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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先照后證”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鄂政發〔2014〕39號)

   2014-08-28 789
核心提示: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精神,加快推進全省登記注冊制度便利化,現就推進全省“先照后證”登記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增強“先照后證”登記制度改革的責任感和工作合力

  “先證后照”改為“先照后證”登記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是省委、省政府學習借鑒上海自貿區經驗、開展先行先試工作的重大工作部署,是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核心和關鍵所在,是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的重要舉措,是推進投資貿易自由化、登記注冊便利化的必然要求。在全省實施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基礎上,學習借鑒外省經驗,先行先試“先照后證”登記制度改革,有利于進一步降低市場準入門檻,提高行政效率,節省創業成本;有利于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增強經濟發展內生動力,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健康快速發展。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這項改革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責任感和自覺性,堅持“先照后證”為原則、“先證后照”為例外的改革方向,主動作為,勇于擔當,合力推進。

  二、大力壓減“先證后照”項目,實行“先照后證”登記制度

  經對現行“先證后照”項目進行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必須先許可、后辦照的53項行政審批事項,作為工商登記“先證后照”前置審批事項(具體項目見《湖北省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附件1),仍然實行“先證后照”登記制外,省政府決定,從2014年9月1日起,在全省范圍內,對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中未明確規定必須先許可、后辦照的行政審批事項,以及國務院通知、部委規章和省級文件中提出的行政審批事項計107項,一律作為工商登記“先照后證”后置審批項目(具體項目見《湖北省工商登記前置改后置審批事項目錄》,附件2),改為實行“先照后證”登記制。

  三、嚴格“先證后照”審批事項目錄管理,做好“先照后證”審批事項登記銜接工作

  “先證后照”審批事項目錄由省政府負責發布實施,實行動態管理。對于“先照后證”的審批事項,市場主體均可以先向工商機關申辦營業執照,后向有關部門申辦許可審批。為提醒申請人守法經營,工商機關在核發“先照后證”事項營業執照時,應在經營范圍欄中標注“涉及許可經營項目,應取得相關部門許可后方可經營”字樣,并向申請人書面告知應辦理的許可事項、許可依據、實施許可部門及其聯系方式。工商機關和其他相關部門,應盡早通過湖北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實現互聯互通。工商機關在公示平臺上實時公示市場主體登記注冊信息,各有關部門在公示平臺上及時認領和公告屬于本部門職責內的行政審批許可信息。列入“先證后照”審批事項目錄的,工商機關應把好登記準入關,不得擅自放棄和改變前置審批。

  四、切實加強“先照后證”審批事項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堅持“放管并重、寬進嚴管”的基本方針,強化事中事后監管,防止監管缺位、監管不到位。各級政府要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明確和落實各行政許可部門的監管職責。要抓緊修訂《湖北省無照經營行政處罰辦法》,相關行政許可部門要完善配套措施,指導、督促“先照后證”市場主體依法申辦行政許可,對未取得許可擅自從事許可項目經營活動的,依法予以查處。建立職能部門協同聯動監管機制,工商部門要發揮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主力軍作用,依法查處無照經營等各類違法行為,對監管執法中發現的無證經營行為,應及時移送有關行政許可部門依法處理。行政許可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提高監管和執法效率,實現對市場主體“寬進嚴管”,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培育壯大更多的市場主體。

  省政府確定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襄陽市、宜昌市為全省深化“先照后證”改革試驗區,在保障國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前提下,可結合實際進一步減少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加大“先照后證”登記制度改革力度。具體改革方案分別由武漢市、襄陽市、宜昌市政府批準實施。

  附件:1.湖北省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附件:2.湖北省工商登記前置改后置審批事項目錄    附件下載.pdf

2014年8月19日

 



 
地區: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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