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安全監管局、各有關單位:
《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以下簡稱《目錄》)已經發布,并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做好《目錄》實施工作,現根據國家安監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實施指南(試行)>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三〔2015〕80號,以下簡稱《指南》)以及國家安監總局解讀《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文件的精神,并結合我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實際情況提出以下要求,請遵照執行:
一、有關《目錄》掌握要點
(一)《目錄》條目變動情況:《目錄》共收錄2828個危險化學品(含類屬條目),較《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3823個危險化學品)共計新增危險化學品285個,刪減危險化學品825個;新增劇毒品8個,刪減劇毒品195個。
(二)危險化學品含義的變化:如果僅從化學品數量上而言,無論是純物質還是混合物,《目錄》數量都有明顯減少。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目錄》危險化學品的含義較《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有所擴大,采用了聯合國GHS中關于化學品危害的評估標準(相關知識參見http://ghschina.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77/n14505342/index.html,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網頁),將化學品的潛在或慢性健康和環境危害也納入分類考慮,這直接導致了將大量以前未列入《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的化學品也歸類為危險化學品。
(三)危險化學品監管模式的轉變:
1.列入《目錄》的危險化學品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采取行政許可等手段進行重點管理;
2.混合物(指未列入《目錄》的混合物,以下同)且未在《指南》中明確可實施行政許可的,以及未列入《目錄》,經危險性鑒別屬于危險化學品的,納入登記管理,不納入行政許可的范疇。企業(包括: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及進口企業)應根據《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0號)及其他相關規定對產品進行鑒定分類,如果經鑒定分類屬于危險化學品的,應該根據《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3號)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并按照有關危險化學品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加強安全管理。
二、有關危險化學品的確定
(一)《目錄》所列化學品是指達到國家、行業、地方和企業的產品標準的危險化學品(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化學品除外)。可視為危險化學品并按危險化學品進行管理的混合物,亦必須有相應國家、行業、地方和企業產品標準,否則不可按正常工業產品實施行政許可。
(二)《目錄》中序號第2828項中品種的確定。化學品只要滿足《目錄》中序號第2828項閃點判定標準即屬于第2828項危險化學品。第2828項為類條目,行政許可時,可參照《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名稱命名并標注“危險化學品目錄第2828項”。
(三)CAS號相同的工業產品(如無水乙醇、工業酒精等),其中文名與《目錄》中名稱有不同的,屬于相同危險化學品。行政許可時,以工業產品名稱命名并標注CAS號。CAS號查詢,推薦使用化工詞典(網址:www.anychem.com/dict/ )。
(四)復配農藥生產企業(包括乳油、微乳劑、水乳劑、懸浮劑、粉劑、水劑等)不再頒發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復配農藥的經營企業(包括批發、零售)不再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復配農藥主要成分均為列入《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并且主要成分質量比或體積比之和不小于70%的除外。
(五)同一品名的危險化學品在改變物質狀態后進行銷售的,應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如LNG轉化成CNG。
(六)醇基燃料屬于混合物,不同于甲醇汽油、乙醇汽油,因其無相關法規規定的國家、行業、地方和企業標準,不應納入行政許可的范疇。
(七)我區所有生產、經營柴油的企業均按危險化學品企業進行管理,并納入行政許可范疇(能證明其生產、經營的每批次柴油的閉杯閃點均大于60℃的除外)。
(八)《危險化學品分類信息表》中危險性類別為“加壓氣體”的危險化學品,行政許可時應根據充裝方式標注液化氣體、壓縮氣體、冷凍液化氣體或溶解氣體。
(九)國家安監總局對《目錄》有進一步明確性規定的,執行新規定。
三、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規定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含中間產品,下同)有新納入《目錄》的,應按照《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1號,以下簡稱41號令)規定提出變更申請,變更許可范圍。
1.使用已有生產裝置進行生產的,應按41號令第三十一條的要求對該生產裝置進行專項安全評價并對安全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規定實施機關提出變更申請,提交安全評價報告。實施機關應按照41號令第三十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2.使用未經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生產裝置進行生產的,應按規定補做在役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安全設計診斷,完善安全設施,再按照41號令第三十一條的要求對該生產裝置進行專項安全評價后向規定實施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實施機關應按照41號令第三十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二)原非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產品因《目錄》調整納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管理范疇的,應按照41號令要求向規定實施機關提出辦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
1.如已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6號)進行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并在屬地安監部門備案的,應按規定進行安全現狀評價,并對安全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規定實施機關提出辦理申請。
2.如未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6號)進行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其生產裝置應按規定補做在役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安全設計診斷,完善安全設施,并按規定進行安全現狀評價,對安全評價報告提出的問題整改完畢后再向規定實施機關提出辦理申請。
(三)原安全生產許可證許可范圍中的部分品種或所有品種不在調整后《目錄》內的,企業應及時申請注銷部分品種或注銷許可證。
四、有關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規定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品種有新納入《目錄》的,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5號)第十七條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
(二)因《目錄》調整,原非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的品種新納入危險化學品管理的,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5號)在規定時限內向權屬安監部門提出申請,申辦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三)柴油[閉杯閃點≤60℃]已列入了《目錄》。我區從事柴油經營的企業均應按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5號)的規定,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能證明其所經營的每批次柴油的閉杯閃點均大于60℃的除外。
加油站同時經營汽油和柴油的,如原安全評價報告中已包含柴油的內容,可直接辦理品種變更。
(四)已運營的加油站如需增加許可范圍,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5號)第十七條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1.如已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5號)進行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應按規定進行安全現狀評價并對安全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按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5號)規定向安監部門提出辦理申請。
2.如未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5號)進行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應按規定補做安全審查,再按規定進行安全現狀評價并對安全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按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5號)規定向安監部門提出辦理申請。
3.加油站在2013年3月1日《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2012)實施之前,投入使用的,安全評價報告應使用《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2006)進行評價;在2013年3月1日之后投入使用的,安全評價報告應使用《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2012)進行評價。
五、有關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規定
(一)2015年5月1日后取得投資主管部門審核、備案的建設項目,按照《目錄》規定品種執行。
(二)2015年5月1日前審核、備案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因《目錄》調整涉及危險化學品品種變化的,5月1日后受理的安全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按《目錄》執行;正在審查之中的,建設單位應補充提交危險化學品品種變化說明;正在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在竣工驗收評價報告中,應對新增品種作專項評價。
(三)正在建設中的原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涉及的所有品種已不在《目錄》內的,不再按《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5號)執行。
六、時限要求
(一)自2015年5月1日起,所有項目的審核及許可工作均按《目錄》執行,許可產品(中間產品、副產品)不在《目錄》的,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自動失效,并依法按程序辦理注銷手續。
(二)凡因《目錄》調整涉及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應于2015年12月底前按《目錄》要求,完成經營許可證或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變更、申領。逾期未辦理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處罰。
七、其他要求
(一)原危險化學品許可證許可范圍中的部分或全部品種不在《目錄》的,企業應及時申請注銷部分品種或注銷許可證。
(二)各地要通過文件、網絡、會議等形式將《目錄》向轄區內企業進行宣貫,督促企業及時辨識本企業涉及危險化學品變化情況,及時修訂、發布相關安全管理制度,調整企業內部危險化學品管理檔案,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國家安監總局對《目錄》施行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各地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自治區安監局監管三處反饋。(聯系電話:0771-5659075、5659063)
請各地將本通知要求及時通知到轄區內縣(市、城區)安全監管部門、各相關企業。
附件: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實施指南(試行)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三〔2015〕80號).doc
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5年9月29日
《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以下簡稱《目錄》)已經發布,并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做好《目錄》實施工作,現根據國家安監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實施指南(試行)>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三〔2015〕80號,以下簡稱《指南》)以及國家安監總局解讀《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文件的精神,并結合我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實際情況提出以下要求,請遵照執行:
一、有關《目錄》掌握要點
(一)《目錄》條目變動情況:《目錄》共收錄2828個危險化學品(含類屬條目),較《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3823個危險化學品)共計新增危險化學品285個,刪減危險化學品825個;新增劇毒品8個,刪減劇毒品195個。
(二)危險化學品含義的變化:如果僅從化學品數量上而言,無論是純物質還是混合物,《目錄》數量都有明顯減少。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目錄》危險化學品的含義較《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有所擴大,采用了聯合國GHS中關于化學品危害的評估標準(相關知識參見http://ghschina.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77/n14505342/index.html,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網頁),將化學品的潛在或慢性健康和環境危害也納入分類考慮,這直接導致了將大量以前未列入《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的化學品也歸類為危險化學品。
(三)危險化學品監管模式的轉變:
1.列入《目錄》的危險化學品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采取行政許可等手段進行重點管理;
2.混合物(指未列入《目錄》的混合物,以下同)且未在《指南》中明確可實施行政許可的,以及未列入《目錄》,經危險性鑒別屬于危險化學品的,納入登記管理,不納入行政許可的范疇。企業(包括: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及進口企業)應根據《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0號)及其他相關規定對產品進行鑒定分類,如果經鑒定分類屬于危險化學品的,應該根據《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3號)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并按照有關危險化學品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加強安全管理。
二、有關危險化學品的確定
(一)《目錄》所列化學品是指達到國家、行業、地方和企業的產品標準的危險化學品(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化學品除外)。可視為危險化學品并按危險化學品進行管理的混合物,亦必須有相應國家、行業、地方和企業產品標準,否則不可按正常工業產品實施行政許可。
(二)《目錄》中序號第2828項中品種的確定。化學品只要滿足《目錄》中序號第2828項閃點判定標準即屬于第2828項危險化學品。第2828項為類條目,行政許可時,可參照《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名稱命名并標注“危險化學品目錄第2828項”。
(三)CAS號相同的工業產品(如無水乙醇、工業酒精等),其中文名與《目錄》中名稱有不同的,屬于相同危險化學品。行政許可時,以工業產品名稱命名并標注CAS號。CAS號查詢,推薦使用化工詞典(網址:www.anychem.com/dict/ )。
(四)復配農藥生產企業(包括乳油、微乳劑、水乳劑、懸浮劑、粉劑、水劑等)不再頒發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復配農藥的經營企業(包括批發、零售)不再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復配農藥主要成分均為列入《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并且主要成分質量比或體積比之和不小于70%的除外。
(五)同一品名的危險化學品在改變物質狀態后進行銷售的,應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如LNG轉化成CNG。
(六)醇基燃料屬于混合物,不同于甲醇汽油、乙醇汽油,因其無相關法規規定的國家、行業、地方和企業標準,不應納入行政許可的范疇。
(七)我區所有生產、經營柴油的企業均按危險化學品企業進行管理,并納入行政許可范疇(能證明其生產、經營的每批次柴油的閉杯閃點均大于60℃的除外)。
(八)《危險化學品分類信息表》中危險性類別為“加壓氣體”的危險化學品,行政許可時應根據充裝方式標注液化氣體、壓縮氣體、冷凍液化氣體或溶解氣體。
(九)國家安監總局對《目錄》有進一步明確性規定的,執行新規定。
三、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規定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含中間產品,下同)有新納入《目錄》的,應按照《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1號,以下簡稱41號令)規定提出變更申請,變更許可范圍。
1.使用已有生產裝置進行生產的,應按41號令第三十一條的要求對該生產裝置進行專項安全評價并對安全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規定實施機關提出變更申請,提交安全評價報告。實施機關應按照41號令第三十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2.使用未經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生產裝置進行生產的,應按規定補做在役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安全設計診斷,完善安全設施,再按照41號令第三十一條的要求對該生產裝置進行專項安全評價后向規定實施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實施機關應按照41號令第三十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二)原非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產品因《目錄》調整納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管理范疇的,應按照41號令要求向規定實施機關提出辦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
1.如已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6號)進行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并在屬地安監部門備案的,應按規定進行安全現狀評價,并對安全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規定實施機關提出辦理申請。
2.如未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6號)進行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其生產裝置應按規定補做在役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安全設計診斷,完善安全設施,并按規定進行安全現狀評價,對安全評價報告提出的問題整改完畢后再向規定實施機關提出辦理申請。
(三)原安全生產許可證許可范圍中的部分品種或所有品種不在調整后《目錄》內的,企業應及時申請注銷部分品種或注銷許可證。
四、有關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規定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品種有新納入《目錄》的,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5號)第十七條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
(二)因《目錄》調整,原非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的品種新納入危險化學品管理的,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5號)在規定時限內向權屬安監部門提出申請,申辦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三)柴油[閉杯閃點≤60℃]已列入了《目錄》。我區從事柴油經營的企業均應按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5號)的規定,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能證明其所經營的每批次柴油的閉杯閃點均大于60℃的除外。
加油站同時經營汽油和柴油的,如原安全評價報告中已包含柴油的內容,可直接辦理品種變更。
(四)已運營的加油站如需增加許可范圍,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5號)第十七條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1.如已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5號)進行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應按規定進行安全現狀評價并對安全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按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5號)規定向安監部門提出辦理申請。
2.如未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5號)進行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應按規定補做安全審查,再按規定進行安全現狀評價并對安全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按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5號)規定向安監部門提出辦理申請。
3.加油站在2013年3月1日《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2012)實施之前,投入使用的,安全評價報告應使用《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2006)進行評價;在2013年3月1日之后投入使用的,安全評價報告應使用《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2012)進行評價。
五、有關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規定
(一)2015年5月1日后取得投資主管部門審核、備案的建設項目,按照《目錄》規定品種執行。
(二)2015年5月1日前審核、備案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因《目錄》調整涉及危險化學品品種變化的,5月1日后受理的安全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按《目錄》執行;正在審查之中的,建設單位應補充提交危險化學品品種變化說明;正在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在竣工驗收評價報告中,應對新增品種作專項評價。
(三)正在建設中的原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涉及的所有品種已不在《目錄》內的,不再按《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5號)執行。
六、時限要求
(一)自2015年5月1日起,所有項目的審核及許可工作均按《目錄》執行,許可產品(中間產品、副產品)不在《目錄》的,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自動失效,并依法按程序辦理注銷手續。
(二)凡因《目錄》調整涉及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應于2015年12月底前按《目錄》要求,完成經營許可證或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變更、申領。逾期未辦理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處罰。
七、其他要求
(一)原危險化學品許可證許可范圍中的部分或全部品種不在《目錄》的,企業應及時申請注銷部分品種或注銷許可證。
(二)各地要通過文件、網絡、會議等形式將《目錄》向轄區內企業進行宣貫,督促企業及時辨識本企業涉及危險化學品變化情況,及時修訂、發布相關安全管理制度,調整企業內部危險化學品管理檔案,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國家安監總局對《目錄》施行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各地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自治區安監局監管三處反饋。(聯系電話:0771-5659075、5659063)
請各地將本通知要求及時通知到轄區內縣(市、城區)安全監管部門、各相關企業。
附件:

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