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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商務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城市副食品調控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商務市場〔2017〕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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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為進一步推動全省“菜籃子”工程建設,增強應對副食品市場異常波動和突發事件的應急調控能力,保障“菜籃子”產品的長期穩定供應,豐富“菜籃子”產品品種數量,提高“菜籃子”產品品質水平,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生產保證市場供應維護副食品價格穩定的意見》(閩政〔2007〕21號)、《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統籌推進新一輪“菜籃子”工程建設的實施意見》(閩政辦〔2012〕84號)和《福建省商務廳關于印發福建省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閩商務市場〔2016〕56號),制定本辦法。

各設區市商務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發局:  

現將修訂的《福建省城市副食品調控基地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福建省城市副食品調控基地管理辦法》(閩經貿市場〔2011〕163號)同時廢止。  

福建省商務廳  

2017年5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福建省城市副食品調控基地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推動全省“菜籃子”工程建設,增強應對副食品市場異常波動和突發事件的應急調控能力,保障“菜籃子”產品的長期穩定供應,豐富“菜籃子”產品品種數量,提高“菜籃子”產品品質水平,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生產保證市場供應維護副食品價格穩定的意見》(閩政〔2007〕21號)、《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統籌推進新一輪“菜籃子”工程建設的實施意見》(閩政辦〔2012〕84號)和《福建省商務廳關于印發福建省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閩商務市場〔2016〕56號),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福建省城市副食品調控基地(以下簡稱省級副食品基地)是指具有較強的副食品生產供應能力,并經省商務廳確認,承擔保障城市副食品市場供應調控任務的生豬、肉牛、肉羊、蛋禽、肉禽養殖企業和蔬菜生產供應企業。  

第二條凡是符合規定條件的種養殖企業、生產供應企業均可自愿向所在設區市商務部門提出申請,由設區市商務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初審推薦,省商務廳審核確認發布名單,并由省副食品基地辦公室與經確認的省級副食品基地簽訂管理協議,每次協議有效期為2年。  

第三條省級副食品基地的豬肉、蔬菜、蛋品年上市總量應占全省城鎮需求總量的20%以上。  

第四條省商務廳根據全省副食品調控任務下達省級副食品基地年度指導性生產計劃,分解安排落實到各基地企業組織生產供應。  

第五條省級副食品基地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生豬生產基地須具備法人資格,通過無公害基地產地或產品認定,年出欄商品豬1.5萬頭以上、存欄育齡母豬800頭以上,符合環保要求,取得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或其他環保有效證明文件。  

(二)蛋禽生產基地須具備法人資格,通過無公害產地或產品認定,年產蛋20萬公斤以上,年平均蛋禽存欄量不少于3萬羽。  

(三)蔬菜生產基地須具備法人資格,通過無公害產地或產品認定,列入當地基本農田保護區,種植面積300畝以上;蔬菜供應基地須具備法人資格,以供應蔬菜為主營業務,擁有自營蔬菜品牌、自建冷庫5000立方米以上、自有或協議無公害生產基地3000畝以上,年供應省內市場生鮮蔬菜10000噸以上。  

(四)肉禽生產基地須具備法人資格,通過無公害產地或產品認定,利用規模化圈養的年出欄肉禽30萬羽以上,利用山地放養的年出欄肉禽10萬羽以上。  

(五)肉牛、肉羊生產基地須具備法人資格,通過無公害產地或產品認定,具有一定的自繁自養能力,年出欄商品牛800頭以上或商品羊2000頭以上。  

第六條省級副食品基地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統一規定,懸掛省商務廳頒發的福建省城市副食品調控基地標牌;  

(二)接受省、市商務部門的管理和業務指導;  

(三)按照有關標準要求組織生產供應,確保上市產品的衛生質量安全;  

(四)認真執行省商務廳下達的年度指導性生產計劃任務;  

(五)在接到省商務廳應急調控任務時,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應服從調控任務的安排;  

(六)按照規定要求向省商務廳報告產銷情況,包括產品存出欄、銷售價格及產銷中的新情況、新問題;  

(七)發生重大變更事項的應及時向省商務廳報告。  

第七條省級副食品基地享有以下權利  

(一)產品被用于應急調撥或開展直銷保供時,可獲得合理的價格補償;  

(二)遭受自然災害或進行生產設施改造、產品品類擴充、產品品質提升、產品品牌創建、直銷體系建設、科研項目開發等項目建設時,可優先享受政府救災補助和相關資金扶持;  

(三)申請各級商務部門協調與銷地建立產銷關系,實行基地產品產銷對接;  

(四)優先獲取省商務廳提供的有關副食品產銷運營和發展的政策、產銷動態信息,并免費在福建省“商務天氣預報”信息網上發布企業信息、產品信息;  

(五)參加省商務廳組織的各種專業培訓和考察交流活動。  

第八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省商務廳可以撤銷其省級副食品基地資格確認  

(一)發生突發事件時不服從應急調控安排的;  

(二)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達不到第五條的條件或者轉產的;  

(三)產品在一年內被2次檢出不符合有關強制性標準要求的;  

(四)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處罰的。  

第九條每輪協議到期前2個月,各設區市商務部門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省商務廳申報通知要求,完成新一輪省級副食品基地初審推薦。省商務廳負責進行重新審核確認。  

第十條本辦法由省商務廳負責解釋,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城市副食品調控基地管理辦法》(閩經貿市場〔2011〕163號)同時廢止。




 
地區: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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