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愛國衛生條例》已由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于2021年2月26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21年4月21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4月22日
哈爾濱市愛國衛生條例
(2021年2月26日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
通過2021年4月21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推行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生活方式,預防控制疾病,提升公眾健康素養和健康水平,建設美麗、健康的哈爾濱,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政府主導、跨部門協作、全社會動員、預防為主、群防群控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的領導,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工作目標考核制度,健全與城鄉發展水平和規模相適應的愛國衛生工作機構、人員和經費保障機制。
第五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稱愛衛會)是同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轄區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市、區縣(市)愛衛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愛國衛生工作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愛國衛生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組織動員全社會參加愛國衛生活動,開展衛生創建和健康創建;
(四)協調開展重大疾病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群防群控、重大自然災害的衛生防疫工作;
(五)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愛國衛生工作;
(六)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科學研究和交流合作;
(七)受理愛國衛生建議和投訴,協調、督促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
(八)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其他工作。
市、區縣(市)愛衛會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各成員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能和愛衛會職責分工,做好愛國衛生工作。市、區縣(市)愛衛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稱愛衛辦),承擔同級愛衛會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備專(兼)職愛國衛生工作人員,在區縣(市)愛衛辦的指導下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第七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制定和實施衛生創建規劃和計劃,組織開展衛生城市、衛生街道(鄉鎮)、衛生社區(村)、衛生先進單位創建活動。市、區縣(市)愛衛會對符合標準的街道(鄉鎮)、社區(村)、單位授予相應的愛國衛生榮譽稱號。
第八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愛國衛生信息化建設,推進愛國衛生相關基礎數據在區域間、部門間共享,實現愛國衛生工作的科學決策和精細管理。
第九條 組織和個人應當繼承和發揚愛國衛生運動優良傳統,自覺參加愛國衛生活動。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確定責任人,配備衛生設施,保證室內外環境衛生達到規定標準。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贈、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愛國衛生公益活動。
第十條 每年四月、九月為愛國衛生月,全市集中開展愛國衛生主題活動,普及愛國衛生知識。每月最后一個星期五為衛生與健康行動日,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環境衛生清理、健康教育宣傳、愛國衛生志愿服務等活動。
第二章 環境衛生治理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第十一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城鄉公共環境衛生基礎設施,持續組織開展環境衛生治理。對城市老舊小區、城中村、城鄉接合部、背街小巷等的環境衛生進行重點整治。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村莊清潔行動,村民委員會可以通過制訂村規民約,組織動員村民參與庭院衛生整治和公益衛生活動,保持庭院和村莊整潔衛生。
第十二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貿市場合理布局和標準化建設,規范市場功能分區設置,按照有關規定逐步取消市場活禽交易,維護市場及周邊環境衛生。
第十三條 建筑工地應當設置硬質圍擋,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施工粉塵。建筑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工地出入口進行硬鋪裝,對駛出車輛輪胎進行沖洗,不得粘掛泥沙進入城市道路。建筑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等固體廢物,不得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竣工后應當及時拆除臨時設施、鋪裝施工場地。建筑工程施工單位應當保證工地宿舍、廚房、廁所符合衛生要求。
第十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生活垃圾設施建設,逐步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和資源化、無害化處理。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第十五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廣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塑料制品及替代產品的應用,引導組織和個人減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規范塑料廢棄物的回收、利用及處理。
第十六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準,編制城市公共廁所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改造計劃,優化公共廁所點位布局,科學確定男女廁位比例,滿足特殊人群如廁需求。
第十七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農村廁所建設改造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明確相關部門職責,推進農村衛生廁所建設和改造。農村衛生廁所應當達到無害化處理等規定標準和要求,合理選擇地點和處理模式,避開水源及其他水體,與農村生活污水治理銜接,不得對水體造成污染,不得影響村民生活。
第十八條 公共廁所應當免費開放,保證整潔衛生。鼓勵單位將廁所免費開放。舉辦大型商業、文化、體育、教育、公益等人員聚集活動,活動場所及附近公共廁所不能滿足如廁需求的,舉辦者應當設置環保移動公共廁所,按照標準做好保潔服務,并在活動結束后及時撤除。
第十九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完善供水設施建設,開展水質衛生監測,加強對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保障城鄉生活飲用水安全。
第二十條 市、區縣(市)愛衛會應當健全病媒生物監測網絡,定期進行監測,根據監測結果和危害情況,采取以環境治理為主的病媒生物綜合預防控制措施,組織開展鼠、蚊、蠅、蟑螂等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二十一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行單位責任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日常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控制病媒生物密度,避免和減少病媒生物危害的發生。無能力自行進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可以委托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專業機構進行。
第二十二條 醫院、賓館、機場、碼頭、車站、交通工具等人員集中場所和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糧庫、養殖場、農貿市場、建筑工地、公共廁所、廢品收購站、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地下管線(廊)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應當指定人員負責病媒生物的預防控制工作,設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殺設施。
第三章 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貫穿愛國衛生工作的各個環節,制定和實施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規劃,推進健康城市、健康村鎮、健康社區、健康單位、健康學校、健康家庭等建設,加強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
第二十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康知識和技能的核心信息發布制度,普及健康科學知識,向公眾提供科學、準確的健康信息。
第二十五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傳染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意外傷害等的防治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宣傳。醫療衛生機構在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時,應當對患者開展健康指導。精神衛生專業機構應當加強心理健康科普宣傳,傳播自尊自信、理性平和、樂觀積極的理念。
第二十六條 學校、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學生健康教育,加強心理輔導,培養學生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為習慣。學校應當執行國家體育鍛煉標準,保證學生在校期間的室外體育活動時間。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對工作人員進行健康教育,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健康檢查,控制職業傷害、職業病及其他相關疾病發生。
第二十七條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健康知識的公益宣傳,健康知識的宣傳應當科學、準確。
第二十八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健康步道、健康廣場、健康主題公園等全民健身設施建設。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利用冰雪資源等優勢,加大冰雪健身在全民健身活動中的比重,組織開展冰雪健身休閑娛樂活動。
第二十九條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配置規劃,分階段推廣自動體外除顫器的配置及使用,組織自動體外除顫器使用及相關急救技能培訓。機場、火車站、軌道交通站點等公共場所按照配置規劃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器,定期檢查、維護保養,保證自動體外除顫器正常工作。鼓勵組織和個人捐贈自動體外除顫器。
第三十條 市、區縣(市)愛衛會應當組織開展控煙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對煙草煙霧危害的認識,創建無煙、健康的公共環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醫務人員、教育工作者應當發揮控煙表率作用,帶頭執行有關控煙規定。
第三十一條 倡導個人樹立和踐行自我健康管理理念,掌握必備的健康知識和健康技能,提高疾病的自我防控意識。
第三十二條 個人應當養成下列文明健康的生活習慣:
(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進入公共場所時佩戴口罩;
(二)不隨地吐痰便溺,在公共場所吐痰應當用紙巾等包裹痰液放入垃圾箱內,不直接將痰液吐于公共場所的地面、墻壁、綠化帶等;
(三)正確規范洗手、室內經常通風,適量運動,規律作息;
(四)合理膳食,減油、減鹽、減糖,不濫食野生動物;
(五)居家或者外出用餐使用公筷公勺。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提供公筷公勺服務。提倡機關、企事業單位等集中用餐單位和餐飲服務提供者推行分餐制。
第四章 傳染病疫情預防控制
第三十三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鼠疫等重大傳染病疫情監測預警系統,提升監測預警能力,加強防治專業隊伍的培訓和應急演練,儲備應急物資,保證信息渠道暢通。
第三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提高重大傳染病疫情防控意識,在接診病人時注意問診和鑒別診斷,做到早發現、早診斷、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避免因漏診或者誤診造成重大傳染病疫情的傳播。
第三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傳染病疫情防控統一部署,組織、安排、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住宅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志愿者組織等有針對性地采取防控措施,做好轄區內傳染病疫情防控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傳染病疫情防控宣傳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實相關防控措施,及時收集、登記、核實、報送相關信息,做好生活服務保障工作。住宅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人民政府依法實施的防控措施,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十六條 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傳染病疫情防控相關法律法規,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組織和個人應當接受、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為防控傳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等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三十七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配備必要的防護物品、設施,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健康監測,發現異常情況按照要求及時報告,并按照有關要求組織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
第三十八條 個人應當了解傳染病疫情防控相關知識,在傳染病疫情防控期間按照防控規定科學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離,減少非必要的聚集性活動。個人未按照傳染病疫情防控規定佩戴口罩進入公共場所的,公共場所管理者可以拒絕為其提供服務。
第三十九條 航空、鐵路、軌道交通、長途客運、水路運輸、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確保機場、車站、碼頭、服務區等場所傳染病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實。
第四十條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在傳染病疫情防控期間,應當按照統一部署,準確、客觀報道疫情防控工作,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普及科學防護知識。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愛衛辦及愛衛會成員單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落實預防控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由愛衛辦對責任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未指定人員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未設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殺設施的,由愛衛辦對責任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傳染病疫情防控期間,住宅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不執行人民政府依法實施的防控措施、不配合開展相關工作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傳染病疫情防控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一)組織或者個人不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的;
(二)組織或者個人不配合依法采取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等措施的;
(三)組織或者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法律、法規對愛國衛生工作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1996年市人大常委會公布的《哈爾濱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及2004年、2010年的相關修改決定同時廢止。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4月22日
哈爾濱市愛國衛生條例
(2021年2月26日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
通過2021年4月21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推行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生活方式,預防控制疾病,提升公眾健康素養和健康水平,建設美麗、健康的哈爾濱,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政府主導、跨部門協作、全社會動員、預防為主、群防群控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的領導,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工作目標考核制度,健全與城鄉發展水平和規模相適應的愛國衛生工作機構、人員和經費保障機制。
第五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稱愛衛會)是同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轄區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市、區縣(市)愛衛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愛國衛生工作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愛國衛生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組織動員全社會參加愛國衛生活動,開展衛生創建和健康創建;
(四)協調開展重大疾病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群防群控、重大自然災害的衛生防疫工作;
(五)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愛國衛生工作;
(六)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科學研究和交流合作;
(七)受理愛國衛生建議和投訴,協調、督促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
(八)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其他工作。
市、區縣(市)愛衛會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各成員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能和愛衛會職責分工,做好愛國衛生工作。市、區縣(市)愛衛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稱愛衛辦),承擔同級愛衛會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備專(兼)職愛國衛生工作人員,在區縣(市)愛衛辦的指導下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第七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制定和實施衛生創建規劃和計劃,組織開展衛生城市、衛生街道(鄉鎮)、衛生社區(村)、衛生先進單位創建活動。市、區縣(市)愛衛會對符合標準的街道(鄉鎮)、社區(村)、單位授予相應的愛國衛生榮譽稱號。
第八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愛國衛生信息化建設,推進愛國衛生相關基礎數據在區域間、部門間共享,實現愛國衛生工作的科學決策和精細管理。
第九條 組織和個人應當繼承和發揚愛國衛生運動優良傳統,自覺參加愛國衛生活動。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確定責任人,配備衛生設施,保證室內外環境衛生達到規定標準。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贈、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愛國衛生公益活動。
第十條 每年四月、九月為愛國衛生月,全市集中開展愛國衛生主題活動,普及愛國衛生知識。每月最后一個星期五為衛生與健康行動日,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環境衛生清理、健康教育宣傳、愛國衛生志愿服務等活動。
第二章 環境衛生治理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第十一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城鄉公共環境衛生基礎設施,持續組織開展環境衛生治理。對城市老舊小區、城中村、城鄉接合部、背街小巷等的環境衛生進行重點整治。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村莊清潔行動,村民委員會可以通過制訂村規民約,組織動員村民參與庭院衛生整治和公益衛生活動,保持庭院和村莊整潔衛生。
第十二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貿市場合理布局和標準化建設,規范市場功能分區設置,按照有關規定逐步取消市場活禽交易,維護市場及周邊環境衛生。
第十三條 建筑工地應當設置硬質圍擋,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施工粉塵。建筑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工地出入口進行硬鋪裝,對駛出車輛輪胎進行沖洗,不得粘掛泥沙進入城市道路。建筑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等固體廢物,不得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竣工后應當及時拆除臨時設施、鋪裝施工場地。建筑工程施工單位應當保證工地宿舍、廚房、廁所符合衛生要求。
第十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生活垃圾設施建設,逐步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和資源化、無害化處理。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第十五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廣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塑料制品及替代產品的應用,引導組織和個人減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規范塑料廢棄物的回收、利用及處理。
第十六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準,編制城市公共廁所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改造計劃,優化公共廁所點位布局,科學確定男女廁位比例,滿足特殊人群如廁需求。
第十七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農村廁所建設改造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明確相關部門職責,推進農村衛生廁所建設和改造。農村衛生廁所應當達到無害化處理等規定標準和要求,合理選擇地點和處理模式,避開水源及其他水體,與農村生活污水治理銜接,不得對水體造成污染,不得影響村民生活。
第十八條 公共廁所應當免費開放,保證整潔衛生。鼓勵單位將廁所免費開放。舉辦大型商業、文化、體育、教育、公益等人員聚集活動,活動場所及附近公共廁所不能滿足如廁需求的,舉辦者應當設置環保移動公共廁所,按照標準做好保潔服務,并在活動結束后及時撤除。
第十九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完善供水設施建設,開展水質衛生監測,加強對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保障城鄉生活飲用水安全。
第二十條 市、區縣(市)愛衛會應當健全病媒生物監測網絡,定期進行監測,根據監測結果和危害情況,采取以環境治理為主的病媒生物綜合預防控制措施,組織開展鼠、蚊、蠅、蟑螂等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二十一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行單位責任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日常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控制病媒生物密度,避免和減少病媒生物危害的發生。無能力自行進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可以委托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專業機構進行。
第二十二條 醫院、賓館、機場、碼頭、車站、交通工具等人員集中場所和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糧庫、養殖場、農貿市場、建筑工地、公共廁所、廢品收購站、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地下管線(廊)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應當指定人員負責病媒生物的預防控制工作,設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殺設施。
第三章 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貫穿愛國衛生工作的各個環節,制定和實施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規劃,推進健康城市、健康村鎮、健康社區、健康單位、健康學校、健康家庭等建設,加強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
第二十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康知識和技能的核心信息發布制度,普及健康科學知識,向公眾提供科學、準確的健康信息。
第二十五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傳染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意外傷害等的防治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宣傳。醫療衛生機構在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時,應當對患者開展健康指導。精神衛生專業機構應當加強心理健康科普宣傳,傳播自尊自信、理性平和、樂觀積極的理念。
第二十六條 學校、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學生健康教育,加強心理輔導,培養學生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為習慣。學校應當執行國家體育鍛煉標準,保證學生在校期間的室外體育活動時間。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對工作人員進行健康教育,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健康檢查,控制職業傷害、職業病及其他相關疾病發生。
第二十七條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健康知識的公益宣傳,健康知識的宣傳應當科學、準確。
第二十八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健康步道、健康廣場、健康主題公園等全民健身設施建設。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利用冰雪資源等優勢,加大冰雪健身在全民健身活動中的比重,組織開展冰雪健身休閑娛樂活動。
第二十九條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配置規劃,分階段推廣自動體外除顫器的配置及使用,組織自動體外除顫器使用及相關急救技能培訓。機場、火車站、軌道交通站點等公共場所按照配置規劃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器,定期檢查、維護保養,保證自動體外除顫器正常工作。鼓勵組織和個人捐贈自動體外除顫器。
第三十條 市、區縣(市)愛衛會應當組織開展控煙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對煙草煙霧危害的認識,創建無煙、健康的公共環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醫務人員、教育工作者應當發揮控煙表率作用,帶頭執行有關控煙規定。
第三十一條 倡導個人樹立和踐行自我健康管理理念,掌握必備的健康知識和健康技能,提高疾病的自我防控意識。
第三十二條 個人應當養成下列文明健康的生活習慣:
(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進入公共場所時佩戴口罩;
(二)不隨地吐痰便溺,在公共場所吐痰應當用紙巾等包裹痰液放入垃圾箱內,不直接將痰液吐于公共場所的地面、墻壁、綠化帶等;
(三)正確規范洗手、室內經常通風,適量運動,規律作息;
(四)合理膳食,減油、減鹽、減糖,不濫食野生動物;
(五)居家或者外出用餐使用公筷公勺。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提供公筷公勺服務。提倡機關、企事業單位等集中用餐單位和餐飲服務提供者推行分餐制。
第四章 傳染病疫情預防控制
第三十三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鼠疫等重大傳染病疫情監測預警系統,提升監測預警能力,加強防治專業隊伍的培訓和應急演練,儲備應急物資,保證信息渠道暢通。
第三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提高重大傳染病疫情防控意識,在接診病人時注意問診和鑒別診斷,做到早發現、早診斷、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避免因漏診或者誤診造成重大傳染病疫情的傳播。
第三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傳染病疫情防控統一部署,組織、安排、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住宅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志愿者組織等有針對性地采取防控措施,做好轄區內傳染病疫情防控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傳染病疫情防控宣傳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實相關防控措施,及時收集、登記、核實、報送相關信息,做好生活服務保障工作。住宅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人民政府依法實施的防控措施,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十六條 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傳染病疫情防控相關法律法規,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組織和個人應當接受、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為防控傳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等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三十七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配備必要的防護物品、設施,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健康監測,發現異常情況按照要求及時報告,并按照有關要求組織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
第三十八條 個人應當了解傳染病疫情防控相關知識,在傳染病疫情防控期間按照防控規定科學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離,減少非必要的聚集性活動。個人未按照傳染病疫情防控規定佩戴口罩進入公共場所的,公共場所管理者可以拒絕為其提供服務。
第三十九條 航空、鐵路、軌道交通、長途客運、水路運輸、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確保機場、車站、碼頭、服務區等場所傳染病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實。
第四十條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在傳染病疫情防控期間,應當按照統一部署,準確、客觀報道疫情防控工作,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普及科學防護知識。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愛衛辦及愛衛會成員單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落實預防控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由愛衛辦對責任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未指定人員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未設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殺設施的,由愛衛辦對責任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傳染病疫情防控期間,住宅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不執行人民政府依法實施的防控措施、不配合開展相關工作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傳染病疫情防控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一)組織或者個人不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的;
(二)組織或者個人不配合依法采取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等措施的;
(三)組織或者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法律、法規對愛國衛生工作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1996年市人大常委會公布的《哈爾濱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及2004年、2010年的相關修改決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