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加強我區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強化和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構建高效有序的安全生產監管模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標準、規范,按照《自治區安委辦關于印發<廣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分類級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桂安委辦〔2016〕20號)的要求,自治區安全監管局制定了《全區危險化學品企業分類分級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局。
聯系人:監管三處,張志明;聯系電話:0771-5659089
電子郵箱:lxr-2000@163.com
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28日
全區危險化學品企業分類分級監督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管理,強化和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構建高效有序的安全生產監管模式,提高安全生產監管效能,鼓勵企業守法自律,推進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標準、規范,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全區范圍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企業的分類分級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是指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化工企業。
第三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分類分級監督管理是指將危險化學品企業按照企業的危險性大小進行分類,并將每一類企業根據安全生產條件和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劃分等級,針對不同等級的企業實施有針對性的、差異化的監督管理,建立按類分級、按級監管的安全生產監管模式。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分類按照企業的危險性大小分為A、B、C三類。
第五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分級實行四個等級,將A、B類企業分別劃分為優、良、中、差四個等級,對應藍、綠、黃、紅四種顏色。C類紙面辦公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暫不納入分級管理。
第六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分類分級監督管理實行屬地監管、按標評定、分類指導、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劃分
第七條 對全區 危險化學品企業監督檢查工作,根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5號)以及自治區安全監管局《關于調整保留、下放、取消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的通知》(桂安監管法規〔2016〕9號)有關行政審批實施權限、自治區安全監管局《關于<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實施有關問題的通知》(桂安監管三[2011]36號)(以下簡稱:《兩個通知》)有關重大危險源分級監管要求分級負責,其余企業原則上由屬地縣(區、市)安全監管局負責。
第八條 自治區安全監管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區危險化學品企業分類分級監督管理工作,對全區危險化學品企業進行分類、對企業分類適時進行調整、對全區危險化學品企業分級情況進行抽查,并對企業開展安全檢查和重點抽查(以涉及一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企業為主)。
第九條 設區市安全監管局負責本轄區內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分類分級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轄區內企業分級、反饋結果、按時對企業分級情況進行調整、建立分類分級監管臺賬,對所轄縣(區、市)危險化學品企業分級情況進行抽查,按照第七條的要求規定對本轄區內危險化學品企業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每年1月底將本轄區內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分類分級情況書面報送自治區安全監管局。
縣(區、市)安全監管局負責本轄區內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分類分級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轄區內企業分級、反饋結果、按時對企業分級情況進行調整、建立分類分級監管臺賬,按照第七條的要求規定對本轄區內危險化學品企業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每年12月底將本轄區內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分類分級情況書面報送所在設區市安全監管局。
第三章 分類分級標準
第十條 企業分類標準:
(一)A類企業:具有危險化工工藝或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企業;
(二)B類企業:除A類企業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以及帶有儲存的經營企業;
(三)C類企業:紙面辦公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第十一條 企業分級標準:
優等企業:危險化學品安全標準化一級企業;良等企業:危險化學品安全標準化二級企業;中等企業:危險化學品安全標準化三級企業;差等企業:未獲得危險化學品安全標準化認定的企業。
第十二條 企業在一年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定級直接定為差級:
(一)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發生2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發生重大社會影響事故的。
第四章 分級程序
第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按照《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等相關標準自行組織評分。
第十四條 設區市、縣(區、市)安全監管局組織有關專家,根據企業自評得分,參照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分數進行復核,結合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體系運行情況、安全管理及操作人員總體情況、企業工藝設備及自動化安全技術裝備等情況綜合進行評定,并確定等級。
第十五條 設區市、縣(區、市)安全監管局應在確定危險化學品企業評定等級后1個月內向企業反饋,并向自治區安全監管局上報分級結果。
第十六條 新設立或改建、擴建的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自其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納入分類分級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已納入危險化學品企業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危險化學品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企業提出申請或者設區市、縣(區、市)安全監管局同意后,可退出分類分級監督管理。
(一)依法被吊銷工商營業執照或者被注銷登記的;
(二)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解散的;
(三)被依法通告注銷相關危險化學品許可證書的;
(四)被依法責令關閉或者予以取締的;
(五)歇業、停止生產經營活動或轉產退出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滿3個月的。
第五章 分類分級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 自治區安全監管局將根據國家及全區安全監管總體情況和需要,適時對企業分類標準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 初次定級后,設區市、縣(區、市)安全監管局應以一年為周期,對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分級情況進行全面復核調整,特殊情況下,設區市、縣(區、市)安全監管局可根據需要或依企業申請隨時進行復核調整,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將企業分級調整結果反饋企業,并上報市安全監管局。
第二十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生產工藝、安全生產條件、及安全管理水平等發生變化時,應在三個月內,主動向所在設區市、縣(區、市)安全監管局提出申請,重新進行分類或分級。
第二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未發生工傷死亡事故或者未受到安全生產行政處罰,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其安全生產評級予以升級:
(一)企業完成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達標的,可直接調整為優等;
(二)企業完成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達標的,可直接調整為良等;
(三)企業在自動化系統改造和安全設計診斷工作中成果突出,得到所在設區市、縣(區、市)安全監管局同意的,可上調一個等級;
(四)企業被評為設區市、縣(區、市)級以上安全生產榮譽稱號的,可上調一個等級。
第二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對其安全生產評級予以降低一個等級:
(一)當年發生死亡安全生產事故;
(二)一年內由于隱患整改不合格,受到2次以上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的。
第二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評定等級被給予升級的,一年內只能升級一次;被給予降級的,一年內不得予以升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安全生產分級評定結果,對危險化學品企業實施有針對性的、差異化的管理。優等企業,以自我管理為主;良等企業,以自我管理為主,安全監管部門抽查督促為輔;中等企業,作為重點監管和整治提升對象;差等企業,應限期整改提升,逾期仍無法整改達到中等以上的,應報請當地政府關閉或轉產。
第二十五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根據企業分類分級情況以及季節特性、行業特點和重點工作情況,制定本部門執法檢查計劃,并結合專項檢查和隨機抽查,確定不同評定級別危險化學品企業的監督檢查頻次,并加強對重點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檢查頻次一般不低于以下規定:
(一)優、良等企業,由所在地設區市、縣(區、市)安全監管局安排每年不少于1次的安全檢查。
(二)中等企業,由所在地設區市、縣(區、市)安全監管局安排每半年不少于1次的安全檢查,并由企業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安全自查,技術力量不足的企業應外聘專家。
(三)差等企業,由所在地設區市、縣(區、市)安全監管局安排每年不少于4次的安全檢查,并由企業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每季度年不少于一次的安全自查,技術力量不足的企業應外聘專家。
(四)自治區安全監管局對涉及一級重大危險源的企業安排每年不少于1次的安全檢查;并對A類企業按照不同等級安排不同比例的抽查,優、良等企業每年抽查不少于10%,中等企業每年抽查不少于20%,差等企業按照每年抽查不少于50%。
第二十六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分級監管工作臺帳和監督檢查基本管理臺帳。設區市、縣(市、區)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一企一檔”的要求建立轄區內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監督檢查基礎檔案。
第二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不得以降低安全生產評定分級代替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分類分級監督管理要與企業安全隱患自查自報工作相結合,實行企業安全生產情況定期報告。
(一)A類企業應定期向所在地設區市、縣(區、市)安全監管局上報企業安全生產情況,同時抄報自治區安全監管局;
(二)B類企業應定期向所在地設區市、縣(區、市)安全監管局上報企業安全生產情況。
第二十九條 企業安全生產及隱患自查自報情況上報周期根據企業分級情況決定并至少保證以下上報周期:
(一)優等企業每年一報;
(二)良等企業每半年一報;
(三)中等企業每季度一報;
(四)差等企業每月一報。
第三十條 企業安全生產及隱患自查自報情況報告內容:
(一)周期內企業安全生產的總體情況(包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部署情況,主要工作以及落實情況);
(二)周期內企業安全隱患自查自報及排查治理情況;
(三)周期內企業建設項目實施情況;
(四)周期內企業主要設備、設施運行及檢測檢驗情況;
(五)周期內人員培訓教育及人員變動情況;
(六)周期內企業改變生產工藝、設備設施、安全措施以及擴大生產經營規模等安全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情況;
(七)周期內企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情況。
為全面加強我區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強化和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構建高效有序的安全生產監管模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標準、規范,按照《自治區安委辦關于印發<廣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分類級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桂安委辦〔2016〕20號)的要求,自治區安全監管局制定了《全區危險化學品企業分類分級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局。
聯系人:監管三處,張志明;聯系電話:0771-5659089
電子郵箱:lxr-2000@163.com
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28日
全區危險化學品企業分類分級監督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管理,強化和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構建高效有序的安全生產監管模式,提高安全生產監管效能,鼓勵企業守法自律,推進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標準、規范,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全區范圍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企業的分類分級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是指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化工企業。
第三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分類分級監督管理是指將危險化學品企業按照企業的危險性大小進行分類,并將每一類企業根據安全生產條件和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劃分等級,針對不同等級的企業實施有針對性的、差異化的監督管理,建立按類分級、按級監管的安全生產監管模式。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分類按照企業的危險性大小分為A、B、C三類。
第五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分級實行四個等級,將A、B類企業分別劃分為優、良、中、差四個等級,對應藍、綠、黃、紅四種顏色。C類紙面辦公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暫不納入分級管理。
第六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分類分級監督管理實行屬地監管、按標評定、分類指導、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劃分
第七條 對全區 危險化學品企業監督檢查工作,根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5號)以及自治區安全監管局《關于調整保留、下放、取消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的通知》(桂安監管法規〔2016〕9號)有關行政審批實施權限、自治區安全監管局《關于<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實施有關問題的通知》(桂安監管三[2011]36號)(以下簡稱:《兩個通知》)有關重大危險源分級監管要求分級負責,其余企業原則上由屬地縣(區、市)安全監管局負責。
第八條 自治區安全監管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區危險化學品企業分類分級監督管理工作,對全區危險化學品企業進行分類、對企業分類適時進行調整、對全區危險化學品企業分級情況進行抽查,并對企業開展安全檢查和重點抽查(以涉及一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企業為主)。
第九條 設區市安全監管局負責本轄區內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分類分級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轄區內企業分級、反饋結果、按時對企業分級情況進行調整、建立分類分級監管臺賬,對所轄縣(區、市)危險化學品企業分級情況進行抽查,按照第七條的要求規定對本轄區內危險化學品企業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每年1月底將本轄區內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分類分級情況書面報送自治區安全監管局。
縣(區、市)安全監管局負責本轄區內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分類分級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轄區內企業分級、反饋結果、按時對企業分級情況進行調整、建立分類分級監管臺賬,按照第七條的要求規定對本轄區內危險化學品企業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每年12月底將本轄區內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分類分級情況書面報送所在設區市安全監管局。
第三章 分類分級標準
第十條 企業分類標準:
(一)A類企業:具有危險化工工藝或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企業;
(二)B類企業:除A類企業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以及帶有儲存的經營企業;
(三)C類企業:紙面辦公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第十一條 企業分級標準:
優等企業:危險化學品安全標準化一級企業;良等企業:危險化學品安全標準化二級企業;中等企業:危險化學品安全標準化三級企業;差等企業:未獲得危險化學品安全標準化認定的企業。
第十二條 企業在一年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定級直接定為差級:
(一)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發生2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發生重大社會影響事故的。
第四章 分級程序
第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按照《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等相關標準自行組織評分。
第十四條 設區市、縣(區、市)安全監管局組織有關專家,根據企業自評得分,參照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分數進行復核,結合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體系運行情況、安全管理及操作人員總體情況、企業工藝設備及自動化安全技術裝備等情況綜合進行評定,并確定等級。
第十五條 設區市、縣(區、市)安全監管局應在確定危險化學品企業評定等級后1個月內向企業反饋,并向自治區安全監管局上報分級結果。
第十六條 新設立或改建、擴建的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自其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納入分類分級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已納入危險化學品企業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危險化學品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企業提出申請或者設區市、縣(區、市)安全監管局同意后,可退出分類分級監督管理。
(一)依法被吊銷工商營業執照或者被注銷登記的;
(二)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解散的;
(三)被依法通告注銷相關危險化學品許可證書的;
(四)被依法責令關閉或者予以取締的;
(五)歇業、停止生產經營活動或轉產退出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滿3個月的。
第五章 分類分級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 自治區安全監管局將根據國家及全區安全監管總體情況和需要,適時對企業分類標準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 初次定級后,設區市、縣(區、市)安全監管局應以一年為周期,對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分級情況進行全面復核調整,特殊情況下,設區市、縣(區、市)安全監管局可根據需要或依企業申請隨時進行復核調整,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將企業分級調整結果反饋企業,并上報市安全監管局。
第二十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生產工藝、安全生產條件、及安全管理水平等發生變化時,應在三個月內,主動向所在設區市、縣(區、市)安全監管局提出申請,重新進行分類或分級。
第二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未發生工傷死亡事故或者未受到安全生產行政處罰,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其安全生產評級予以升級:
(一)企業完成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達標的,可直接調整為優等;
(二)企業完成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達標的,可直接調整為良等;
(三)企業在自動化系統改造和安全設計診斷工作中成果突出,得到所在設區市、縣(區、市)安全監管局同意的,可上調一個等級;
(四)企業被評為設區市、縣(區、市)級以上安全生產榮譽稱號的,可上調一個等級。
第二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對其安全生產評級予以降低一個等級:
(一)當年發生死亡安全生產事故;
(二)一年內由于隱患整改不合格,受到2次以上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的。
第二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評定等級被給予升級的,一年內只能升級一次;被給予降級的,一年內不得予以升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安全生產分級評定結果,對危險化學品企業實施有針對性的、差異化的管理。優等企業,以自我管理為主;良等企業,以自我管理為主,安全監管部門抽查督促為輔;中等企業,作為重點監管和整治提升對象;差等企業,應限期整改提升,逾期仍無法整改達到中等以上的,應報請當地政府關閉或轉產。
第二十五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根據企業分類分級情況以及季節特性、行業特點和重點工作情況,制定本部門執法檢查計劃,并結合專項檢查和隨機抽查,確定不同評定級別危險化學品企業的監督檢查頻次,并加強對重點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檢查頻次一般不低于以下規定:
(一)優、良等企業,由所在地設區市、縣(區、市)安全監管局安排每年不少于1次的安全檢查。
(二)中等企業,由所在地設區市、縣(區、市)安全監管局安排每半年不少于1次的安全檢查,并由企業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安全自查,技術力量不足的企業應外聘專家。
(三)差等企業,由所在地設區市、縣(區、市)安全監管局安排每年不少于4次的安全檢查,并由企業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每季度年不少于一次的安全自查,技術力量不足的企業應外聘專家。
(四)自治區安全監管局對涉及一級重大危險源的企業安排每年不少于1次的安全檢查;并對A類企業按照不同等級安排不同比例的抽查,優、良等企業每年抽查不少于10%,中等企業每年抽查不少于20%,差等企業按照每年抽查不少于50%。
第二十六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分級監管工作臺帳和監督檢查基本管理臺帳。設區市、縣(市、區)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一企一檔”的要求建立轄區內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監督檢查基礎檔案。
第二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不得以降低安全生產評定分級代替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分類分級監督管理要與企業安全隱患自查自報工作相結合,實行企業安全生產情況定期報告。
(一)A類企業應定期向所在地設區市、縣(區、市)安全監管局上報企業安全生產情況,同時抄報自治區安全監管局;
(二)B類企業應定期向所在地設區市、縣(區、市)安全監管局上報企業安全生產情況。
第二十九條 企業安全生產及隱患自查自報情況上報周期根據企業分級情況決定并至少保證以下上報周期:
(一)優等企業每年一報;
(二)良等企業每半年一報;
(三)中等企業每季度一報;
(四)差等企業每月一報。
第三十條 企業安全生產及隱患自查自報情況報告內容:
(一)周期內企業安全生產的總體情況(包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部署情況,主要工作以及落實情況);
(二)周期內企業安全隱患自查自報及排查治理情況;
(三)周期內企業建設項目實施情況;
(四)周期內企業主要設備、設施運行及檢測檢驗情況;
(五)周期內人員培訓教育及人員變動情況;
(六)周期內企業改變生產工藝、設備設施、安全措施以及擴大生產經營規模等安全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情況;
(七)周期內企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