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陜西省食品安全責任追究暫行規定

   2011-03-07 855
核心提示:  陜西省食品安全責任追究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明確和落實責任,切實加強食品安全工作,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陜西省食品安全責任追究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明確和落實責任,切實加強食品安全工作,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省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決定的實施意見》和《陜西省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貫徹落實“地方政府對食品安全負總責,企業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方針,實行“誰許可、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 本規定適應于各級地方政府、具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和工作人員。

  第四條 本規定也適應于在陜西省轄區內從事食品(食物)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貯藏、運輸、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 實行食品安全事故責任追究,應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分清責任,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地方政府未落實省政府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針、部署和決定,責任不明確、工作不到位,致使本地區假冒偽劣食品案件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屢次發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予以通報批評,并追究當地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的責任。

  第七條 當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追究部門領導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因違法違規、玩忽職守,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事故發生的;

  (二)因制度不落實,管理不到位,責任不到人,未按規定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致使事故發生的;

  (三)對發現的食品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致使事故發生的;

  (四)為牟取不正當利益,以權謀私,包庇違法違規行為的;

  (五)對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事項無正當理由,故意推托、不予辦理,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八條 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領導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對事故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阻礙他人報告,不按規定時限報送的;

  (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致使事故擴大蔓延的;

  (三)對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四)拒絕、拖延接受事故調查組查詢或者拒絕提供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五)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六)阻礙、干擾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第九條 從事食品種植、養植、生產、加工、包裝、貯藏、運輸、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由于未取得合法經營資格或未建立和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該業主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 對有關人員行政責任的追究,由食品安全委員會組成調查組調查,提出處理意見,監察部門依據政紀法規做出處分決定,按干部管理權限落實。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陜西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陜西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