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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生產經營食品品種的公告(滬府發〔2013〕70號)

   2013-09-29 612
核心提示:  為防止疾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風險,現就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公告如下:  一、禁止生產經營《中華人民共
   為防止疾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風險,現就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公告如下: 
  一、禁止生產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第十三條以及國家有關部門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二、禁止生產經營毛蚶、泥蚶、魁蚶等蚶類,熗蝦和死的黃鱔、甲魚、烏龜、河蟹、蟛蜞、螯蝦和死的貝殼類水產品。
 
  三、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禁止生產經營醉蝦、醉蟹、醉蟛蜞、咸蟹。
 
  四、禁止在商場、超市、菜市場、商品交易市場和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加工制售一礬海蜇、二礬海蜇。
 
  五、禁止在流通環節和餐飲服務環節經營自行添加亞硝酸鹽加工的食品,以及未經許可自行加工的醉蝦、醉蟹、醉蟛蜞、咸蟹和醉泥螺。
 
  六、禁止食品攤販經營生食水產品、生魚片、涼拌菜、色拉等生食類食品,不經加熱處理的改刀熟食,以及現榨飲料、現制乳制品和裱花蛋糕。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公告規定,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處理;食品攤販違反本公告規定,經營禁止經營的食品的,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照《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處理。
 
  農業、工商、城管執法、公安、交通運輸、衛生計生、商務等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發現違反本公告規定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先行勸阻,并通知或者移送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法處理。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違反本公告規定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可以撥打食品安全投訴舉報電話12331進行舉報,經查證屬實的,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本公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5日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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