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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江蘇省地方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1-05-20 441
核心提示:各設區市、縣(市、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為保障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規范質量管理,貫徹國家有關地方政府儲備糧食質量管理要

各設區市、縣(市、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為保障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規范質量管理,貫徹國家有關地方政府儲備糧食質量管理要求,我局制定了《江蘇省地方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1年5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江蘇省地方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規范質量管理,依據國家《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江蘇省糧食流通條例》《江蘇省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辦法》等法規制度,以及國家和省關于加強糧食儲備安全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儲備糧食入庫、儲存、出庫環節質量安全管控及相關監督檢查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政府儲備糧食指省、市、縣政府儲備糧,包括原糧、成品糧以及食用植物油。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糧食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糧食部門)負責本級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按國家政策規定對轄區內收購、儲存環節中央儲備食品安全履行屬地監管責任。

第四條  政府儲備糧承儲企業履行糧食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政策規定從事政府儲備糧食活動。

第二章 入庫質量管控

第五條  政府儲備原糧應為糧食生產年度內的新糧,常規質量指標符合國家中等及以上質量標準;采取低溫儲糧等新技術的,在確保糧食儲存安全的前提下,稻麥儲存安全水分值可適當放寬1個百分點,儲存品質指標符合宜存標準,食品安全指標符合國家規定要求。食用植物油應為近期新加工的產品,相關質量指標符合國家標準要求。地方儲備成品糧原則上應為30 天內加工的產品,各項常規質量指標及包裝標簽標識符合國家標準要求,食品安全指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六條  承儲企業倉儲設施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具備與承儲任務相適應的等級、水分、雜質等指標檢驗的儀器設備、檢驗場地以及相應的專業檢驗人員。建立健全糧食質量管理制度,明確質量管理崗位和責任人。

第七條  實行糧食收購入庫檢驗制度。承儲企業收購、采購的政府儲備糧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不符合糧食質量要求,整理后仍不達標的不得入庫。

第八條建立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驗收檢驗制度。糧食入庫平倉后應進行驗收檢驗,驗收檢驗應包括常規質量指標、儲存品質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檢驗內容按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下發的《關于下達糧食收購(入庫)和銷售出庫必檢項目的通知》(蘇糧倉〔2020〕9號)要求以及國家糧食儲存品質項目執行,驗收檢驗合格的,方可作為政府儲備糧食。驗收檢驗應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合理的原則,委托有資質的糧食檢驗機構承擔。各地糧食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驗收檢驗制度,依職責對驗收檢驗結果進行抽查。

第九條  政府儲備糧食入庫后,應按規定及時建立逐貨位質量安全檔案。按時間順序如實準確記錄入庫檢驗、自檢、出庫檢驗結果及有關問題整改情況,完整保存檢驗報告、原始記錄的原件或復印件,不得偽造、篡改、損毀、丟失。加強信息化管理,推進線上動態更新有關質量信息。

第三章 儲存和出庫質量管控

第十條  政府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不得將品種、生產年份、等級和糧權不同的糧食混存。嚴禁虛報、瞞報政府儲備質量、品種。嚴格儲糧化學藥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條  政府儲備糧承儲企業要嚴格執行質量管控相關規定,定期開展常規質量指標和儲存品質指標檢驗,根據實際情況開展食品安全指標檢驗。每年開展逐貨位檢驗不少于2 次,檢驗結果于每年6月、11月底前書面報送本級糧食部門,縣(市、區)、設區市糧食部門匯總糧食質量檢查情況,報送上一級糧食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對發現的不宜存糧食,應及時結合年度輪換計劃報請輪換。對于儲存期間發生結露、蟲害、發熱、霉變等情況,承儲單位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最大限度降低損失。

第十三條  建立政府儲備糧食出庫檢驗制度。出庫檢驗應按規定委托有資質的糧食檢驗機構,檢驗結果作為出庫質量依據。未經質量安全檢驗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出庫糧食應附檢驗報告原件或復印件。出庫檢驗項目應包括常規質量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在儲存期間施用過儲糧藥劑且未滿安全間隔期的,還應增加儲糧藥劑殘留檢驗,檢驗結果超標的應暫緩出庫。食品安全指標超標的糧食,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

第十四條  通過糧食交易平臺銷售的政府儲備糧食,應公告糧食質量安全情況,且與交易糧食實物質量安全相符。

第十五條  糧食部門加強對承儲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導和服務,適時開展相關政策、技術培訓和考核,強化質量管理、健全規章制度,提升管理水平。承儲企業應定期培訓,使有關人員及時掌握政府儲備糧食質量政策規定、標準和檢驗技術。對不能履行職責的檢驗人員應及時調整。承儲企業應定期維護、校驗、更新檢驗儀器設備,確保糧食質量檢驗工作正常運行。

第四章 檢驗機構要求

第十六條  承擔政府儲備委托檢驗的糧食檢驗機構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資質認定,熟悉政府儲備糧食質量政策要求。糧食檢驗實行糧食檢驗機構與檢驗人負責制。檢驗人對出具的檢驗數據負責,審核簽發人承擔管理責任,檢驗機構對出具的檢驗報告負責。

第十七條  政府儲備糧食質量檢驗由地方糧食部門或承儲企業委托有資質的糧食檢驗機構進行。政府儲備糧食委托檢驗應現場扦樣,不得由承儲單位送樣檢驗。扦樣方法、程序和扦樣人員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標準。扦樣采取錄像或拍照等有效方式記錄備查。扦樣機構和扦樣人員對扦樣合規性、樣品真實性、信息準確性負責。承儲企業應提供真實貨位信息、扦樣用具和樣品暫存地點等條件,選派輔助人員,配合做好扦樣工作,不得弄虛作假,調換樣品。

第十八條  扦樣過程中,重點關注糧食發熱、異味、嚴重蟲糧等異常情況,倉房底部或其他部位以陳頂新、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篩下物堆集等,以及是否存在埋樣、換樣及調換標的物等舞弊行為。對存在以上情況的,扦樣人員應按有關規定采取針對性扦樣方式,單獨扦樣、評價,如實記錄異常糧食數量并報告相關部門對有關情況進行核查。

第十九條  檢驗機構按委托方要求的報告形式、報送時間,及時將檢驗結果報送委托方,并對檢驗結果承擔保密責任。檢驗機構應妥善留存抽樣單、檢驗原始記錄等相關材料,留存時間應不少于6 年。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對糧食部門監督檢查中的檢驗結果存在爭議的,應自接到結果反饋起10 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復檢申請,處理原則按照《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糧食部門結合年度庫存檢查、專項抽查、考核評價等,對政府儲備糧食質量管理、質量安全狀況、驗收檢驗結果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年度檢查比例一般不低于本級政府儲備規模的30%,承儲企業覆蓋面不低于30%。年度內已檢查過的承儲庫點或已抽檢過的糧食,未發現問題的,原則上不再重復檢查或抽檢。

第二十二條  政府儲備糧食發生嚴重霉變、食品安全指標超標等質量安全事故(事件),承儲企業應及時報告本級糧食部門,并按有關要求及時妥善處置。

第二十三條  建立糧食質量安全問題整改機制。對檢查發現的質量不達標、儲存品質不宜存和食品安全超標等糧食質量安全問題,監督檢查部門應及時提出整改要求。承儲企業要制定整改方案,對水分、雜質、不完善粒等常規質量指標不達標的,及時采取烘干、清雜、整理等措施,確保質量合規;對儲存品質不宜存的糧食結合年度輪換計劃報請輪換。對食品安全指標超標的糧食,嚴禁流入口糧市場和食品生產企業。有關整改情況按時報送監督檢查部門。

第二十四條  承儲企業存在以陳頂新、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篩下物堆集,或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違紀違法違規問題的,依據核查結果和管理權限,對承儲企業和有關責任人員依紀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存在出具虛假檢驗數據等情況的糧食檢驗機構,納入失信機構“黑名單”,不再委托其承擔政府儲備糧檢驗任務。對承擔委托檢驗的糧食檢驗機構和人員,違反相關規定,不規范扦樣、未采用規定的檢驗方法、未按規范的檢驗程序檢驗、出具虛假檢驗數據等違紀違法違規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地區: 江蘇
標簽: 糧食 儲備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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