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衛生執法監督總隊:
你單位《關于申請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作為企業標準備案資料的請示》(川衛監總發[2011]47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依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九條、《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同意新辦食品生產企業將有效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視同《營業執照》作為企業標準備案的申報資料。備案后,應在備案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文本》上注明:“企業未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有效期內辦理工商登記并取得《營業執照》,該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自動失效”。
此復。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