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青海省工貿行業粉塵涉爆、有限空間專項執法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青海省應急管理廳
2021年4月2日
青海省工貿行業粉塵涉爆、有限空間專項執法工作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應急管理部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應急管理及安全生產的重要決策部署,深刻吸取近年來工貿行業事故教訓,切實有效化解工貿行業重大安全風險,堅決防范遏制工貿行業重特大事故,省應急管理廳決定在全省工貿行業持續開展有限空間、粉塵涉爆專項執法行動,特制定本方案。
一、執法時間
2021年4月至2021年12月
二、執法范圍
全省涉及粉塵涉爆、有限空間工貿企業
三、執法內容
(一)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行業領域(共6條)
1.不同種類的可燃性粉塵、可燃性粉塵與可燃氣體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共用一套除塵系統,不同防火分區的除塵系統互聯互通。
2.干式除塵系統未規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種或多種控爆措施。
3.除塵系統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塵,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構筑物作為除塵風道。
4.鋁鎂等金屬粉塵除塵系統未采用負壓除塵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塵除塵系統采用正壓吹送粉塵時,未規范采取火花探測消除等防范點燃源措施。
5.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產生機械火花的工藝,未規范采用雜物去除或火花探測消除等防范點燃源措施。
6.未按規范制定粉塵清理制度,作業現場積塵未及時規范清掃;鋁鎂等金屬粉塵的收集、貯存等處置環節未落實防水防潮、通風、氫氣監測等必要的防爆措施。(詳見附件1)
(二)存在有限空間作業的行業領域(共4條)
1.未按照規定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或者方案未經審批擅自作業。
2.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3.未向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帶、安全繩、呼吸防護等勞動防護用品。
4.未對承包單位的有限空間作業統一協調、管理。(詳見附件2)
四、執法要求
(一)健全完善企業檔案。各市州應急管理局嚴格對照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貿行業重點可燃性粉塵目錄》和應急管理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指導手冊》,在2020年度摸底排查的基礎上,再梳理、再排查、再摸底,全面準確掌握本轄區粉塵涉爆、有限空間企業底數,建立基礎管理臺賬,做到底數清、情況明。
(二)細化專項執法方案。各市州應急管理局要針對近年來全國粉塵涉爆、有限空間典型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找準安全管理薄弱環節,聚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以安全設備設施配置、危險作業審批制度、現場安全管理、外包施工單位管理等為重點,進一步明確執法工作內容、方式和工作要求,制定專項執法工作方案,于4月15日前將方案報送至廳安全生產執法局。
(三)督促企業自查自改。各市州應急管理局將工作方案下發到本轄區所有涉及粉塵涉爆、有限空間工貿企業,指導督促企業認清粉塵涉爆、有限空間的危險性,增強安全防范意識,強化安全風險辨識,落實安全管控措施,配備安全設備設施,扎實開展自查自改,落實隱患整改責任,主動糾正違法行為,于5月30日前將本地區企業自查自改情況匯總表(附件3)報送廳安全生產執法局。
(四)嚴格專項執法檢查。各市州應急管理局根據粉塵涉爆、有限空間企業安全生產執法檢查表(詳見附件1.2)列出的10類執法內容,突出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對標對表開展專項執法檢查,落實安全生產執法閉環管理,于9月30日前完成執法檢查并將應急管理部門執法情況匯總表(附件4)報送至廳安全生產執法局,省廳自8月上旬起,對各地區開展執法檢查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五)嚴厲打擊違法行為。各市州應急管理局要嚴格落實停產整頓、關閉取締、上限處罰等執法措施,嚴厲打擊粉塵涉爆、有限空間企業存在的突出違法違規行為,對典型案件的查處及時給予警示曝光,保持監管執法的高壓態勢,推動粉塵涉爆、有限空間企業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整改主體責任,全力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聯 系 人:李守鵬
聯系電話:0971-6139762 1893559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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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工貿行業粉塵涉爆安全生產執法檢查表
2.工貿行業有限空間安全生產執法檢查表
3.企業自查自改情況匯總表
4.應急管理部門執法情況匯總表
附件1
工貿行業粉塵涉爆安全生產執法檢查表
序號 | 違法行為描述 | 執法依據 | 方式方法 | 處罰依據 |
1 | 不同種類的可燃性粉塵、可燃性粉塵與可燃氣體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共用一套除塵系統,不同防火分區的除塵系統互聯互通 | 【法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標準】《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5577-2018)8.1.1,8.1.,8.1.3,8.1.4 【規范性文件】《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一(一)2 | 1.查閱資料: 除塵系統設計圖紙、改造方案等。 2.現場檢查: 除塵系統是否存在互聯互通。 | 【法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 |
2 | 干式除塵系統未規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種或多種控爆措施 | 【法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 【標準】《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5577-2018)7.1.3 【規范性文件】《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一(一)3 | 現場檢查: 除塵系統采用的控爆措施是否規范、有效。 | 【法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三項 |
3 | 除塵系統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塵,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構筑物作為除塵風道 | 【法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標準】《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5577-2018)8.3.2,8.4.2 【規范性文件】《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一(一)5 《關于印發淘汰落后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2016年)的通知》(安監總科技〔2016〕137號) | 現場檢查: 除塵風道及除塵器、收塵裝置設置情況。 | 【法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六項,第九十九條 |
4 | 鋁鎂等金屬粉塵除塵系統未采用負壓除塵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塵除塵系統采用正壓吹送粉塵時,未規范采取火花探測消除等防范點燃源措施 | 【法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 【標準】《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5577-2018)8.1.7 【規范性文件】《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一(一)4 | 現場檢查: 除塵系統工作方式,防范點燃源措施是否規范、有效。 | 【法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三項,第九十九條 |
5 | 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產生機械火花的工藝,未規范采用雜物去除或火花探測消除等防范點燃源措施 | 【法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 【標準】《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5577-2018)6.4.2,6.4.5 【規范性文件】《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一(一)8 | 現場檢查: 相關除鐵除雜、火花探測消除等裝置等是否規范、有效。 | 【法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三項 |
6 | 未按規范制定粉塵清理制度,作業現場積塵未及時規范清掃;鋁鎂等金屬粉塵的收集、貯存等處置環節未落實防水防潮、通風、氫氣監測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 【法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標準】《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5577-2018)6.1.3,9.1, 9.4,9.5 【規范性文件】《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一(一)10 | 1.查閱資料: (1)粉塵清理制度是否符合標準要求和企業實際;(2)清掃記錄情況。 2.現場檢查: (1)現場和相關設備內部粉塵清掃是否按制度執行及效果;(2)濕法除塵系統內部及水池淤泥是否及時清理;(3)鋁鎂粉塵收集、貯存等環節防水防潮、通風、氫氣監測等措施是否規范、有效。 | 【法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三項,第九十九條 |
附件2
工貿行業有限空間安全生產執法檢查表
序號 | 違法行為/ 執法內容描述 | 執法依據 | 方式方法 |
1 | 未按照規定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或者方案未經審批擅自作業。
| 【部門規章】《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原國家安監總局59號令) 第五條 存在有限空間作業的工貿企業應當建立下列安全生產制度和規程: …… (二)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 …… 第八條 工貿企業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對作業環境進行評估,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并經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審核,負責人批準
| 查閱資料 (1)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 企業是否建立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 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是否涵蓋審批部門和(或)審批責任人、審批要求、審批內容、審批流程、審批表樣式和審批文件存檔等內容。 (2)以往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和相關記錄 企業以往有限空間作業是否有相應的作業方案和作業審批表。 作業方案是否包括作業環境評估,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分析和消除、控制危害措施等內容;作業方案是否經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審核,負責人批準。 現場檢查 隨機詢問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和審批責任人,了解他們對作業方案制定和審批制度的知曉和執行情況。 (1)重點詢問:審批要求、審批權限、審批內容、審批流程以及工作職責 (2)隨機詢問1-2名作業相關人員,了解對他們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交底情況。 (3)重點詢問:作業前是否進行過安全交底,交底的內容(危險有害因素、作業安全要求和應急處置措施) |
2 | 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 【部門規章】《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原國家安監總局59號令) 第七條 工貿企業應當對本企業的有限空間進行辨識,確定有限空間的數量、位置以及危險有害因素等基本情況,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并及時更新。 第十九條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 (二)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 | 查閱資料 企業是否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并建立管理臺帳。 現場檢查 抽查企業管理臺帳中和實際存在的有限空間作業場所是否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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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向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帶、安全繩、呼吸防護等勞動防護用品。 | 【部門規章】《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原國家安監總局59號令) 第十八條 工貿企業應當根據有限空間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監督作業人員正確佩戴與使用。 | 查閱資料 (1)企業是否建立有限空間作業防護設備設施管理制度。 (2)有限空間作業防護設備設施管理制度是否涵蓋有限空間作業安全防護設備、勞動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設備設施的采購、使用、存放、更新、維護保養及報廢等內容。 現場檢查 (1)企業是否配備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帶、安全繩、與作業環境危害相適應的呼吸防護用品和用于應急救援的正壓式空氣呼吸器。 (2)有限空間作業環境可能為易燃易爆環境的,是否配備防靜電服和防靜電鞋。 (3)勞動防護用品數量是否能滿足作業要求。 (4)勞動防護用品是否為合格產品,是否在有效期內,是否處于完好狀態,能夠能夠正常使用。 隨機抽查企業1-2名有限空間作業相關人員是否會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
4 | 未對承包單位的有限空間作業統一協調、管理。
| 【法律】《安全生產法》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 查閱資料 (1)發包單位是否建立發包作業管理制度,制度是否涵蓋發包作業管理部門及人員職責、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內容及程序、發包作業安全管理協議內容等。 (2)發包單位是否有對承包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條件進行審核的相關材料。 (3)發包單位是否有與承包單位簽訂了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4)發包單位是否建立有限空間發包作業審批制度,制度是否涵蓋發包作業審批部門和(或)審批責任人、審批要求、審批內容、審批流程、審批單樣式和審批文件存檔等內容。 (5)發包單位是否有以往對承包單位有限空間作業的審批記錄。 |
附件3
企業自查自改情況匯總表
填報單位: 截至日期: 年 月 日
轄區內工貿企業(家) | 已完成自查自改工貿企業(家) | 企業自查發現 一般隱患數量(項) | 企業自查發現 重大隱患數量(項) | ||||
粉塵涉爆 | 有限空間 | 粉塵涉爆 | 有限空間 | 粉塵涉爆 | 有限空間 | 粉塵涉爆 | 有限空間 |
填報人: 聯系電話:
注:填報數據為累計數據。
附件4
應急管理部門執法情況匯總表
填報單位: 截至日期: 年 月 日
檢查企業 數量 (家次) | 檢查發現一般隱患數量(項) | 檢查發現重大隱患數量(項) | 下達執法文書(份) | 行政處罰(次) | 罰款 (萬元) | 責令停產整頓(家次) | 責令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臺套) | 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個) | 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個) | 納入“黑名單”(家) |
填報人: 聯系電話:
注:填報數據為累計數據。
青海省應急管理廳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