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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江西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規范履職工作指引》的通知 (贛安辦字〔2025〕56號)

   2025-05-22 331
核心提示:為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規范履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江西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等規定,制定如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規范履職工作指引。

各設區市、贛江新區安全生產議事協調機構,省安委會各成員單位,中央駐贛和省屬企業:

現將《江西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規范履職工作指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督促指導落實。

江西省安委會辦公室

2025年5月12日

江西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規范履職工作指引

為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規范履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江西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等規定,制定如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規范履職工作指引。

一、主要職責

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七項職責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組織或者參與擬訂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涵蓋《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六條所規定的制度內容。

2.組織或者參與擬訂的安全操作規程,具備切實可行的操作性與安全性,為生產經營作業活動提供可靠的操作依據。

3.組織或者參與擬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切實增強預案的有效性、針對性和操作性,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現有效銜接。

4.一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立即啟動相應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迅速組織實施搶險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避免產生次生、衍生災害事故,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5.組織擬訂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或參與人事培訓部門擬定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擬訂的計劃應緊密貼合本單位安全生產實際,覆蓋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車間班組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人員、新上崗人員等全體從業人員,確保全員接受系統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6.組織實施教育和培訓計劃,詳細、準確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建立規范、完善的教育和培訓檔案。

7.掌握教育和培訓計劃的實施進展動態,定期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計劃實施情況。

(三)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8.推動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督促本單位有關業務部門落實對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和登記建檔,采取切實有效的管控措施,并定期進行檢查、檢測、評估。

9.現場檢查中發現危險源未按照規定辨識、評估和管控的,會同或督促相關業務部門立即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10.精心組織實施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確保達到預期效果,使業務部門及從業人員熟悉事故發生后的現場搶救流程、人員聯絡方式、應急方法以及應采取的技術措施和程序,提高從業人員的應急處置能力。

11.積極配合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的區域應急演練,做好應急演練的相關工作。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12.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風險分布、危害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等實際情況,制定科學合理的檢查工作計劃,明確檢查對象、任務和頻次。對于安全風險高、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重點區域,應適當加大檢查頻次,確保事故隱患及時發現和消除。

13.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應當要求立即整改或排除;不能立即整改或排除的,要求暫時停止作業或施工,責令有關業務部門、車間、班組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如果有可能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健康的,應當立即采取撤離從業人員到安全地點的措施;對于逾期未整改的,應及時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檢查及處理情況應如實記錄在案,以便追溯和分析。

14.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15.排查事故隱患的過程中,發現本單位在安全生產管理、技術、裝備、人員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及時提出改進的建議,相關建議應具有科學性、針對性、有效性。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16.將從業人員“三違”行為記錄納入安全生產獎懲的內容,依法依規進行嚴肅處理。對于經常違規的人員,應重新安排其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促使其提高安全意識和遵守規章制度的自覺性。

17.對在長期安全作業、提出安全生產合理化建議、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向本單位報告發現的事故隱患經查證屬實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從業人員給予獎勵。

18.重點對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有限空間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進行抽查監督。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19.按照“三管三必須”原則,確保安全生產整改措施落實責任到相關業務部門和責任人。

20.加強對業務主管部門落實安全生產整改措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業務主管部門未按照規定落實整改措施,應責令立即改正并及時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

二、履職保障

(一)職務任免。生產經營單位應就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印發正式文件并存檔。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二)待遇保障。生產經營單位應保障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并保證其開展工作應具備的條件,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職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鼓勵生產經營單位給予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高于同級其他崗位管理人員的待遇。

(三)能力提升。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四)人員配備。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滿足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具體按照《江西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應當明確機構負責人和專門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

三、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后果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清單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責令其改正及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地區: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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