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湖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已經2010年4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鄂政辦發〔2006〕43號)即行廢止。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目 錄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工作原則
1.4適用范圍
2組織體系及職責
2.1指揮機構
2.2辦事機構
2.3成員單位
2.4專業技術機構
2.5專家咨詢機構
3預防和應急準備
3.1規劃指導
3.2危險源管理
3.3應急機構準備
3.4應急隊伍準備
3.5應急物資準備
3.6宣傳培訓
3.7應急演練
3.8分析會商
4監測與預警
4.1監測
4.2預警級別
4.3應對措施
5應急處置
5.1信息報告
5.2先期處置
5.3指揮協調
5.4應急措施
5.5軍地聯動
5.6社會動員
5.7應急結束
6恢復與重建
6.1善后處置
6.2社會援助
6.3總結評估
6.4恢復與重建
7信息發布
8應急保障
8.1人力保障
8.2財力保障
8.3物資保障
8.4后勤保障
8.5治安維護
8.6通信與交通運輸保障
8.7氣象水文服務
8.8公共設施保障
8.9科技支撐
8.10法制保障
9表彰獎勵與責任追究
10附則
10.1名詞術語
10.2預案管理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省衛生應急管理體制和機制,規范應急處置工作,預防和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湖北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保障健康。把維護人民群眾健康放在第一位,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社會危害。
(2)預防為主,常備不懈。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風險評估體系,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與預警,落實預防控制措施,做好應急各項準備。
(3)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地方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各有關部門和專業技術機構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4)依法規范,快速反應。堅持依法行政,充分整合現有資源,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處置機制。
(5)依靠科學,增強能力。采用先進的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備,開展科研、培訓、交流和協作,加強應急知識宣傳教育,提高科學應對能力。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
2組織體系及職責
2.1指揮機構
成立湖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衛生應急指揮部),由分管副省長任指揮長,省政府副秘書長、省衛生廳廳長任副指揮長,成員由省委宣傳部,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環保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商務廳、省衛生廳、省外僑辦、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旅游局、省物價局、省安監局、省政府新聞辦,省軍區、武警湖北總隊,省紅十字會,武漢海關、湖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省通信管理局、民航湖北監管局、武漢鐵路局等單位負責同志組成。
省衛生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我省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做出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重大決策、決定及需要采取的措施。
2.2辦事機構
省衛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衛生應急辦)設在省衛生廳,負責全省衛生應急日常管理,依法組織協調各市、州、縣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向省政府及指揮部提出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
2.3成員單位
省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單位,及時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宣傳報道、危機心理干預和防病知識普及。
省發改委負責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體系建設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基礎設施的建設。
省經信委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疫苗、藥品、醫療設備和器械、防護用品的生產、調度和儲備;組織、協調應急無線電頻率的調配使用,搞好災區無線電監測、空中電波秩序的維護。
省教育廳負責組織實施各類學校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學生、教職工的宣傳教育和自我防護工作。
省科技廳根據實際需要制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防治技術研究方案,組織科研力量開展科研攻關,解決檢測技術、藥物、疫苗研發與應用中的科技問題。
省公安廳負責依法、及時、妥善處置與疫情有關的其他突發事件,查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開展傳染源的追蹤調查,依法對拒絕隔離治療或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人員采取強制隔離措施,做好疫區封鎖工作。
省民政廳負責組織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受影響的特困群眾進行生活救助;必要時開展社會捐贈活動,做好捐贈款物管理和發放工作。協助做好傷亡人員的善后處置工作;指導社區、村(居)委會建立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工作制度。
省財政廳負責落實省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并加強經費和捐贈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省人社廳負責組織制定并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好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人員的工傷待遇政策。
省環保廳負責組織環境質量監測,對應對環境問題提供技術指導,進行環境保護監督執法,維護環境安全。
省住建廳負責做好城市飲用水衛生安全管理,落實建筑工地、建筑工人疾病預防控制措施。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對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員進行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查驗工作,防止傳染病通過交通運輸環節傳播;建立綠色通道,確保應急處置人員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急用物資和標本的運送通暢,做好疫區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省農業廳負責動物疫病的防治工作,開展與人類密切接觸動物的傳染病監測和管理,及時收集、提供動物疫病信息。
省林業廳負責組織開展野生動物相關傳染病的監測、基礎調查和樣品采集及保存;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組織快速隔離、病樣采集,組織專家分析和提出有關野生動物活動范圍和趨勢等預警信息。
省商務廳負責組織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維護市場秩序。組織做好參加外經外貿活動人員的宣傳、登記、觀察工作,防止跨地區傳播擴散。
省衛生廳負責組織制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技術方案;統一組織實施應急醫療救治工作和各項預防控制措施,并進行檢查、督導;根據預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離、封鎖等建議;經衛生部或省政府授權,及時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負責組織應急狀態下的全社會愛國衛生運動。
省外僑辦負責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涉外事務,協助有關部門向相關國際組織及有關國家駐鄂機構通報情況,接待國際組織考察、爭取國際援助以及前來采訪的外國記者接待管理等工作。
省工商局、省物價局依其職責加強對市場經營秩序的管理,嚴厲打擊非法經營活動,保證應急物資價格穩定,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
省質監局負責應急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組織開展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應急處置藥品、醫療設備和器械生產等環節的監督與管理。
省旅游局負責組織旅游行業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旅游景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做好旅游團隊及人員的宣傳、登記、觀察工作,防止跨地區傳播擴散。
省安監局負責職業中毒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現場處置工作,協助做好職業中毒應急醫療救治工作。
省政府新聞辦負責組織安排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應急處置情況的對外信息發布,必要時組織新聞發布會或采訪;加強網上信息發布的管理和引導。
省軍區負責省軍區系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根據需要協助地方政府協調駐鄂部隊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武警湖北總隊負責組織指揮武警部隊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根據需要協助地方政府做好事件現場的封鎖控制工作。
省紅十字會負責普及現場自救和互助知識;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組織紅十字會員和志愿者參加救援活動,向中國紅十字總會和社會各界發出呼吁,依法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提供急需的人道主義援助。
武漢海關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負責對用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進口物資給予快速通關和免稅待遇。
湖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組織做好出入境衛生檢疫、傳染病監測、衛生監督和衛生處置工作,及時收集、提供口岸檢疫傳染病疫情信息;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負責做好出入境人員的健康申報、體溫檢測、醫學巡查、疾病監測、疫情報告、病人控制、消毒處置、流行病學調查和宣傳教育等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各通信運營企業提供通信保障,通過公共服務信息平臺免費向社會公眾發送突發公共衛生預警信息。
民航湖北監管局負責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對乘坐飛機人員進行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查驗工作,防止傳染病通過航空運輸環節傳播;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和器械等物資的運送通暢。
武漢鐵路局負責組織對進出火車站和乘坐火車的人員進行檢疫、查驗工作,將發現的傳染病人和疑似傳染病人移交指定的醫療機構處置,防止傳染病通過鐵路運輸環節傳播;保障鐵路安全暢通,優先運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人員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急用物資和有關標本,做好疫區的鐵路交通管理工作。
2.4專業技術機構
(1)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立健全衛生應急隊伍,合理配置專業人員,組織開展專業技術培訓和應急演練;對下級疾控機構進行技術指導;開展重大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的監測、分析、預測和報告;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和處理;負責食物中毒(含食品污染事故)、職業中毒、核和輻射事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調查和應急處理;為實驗室檢測提供技術支持;開展有關健康教育和衛生宣傳。
(2)省衛生廳衛生監督局。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相關單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各項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下級衛生監督機構進行指導;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的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包括對食品衛生、飲水衛生、學校衛生、環境衛生、職業衛生、疫情報告、隔離防護、生物安全等進行監督執法。
(3)部省屬醫療救治機構(含加掛省級牌子的傳染病救治機構、急救中心、血液中心)。建立健全衛生應急隊伍,明確衛生應急工作職責,完善衛生應急工作機制,組織開展專業技術培訓和應急演練。
綜合醫療機構:承擔職責范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報告任務;對傷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協助疾控機構開展標本采集、流行病學調查等工作;做好醫院內現場控制、消毒隔離、個人防護、醫療廢物處理工作。
醫療救援中心:制定醫療救治方案,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設備和人員,應急處置時服從統一指揮和調度,負責傷病人員的院前急救和轉運。
中毒醫學救援中心:負責組織制訂中毒醫學救援實施方案及工作計劃;建立中毒事故衛生救護與中毒控制的信息交流網絡;參與中毒事件的現場流行病學調查,組織鑒定毒物性質和危害程度;負責中毒事件的現場醫學救援,制定醫學技術方案。
核和輻射事件醫學救援中心:負責組織制訂核和輻射事件醫學應急救援方案,做好醫學應急救援準備工作;負責有關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儲存和交流,建立相關數據庫;指導和參與核事故現場的放射性污染監測;參與核和輻射事故受照人員的醫學處理和長期醫學觀察;指導抗放射性藥物的儲存與使用。
血液中心:做好血液應急儲備和調運準備,保證衛生應急需要。
傳染病救治機構: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報告任務;協助疾控機構開展標本采集、流行病學調查工作;做好醫院感染控制、消毒隔離、個人防護、醫療廢物處理工作。
2.5專家咨詢機構
設立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建立衛生應急專業人才數據庫,由衛生管理、疾病預防與控制、臨床醫學、衛生監督、健康教育、風險溝通、環境保護、社會學、畜牧和獸醫、經濟、法學等方面專家組成。
主要職責是: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準備、級別確定和應急措施提出建議;參與制訂、修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后期評估提出咨詢意見。
3預防和應急準備
3.1規劃指導
省衛生廳會同省發改委等部門制定衛生應急體系建設、重點傳染病、食物中毒、職業中毒等預防控制規劃。
各市、州、縣政府應結合城市、農村人口密度,指定和建設符合規定要求的防控和救治機構、大規模傳染病密切接觸者隔離留驗場所、中毒事件后的應急避難場所;制訂完善相應的應急管理辦法和程序,明確責任人,確保衛生應急情況下公眾能夠得到及時、有序地救治、隔離或疏散;有計劃地建設和改造公共衛生設施,改善飲用水衛生條件和居住環境衛生,對污水、污物、糞便進行無害化處置。
3.2危險源管理
縣級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進行檢查、監控,并責令有關單位采取防范措施。
省、市(州)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組織進行檢查、監控,并責令有關單位采取防范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按照法律規定登記的危險源、危險區域,應當按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有危險源和處于危險區域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衛生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隱患;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采取防范措施的情況,應當及時向所在地政府或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3.3應急機構準備
(1)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符合要求的醫療機構作為當地傳染病救治基地、核和輻射事件醫學救治基地、中毒事故醫學救治基地、區域醫療救治中心,完善醫療緊急救援網絡;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要有計劃地進行改建;建立和完善相應的啟用辦法和程序,明確責任人,確保應急啟用。
(2)各級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機構要做好人員、物資和技術的準備,隨時應對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3)充分利用疾控機構、大專院校、科研機構、醫療機構的實驗室資源,加強各部門、各學科之間的密切合作和資源共享,建立完善包括省、市、縣三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實驗室網絡。省衛生廳加強網絡實驗室建設,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提供實驗室支持。
(4)二級以上綜合醫療機構建立感染性疾病門診,實行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按規定轉診。
(5)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應急處置需要,指定醫療機構做好緊急救治床位預留的準備,保證在最短時間內床位迅速到位。
3.4應急隊伍準備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建衛生應急隊伍,可按照重大災害、傳染病、中毒、核和輻射等不同類別分別組建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
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根據本單位的職能組建相應的現場應急隊伍。
3.5應急物資準備
省衛生廳建立區域性公共衛生類應急物資儲備庫,保證省級衛生應急儲備物資的快速調用。各市、州、縣衛生局按省衛生廳規定儲備一定數量的衛生應急物資。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本著"自用自儲"的原則制定日常應急物資儲備計劃,并做好衛生應急隊員個人應急用品的準備,包括統一的衛生應急制服、應急工具箱、不同類型事件應攜帶的急救藥品清單和現場處置用品清單。
3.6宣傳培訓
省衛生應急辦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宣傳教育、培訓規劃,編制應對突發事件通俗讀本,加強對應急指揮人員、應急管理人員和各類衛生應急人員的應急處置、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村(居)委會負責對本單位、本轄區人員進行應急法律法規和自救互救、飲食、飲水衛生、消毒殺蟲方法等衛生防病知識的宣傳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訓。各級人力資源部門和行政學院應當將衛生應急管理知識作為干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衛生應急基礎知識作為教學的重要內容,設置應急教育課程,對學生進行衛生應急知識教育,普及應急常識。各類新聞媒體要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的公益宣傳,普及衛生防病知識。
3.7應急演練
省衛生廳會同省政府有關部門制訂衛生應急演練計劃,定期組織跨部門、跨行業的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演練。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專業性、綜合性和群眾性的應急技能訓練,依據專項應急預案進行針對性地演練。
通過應急演練,培訓應急隊伍,落實崗位責任,熟悉應急工作的指揮機制和決策、協調、處置的基本程序,檢驗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程度、現場處置能力和應急專業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評價應急準備狀態。
3.8分析會商
衛生、教育、公安、民政、交通、水利、農業、林業、質監、安監、出入境檢驗檢疫、民航、鐵路、氣象、地震等相關部門建立協調、合作機制,及時掌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他突發事件相關信息,開展分析會商,及早采取相應的聯防聯控措施,有效應對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4監測與預警
4.1 監測
省衛生廳負責建立和完善全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與報告網絡系統,包括:法定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網絡、哨點監測、癥狀監測網絡、實驗室監測網絡、出入境口岸衛生檢疫監測網絡以及全省統一的舉報電話。各級醫療、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和出入境檢疫機構負責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監測工作,及時分析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級別、趨勢和危害程度,向同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監測報告和應對建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與報告網絡系統。
省衛生廳要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和要求,結合實際,組織開展重點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主動監測。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統一要求組織實施主動監測工作,并結合自身實際組織開展轄區內重點疾病和相關因素的主動監測。
各地通過公共衛生公益熱線12320,建立社會公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舉報制度。建立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新聞報道快速反應、輿情收集和分析機制,正確把握輿論導向。
4.2預警級別
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標準(試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其緊急程度、發展勢態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從高到低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予以標示。
一級、二級預警,經省政府批準后,以省政府名義或由省政府授權省衛生廳、有關市(州)政府發布預警信息,并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地區的政府通報;須經國務院或衛生部批準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警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級、四級預警由市(州)、縣(市、區)政府或衛生行政部門視情況發布預警信息。涉及跨行政區域的預警,由上一級政府或衛生行政部門發布預警信息。
預警信息內容包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類別、級別、區域或場所、起始時間、警示事項、影響估計及應采取的措施、發布機關等。預警信息發布后,需變更或解除的,應當及時變更或解除。
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多種途徑和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及時向廣大群眾傳遞預警信息。
4.3應對措施
4.3.1三級、四級預警應對措施
發布三級、四級預警信息,宣布進入預警期后,相關地方政府應當根據即將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下列應對措施:
(1)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的渠道,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2)組織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專家,隨時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分析評估,預測可能發生的機率,影響范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級別;
(3)定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并對相關信息的新聞報道工作進行管理,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咨詢電話,增加值守人員;
(4)根據需要做好其他相關的應急準備工作。
4.3.2一級、二級預警應對措施
發布一級、二級預警信息,宣布進入預警期后,相關地方政府除采取三級、四級預警應對措施外,還應當針對即將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衛生應急救援隊伍進入待命狀態,并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2)調集衛生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
(3)加強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危險源、危險區域及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確保衛生應急和醫療救援機構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5)及時向社會發布采取的特定措施和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6)轉移、疏散或撤離易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7)關閉或限制使用易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護性措施。
5應急處置
5.1信息報告
5.1.1責任報告主體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向各級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也有權利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縣(市、區)政府在鄉鎮(街道)、村(居)委會和有關單位確定專職或者兼職信息員,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任務。獲悉可能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單位報告。獲悉可能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的市、州、縣政府有關部門和監測網點應當及時向事發地衛生行政部門通報突發事件信息。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及醫療衛生機構應建立健全值守應急制度,實行24小時值班,及時報告衛生應急信息。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縣級以上政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單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食品藥品監管機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教育機構和動物防疫機構等與人民群眾健康和衛生保健工作有密切關系的機構,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單位。
執行職務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衛生人員、個體開業醫生以及上述責任報告單位中的負責人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人。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匯總分析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必要時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會商,對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可能性及影響進行評估;認為可能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當立即報告同級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并通報有關部門、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地區的衛生行政部門。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應當做到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5.1.2報告時限和程序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特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逐級上報到省政府的時間不超過3小時。
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省級以下衛生行政部門可直接上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但越級上報的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必須同時報告上一級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省衛生行政部門應及時向相關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涉及港澳臺僑、外籍人員,或影響到境外的突發事件,或境外涉我突發事件,應當及時向上級政府及其外事僑務、對臺工作等相關部門報告,按相關規定辦理。
部隊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按《軍隊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相關要求報告。
各級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機構、鄉鎮衛生院可直接通過專網系統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提高信息報告的時效性。縣級以上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信息報告后,應逐級審核,并匯總統計、分析,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并報告同級衛生行政部門。
5.1.3報告內容
報告內容主要包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性質、起因、影響及涉及人員等情況和采取的應急措施。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分為首次報告、進程報告和結案報告,要根據事件嚴重程度、事態發展和控制情況及時報告事件進程。
首次報告未經調查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存在隱患的相關信息,應說明信息來源、危害范圍、事件性質的初步判定和擬采取的措施。
經調查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應包括事件性質、涉及范圍、危害程度、流行病學分布、事態評估、控制措施等內容。
事件處理結束后要及時寫出結案報告,并按程序上報。
5.1.4報告范圍和標準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范圍,包括可能構成或已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確認、分級由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1)傳染病。
鼠疫:發現1例以上鼠疫病例。
霍亂:發現1例以上霍亂病例。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發現1例以上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發現1例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炭疽:發生1例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周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3例以上皮膚炭疽或腸炭疽病例;或1例以上職業性炭疽病例。
甲肝/戊肝:1周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5例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傷寒(副傷寒):1周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5例以上傷寒(副傷寒)病例,或出現2例以上死亡。
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天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10例以上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現2例以上死亡。
麻疹:1周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10例以上麻疹病例。
風疹:1周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區等集體單位發生10例以上風疹病例。
流行性腦脊髓膜炎:3天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3例以上流腦病例,或者有2例以上死亡。
登革熱:1周內,一個縣(市、區)發生5例以上登革熱病例;或首次發現病例。
流行性出血熱:1周內,同一自然村寨、社區、建筑工地、學校等集體單位發生5例(高發地區10例)以上流行性出血熱病例,或者死亡1例以上。
鉤端螺旋體病:1周內,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5例以上鉤端螺旋體病病例,或者死亡1例以上。
流行性乙型腦炎:1周內,同一鄉鎮、街道等發生5例以上乙腦病例,或者死亡1例以上。
瘧疾:以行政村為單位,1個月內,發現5例(高發地區10例)以上當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年內無當地感染病例報告的鄉鎮,以行政村為單位,1個月內發現5例以上當地感染的病例;在惡性瘧流行地區,以鄉鎮為單位,1個月內發現2例以上惡性瘧死亡病例;在非惡性瘧流行地區,出現輸入性惡性瘧繼發感染病例。
血吸蟲病:在未控制地區,以行政村為單位,2周內發生急性血吸蟲病病例10例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點1周內連續發生急性血吸蟲病病例5例以上;在傳播控制地區,以行政村為單位,2周內發生急性血吸蟲病5例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點1周內連續發生急性血吸蟲病病例3例以上;在傳播阻斷地區或非流行區,發現當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釘螺。
流感:1周內,在同一學校、幼兒園或其他集體單位發生30例以上流感樣病例,或5例以上因流感樣癥狀住院病例,或發生1例以上流感樣病例死亡。
流行性腮腺炎:1周內,同一學校、幼兒園等集體單位中發生10例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感染性腹瀉(除霍亂、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1周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中發生20例以上感染性腹瀉病例,或死亡1例以上。
猩紅熱:1周內,同一學校、幼兒園等集體單位中,發生10例以上猩紅熱病例。
手足口病:1周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區等集體單位中,發生10例以上手足口病例。
水痘:1周內,同一學校、幼兒園等集體單位中,發生10例以上水痘病例。
輸血性乙肝、丙肝、HIV: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發生3例以上輸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
新發或再發傳染病:發現本縣(區)從未發生過的傳染病或發生本縣近5年從未報告的或國家宣布已消滅的傳染病。
不明原因肺炎:發現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2)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數30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學校、幼兒園、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數5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地區性或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數5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
(3)職業中毒: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
(4)其他中毒:出現食物中毒、職業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例以上的事件。
(5)環境因素事件:發生環境因素改變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以上。
(6)意外輻射照射事件:出現意外輻射照射人員1例以上。
(7)傳染病菌、毒種丟失:發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亂、脊灰等菌毒種丟失事件。
(8)預防接種和預防服藥群體性不良反應。群體性預防接種反應:一個預防接種單位一次預防接種活動中出現群體性疑似異常反應;或發生死亡。群體預防性服藥反應:一個預防服藥點一次預防服藥活動中出現不良反應(或心因性反應)10例以上;或死亡1例以上。
(9)醫源性感染事件:醫源性、實驗室和醫院感染暴發。
(10)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2周內,一個醫療機構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區、建筑工地、學校等集體單位發生有相同臨床癥狀的不明原因疾病3例以上。
(11)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5.2先期處置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事發地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在向上級報告的同時,應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先期處置工作。
重特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事發地市、州、縣政府主要負責人要迅速趕赴現場,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組織、協調、動員有關專業應急力量和當地群眾進行先期處置、需求評估,及時對事件的類別、危害程度、影響范圍、防護措施、發展趨勢等進行分析評估和上報,立即實施緊急醫療救援行動,組織實施可能的傳染源或污染源的隔離、控制,切斷傳播途徑、保護易感人群;利用有效方式向社會公眾發出危險或避險警告;緊急調配轄區資源用于應急處置;對需要上級支持、幫助的,及時提出明確的請求和建議;以及采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處置措施。
5.3指揮協調
5.3.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達到或可能達到Ⅰ級時,由省衛生應急指揮部指揮長主持會商會,決定應急處置的重大事項,統一指揮或指導有關地方、部門按以下要求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及時向國務院報告,積極爭取國務院的支持;組織召開相關部門會議,部署應急處置工作;立即啟動省級專項或部門應急預案,相關成員單位聯絡員集中辦公;對事發地政府提出明確的應對處置要求,責成省政府有關部門立即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與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的其他專項預案、部門預案和地方預案應當隨之啟動。
(2)事件發生12小時內,省政府領導率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趕赴現場指揮應急處置工作;省衛生應急指揮部派出工作組和專家組趕赴現場指導和協調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省衛生應急指揮部直接設立現場指揮機構,承擔現場指揮工作。
(3)省衛生應急辦進入應急狀態,每天收集、評估、報告、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有關成員單位及市(州)衛生局每天12時前向省衛生應急辦報告一次工作情況。
5.3.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達到或可能達到Ⅱ級時,省衛生應急指揮部指揮長主持會商會,指揮、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1)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能分工,進入應急狀態,并展開工作。
(2)事件發生后24小時內,省衛生應急指揮部領導帶領有關部門負責人趕赴事發地指揮應急處置工作;有關部門領導帶領工作組趕赴事發地核查情況,協助當地政府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掌握當地政府的應急處置能力和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急處置工作;緊急調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款物,監督基層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應急處置款物的使用;組織開展相關工作。
(3)省衛生應急辦收集、評估、報告、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省衛生廳有關處室集中辦公,統一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5.3.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達到Ⅲ級時,省衛生應急辦組織協調應急處置工作。
(1)省衛生應急辦收集、評估、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及時與有關單位和地區溝通;組織召開有關成員單位聯絡員或專家會商會,分析事件的形勢,研究落實應對事件的支持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和機構向事發地派出聯合工作組或專家組,檢查指導處置工作;根據需要,調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相關款物。
(2)省衛生廳實行24小時值班,事件發生后24小時內派出處級干部,趕赴事發地核查、了解事件相關情況,掌握當地的應急處置能力和需求,督導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5.3.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達到Ⅳ級時,根據情況,省衛生應急辦開展以下工作:
(1)及時掌握應急處置情況;
(2)責成部省屬醫療衛生機構指導事發地開展處置工作,視情況向事件所在地派出工作組。
(3)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有擴大趨勢、或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等次生衍生災害、或有媒體失實報道與傳播虛假新聞時,省衛生廳24小時內派出由處級干部帶隊的工作組趕赴現場核查事件,指導地方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后,事發地縣級政府必須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發生Ⅲ級以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事發地市(州)政府必須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指揮與協調按下級服從上級的原則執行;上級指揮部從全局角度對現場指揮部提出要求,下達命令。現場應急指揮部根據上級確定的處置原則和命令要求,結合現場實際情況,下達現場處置指令,組織、協調和落實現場處置的具體工作。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次生、衍生其他突發事件的,由社會危害程度大的事件的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統一指揮、協調。社會危害程度一時難以確定的,由參與處置的有關各方的共同上級政府應急指揮機構指定統一指揮機構。
5.4應急措施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縣級以上政府及相關部門可以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1)啟動衛生應急指揮部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
(2)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理工作。涉及危險化學品和運輸安全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防止事故發生。
(3)劃定控制區域:甲類和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政府報經上一級政府決定,可以宣布疫區范圍;經省政府同意,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對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事故,根據污染食品擴散和職業危害因素涉及的范圍,劃定控制區域。
(4)事發地縣級以上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或者封存被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等緊急措施;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備和設施。
(5)流動人口管理。事發地縣級以上政府對流動人口做好預防工作,落實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采取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
(6)實施交通衛生檢疫。組織交通、鐵路、民航、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和機構在交通站點和出入境口岸設置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對出入境和進出疫區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物資和宿主動物進行檢疫查驗,對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留驗,并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移交。
(7)風險溝通。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發展的不同階段,針對不同的人群,采取不同的信息傳播策略;及時收集、分析輿情,正確引導輿論,避免或減少不必要的猜測和歪曲性報道。
(8)開展群防群治。鄉鎮(街道)、村(居)委會應當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部門、醫療衛生機構,落實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疏散和醫學觀察以及其他公共衛生措施。
(9)確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級別,確定應急反應措施。
(10)開展健康教育、衛生知識宣傳和心理危機干預。
(11)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置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病人救治情況、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評價等。
(12)開展病人接診、收治和轉運工作,實行重癥和普通病人分開管理,對疑似病人及時排除或確診。做好醫院內現場控制、消毒隔離、個人防護、醫療垃圾和污水處理工作,防止院內交叉感染和污染環境。
(13)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收集與分析工作,開展網絡直報;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查明傳播鏈;對密切接觸者進行隔離或醫學觀察;采集標本進行實驗室檢測,查找致病原因;根據需要開展應急疫苗接種、預防服藥、消毒和病媒生物控制工作。
(14)督導、檢查應急處置措施落實情況。開展食品、飲用水等產品質量監督、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
(15)做好口岸的應急處理工作。及時上報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和變化情況。
(16)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17)采取防止發生次生或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18)開展科研與技術交流: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發傳染病做好病例分析與總結,積累診斷治療經驗。開展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的診斷試劑、疫苗、消毒方法和防護用品等方面的研究。開展技術合作,加快病源查尋和病因診斷。
(19)開展技術培訓:對新發和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群體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應急處置技術標準和規范,及時組織培訓工作。
5.5軍地聯動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當地政府依靠地方應急處置隊伍和社會力量無法控制、消除其嚴重危害,需要動用軍隊或軍用裝備實施擴大應急時,軍地之間要加強協同配合,共同妥善處置。
5.6社會動員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事發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縣級以上政府衛生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命令進行社會動員,組織社會力量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1)事發地的村(居)委會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按照當地衛生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命令,組織群眾開展應急處置,進行宣傳動員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2)事發地的企事業單位要服從當地衛生應急指揮部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應急指揮部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處置工作,并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處置工作。
(3)事發地的公民應當服從當地衛生應急指揮部、村(居)委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應急指揮部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處置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5.7應急結束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縣以上政府設立的應急指揮部在確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應當停止執行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同時采取或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時,應當終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措施,宣布解除應急狀態。同時,現場應急指揮機構予以撤銷。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省政府向衛生部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并由衛生部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國務院或國家衛生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省衛生廳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省政府或省衛生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并向衛生部報告。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市(州)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反應建議,報市(州)政府或衛生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并向省衛生廳報告。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建議,報縣(市、區)政府或衛生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并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6恢復與重建
6.1善后處置
(1)事發地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要組織力量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后期的善后處置工作,及時恢復正常醫療衛生秩序,做好傳染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信息報送,落實各項防控措施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防止出現次生、衍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上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積極支持,并適時進行督辦。
(2)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深入細致地開展損失和傷害核定工作,制定并落實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政策,制定病人及受影響人員的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對因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落實工傷保險待遇;對參加應急處置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要制定合理的補助標準,給予補助。對征用的民用場所、設備、設施和其他物資予以恢復或適當補償,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保險監管部門應當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 (3)事發地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群眾的正常生產生活。所需救濟資金和物資原則上由事發地政府安排。上級政府應當根據受影響地區遭受的實際損失情況,提供資金、物資支持和技術指導,組織其他地區提供資金、物資和人力支援。
6.2社會援助
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社會援助制度,鼓勵和動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提供物資、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加強與國際紅十字會等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需要時,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和慈善團體應當積極開展捐贈、心理疏導等社會援助活動。
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捐贈資金和物資的分配、調撥、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6.3總結評估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事發地縣級以上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提出加強和改進同類事件應對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在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15天內,以書面形式報送上級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
(2)省衛生廳建立全省統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評估機制,制定評價指標,建立規范的評估體系。省衛生廳會同事發地政府組成調查組,及時對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規劃等進行調查評估,并提出防范和改進措施。屬于責任事件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理意見。
(3)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于每年1月份對上年度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全面總結、分析和評估,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6.4恢復與重建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后,事發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針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中暴露出的問題,制定轄區衛生應急功能恢復與重建方案,經同級政府批準后實施。需要上級支持的,由事發地縣級以上政府向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請求。
7信息發布
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對外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及時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后適時發布初步核實情況、事態進展、政府應對措施、處置情況和公眾安全防范措施等。信息發布的形式和程序,按照《湖北省突發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執行。
8應急保障
各市、州、縣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和本預案規定,做好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人力、物力、財力保障,做好安全保衛、交通運輸、通信等工作,確保衛生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的需要,確保事發地群眾的基本生活需要,確保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8.1人力保障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建立轄區內衛生應急隊伍和專家聯動協調、派遣機制,負責轄區內衛生應急隊伍的統一調配,必要時指令同級專業機構對事發地衛生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對口技術支援。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衛生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動員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種社會力量參與衛生應急救援工作。
衛生行政部門、衛生應急專業機構應為衛生專業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器材,減少應急救援人員的人身風險。
8.2財力保障
(1)各級政府建立健全衛生應急經費保障機制。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同級政府的決定,應安排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專門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經費。財政部門要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衛生應急專項經費,落實對衛生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的財政補助政策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經費;所需資金已在年度預算中專項安排的,財政部門應及時撥付資金;需要從部門預算中進行調劑的,各級財政部門在保證人員工資和必需支出后,可要求各預算單位調整部門預算支出結構。年度預算和預算調劑不能滿足應急工作需要時,財政部門可提出動支預備費,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及時追加相關部門預算和對困難地區的補助資金。
(2)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省衛生廳提出需要省級財政應急保障的事項。省財政廳研究提出應急保障建議后,按規定程序報批。緊急情況下,省財政廳可請示省政府領導后,根據省政府領導的指示,先預撥資金,再補辦相關手續。省衛生廳會同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等部門向國家爭取專項資金,用于應急處置和善后處理。發生較大、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由事發地區市、縣級政府籌集應急資金做好應急處置和善后工作,必要時,省財政給予資金支持。
(3)對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影響較大、財政困難的地區,由事發地政府或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政府批準同意后,省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并視情況積極爭取中央財政支持。對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影響較大的單位和個人,省衛生廳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救助政策,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
(4)各級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對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督管理。
8.3物資保障
各級政府建立健全衛生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完善重要衛生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省經信委負責建立衛生應急物資儲備、供應、日常配送和及時補充機制;會同省衛生廳制定、調整省級衛生應急物資儲備計劃、儲備目錄,調撥物資。交通、鐵路、民航等部門保障衛生應急物資的緊急運送。
8.4后勤保障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應急處置人員生活后勤保障制度。按照"自給自足"的原則,制定緊急狀態下現場衛生應急人員生活后勤保障方案,落實現場衛生應急人員生活后勤資金、裝備和設施。衛生應急隊伍到生活無保障地區執行衛生應急任務,必須配備專人負責生活后勤保障,配備個人野外生存保障系統。
8.5治安維護
公安部門、武警部隊應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確保事發地區社會治安穩定、交通暢通。要加強對事件污染區等重點地區、病人定點救治機構等重點場所、傳染病病人等重點人群、重要衛生應急物資和設備、病人轉運通道的安全保衛,必要時實施交通管制和現場管制等措施;參與事件原因的調查和取證;配合做好事件善后處理工作。事發地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做好治安、交通秩序的維護工作。
8.6通信與交通運輸保障
衛生應急隊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通信設備和交通工具,并加強日常維護和管理。省通信、廣電等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體系,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事發地和衛生應急信息系統、衛生應急機構緊急狀態下通信、廣播電視暢通。
交通、公安、鐵路、民航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為執行衛生應急任務車輛開設"綠色通道",保證緊急情況下衛生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縣級以上政府應急指揮機構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對事發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保證衛生應急處置與醫療救援工作順利開展。
8.7氣象水文服務
各地氣象部門要及時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機構提供特定氣象分析資料,及時向當地政府衛生、民政等部門提供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
旱澇災害發生后,水利水文部門要及時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機構提供江河、湖泊、水庫水情的實報和預報信息。
8.8公共設施保障
電力、石油、燃氣、煤炭、自來水等供應單位要確保應急狀態下事發地、衛生應急管理機構和衛生應急專業機構用電、用油、用氣、用煤、用水的基本需求。環保等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對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
8.9科技支撐
衛生應急專業機構要運用國內外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等方面的先進科研成果和應急技術裝備,提高預防和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科技水平。
省科技廳負責將衛生應急科學研究工作納入全省科技發展計劃,鼓勵、扶持教學科研機構和有關企業研究開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提高應急處置工作的科技能力。
8.10法制保障
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衛生廳根據我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需要,組織制訂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必需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并按立法程序提請審議和發布實施,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衛生應急法律服務和法制宣傳,及時為群眾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9表彰獎勵與責任追究
各級政府或衛生、人力資源部門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
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責任追究制度。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置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處理。
10附則
10.1名詞術語
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某種傳染病在短時間內發生、波及范圍廣泛,出現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率水平。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時間內,某個相對集中的區域內,同時或者相繼出現具有共同臨床表現病人,且病例不斷增加,范圍不斷擴大,又暫時不能明確診斷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職業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數眾多或者傷亡較大的中毒事件。
新發傳染病是指全球首次發現的傳染病。
我國尚未發現傳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黃熱病、人變異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現過的傳染病。
我國已消滅傳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質炎等傳染病。
危險源是指可能導致傷害和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組合的根源和狀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危險源和危險區域主要包括毒菌種保藏單位和生物安全實驗室,接診傳染病病例的醫療機構,衛生防控措施不落實的學校和公共場所,免疫空白人群和地區,自然疫源地等。
10.2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省衛生應急指揮部負責管理和組織實施,視情況變化及時進行修訂完善,按程序報省政府批準。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標準(試行)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根據事件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一、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發生,并有擴散趨勢;相關聯的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個以上的省份,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2)出現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且相關聯的疫情波及2個以上省份,并呈擴散趨勢;發生由高致病性禽流感(新亞型)病毒株引發的疫情,出現明確的人間持續傳播,且呈擴散趨勢。
(3)出現危害嚴重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2個以上省份,并呈擴散趨勢。
(4)我國既往未發現的、危害嚴重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并呈擴散趨勢;或發現我國已消滅的、危害嚴重的傳染病重新流行。
(5)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并造成人員感染,且出現人員死亡或呈擴散趨勢。
(6)有證據證明存在嚴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流入多個省份或2個以上境外國家和地區(港、澳、臺),對2個以上省份或境外國家和地區(港、澳、臺)造成特別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或經專家委員會評估,認為事故危害特別嚴重的。
(7)一起食物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現2人以上死亡,或出現10人以上死亡的。
(8)一起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或出現5人以上死亡的。
(9)周邊以及與我國通航的國家和地區發生危害嚴重的國際關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我國出現輸入性病例,并呈擴散趨勢,嚴重危及我國公共衛生安全的。
(10)其他危害特別嚴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二、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Ⅱ級)
(1)肺鼠疫、肺炭疽在一個縣(市、區)范圍內發生,1個平均潛伏期內發生5例以上,或者相關聯的疫情波及2個以上的縣(市、區)。
(2)腺鼠疫在1個市(地)范圍內發生,1個平均潛伏期內發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圍波及2個以上市(地)。
(3)出現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相關聯的疫情波及2個以上市(地),并呈擴散趨勢。發生由高致病性禽流感(新亞型)病毒株引發的疫情,并出現聚集性病例。
(4)霍亂在1個市(地)范圍內流行,1周內發病30例以上,或相關聯的疫情波及2個以上市(地),并呈擴散趨勢。
(5)乙類、丙類傳染病發病數量明顯增加,疫情波及2個以上市(地),1個月內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3倍以上,出現危重病例或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
(6)我國既往未發現的、危害嚴重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尚未造成擴散;或周邊以及與我國通航的國家和地區發生危害嚴重的國際關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我國出現輸入性病例;或我國發現已消滅的天花和脊髓灰質炎野毒株病例,或出現脊髓灰質炎疫苗株循環病例。
(7)出現危害嚴重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到2個以上(市、地),并呈擴散趨勢。
(8)發生重大醫源性感染事件;或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并造成人員感染的。
(9)群體性預防接種或預防性服藥出現危害嚴重的不良反應,一起事件病例數在100人以上,或出現人員死亡。
(10)對1個省(區、市)內2個以上市(地)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我國出現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嚴重健康危害后果,并有擴散趨勢。
(11)一次食物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并出現死亡的,或出現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的。
(12)一起急性職業中毒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出現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的。
(13)境內外隱匿運輸、郵寄烈性生物病原體、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內人員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嚴重的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三、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Ⅲ級)
(1)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在1個縣(市、區)范圍內發生,1周內發病1例以上、4例以下。
(2)腺鼠疫在1個縣(市、區)范圍內發生,1周內發病10例以上、19例以下;或流行范圍波及2個縣(市、區)。
(3)霍亂在1個縣(市、區)范圍內發生,1周內發病10例以上、29例以下;或相關聯的疫情波及2個以上縣(市、區)。
(4)出現聚集性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5)出現高致病性新流感(新亞型)病例。
(6)乙、丙類傳染病發病數量明顯增加,疫情波及2個以上縣(市、區),1個月內發病水平達到前5年同期水平2倍以上。
(7)出現疫苗衍生脊髓灰質炎病毒病理。
(8)有證據證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并涉及2個以上縣(市、區),已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
(9)一次食物中毒人數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出現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的。
(10)一起急性職業中毒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出現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的。
(11)在1個縣(市、區)范圍內發現危害較嚴重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12)群體性預防接種或預防性服藥出現危害較重的不良反應,一起事件病例數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出現群體心因性反應。
(13)其他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四、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Ⅳ級)
(1)腺鼠疫在1個縣(市、區)范圍內發生,1個平均潛伏期內發病1例以上、9例以下。
(2)霍亂在1個縣(市、區)范圍內發生,1周內發病1例以上、9例以下;或出現境內感染的死亡病例。
(3)出現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或疑似高致病性新流感(新亞型)病例。
(4)有證據證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
(5)一次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數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出現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的。
(6)一起急性職業中毒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7)群體性預防接種或預防性服藥出現危害較重的不良反應,一起事件病例數10人以上、49人以下。
(8)其他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對于法定報告傳染病以外的其他傳染病疫情,可參照傳播途徑、發病水平類似的乙、丙類傳染病分級標準進行定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