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建立政府運用經濟手段調控市場價格機制,保持市場價格的基本平穩,安定人民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的規定,經研究,決定在全市停止征收平抑副食品價格基金,依法設立價格調節基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市停止征收平抑副食品價格基金,同時依據《價格法》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的有關規定設立價格調節基金。
二、價格調節基金是政府調控居民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價格和對困難群體進行價格救助的專項資金。
三、價格調節基金主要用于:實施價格緊急措施、干預措施時的政策性價格補償;平抑糧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價格異常波動;對困難群體的動態價格救助;支持重要商品儲備;為保障供給、促進流通和結構調整而進行的政府資助;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調控價格的相關事項。
四、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由地稅部門逐月按其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征收價格調節基金。
五、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實行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物價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市物價局,市發展改革委,市法制辦,市財政、地稅、審計、民政、工商、商務、農業、統計局等部門為成員單位。聯席會議下設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物價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六、價格調節基金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挪用。
七、各區人民政府及市物價、財政、稅務、審計局等部門要做好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八、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平抑副食品價格基金的通知》(武政〔1988〕76號)同時廢止。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