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食安辦,省食安委各成員單位:
現將《浙江省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1日
浙江省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有效推進食品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法律義務,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辦法是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將有不良行為記錄的生產經營者列入“黑名單”,報請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向社會公布,并實施重點監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環節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遵循依法監管、客觀公正、及時準確、懲戒過失的管理原則。
第五條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日常工作中,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其列入“黑名單”管理:
(一)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收購、運輸、加工、銷售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生產食品的,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三)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四)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肉類,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肉類制品的;
(五)生產變質、摻假摻雜偽劣食品,或者經營、銷售明知是摻假摻雜偽劣食品以及經營、銷售同一系列變質、過期食品兩次以上(含兩次)的;
(六)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生產許可標志、編號或者其他產品標志,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生產經營食品的;
(七)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造成惡劣影響的;
(八)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履行不到位,發生三級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九)被新聞媒體曝光,造成惡劣影響且經查證屬實的;
(十)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監督管理、抗拒執法或變相抗拒執法的;
(十一)食品生產者年內連續兩次、食品經營者同類產品年內連續兩次在國家、省、市、縣(市、區)監督抽檢不合格或標簽不合格,且未按期整改的;
(十二)食品生產者不能持續保持必備生產條件,經監管部門采取措施在規定期限內達不到要求或者拒不改正的;
(十三)其他嚴重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六條 設區市和縣(市)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要結合本地區食品安全實際,制定本轄區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照監管職責具體實施,并抓好落實。
第七條 食品安全“黑名單”實行動態個案評定和發布管理制度。
(一)評定方式。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存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行為,經討論審定列入“黑名單”的,填寫《食品安全“黑名單”名錄》(附件1)報當地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公布。
(二)信息發布。對報請公布的“黑名單”,由當地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通過各級政府政務網站及主流新聞媒體等媒介對外公布(格式及內容見附件2)。
第八條 食品安全“黑名單”實行定期銷榜管理制度。
(一) “黑名單”有效期。列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原則上為一年,以向社會公布日期為準。
(二)銷榜申請。“黑名單”公布期限屆滿前兩個月,由食品生產經營者向將其列入“黑名單”的監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食品安全“黑名單”銷榜申請表》(附件3)及相關整改材料。
(三)銷榜核查。相關單位在收到銷榜申請后應及時組織檢查,出具是否同意銷榜的核查意見。
(四)銷榜公布。對已整改到位并未再發生本辦法第五條所規定情形的,報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在原公告媒體上及時予以公布撤銷黑名單管理。
第九條 各地應把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者納入當地社會信用獎懲系統,落實懲戒措施。
第十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除依法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外,對被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者還應實施以下監管措施:
(一)列入“黑名單”期間,生產經營者必須每個季度向所在縣(市、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一次食品安全生產經營情況。
(二)縣(市、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被列為“黑名單”的生產經營者重點監管,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檢查,督促整改情況,直至整改達標。
(三)被列入“黑名單”的,其生產經營者、主要負責人及產品三年內不得參加各種評先、選優活動。
(四)被列入“黑名單”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取消當年申報各級財政扶持項目資格,并兩年內不得申報。
第十一條 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者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再次發生違法行為或整改不力的,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其違法行為應當依法予以從重處理。
第十二條 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監督“黑名單”制度的執行,發現有違反“黑名單”制度規定的情況,有權向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等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
附件1:食品安全“黑名單”名錄
注:同時提供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及餐飲服務相關資質證明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各一份。
附件2:食品安全“黑名單”公告
公布單位:
公布時間:
附件3:食品安全“黑名單”銷榜申請表
注:同時提供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及餐飲服務相關資質證明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整改材料各一份。
現將《浙江省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1日
浙江省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有效推進食品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法律義務,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辦法是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將有不良行為記錄的生產經營者列入“黑名單”,報請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向社會公布,并實施重點監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環節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遵循依法監管、客觀公正、及時準確、懲戒過失的管理原則。
第五條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日常工作中,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其列入“黑名單”管理:
(一)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收購、運輸、加工、銷售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生產食品的,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三)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四)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肉類,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肉類制品的;
(五)生產變質、摻假摻雜偽劣食品,或者經營、銷售明知是摻假摻雜偽劣食品以及經營、銷售同一系列變質、過期食品兩次以上(含兩次)的;
(六)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生產許可標志、編號或者其他產品標志,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生產經營食品的;
(七)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造成惡劣影響的;
(八)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履行不到位,發生三級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九)被新聞媒體曝光,造成惡劣影響且經查證屬實的;
(十)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監督管理、抗拒執法或變相抗拒執法的;
(十一)食品生產者年內連續兩次、食品經營者同類產品年內連續兩次在國家、省、市、縣(市、區)監督抽檢不合格或標簽不合格,且未按期整改的;
(十二)食品生產者不能持續保持必備生產條件,經監管部門采取措施在規定期限內達不到要求或者拒不改正的;
(十三)其他嚴重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六條 設區市和縣(市)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要結合本地區食品安全實際,制定本轄區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照監管職責具體實施,并抓好落實。
第七條 食品安全“黑名單”實行動態個案評定和發布管理制度。
(一)評定方式。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存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行為,經討論審定列入“黑名單”的,填寫《食品安全“黑名單”名錄》(附件1)報當地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公布。
(二)信息發布。對報請公布的“黑名單”,由當地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通過各級政府政務網站及主流新聞媒體等媒介對外公布(格式及內容見附件2)。
第八條 食品安全“黑名單”實行定期銷榜管理制度。
(一) “黑名單”有效期。列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原則上為一年,以向社會公布日期為準。
(二)銷榜申請。“黑名單”公布期限屆滿前兩個月,由食品生產經營者向將其列入“黑名單”的監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食品安全“黑名單”銷榜申請表》(附件3)及相關整改材料。
(三)銷榜核查。相關單位在收到銷榜申請后應及時組織檢查,出具是否同意銷榜的核查意見。
(四)銷榜公布。對已整改到位并未再發生本辦法第五條所規定情形的,報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在原公告媒體上及時予以公布撤銷黑名單管理。
第九條 各地應把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者納入當地社會信用獎懲系統,落實懲戒措施。
第十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除依法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外,對被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者還應實施以下監管措施:
(一)列入“黑名單”期間,生產經營者必須每個季度向所在縣(市、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一次食品安全生產經營情況。
(二)縣(市、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被列為“黑名單”的生產經營者重點監管,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檢查,督促整改情況,直至整改達標。
(三)被列入“黑名單”的,其生產經營者、主要負責人及產品三年內不得參加各種評先、選優活動。
(四)被列入“黑名單”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取消當年申報各級財政扶持項目資格,并兩年內不得申報。
第十一條 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者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再次發生違法行為或整改不力的,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其違法行為應當依法予以從重處理。
第十二條 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監督“黑名單”制度的執行,發現有違反“黑名單”制度規定的情況,有權向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等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
附件1:食品安全“黑名單”名錄
單位名稱 | 法定代表人 | ||
地 址 | 聯系人及職務 | ||
單位性質 | 聯系電話 | ||
企業違法違規情況概述 | |||
監管部門意見 |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同級食安辦意見 |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食品安全“黑名單”公告
公布單位:
公布時間:
編號 | 企業名稱 | 法人代表或 負責人 | 違法行為 | 處罰情況 | 備注 |
附件3:食品安全“黑名單”銷榜申請表
單位名稱 | 法定代表人 | ||
地 址 | 聯系人及職務 | ||
單位性質 | 聯系電話 | ||
企業違法違規情況 | |||
整改情況概述 |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
監管部門意見 |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同級食安辦意見 |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