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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通知(庫政辦發〔2008〕43號)

   2013-11-15 274
核心提示:各鄉、鎮、場,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單位:  《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你
各鄉、鎮、場,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單位:
 
  《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以下簡稱市級儲備糧)管理,保證市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備安全,保護農民利益,維護糧食市場穩定,增強市人民政府宏觀調控能力,依據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是指市人民政府用于調控庫爾勒市糧食市場,應對全市范圍內發生的重大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的糧食供應以及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用途。
 
  第三條 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屬市人民政府。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不得以庫存的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對外進行任何經濟擔保和經營活動。
 
  第四條 由市糧食行政部門牽頭,會同市發改委、財政局、農發行根據宏觀調控需要和財政能力,擬定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的品種、規模總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計劃。
 
  市糧食局負責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工作,對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輪換、使用等進行監管,據實撥付承儲單位的各項補貼,并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財政局按照市政府確定的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數量,負責將市級儲備糧的管理費用補貼、貸款利息、輪換費用等資金納入當年地方財政預算,按時足額撥付給市糧食局,并監督使用情況。
 
  州農發行營業部負責落實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所需信貸資金,并對發放的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五條 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的管理原則是:統一管理、調度便利、安全規范、適時輪換。保證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購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并節約成本費用。
 
  第二章  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承儲管理
 
  第六條 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的承儲實行委托代理制,由市糧食局對承儲企業資格進行審核,并與承儲企業簽訂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委托承儲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委托代理也可以采取招投標的方式確定承儲企業。
 
  第七條 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的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倉容量達到規定的規模,倉庫條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糧食質量等級檢驗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雜質、害蟲密度等的條件,適合當地倉儲條件的保糧手段;
 
  (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自治區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糧食保管、檢驗、病蟲害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信譽良好,資產負債率低,沒有違法經營記錄。
 
  第八條 承儲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儲備糧管理的法規、規章,嚴格遵循有關的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各項業務管理制度;
 
  (二)保證入庫的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達到收購、輪換規定的質量等級,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自覺接受市糧食局、財政局、農發行等部門的監管;
 
  (三)建立健全儲備糧的防火、防水、防盜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四)對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品種、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必須及時報告市糧食局。
 
  第九條 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報、瞞報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的數量,在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或者擅自串換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的品種、變更儲備糧的儲存地點,或者因延誤輪換、管理不善造成儲備糧陳化、霉變;
 
  (二)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陳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費用;
 
  (三)擅自動用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將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
 
  (四)以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對外清償債務。
 
  第十條 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的購進,按市發改委、糧食局、財政局及農發行聯合行文規定的品種、數量、等級、質量、時限購進,也可以選擇批準的其他方式購進。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的購進和入庫工作由承儲企業組織實施。入庫完畢后由市糧食局進行驗收。
 
  第十一條 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出庫,由市人民政府下達指令,市糧食局、財政局及農發行聯合發文,承儲企業接到文件后方可組織出庫。如需緊急動用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不能及時履行出庫手續時,可先憑市人民政府的機要電報辦理出庫,事后由市糧食局、財政局、農發行補發出庫文件,承儲企業辦理正式出庫手續。
 
  第十二條 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貸款實行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鉤,專款專用。
 
  承儲企業應當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開戶行開設基本賬戶,并接受信貸監管。
 
  第十三條 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糧食局、農發行核定。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一經核定,承儲企業必須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入庫成本。
 
  第十四條  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的保管費用為每年每公斤0.08元,每年分四次撥付,即每季撥付一次,每次按總量的四分之一資金撥付,具體由市地方儲備糧管理領導小組提出意見。市級儲備糧的貸款利率統一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一年期貸款利率標準,市級地方儲備糧的利息、費用納入政府每年的財政預算之中,由市財政部門撥付給市糧食局,再由市糧食局撥付給承儲企業。
 
  第三章 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輪換管理
 
  第十五條  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制度,每年的輪換數量一般為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儲存總量的20-30%。
 
  承儲企業應根據糧食儲存年限、品質變化和實際需要,向市糧食局提報輪換計劃,由市糧食局會同市發改委、財政局、農發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根據市人民政府下達的儲備糧輪換計劃,由市財政局按每次輪換每公斤0.02元標準(每3-5年為一個輪換期)安排,會同市發改委、糧食局、農發行實地核實并報請市人民政府核準后給以補貼,市糧食局應當在財政撥付的輪換費補貼到帳一個月內,及時足額撥付各承儲企業。
 
  承儲企業依據下達的輪換計劃,根據市場供求情況,具體組織實施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的銷售和購進。
 
  第十六條 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的輪換方式實行同品種等量輪換。具體可采取先銷后購、先購后銷、邊銷邊購等輪換方式。架空輪換期不得超過4個月(含4個月)。輪換期間必須保持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總庫存80%以上的庫存量。輪換可采取收購、銷售等辦法進行。輪換質量必須符合輪換計劃的要求。
 
  第四章  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的動用
 
  第十七條 市糧食局、發改委應當完善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情況的監測,適時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動用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的建議。
 
  第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
 
  (一)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它突發事件;
 
  (二)全市或部分地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動用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由市糧食局會同市發改委、財政局擬訂動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儲備糧的儲存單位、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等內容。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五章 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貸款管理
 
  第二十一條 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的貸款,農發行實行信用貸款與儲備糧庫存值增減掛鉤方式。具體辦法按照《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地方儲備糧貸款管理辦法(試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糧食貸款操作規程》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的貸款期限按照實際儲備期限確定。貸款利率統一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一年期貸款利率標準。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市糧食局、財政局應當加強對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動用以及管理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地方儲備糧品種、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應當責成企業立即糾正;發現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已不具備承儲條件,市糧食局應當責成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條 市審計局負責依照法定的職權,對市級儲備糧及財政撥補資金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  承儲企業對市糧食局、財政局、審計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或者干涉。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糧食、財政等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屬于其他部門管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由主管監督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理和處罰,并依法追究單位主管領導責任;對個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及時下達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劃的;
 
  (二)發現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已不具備承儲條件,不及時處理的;
 
  (三)擅自動用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的;
 
  (四)滯留、截留、擠占、挪用庫爾勒市市級儲備糧的管理費用補貼、貸款利息、輪換費用等資金的;
 
  (五)接到舉報、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第二十八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市糧食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承儲任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和農發行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糧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地區: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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