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制度,加強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自身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為消費者營造安全的食品消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管理辦法》《廣東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監管范圍內的食品生產、流通和餐飲服務單位及其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是指在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經統一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或應當取得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發放的考核合格證的食品安全管理員、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廚房(質控)負責人、原料采購負責人和樓面(銷售)負責人。
第四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考核類別根據所從事的行業不同,分為A類(食品生產)、B類(食品流通)和C類(餐飲服務)共3類。其中C類(餐飲服務)又分為高級、中級和初級。
第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根據其所從事的行業按要求設置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一)食品生產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員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食品生產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考核合格證的,可以兼任食品安全管理員。食品生產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員宜由其質量負責人擔任。
(二)食品流通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指食品安全管理員。
(三)餐飲服務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員、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廚房(質控)負責人、原料采購負責人和樓面(銷售)負責人。
第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配備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后方可向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申請辦理食品生產、流通或餐飲服務的各項許可業務。
第二章 職責、權利和設置要求
第七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的職責是:
(一)配合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本單位食品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向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提交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綜合自查報告。食品安全綜合自查報告樣式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另行制定。
(二)組織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建立培訓檔案。
(三)制定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四)檢查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食品安全狀況,對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要求的行為及時制止并提出處理意見,保存檢查記錄。
(五)對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采購記錄、食品添加劑貯存使用和食品安全檢驗進行管理。
(六)對從業人員進行健康管理,實施健康檢查,督促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癥的人員調離相關崗位。
(七)所在單位發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時,及時報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采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配合調查處理。
(八)與保證食品安全有關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八條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職責是:
(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
(二)設置食品安全管理員,主動安排和資助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及繼續教育,授予食品安全管理員相應的職權,不得干涉和阻撓其履職。
第九條 廚房(質控)負責人的職責是:
(一)烹調加工食品安全、餐具清洗消毒及加工場所衛生管理。
(二)專間食品安全管理。
(三)添加劑、食品留樣管理。
第十條 原料采購負責人的職責是:
(一)到許可證照齊全的合法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采購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劑、一次性餐飲具和洗消劑等食品相關產品。
(二)建立進貨臺賬,查驗留存供貨商的資質證明、產品檢驗合格證明、購物清單和購物憑證。
(三)食品倉庫管理。
第十一條 樓面(銷售)負責人的職責是:
(一)人員衛生及健康證管理。
(二)營業場所環境衛生管理。
(三)顧客投訴管理。
第十二條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在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時,具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在職責范圍內獨立行使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職責,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為及時制止并提出處理意見,所在單位拒不改正的,或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的,須向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反映。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依照規定履行職責,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撓。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有接受食品安全法律和其他相關知識培訓的權利和義務,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有義務支持該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員接受相關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并為其學習活動提供便利。
第十三條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餐飲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
(二)高級食品安全管理員應當具備大專以上學歷。
(三)經合法培訓機構考核合格后,取得合格證,并按要求參加繼續教育培訓。
第十四條 餐飲服務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設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餐飲服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須參加并通過食品安全考核,且按要求完成繼續教育培訓。
(二)餐飲服務單位須配備通過食品安全考核的食品安全管理員。
以下單位須配備高級食品安全管理員:特大型餐館、連鎖經營餐飲服務企業總部、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供餐人數3000人以上的集體食堂以及承擔重大活動接待任務的餐飲服務單位。
以下單位須配備中級食品安全管理員:大型餐館,供餐人數3000人以下的學校食堂(含托幼機構食堂)、就餐人數在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食堂。
其他餐飲服務單位應至少配備初級食品安全管理員。
(三)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承擔重大活動接待任務的餐飲服務單位、連鎖經營餐飲服務單位的總部、特大型餐館(經營場所面積3000㎡以上)的廚房(質控)負責人、原料采購負責人和樓面(銷售)負責人須參加食品安全考核。
(四)大型餐館(經營場所面積500—3000㎡以上)、供餐人數3000人以上的集體食堂、供餐人數3000人以下的學校食堂(含托幼機構食堂)、供餐人數在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食堂的廚房(質控)負責人、原料采購負責人須參加食品安全考核。
(五)中型餐館(經營場所面積150—500㎡),經營場所面積150㎡以上的快餐店、小吃店、飲品店、燒鹵熟食店,供餐人數500人以下的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食堂的廚房(質控)負責人須參加食品安全考核。
第十五條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考核合格證的,可以兼任食品安全管理員(限一個門店或食堂)。連鎖餐飲單位、同一單位有多個食堂的,原料采購負責人可以兼任。其他崗位不能兼任。
同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任職于2個及以上門店或食堂的,只需要通過一次考核并取得《食品安全培訓考核合格證》。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廚房(質控)負責人、原料采購負責人和樓面(銷售)負責人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考核合格證》,可以代替《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證》。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所從事的行業須與其培訓考核類別相對應,不得跨行業從業,不得同時在兩家以上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高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可以從事要求配備中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的工作。中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可以從事要求配備初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的工作。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宜親自參加食品安全培訓考核,如須委托本單位其他負責人參加的,被委托人須以自己名義報名,申辦許可時需提交單位的授權委托書,并注明被委托人的職務:
(一)食品生產、流通單位,餐飲門店、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可以委派該單位日常管理的最高負責人(如餐廳經理或店長、中央廚房負責人等)參加食品安全考核。
(二)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可以委派實際負責食品安全管理的負責人參加食品安全考核,如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后勤(食品安全)部門負責人;工廠的廠長、副廠長、后勤(食品安全)部門負責人;學校主管后勤的副校長、總務主任等其他相應領導級別的人員。
第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變更食品安全管理員,應提前選配符合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員,并在變更后15日內向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培訓和考核
第十九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確定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和考核機構,并向社會公布,另行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和考核機構的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上崗前應當依法接受食品安全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
(二)常見的食品污染因素及其預防控制措施。
(三)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預防處理原則。
(四)餐飲加工場所環境衛生、流程布局、設備設施方面的要求。
(五)食品采購、儲存、加工制作、銷售、運輸和餐飲具清洗消毒過程的食品安全要求。
(六)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要求。
(七)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認為確有必要培訓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內容。
第二十一條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參加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委托的考核機構組織的全市統一的食品安全考核,考核合格的,統一發放考核證書。
食品安全管理員應當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考核合格證》。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廚房(質控)負責人、原料采購負責人和樓面(銷售)負責人應當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培訓考核合格證》。
第二十二條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要求參加繼續教育。繼續教育記錄應記入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檔案。繼續教育管理辦法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將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配備和履職情況列入日常監督檢查內容,并與該單位的食品安全量化級別掛鉤;對于被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單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撤銷其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考核合格證書。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要求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履行職責不到位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一)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健康管理工作開展情況;
(二)對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采購記錄和食品添加劑貯存、使用管理方面的情況;
(三)食品安全檢查計劃制定和實施情況;
(四)場所環境衛生和餐廚垃圾處理情況;
(五)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的整改情況等信息報送情況。
第二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督促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認真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職責。對履行職責不到位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其解聘,同時將有關情況報當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對連續3次被不同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因履行職責不到位而解聘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信息系統會將其自動列入黑名單。
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以欺騙、作弊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考核的,由考核機構撤銷其考核成績和合格證書。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和解釋。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員管理辦法(試行)》(深市監規〔2010〕19號)同時廢止。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制度,加強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自身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為消費者營造安全的食品消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管理辦法》《廣東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監管范圍內的食品生產、流通和餐飲服務單位及其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是指在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經統一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或應當取得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發放的考核合格證的食品安全管理員、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廚房(質控)負責人、原料采購負責人和樓面(銷售)負責人。
第四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考核類別根據所從事的行業不同,分為A類(食品生產)、B類(食品流通)和C類(餐飲服務)共3類。其中C類(餐飲服務)又分為高級、中級和初級。
第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根據其所從事的行業按要求設置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一)食品生產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員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食品生產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考核合格證的,可以兼任食品安全管理員。食品生產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員宜由其質量負責人擔任。
(二)食品流通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指食品安全管理員。
(三)餐飲服務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員、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廚房(質控)負責人、原料采購負責人和樓面(銷售)負責人。
第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配備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后方可向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申請辦理食品生產、流通或餐飲服務的各項許可業務。
第二章 職責、權利和設置要求
第七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的職責是:
(一)配合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本單位食品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向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提交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綜合自查報告。食品安全綜合自查報告樣式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另行制定。
(二)組織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建立培訓檔案。
(三)制定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四)檢查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食品安全狀況,對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要求的行為及時制止并提出處理意見,保存檢查記錄。
(五)對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采購記錄、食品添加劑貯存使用和食品安全檢驗進行管理。
(六)對從業人員進行健康管理,實施健康檢查,督促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癥的人員調離相關崗位。
(七)所在單位發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時,及時報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采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配合調查處理。
(八)與保證食品安全有關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八條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職責是:
(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
(二)設置食品安全管理員,主動安排和資助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及繼續教育,授予食品安全管理員相應的職權,不得干涉和阻撓其履職。
第九條 廚房(質控)負責人的職責是:
(一)烹調加工食品安全、餐具清洗消毒及加工場所衛生管理。
(二)專間食品安全管理。
(三)添加劑、食品留樣管理。
第十條 原料采購負責人的職責是:
(一)到許可證照齊全的合法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采購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劑、一次性餐飲具和洗消劑等食品相關產品。
(二)建立進貨臺賬,查驗留存供貨商的資質證明、產品檢驗合格證明、購物清單和購物憑證。
(三)食品倉庫管理。
第十一條 樓面(銷售)負責人的職責是:
(一)人員衛生及健康證管理。
(二)營業場所環境衛生管理。
(三)顧客投訴管理。
第十二條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在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時,具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在職責范圍內獨立行使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職責,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為及時制止并提出處理意見,所在單位拒不改正的,或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的,須向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反映。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依照規定履行職責,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撓。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有接受食品安全法律和其他相關知識培訓的權利和義務,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有義務支持該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員接受相關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并為其學習活動提供便利。
第十三條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餐飲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
(二)高級食品安全管理員應當具備大專以上學歷。
(三)經合法培訓機構考核合格后,取得合格證,并按要求參加繼續教育培訓。
第十四條 餐飲服務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設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餐飲服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須參加并通過食品安全考核,且按要求完成繼續教育培訓。
(二)餐飲服務單位須配備通過食品安全考核的食品安全管理員。
以下單位須配備高級食品安全管理員:特大型餐館、連鎖經營餐飲服務企業總部、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供餐人數3000人以上的集體食堂以及承擔重大活動接待任務的餐飲服務單位。
以下單位須配備中級食品安全管理員:大型餐館,供餐人數3000人以下的學校食堂(含托幼機構食堂)、就餐人數在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食堂。
其他餐飲服務單位應至少配備初級食品安全管理員。
(三)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承擔重大活動接待任務的餐飲服務單位、連鎖經營餐飲服務單位的總部、特大型餐館(經營場所面積3000㎡以上)的廚房(質控)負責人、原料采購負責人和樓面(銷售)負責人須參加食品安全考核。
(四)大型餐館(經營場所面積500—3000㎡以上)、供餐人數3000人以上的集體食堂、供餐人數3000人以下的學校食堂(含托幼機構食堂)、供餐人數在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食堂的廚房(質控)負責人、原料采購負責人須參加食品安全考核。
(五)中型餐館(經營場所面積150—500㎡),經營場所面積150㎡以上的快餐店、小吃店、飲品店、燒鹵熟食店,供餐人數500人以下的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食堂的廚房(質控)負責人須參加食品安全考核。
第十五條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考核合格證的,可以兼任食品安全管理員(限一個門店或食堂)。連鎖餐飲單位、同一單位有多個食堂的,原料采購負責人可以兼任。其他崗位不能兼任。
同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任職于2個及以上門店或食堂的,只需要通過一次考核并取得《食品安全培訓考核合格證》。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廚房(質控)負責人、原料采購負責人和樓面(銷售)負責人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考核合格證》,可以代替《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證》。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所從事的行業須與其培訓考核類別相對應,不得跨行業從業,不得同時在兩家以上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高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可以從事要求配備中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的工作。中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可以從事要求配備初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的工作。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宜親自參加食品安全培訓考核,如須委托本單位其他負責人參加的,被委托人須以自己名義報名,申辦許可時需提交單位的授權委托書,并注明被委托人的職務:
(一)食品生產、流通單位,餐飲門店、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可以委派該單位日常管理的最高負責人(如餐廳經理或店長、中央廚房負責人等)參加食品安全考核。
(二)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可以委派實際負責食品安全管理的負責人參加食品安全考核,如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后勤(食品安全)部門負責人;工廠的廠長、副廠長、后勤(食品安全)部門負責人;學校主管后勤的副校長、總務主任等其他相應領導級別的人員。
第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變更食品安全管理員,應提前選配符合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員,并在變更后15日內向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培訓和考核
第十九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確定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和考核機構,并向社會公布,另行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和考核機構的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上崗前應當依法接受食品安全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
(二)常見的食品污染因素及其預防控制措施。
(三)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預防處理原則。
(四)餐飲加工場所環境衛生、流程布局、設備設施方面的要求。
(五)食品采購、儲存、加工制作、銷售、運輸和餐飲具清洗消毒過程的食品安全要求。
(六)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要求。
(七)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認為確有必要培訓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內容。
第二十一條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參加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委托的考核機構組織的全市統一的食品安全考核,考核合格的,統一發放考核證書。
食品安全管理員應當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考核合格證》。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廚房(質控)負責人、原料采購負責人和樓面(銷售)負責人應當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培訓考核合格證》。
第二十二條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要求參加繼續教育。繼續教育記錄應記入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檔案。繼續教育管理辦法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將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配備和履職情況列入日常監督檢查內容,并與該單位的食品安全量化級別掛鉤;對于被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單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撤銷其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考核合格證書。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要求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履行職責不到位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一)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健康管理工作開展情況;
(二)對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采購記錄和食品添加劑貯存、使用管理方面的情況;
(三)食品安全檢查計劃制定和實施情況;
(四)場所環境衛生和餐廚垃圾處理情況;
(五)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的整改情況等信息報送情況。
第二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督促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認真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職責。對履行職責不到位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其解聘,同時將有關情況報當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對連續3次被不同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因履行職責不到位而解聘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信息系統會將其自動列入黑名單。
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以欺騙、作弊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考核的,由考核機構撤銷其考核成績和合格證書。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和解釋。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員管理辦法(試行)》(深市監規〔2010〕1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