料進行調查與鑒別,并提出初步評估意見 2.轉報責任:提出初步評估意見報振興委員會(商務部牽頭設立“中華老字號振興發展委員會”,全面負責“中華老字號”的認定和相關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70 | 其他類 | d類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初審 | 省商務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2號)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2.《機電產品進口自動許可實施辦法》(商務部、海關總署令2008年第6號 )第九條第二項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符合的申請條件及申報材料 2.核實轉報責任:地方、部門機電辦收到齊備的申請材料后3個工作日內將核實后的電子數據轉報商務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71 | 其他類 | 限制類貨物出口許可證發放 | 省商務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2號)第三十六條 2.《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8年第11號)第二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符合的申請條件及申報材料 2.發證責任:按照《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及商務部授權范圍內發放限制貨物出口許可證(部分產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部分產品 |
72 | 其他類 | 限制出口貨物配額管理 | 省商務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4]第15號修訂)第十九條 2.《出口商品配額管理辦法》(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1年第12號)第十四條 | 1.審核轉報責任:對本地區企業的申請審核、匯總后,按商務部的要求,上報商務部 2.配額分配責任:在商務部分配給本地區的配額數量內,按《出口商品配額管理辦法》及國家關于貨物出口經營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將配額分配給本地區提出申請的出口企業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配額分配違反《出口商品配額管理辦法》規定或國家關于實行國營貿易管理或指定經營管理規定的 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73 | 其他類 | 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許可審核轉報 | 省商務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2號)第十一條 2.《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質檢總局令2008年第7號)第十一條 3.《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令2008年第5號)第十一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符合的申請條件及申報材料 2.核實轉報責任:對進口單位通過網上或書面提交的申請信息進行核實后報商務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74 | 其他類 | 進口關稅配額審核轉報(羊毛、毛條、食糖、化肥) | 省商務廳 | 1.《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發改委令2003年第4號,商務部令2019年1號修改)第八條 2.《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經貿委、海關總署令2002年第27號)第六條 | 1.轉報責任:受商務部委托接收申請、受理,匯總后將申請材料轉報商務部受理咨詢并將其轉達商務部 2.發證責任:受商務部委托向經過批準的申請者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75 | 其他類 | 省內舉辦經濟技術展覽會許可審核轉報 | 省商務廳 |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2004年第412號)第179項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在我國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加強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7〕25號)第三部分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我國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審批程序有關事項的復函》(國辦函〔2002〕93號)全文 4.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6號)附件1第20項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符合的申請條件及申報材料 2.初審轉報責任: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按商務部的要求上報商務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76 | 其他類 | 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及變更審核轉報 | 省商務廳 | 《直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3號)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一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符合的申請條件及申報材料 2.轉報責任: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7日內,將申請文件、資料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 |
77 | 其他類 |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 | 省商務廳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第九條 2.《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商務部令2004第14號)第四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符合的申請條件及申報材料 2.備案責任:自收到對外貿易經營者提交的備案材料之日起5日內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在《登記表》上加蓋備案登記印章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變相收取費用的 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