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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實施意見》《石家莊市信用服務行業管理暫行辦法》《石家莊市企業信用評級標準(試行)》的通知(石政辦發〔2016〕70號)

   2017-01-26 646
核心提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正定新區、循環化工業園區和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正定新區、循環化工業園區和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實施意見》《石家莊市信用服務行業管理暫行辦法》《石家莊市企業信用評級標準(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1月15日
 
  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實施意見
 
  為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發揮政府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示范帶頭作用,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機制,加強對誠實守信行為的褒揚和激勵,對違法失信行為的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經濟秩序,按照國務院、省政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4—2020年)》《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關于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等文件和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中央編辦《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若干意見的通知》要求,現就我市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提出如下意見:
 
  一、主要任務
 
  (一)健全信用政策標準。加快研究出臺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公開和使用,以及信用聯合獎懲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研究制定信用信息采集、存儲、共享、公開、使用和信用評價、信用分類管理等標準。確定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設規范,統一數據格式、數據接口等技術標準。
 
  (二)健全市場主體的信用記錄。信用記錄是全市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依法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或掌握的有關信用狀況的數據、資料以及信用服務機構依法采集、整理、加工和保存的在市場交易和社會交往活動中形成的信用信息。信用記錄的查詢渠道包括“信用石家莊”“信用河北”“信用中國”、各級政府采購網和市政府各部門網站。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相關證據應與其他辦理行政管理事項所需文件一并保存。
 
  (三)健全信用信息歸集、查詢、公示機制。各地各部門要采取有效方式,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或掌握的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進行匯總、整合,并按規定向市社會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平臺推送并及時更新,充分發揮市社會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平臺的查詢公示、協同辦公、聯合懲戒的作用,實現全市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共享共用。各類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信息要按照規定在7個工作日內通過本地本部門、“信用石家莊”、市政府網站進行公開公示。完善司法機關在“信用石家莊”網站公示司法判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信用信息。
 
  (四)健全褒揚和激勵誠信行為機制
 
  1?選樹誠信典型,規范“紅名單”制度。各地各部門和各行業協會商會要研究制定或修訂完善本部門本行業誠信典型認定或評價標準,建立“紅名單”制度,依法依規對誠信典型實施聯合激勵政策,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環境保護、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商業經營、志愿服務、稅費繳納等重點領域,每年要樹立一批講信用、重信譽,誠信經營的典型企業和個人。
 
  2?優先提供資金政策支持。各地各部門在辦理財政資金補助、政府采購、政府投資工程建設、出讓土地使用權、國有資產產權交易、落實稅收優惠政策、金融監督管理、資質審核認定、評優評級等行政管理事項時優先考慮誠信市場主體。在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提倡依法依規對誠信市場主體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引導金融、商業銷售等市場服務機構提供優惠政策和便利服務,降低誠信市場主體交易成本。在教育、就業、創業、社會保障等領域對誠信個人給予重點支持和優先便利。
 
  3?優化行政監管檢查。各地各部門應根據監管對象的信用記錄和信用評價分類,注重運用大數據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為誠信市場主體提供便利化服務。對符合一定條件的誠信市場主體,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優化檢查頻次。
 
  4?探索實行行政審批便利措施。各地各部門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對誠信典型和連續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的行政相對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綠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對符合條件的行政相對人,除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報材料不齊備的,如其書面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應先行受理,加快辦理進度。
 
  5?加強宣傳推介。各地各部門應將誠信市場主體及其優良信用信息及時在本地本部門和“信用石家莊”網站進行公示,在會展、銀企對接等活動中重點推介誠信企業,讓信用成為市場配置資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導征信機構加強對市場主體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誠信問題反映較為集中的行業領域,對守信者加大激勵性評分比重。推動行業協會商會加強誠信建設和行業自律,開展信用評級評價,表彰誠信會員。
 
  (五)健全約束和懲戒失信行為機制
 
  1?明確嚴重失信行為,規范“黑名單”制度。各地各部門和各行業協會商會要研究制定或修訂完善本部門本行業嚴重失信行為認定或評價標準,建立“黑名單”制度。嚴重失信行為主要包括:大氣污染、生態環境、食品藥品、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強制性產品認證等領域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失信行為;涉及賄賂、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惡意拖欠貨款或服務費、惡意欠薪、惡意欠繳社會保險費、拒不依法參保、拖欠農民工工資、非法集資、合同欺詐、計量作弊及欺騙、傳銷、無證照經營、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和故意侵犯知識產權、出借和借用資質投標、圍標串標、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或證券期貨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破壞網絡空間傳播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失信行為;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作出判決或決定后,當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等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失信行為;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拒絕、逃避兵役,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征用或者阻礙對被征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等行為;在去產能過程中惡意阻擾、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的失信行為;在項目申報、資格認定中故意提供備案、土地、環評、知識產權、貸款合同等虛假文件和虛假證明,騙取政府專項資金支持的失信行為。
 
  2?加強行政性約束和懲戒。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從嚴控制生產許可證發放,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準,限制股票發行上市融資或發行債券,限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融資,限制發起設立或參股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創業投資公司、互聯網融資平臺等機構,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等。嚴格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對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等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及時撤銷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股東等人員的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3?加強司法性約束和懲戒。加強失信違法案件移交機制和執法聯動機制建設,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加大對信用信息系統的查詢應用力度,依法追究失信違法者的民事或刑事責任。引導誠信訴訟,加強對虛假訴訟的識別和打擊,依法追究虛假訴訟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加大裁判文書執行力度,保護守信者的正當權益。建立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機制。
 
  4?加強市場性約束和懲戒。對企事業單位嚴重失信行為,在記入企事業單位信用記錄的同時,記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人員的個人信用記錄。在對失信企事業單位進行聯合懲戒的同時,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員采取相應的聯合懲戒措施。對法院已判決生效、對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嚴重失信主體實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購買不動產、乘坐飛機、乘坐高等級列車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級以上賓館及其他高消費行為等措施。引導商業銀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定價原則,對嚴重失信主體提高貸款利率和財產保險費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薦、承銷、保險等服務。
 
  5?加強行業性約束和懲戒。引導行業協會商會完善行業內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機制,將嚴重失信行為記入會員信用檔案。鼓勵行業協會商會與有資質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合作,開展會員企業信用等級評價。支持行業協會商會按照行業標準、行規、行約等,視情節輕重對失信會員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予接納、勸退等懲戒措施。
 
  6?加強社會性約束和懲戒。建立完善失信舉報制度,鼓勵公眾舉報企業和個人嚴重失信行為,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支持有關社會組織依法對污染環境、侵害消費者或公眾投資者合法權益等群體性侵權行為提起公益訴訟。
 
  (六)健全信用聯合獎懲觸發響應機制。各有關部門是本部門本領域信用聯合獎懲的發起部門,要依法依規明確信用聯合獎懲的具體事項,建立本地本部門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清單,確定本部門本領域激勵和懲戒對象,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信用聯合獎懲措施。同級政府有關部門為實施部門,負責對有關失信主體采取相應的信用聯合獎懲措施。
 
  (七)健全信用修復機制。懲戒措施發起部門和實施部門要依法依規建立健全本部門信用修復機制,確定各類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期限,明確信用修復規則和辦理程序。各地各部門在收到失信市場主體的信用修復申請后,要認真組織核查,符合修復要求的,按有關規定進行信用修復,并及時將修復結果推送至市社會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平臺。失信市場主體信用修復結果生效后,有關部門或社會組織對該市場主體采取的失信懲戒措施應予以解除。
 
  (八)健全信用主體權益保護機制。各地各部門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異議、投訴管理制度及操作細則,切實保障信用主體權益。在收到市場主體異議申請或投訴后,信息提供單位要在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核實,經核實信息有誤的應及時更正或撤銷,核實無誤的繼續執行。核實結果及時向申請或投訴人反饋,同時推送至市社會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平臺。信息核實期間暫不執行聯合懲戒措施。因錯誤實施聯合懲戒措施損害有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積極采取措施恢復其信譽、消除不良影響。
 
  (九)健全應用信用平臺協同辦公機制。各地各部門要按照要求,在日常辦理行政管理事項時查詢和應用市社會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平臺公示的各類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并對涉及本部門本行業的嚴重失信行為主體、誠信典型、連續3年無不良信用記錄行政相對人依法依規實施聯合獎懲措施。
 
  (十)健全信用報告內容標準。信用報告是信用服務機構依據國家、省、市企業信用評級標準和業務規范,在全面采集、調查、核實企業信用信息的基礎上,多維度綜合分析、評定企業信用等級的活動。信用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三年內生產經營活動的總體信用狀況,以及對其技術水平、設備條件、人力資源、資金實力進行綜合評定得出的信用能力、信用風險的說明和提示。
 
  二、使用領域
 
  (一)財政資金補助。將申報主體的信用記錄、信用報告作為申請財政資金補助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之一,對選樹為誠信典型或信用狀況良好的申報主體優先給予資金補助,對被確定為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申報主體,不納入資金補助范圍(社會福利扶貧資金除外)。
 
  (二)政府采購。將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的信用記錄、信用報告作為參與政府采購招投標資格審查、評標的重要依據之一,對選樹為誠信典型或信用狀況良好的供應商在評審環節給予加分支持,對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及其他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供應商,應當拒絕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三)政府投資工程建設。將施工單位及材料供應商的信用記錄、信用報告作為參與政府投資工程建設資格審查、評標的重要依據之一,采取招投標活動中嵌入信用等級準入和信用加分標準的方式,規范招投標行為。
 
  (四)采用招投標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要求投標企業提供信用報告,作為其開發能力和資質審查、評標的重要依據之一。
 
  (五)國有資產產權交易。將受讓人的信用報告作為受讓人資格審查重要依據之一,對于未提供信用報告或信用檔案中有失信信息記錄的企業,不列入受讓人候選名單。
 
  (六)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在落實有關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節能減排、招商引資、科技創新等稅收優惠政策時,應審查企業信用狀況,優先支持被選樹為誠信典型或信用狀況良好的企業發展。
 
  (七)金融監督管理。在申請開設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和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輔導監管等金融工作中應用企業信用報告。
 
  (八)資質審核認定、評優評級。在辦理市場主體各種資質審核或評估認定、評優評級業務時,將其信用記錄、信用報告作為衡量其管理能力和信譽水平的參考依據之一。
 
  (九)重點領域和重要環節。鼓勵和支持在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產品質量、醫療衛生、教育科研、行政審批、市場準入、中介服務、股權投資、融資項目等行政管理領域和重要環節制定信用評級指標體系和評級方法,查詢信用記錄或使用信用報告。
 
  (十)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政策規定的其他需要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行政管理事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信用辦會同有關行政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信用記錄核查和信用報告使用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各行政機關和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是查詢信用記錄和使用信用報告的主體責任單位,要結合實際,建立“紅黑名單”、信用聯合獎懲制度,研究制定本部門實施細則,公布聯合獎懲對象和獎懲結果,并及時報送市信用辦,同時推送到市社會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平臺。自2017年1月份開始,在辦理有關行政管理事項時設置信用資格審查、信用評審標準事項,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
 
  (二)加強宣傳培訓。各地各部門要加大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實施信用聯合獎懲的宣傳報道力度。引導廣大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樹立“誠信興商”理念,在全社會形成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社會氛圍。市信用辦要認真學習借鑒先進地區的經驗,聘請專家、學者和技術人員對我市相關人員進行政策和業務培訓,提高業務素質,推進工作深入開展。
 
  (三)加強管理服務。市信用辦要加強信用服務機構、信用從業人員、信用產品、信用服務的管理、服務和培訓,為信用服務機構、信用從業人員在市社會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平臺建立信用檔案,實行動態管理。未在信用管理部門建立信用檔案的信用服務機構、信用從業人員不得在我市開展信用服務業務,未經信用管理部門審核的信用報告不得作為辦理行政管理事項的依據。
 
  (四)加強安全保密。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時,應依法依規做好涉及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保護工作,未經信用信息主體同意,不得將其信用記錄、信用報告及相關內容提供給其他部門、機構或個人。違法公布、使用信用信息,侵犯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提供資金保障。根據省、市政府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政府職能工作要求,為激發市場主體活力,降低企業經營成本,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的信用報告,采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由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所需資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六)加強考核監督。市政府將各地各部門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開展信用聯合獎懲的情況納入目標責任制考核范圍。各地各部門要在每年的7月10日和次年的1月10日前將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情況報送市信用辦。對未按要求落實相關工作任務的部門,要通報批評或約談主管負責同志。對未進行信用記錄核查和使用信用報告而導致決策或工作失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法追究有關主管部門、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石家莊市信用服務行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我市信用服務行業規范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征信業管理條例》《征信機構管理辦法》,國務院、省政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4—2020年)》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石家莊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信用辦)統籌負責全市信用服務行業工作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活動的信用服務機構、信用從業人員以及信用服務機構提供的信用產品和服務的管理、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信用服務機構,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登記注冊,經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派出機構批準,或依法取得信用評級從業資質,從事企業資信調查、消費者個人信用調查、資產調查和評估、市場調查、資信評級、信用保險、國際保理、信用管理咨詢培訓、電話查證票據以及其他信用服務業務的機構。
 
  信用服務機構從事資信調查、評級等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企業征信、信用評估、信用管理、會計、審計、律師、項目管理、資產評估、工程咨詢、商務調查等相關方面其中一項從業資格,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信用檔案是指信用服務機構在服務過程中形成的反映企業、個人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的信用報告是信用服務機構依據國家、省、市信用評級標準和業務規范,在全面采集、調查、核實企業信用信息基礎上,多維度綜合分析、評定企業信用等級活動的書面反映。主要內容包括市場主體的基本情況、三年內生產經營活動的總體信用狀況,以及對其技術水平、設備條件、人力資源、資金實力進行綜合評定得出的信用能力、信用風險說明和提示。
 
  第七條信用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開展業務應堅持中立、公正、客觀及誠實守信原則,依法保守個人隱私、企業商業秘密和國家秘密,切實維護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和國家利益。提供的信用產品和服務真實、客觀、可信。
 
  第二章  信用服務機構
 
  第八條擬在我市從事個人征信業務活動的信用服務機構,應按照《征信機構管理辦法》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憑《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在我市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九條擬在我市從事企業征信業務活動的信用服務機構應按照《征信機構管理辦法》規定,在我市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并取得中國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頒發的《企業征信業務經營備案證》。
 
  第十條注冊地不在本市、擬在本市開展信用服務活動的機構,應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注冊成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
 
  第十一條依法批準設立、擬在我市開展信用服務業務的信用服務機構應向市信用辦報送登記、備案、許可等信息,建立信用服務機構檔案,納入市社會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平臺進行動態監管,并在“信用石家莊”網站進行公示。
 
  第十二條信用服務機構登記、備案、許可信息發生變更時,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市信用辦報送變更材料。
 
  第十三條信用服務機構應具有符合省、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需要的信用管理理論、評級模型、產品服務技術標準、質量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工作體系。
 
  第十四條信用服務機構應具備獨立完善的信用信息數據庫及操作平臺,涵蓋國家、地區、企業經濟數據集合的專業信息支持平臺,以及符合行業監管和業務開展要求的信用服務操作系統,具有完善的信用評級工作流程和質量評審管理系統。
 
  第三章   信用從業人員
 
  第十五條信用服務機構應具有專業團隊且專職工作人員應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信用評級業務相關國家職業資質(信用評估師、信用分析師、信用管理師、證券從業資格等信用信息服務從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應不少于專職工作人員總數的60%,從事信用服務相關行業工作經驗兩年(含)以上的應不少于專職工作人員總數的50%,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的應不少于專職工作人員總數的50%。
 
  第十六條信用服務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要求。
 
  第十七條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定期對高級管理人員和信用評級分析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業務能力測試,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并做好培訓和測試記錄。
 
  第十八條信用服務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信用評級分析人員離職并受聘于其曾參與評級的受評經濟主體、受評債務融資工具發行人、信用評級委托方或者主承銷商的,信用服務機構應當檢查其離職前兩年內參與的與其受聘機構有關的信用評級工作。對評級結果確有影響的,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及時披露檢查結果和對原信用評級結果的調整情況。
 
  第十九條信用服務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市信用辦報送變更材料。
 
  第二十條市信用辦為信用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和市信用行業專家委員會專家建立信用檔案,納入市社會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平臺進行動態監管,并在“信用石家莊”網站進行公示。
 
  第四章   信用檔案
 
  第二十一條企業信用檔案的內容包括:
 
  (一)標識信息:企業名稱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基本信息
 
  1?登記/注冊/備案信息。
 
  2?財務信息。
 
  3?行政許可信息。
 
  4?資質/資格信息。
 
  5?分類監管信息。
 
  6?專項或周期性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信息。
 
  7?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
 
  8?其他與信用狀況有關的基本信息。
 
  (三)提示信息
 
  1?榮譽信息。
 
  2?行政處罰信息。
 
  3?行政強制信息。
 
  4?行政仲裁信息。
 
  5?涉訴信息。
 
  6?違法信息。
 
  7?未履行法定義務、違約的信息。
 
  8?其他提示信息。
 
  第二十二條個人信用檔案的內容包括:
 
  (一)標識信息:姓名、性別、證件類型、證件號碼。
 
  (二)基本信息
 
  1?登記/注冊/備案信息。
 
  2?教育信息。
 
  3?工作信息。
 
  4?資格證書信息。
 
  5?執業注冊信息。
 
  6?行政許可信息。
 
  7?分類監管信息。
 
  8?重點人群信息。
 
  9?獲得保障性住房信息。
 
  10?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
 
  11?其他與信用狀況有關的基本信息。
 
  (三)提示信息
 
  1?榮譽信息。
 
  2?行政處罰信息。
 
  3?行政強制信息。
 
  4?行政仲裁信息。
 
  5?涉訴信息。
 
  6?違法信息。
 
  7?未履行法定義務、違約的信息。
 
  8?個人信貸信息。
 
  9?其他提示信息。
 
  第二十三條由企業或個人直接申報的信用信息,其真實性由企業或者個人負責。
 
  第二十四條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術和管理措施,確保信用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五條市社會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平臺為我市市場主體和重點人群建立了公共信用信息檔案,供社會成員免費查詢、使用。
 
  第五章  信用報告
 
  第二十六條信用服務機構在我市區域內進行企業信用評級活動,出具信用報告要按照國家、省信用評價標準,嚴格執行《石家莊市企業信用評級標準(試行)》;進行信貸業務評級活動,出具信用報告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行業標準—信貸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規范》執行。
 
  第二十七條信用服務機構應在收到企業提供的全部資料后15個工作日內出具信用報告,外市企業可與信用服務機構自主協商約定出具信用報告的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二十八條信用服務機構出具信用報告的收費標準,應由各信用服務機構根據成本核算、服務內容、個性需求等因素,參照外省市收費標準,與服務對象自主協商確定。
 
  第二十九條市信用辦依法支持信用服務機構利用市社會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平臺進行信用信息查詢,開展信用服務業務。
 
  第三十條在我市辦理行政管理事項時使用的企業信用報告,由信用服務機構負責向市信用辦提交審核。使用未在我市登記注冊的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信用報告主體應持信用報告和出具信用報告的信用服務機構的業務經營備案證(人民銀行及分支機構頒發)復印件到市信用辦進行審核。市信用辦審核通過的信用報告加蓋“石家莊市信用報告審核專用章”,并在“信用石家莊”網站進行公示。
 
  第三十一條未經市信用辦審核的信用報告在我市辦理行政管理事項時不予采納。
 
  第三十二條對審核過程中認為有異議的信用報告,市信用辦應與出具信用報告的信用服務機構進行溝通并達成一致意見。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市信用辦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一般為3人,不超過5人,參加評審的專家自市信用行業專家委員會專家庫隨機抽取。
 
  第三十三條信用報告有效期原則上為一年,信用報告主體發生違法失信行為的除外。市政府各部門可根據行政管理事項具體情況,規定信用報告有效期。
 
  第三十四條市社會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平臺企業信用分析系統提供企業信用等級測評服務,無償為社會成員了解企業信用狀況提供服務。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信用服務機構應依法依規辦理有關注冊、登記、年檢手續,開展信用服務活動。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機構不得在我市開展信用服務業務。
 
  第三十六條信用服務機構有以下行為之一,給予書面警告、約談負責人、責令限期整改,信用等級(本市政務領域評級)降為B級,通過“信用石家莊”網站曝光公布。
 
  (一)惡意壓低信用報告價格獲取客戶等惡性競爭行為。
 
  (二)一年內因信用報告質量問題或其他不規范經營行為,被投訴一次且經查實負全部或主要責任的。
 
  (三)違規收費、吃拿卡要等行為被舉報經查實的。
 
  (四)違反本辦法開展信用服務活動,情節較重的。
 
  第三十七條信用服務機構有以下行為之一,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實施處罰,信用等級(本市政務領域評級)直接降為C級,列入“黑名單”,限制進入我市信用服務市場,通過“信用石家莊”網站曝光公布。
 
  (一)以竊取或其他方式非法獲取信息,或采集禁止采集的個人信息,或未經同意采集個人信息等違法違規的征信行為。
 
  (二)違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或因過失泄露信息、逾期不刪除個人不良信息,以及未按照規定對異議信息進行核查和處理行為。
 
  (三)信用報告、數據披露以及提供的書面登記材料等弄虛作假,情節嚴重、造成重大影響的。
 
  (四)信用報告不能客觀反映企業信用評價狀況、主觀操作因素較多,或將企業評級結果與收費標準掛鉤,情節嚴重、造成重大影響的。
 
  (五)信用報告的評估結果與專家評審最終確認的評估結果偏離度大于30%的,經督促整改仍未到位的。
 
  (六)信用服務機構未按市信用辦公布的評估模型及有關要求進行信用評估、問題較多,經兩次督促整改仍未到位的。
 
  (七)一年內因信用報告質量問題或其他不規范經營行為,被投訴兩次以上且經查實負全部或主要責任的。
 
  (八)被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吊銷、注銷營業執照的。
 
  (九)向市信用辦提供虛假信息的。
 
  (十)與企業串通出具虛假信用等級和評價報告的。
 
  (十一)有其它重大違法違規失信行為的。
 
  第三十八條服務對象和信用報告使用單位認為信用服務機構存在服務質量低、評價業務不規范、評價結果不準確及其他違法行為可通過書面、電話或者網絡等形式向市信用辦投訴或舉報。市信用辦應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規定予以核實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投訴或舉報人。投訴或舉報屬實的,將處理結果記入該信用服務機構信用檔案。投訴或舉報情況不屬實且屬誣告性質的,投訴或舉報人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將誣告的事實記入投訴或舉報人的信用檔案。
 
  第三十九條市信用辦對信用服務機構的日常檢查、投訴核查、整改落實等信息記入信用服務機構信用檔案。凡是信用等級降為B級的,市信用辦應當加強針對性的監督檢查,責成其分析原因,限期整改,督促其守法誠信從業。信用等級降為C、D級的,禁止在我市繼續從事信用服務業務。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石家莊市企業信用評級標準(試行)
 
  為規范我市企業信用評級行為,根據國務院《征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省政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4—2020年)》《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關于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中央編辦《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推進信貸市場信用評級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要求,參照國家、地方、行業相關信用評級標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標準。
 
  一、適用范圍
 
  信用服務機構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開展企業信用評級業務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標準。
 
  二、基本原則
 
  (一)客觀性:依法、依規、及時、完整、準確、全面地采集企業信用評級所需的各類信用信息,確保評級結果的真實、可靠、準確。
 
  (二)獨立性:不帶任何偏見、不受任何外來因素影響,獨立、公正地反映企業的信用狀況。
 
  (三)審慎性:在信用分析、評價的過程中,尤其在企業信用信息不完備或不能核實的情況下,應持審慎態度。
 
  (四)前瞻性:在客觀反映企業過去與當前信用狀況的基礎上,應側重對企業未來一段時間內的履約能力與意愿進行分析與判斷。
 
  (五)全面性:不僅能反映企業歷史情況,還應對未來發展趨勢進行預測;不僅反映企業自身情況,還應結合考慮外部環境因素及其可能產生的影響。
 
  (六)科學性:評級模型、信用指標、指標權重的設定符合客觀實際,指標之間在涵蓋的經濟內容上互為補充。
 
  (七)針對性:針對企業的具體特點及報告的不同用途設定指標,但不宜因過于強調被評企業的個性而忽略相互間的共性。
 
  三、工作流程
 
  信用評級主要包括:委托評級、簽訂合同、評級準備、現場調研、報告撰寫、報告評審、報告提供、異議處理、資料存檔、信息保密及數據庫管理等階段。
 
  (一)評級準備
 
  1?信用服務機構接受企業申請,并與其簽訂信用評級委托協議后,根據受評企業特點成立信用評級小組,并指定負責人。
 
  2?受評企業按照信用評級小組的要求提供信用評級所需的相關信息,并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3?信用評級小組對受評企業提供的信息及本機構從各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金融機構及相關組織收集的信息做初步審核,以保證評價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和真實性。
 
  (二)實地調查
 
  1?信用評級小組依據收集的資料及其初步審查結果,制定詳細的實地調查方案。實地調查包括查看企業現場、與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及有關人員訪談、對關聯機構的調查與訪談等方面的工作。
 
  2?信用評級小組根據實地考察和訪談的實際情況,隨時完善或補充相關資料,建立完備的實地調查工作底稿。
 
  (三)預評
 
  1?信用評級小組在完成資料收集整理后,采用既定的評級模型和評級方法,對受評企業的整體信用狀況進行評估,給出信用等級預評結果。
 
  2?信用評級小組的預評結果和工作底稿依序經過信用評級小組負責人初審、部門負責人再審和評級總監三審的三級審核,并在預評報告及工作底稿上簽署審核人姓名及意見。如在審核中發現問題,應當及時修正,并重新審核。
 
  (四)初評
 
  1?信用評級小組向信用服務機構內部信用評審委員會提交三級審核后的預評報告及工作底稿。
 
  2?內部信用評審委員會召開評審會,聽取評估人員情況介紹,并對預評報告及工作底稿進行討論、質疑、審核。當信用評審委員會達成一致意見時,確定受評企業的信用等級,形成初評結果。
 
  3?當信用評審委員會無法確定受評企業信用等級時,由信用評級小組重新整理、核實相關數據,直到形成初評結果。
 
  (五)初評結果反饋
 
  1?信用服務機構將信用等級初評結果及意見反饋表送交受評企業,并明確其在規定期限內反饋意見。
 
  2?如果受評企業對信用等級初評結果有異議,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向信用服務機構提出復評申請并提供補充材料。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復評。如果受評企業不能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供充分、有效的補充材料,信用服務機構可不受理復評請求。復評申請僅限一次。
 
  3?如果受評企業對信用等級初評結果沒有異議,信用服務機構應當通過“信用石家莊”網站向社會公示受評企業信用等級初評結果,公示期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則確定為最終信用等級評價結果。經公示有異議的,信用服務機構應當進行重新評價。
 
  (六)復評。組織復評時,信用評審委員會專家應當全部參加,根據補充材料對原初評結果進行重新審核。復評結果經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后,為受評企業的最終綜合信用等級評級結果。
 
  (七)評級結果發布。企業信用等級最終評級結果確定后,信用評級小組撰寫企業信用等級評級報告,在辦理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的信用報告經市信用辦審核,并通過“信用石家莊”網站向社會公示。
 
  (八)文件存檔。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將受評企業提供的原始資料、評級過程中的文字資料進行分類整理,并按照保密級別歸檔備查。對受評企業特別要求保密的文件,應作為機密文件加強管理。
 
  四、信用評級
 
  信用服務機構應按照企業信用評級基本原則、標準、程序、規范,由信用評級人員通過現場調研及其它方式合法采集、驗證被評對象信用信息,通過科學分析,客觀反映被評對象的信用狀況。
 
  (一)基準性評級要素指標
 
  基準性評級要素指標是確定企業信用等級、評級方法和評級標準的基本依據。主要包含企業外部環境、經營狀況、管理狀況、財務狀況、社會信用信息記錄情況(見附件1),所列要素指標占總指標權重比最低不宜低于70%,各指標權重由評價機構根據評級模型,結合企業特點等因素自行調整。其他指標由信用服務機構根據行業特點,結合報告用途等自行補充設定。
 
  (二)確定評級指標和評分方法
 
  信用服務機構依據本標準確定的基準性評級指標和評級內容,結合自身經驗,制定適應不同企業類型、規模以及行業特點的企業信用等級評級指標體系和百分制評分方法,分別對企業的基礎信用度、商務信用度、社會信用度進行評級計分,最后加權計算綜合信用得分,確定企業信用等級。
 
  (三)特殊事項計分調整規定
 
  1?信用服務機構可以根據下列特殊情況,酌情提高受評企業綜合信用得分,單項上限為5分,累計加分不得超過10分,評分表最高上限為100分:
 
  ①國家重點支持的行業企業,主導產品被列入國家優先發展產業(產品)目錄。
 
  ②企業主導項目屬國家重點支持的項目,具有較強的信用支持背景。
 
  ③企業獲得國家級技術進步獎、質量獎、名牌產品、馳名商標等榮譽稱號。
 
  ④列入省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戰略型新興產業的企業,且二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⑤其他有助于提升企業信用的事項。
 
  2?信用服務機構可以根據下列特殊情況,酌情提高受評企業綜合信用得分,單項上限為3分,累計加分不得超過5分,評分表最高上限為100分:
 
  ①省重點支持的行業企業,主導產品被列入省優先發展產業(產品)目錄。
 
  ②企業主導項目屬省重點支持的項目,具有較強的信用支持背景。
 
  ③企業獲得省級技術進步獎、質量獎、名牌產品、馳名商標等榮譽稱號。
 
  ④列入市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戰略型新興產業等的企業,且二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⑤列入市級重點企業、成長型企業,且二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⑥其他有助于提升企業信用的事項。
 
  3?信用服務機構可以根據下列特殊情況,酌情扣減受評企業綜合信用得分,單項上限為5分,累計扣分不超過10分:
 
  ①企業當年出現重大損失(損失占比達凈資產的20%以上)。
 
  ②企業連續三年虧損且情況仍繼續惡化。
 
  ③企業關聯交易超過營業收入的50%,經營依賴性過大,且已經造成明顯利益損失。
 
  ④屬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企業,且未在節能減排方面落實國家相關政策。
 
  ⑤企業發生重大合同糾紛、重大法律訴訟、重大違規經營行為等失信行為。
 
  ⑥發生其他嚴重失信的重大風險事項。
 
  (四)信用評級結果控制
 
  企業信用等級標識從高到低分為A、B、C、D四類級別,信用級別符號使用英文字母符號,分別反映企業信用等級級別,詳見企業信用等級劃分及釋義(附件2)所示。其中A、B、C前三個類級是按企業身份的真實性與誠信承諾的高度評定的,D級為最低級別,是因失信而從前三類級別降低到該類級別,表明可信度很低。
 
  前三類級別又按信用積分和信用記錄分為三檔子級別,分別為:A、AA、AAA;B、BB、BBB;C、CC、CCC。
 
  信用級別下降為D類級,原級別為A級的,下降為DA級;原級別為B級的,下降為DB級;原級別為C級的,下降為DC級。
 
  (五)信用等級限制性規定
 
  被評對象存在下列情形時,其信用等級應予限制。
 
  1?國家、省、市社會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平臺或行業征信系統評定為D級的企業,信用服務機構評定的企業最高級別不宜超過B級,扣分后等級超過B級,按B級評定。
 
  2?企業申報材料涉及的重要信息(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信息、財務報告等)在真實性、完整性方面存在重大問題,或提供虛假信息,最高級別不宜超過B級,扣分后等級超過B級,按B級評定。
 
  3?企業存在惡意拖欠銀行貸款、偷逃稅款、合同欺詐、商業賄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等不良記錄的,最高級不宜超過CCC級。
 
  4?企業受到環境保護、勞動用工、產品質量等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的,最高級別不宜超過CCC級。
 
  5?在政府采購、招投標等活動中有嚴重違法記錄并受到行政處罰的,最高級別不宜超過B級,扣分后等級超過B級,按B級評定。
 
  6?企業會計報表未經審計,最高級不宜超過A級;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財務報表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最高級別不宜超過BBB級。
 
  7?企業近二年內有不良信用記錄(不含3、4款情形)的,不得給予該企業AA級及以上信用評價。
 
  8?企業近一年內有不良信用記錄(不含3、4款情形)的,不得給予該企業BBB級及以上信用評價。
 
  9?企業近一年內有嚴重失信行為(不含3、4款情形)且未采取有效措施改正或彌補損失的,或在一定時期內受到市場禁入處罰的,或累計有5項以上不良信用記錄的,或資不抵債且無明確的資本補充來源的,或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的,不得給予該企業B級及以上信用評價。
 
  10?企業一年內有特別嚴重失信行為(不含3、4款情形),且該行為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嚴重危害,影響惡劣的,應當給予該企業不高于C級評價。
 
  11?企業成立時間不滿一年的,信用服務機構可根據該企業的基本情況、資金實力、行業地位及其信用記錄情況,初步給出不高于A級的信用評價。
 
  12?應予限制級別的其他情況。
 
  (六)信用等級調級性規定
 
  1?企業存在下列情形時,其信用等級應予下調。
 
  ①企業財務管理混亂,視情況宜下調1—2級。
 
  ②企業治理結構不完善,對其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視情況宜下調1—2級。
 
  ③企業存在重大非正常關聯交易,對其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視情況宜下調1—2級。
 
  ④企業主要交易方(含債務人)對其財務狀況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視情況宜下調1—2級。
 
  ⑤企業拒絕提供評級所需重要材料或不配合評級必要工作的,視情況宜下調1—2級。
 
  ⑥企業受到政府有關部門行政處罰、通報批評的,視情況宜下調1—2級。
 
  ⑦應予下調級別的其他情況。
 
  2?企業存有信用增級特殊因素的,信用服務機構可根據外部評價參考信息,在+5分范圍內予以上調其信用等級。
 
  ①國家、省、市社會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平臺或行業征信系統評定為A、AA、AAA級的。
 
  ②銀行和第三方評級機構評定為A、AA、AAA級的。
 
  五、信用報告
 
  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企業信用報告應語言簡練、表述準確、實事求是。報告由首頁、正文、重要說明和備查文件及附錄等部分組成。
 
  (一)首頁。首頁應概要說明信用評級概況,主要包括報告名稱、報告編號、執行標準、被評對象名稱、信用服務機構名稱、報告出具時間、信用評估人員、報告有效期限、信用等級、主要評級觀點(含風險揭示)及其他重大事項等內容,信用服務機構備案證號予以列出,并應對報告法律責任進行表述(信用服務機構對本信用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1?風險揭示。對于企業可能面臨的系統性風險、非系統性風險及其他風險因素,信用服務機構應在首頁中予以提示或說明,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①宏觀經濟、行業政策、行業經濟周期、利率、匯率、通貨膨脹等系統性風險。
 
  ②企業存在經營戰略、管理制度、市場競爭能力、產品結構、財務狀況等非系統性風險。
 
  ③企業財務報表未經審計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④企業存在虛假注資、抽逃注冊資本等情況。
 
  2?其他重大事項。信用服務機構還應揭示對企業可能產生重要影響的其他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
 
  ①企業控股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出現重大變動或未結重大訴訟。
 
  ②企業經營戰略發生重大調整。
 
  ③企業存在重大關聯交易事項。
 
  ④企業存在重大擔保、訴訟及其他或有事項。
 
  (二)正文。企業信用報告的正文應結合報告用途,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企業概況、外部環境、基本情況、資質許可、經營狀況、管理狀況、財務狀況、知識產權、公共記錄及發展前景分析等內容。正文應結合企業所屬行業特征、評級目的及應用領域等對其未來一段時期內的信用狀況及可能的風險因素進行綜合評述。
 
  (三)重要說明。說明的具體形式可采用單獨頁面、頁眉、頁腳或附注等形式,其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本信用服務機構、信用評級人員與被評企業不存在任何影響信用評級行為獨立、客觀、公正的關聯關系。
 
  2?本信用服務機構、信用評級人員已履行盡職調查和誠信義務。
 
  3?信用評級結果未因被評企業或其他任何組織、個人的影響而改變。
 
  4?信用報告供使用人在特定領域作為判斷被評企業信用狀況的證明。
 
  5?法律責任。信用服務機構對本信用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四)備查文件及附錄
 
  1?備查文件主要包括企業相關資質、榮譽、產權等文件、信用服務機構相關資質文件。
 
  2?附錄主要包括企業近三年比較財務報表及信用等級標識與釋義。
 
  (五)信用報告有效期限。信用報告有效期限原則上為一年,信用報告主體發生違法失信行為的除外。市政府各部門可根據行政管理事項具體情況,規定信用報告有效期限。
 
     附件
 
  1、石家莊市企業信用評級要素指標
 
  2、石家莊市企業信用等級劃分及釋義


 
地區: 河北
標簽: 企業信用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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