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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杭州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計劃(杭衛發〔2012〕34號)

   2012-03-29 568
核心提示:  為進一步加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及時發現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隱患,有效防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風險,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

  為進一步加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及時發現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隱患,有效防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風險,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規范》等規定,按照《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2012年浙江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劃>的通知》(浙食藥監食〔2012〕6號)要求,制定本計劃。

  一、工作目標

  認真完成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達的2012年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任務,及時發現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問題并進行處置,防范食品安全系統性風險,督促指導餐飲服務提供者加強經營管理,增強監管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確保餐飲服務食品安全。

  二、工作內容

  根據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抽檢項目方案,2012年全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劃包括餐飲具、元宵、生食水產品、非發酵豆制品等品種,具體抽檢品種、檢驗項目、抽檢數量、抽檢頻次及時間安排等按照市統一計劃執行(見附件1)。

  在保證完成本方案下達的抽檢任務的前提下,各區、縣(市)可根據本地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實際,有針對性地選擇增加餐飲環節食品重點品種為本地區2012年監督抽檢自選品種。

  三、工作安排

  (一)抽檢范圍

  監督抽檢的場所覆蓋各類餐飲單位(特大型餐館、大型餐館、中型餐館、小型餐館、小吃店、快餐店、飲品店、食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其中以學校(含托幼機構)食堂、旅游景區(含農家樂旅游點)餐飲單位、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小型餐飲單位為重點,被抽檢場所的數量原則上每季度每區、縣(市)重點場所不應少于5家,其他不少于3家;全年重點場所應不少于20家,其他不少于12家。

  (二)抽樣實施

  指定專門抽樣人員,按照抽樣計劃表時間安排實施抽樣,并負責將符合檢測要求的所抽樣品在有效期內送達檢測機構,做好樣品交接工作,確保抽樣任務順利完成。

  (三)采樣時間

  全年監督抽檢工作分四期實施完成:第1期(2~3月份),集中送樣時間2月20日~2月24日;第2期(4~6月份),集中送樣時間4月16日~4月20日;第3期(7~9月份),集中送樣時間7月16日~7月20日;第4期(9~11月份),集中送樣時間9月3日~9月7日。集中送樣前請與檢測機構聯系。

  四、工作要求

  (一)明確責任分工,落實專人負責

  各區、縣(市)要高度重視監督抽檢工作,認真制定本地區監督抽檢工作方案,落實責任,明確負責組織實施、質量控制、數據匯總工作的聯系人。

  (二)嚴格抽檢程序,確保抽檢質量

  各區、縣(市)嚴格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規范》組織抽樣和檢測工作,并落實責任,確保各項工作符合法定要求,程序合法有效,檢測結果準確可靠。按照編號規則進行樣品編號(見附件3),填寫相關執法文書,確保抽樣過程的規范性、合法性。對定型包裝產品應填寫《產品樣品確認通知書》,進行產品確認。

  各區、縣(市)要認真選擇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完成所承擔的檢測任務,不得隨意更改檢測指標。應充分發揮快速檢測方法在監督抽檢工作中的作用,對于可以經快速檢測方法初篩的樣品,原則上需經快速檢測后再送實驗室進行檢驗。各檢驗機構要按照方案中檢測方法和標準的要求完成檢測任務(見附件4),檢驗報告及后續處理工作需按照《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浙江省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后處理工作流程的通知》(浙食藥監食〔2011〕78號)的要求規范操作。

  (三)及時查處問題,按時報送結果

  各區、縣(市)要認真做好樣品信息登記、數據整理、核對、匯總、上報等工作。檢測數據要嚴格按照檢驗方法等標準要求進行有效數位的修約,若檢驗結果在檢出限以下,均以檢出限的1/2數值填寫,不得隱含計算公式。監督抽檢的合格率不作為績效考核的評價指標,要確保數據的真實性、科學性。2012年3月12日、5月29日、9月3日和11月2日前報送第1、2、3、4期監督抽檢數據和問題查處情況(包括附件5、6、7、8),附件1中已指定承檢機構的,附件6由承檢機構報送,11月7日前上報全年監督抽檢工作總結報告(附件9)和績效考核自評報告(另行發文)。請按時將電子版(表格要以Excel格式)和紙質文件(加蓋公章)報送至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聯系人:朱筠;聯系電話(傳真):86416807;電子郵箱:food86411293@163.com

  (四)做好案件查處,及時通報信息

  各區、縣(市)應盡快將檢測結果告知被檢單位,對經營或使用不合格食品及相關產品的餐飲單位要依法處理,除按期上報查處情況外,特殊情況應隨時上報。各地、各檢驗機構要嚴格信息管理,未經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同意,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發布監督抽檢的相關信息。

  附件1:   2012年杭州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計劃表.doc

  附件2:   2012年杭州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部分承檢機構通訊錄.doc

  附件3:   杭州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編號規則.doc

  附件4:   檢測方法對照表.doc

  附件5:   樣品信息登記表.doc

  附件6:   檢驗結果匯總表.doc

  附件7:   不合格產品信息匯總表.doc

  附件8:   監督抽檢中不合格食品后處理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情況統計表.doc

  附件9:   2012年杭州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總結報告框架.doc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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