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西安市蔬菜早市設置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方便市民群眾生活,提高市民群眾生活質量,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蔬菜早市,是指經市級相關部門批準,在城市人口密集區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斷頭路、空置場地設置的定時、定點進行蔬菜銷售的市場。第三條 本市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未央區、雁塔區、灞橋區行政區域內蔬菜早市的設置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是本市蔬菜早市設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各分局負責對轄區內設置的蔬菜早市的監督檢查。
工商、市政、市容、商務、農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監管工作。
第五條 蔬菜早市設置應當遵循便民利民的原則,不影響交通,不占壓盲道,不影響城市容貌觀瞻,統籌規劃,合理定點,先行試點,逐步推開。
第六條 城六區各街道辦事處應按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規定,明確蔬菜早市清掃保潔的責任人和具體要求。
第七條 蔬菜早市應當設立明顯標志,注明市場長度寬度、經營品種、攤位數量、銷售時間、管理人員、聯系電話等相關內容。
第八條 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便民原則依法對蔬菜早市履行定點的程序。
第九條 蔬菜早市定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避開城市主干道和交通要道;
(二)周邊500米范圍內沒有農貿市場或蔬菜經銷網點;
(三)距離主干道口不小于50米。
第十條 蔬菜早市實行定時經營制,經營時間為每日早6時至早8時,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可以順延1小時。
第十一條 蔬菜早市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
(二)按照劃定的區域和規定的時間進行經營,不得亂設攤點,超時經營;
(三)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和依法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
(四)遵守交易規則和習慣,文明經營;
(五)保證經營物品質量,不經銷農藥殘留超標的蔬菜水果。
第十二條 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加強對蔬菜早市的日常監管。
第十三條 農業、商務等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積極引導蔬菜種植者直接進入早市經營,最大限度地減少中間環節。
第十四條 蔬菜早市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監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撤銷已設定的蔬菜早市,應當提前30日由原批準部門作出相應的決定,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六條 臨潼區、長安區、閻良區及市轄縣行政區域內蔬菜早市的設置管理,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0年8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