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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錫政辦發〔2011〕9號)

   2011-03-05 293
核心提示: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切實做好我市集中式飲用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應對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應急機制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切實做好我市集中式飲用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應對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應急機制,高效、有序地組織預防、控制和處置突發事件危機,提高政府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確保供水安全,維護社會穩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本預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江蘇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江蘇省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無錫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應急預案,以及《無錫市關于開展治理太湖保護水源"6699"行動的決定》、《無錫市環保優先八大行動決定》等有關規定編制。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無錫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以及市境外波及影響到我市的因環境污染威脅或造成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的突發事件的預警、控制和應急處置。

  1.4  事件分級

  依據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將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集中式飲用水源污染事件(Ⅰ級)、重大集中式飲用水源污染事件(Ⅱ級)、較大集中式飲用水源污染事件(Ⅲ級)和一般集中式飲用水源污染事件(Ⅳ級)四級。

  1.4.1  特別重大集中式飲用水源污染事件(I級 紅色預警)

  當水源地水質中生物、化學、放射性物質等嚴重超標,水質嗅味五級以上,湖泛面積大于10平方公里,或水源地一級保護區范圍內有大于0.1平方公里的湖泛發生。準保護區內發生危險化學品泄露等嚴重工業或交通事故,危險化學品流入水源地上游,已可預知將造成重要水源地水源嚴重污染,必須提前關閉主要或大部分取水口,造成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1.4.2  重大集中式飲用水源污染事件(Ⅱ級 橙色預警)

  當水源地水質中生物、化學、放射性物質等嚴重超標,水質嗅味五級,湖泛面積5-10平方公里,或水源地二級保護區范圍內有大于0.1平方公里的湖泛發生。準保護區內發生危險化學品泄露等嚴重工業或交通事故,危險化學品流入水源地上游,已可預知將造成重要水源地水源嚴重污染,必須提前關閉重要取水口,造成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1.4.3  較大集中式飲用水源污染事件(III級 黃色預警)

  當水源地水質中生物、化學物質等中度超標,水質嗅位三、四級,有大于0.1平方公里的湖泛發生,且未達到橙色、紅色防控級別。準保護區發生危險化學品泄露等工業或交通事故,危險化學品流入水源地上游,將造成水源地部分水源污染,需關閉部分取水口。

  1.4.4  一般集中式飲用水源污染事件(Ⅳ級 藍色預警)

  當水源地水質中生物、化學物質等輕度超標,水質嗅位三級以下。準保護區發生危險化學品泄露等工業或交通事故,危險化學品流入水源地上游,將造成水源地局部污染,導致水廠制水和供水能力減少。

  1.5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加強對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監測、監控和監督管理,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或減輕突發事件造成的影響和損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眾供水安全。

  (2)統一領導,分級響應。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加強部門之間的合作。充分發揮各級政府的職能作用,實行分級響應。

  (3)依法規范,加強管理。依據有關法律和法規,加強應急管理,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作用,使應急處置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4)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建立聯動協調制度,充分動員和發揮鄉鎮、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愿者隊伍的作用,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完備、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5)平戰結合,科學處置。積極做好應對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物資和技術準備,發揮專業人員作用,完善行業安全監控體系,加強應急演練,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突發事故的綜合素質。

  1.6  無錫市水源地現狀

  1.6.1  無錫市區

  無錫市區目前共有4個水廠、3個水源地,分別是貢湖沙渚、貢湖錫東和長江窯港水源地。市區自來水日供水能力210萬噸,其中貢湖沙渚水源地取水100萬噸/天,貢湖錫東水源地取水30萬噸/天,長江窯港水源地取水80萬噸/天。供水范圍覆蓋七區1600多平方公里,供水網總長3298公里,增壓站65個,直接用戶72萬多戶,用水總人口320萬人。

  無錫市區3個水源地保護區的具體劃分情況詳見表1-1。

  1.6.2  江陰市

  江陰市設有2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分別為長江小灣和長江肖山水源地。江陰市日供水能力達到90萬噸,其中長江小灣水源地取水30萬噸/天,長江肖山水源地取水60萬噸/天,自來水管網總長945公里,用水總人口覆蓋江陰全市130萬人。江陰市2個水源地保護區具體劃分詳見表1-1。

  1.6.3  宜興市

  宜興市供水水源采用水庫水,橫山水庫是目前宜興市唯一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宜興市日供水能力達到25萬噸,自來水管網總長1200公里,增壓泵站8座,用水總人口覆蓋宜興全市100萬人。宜興市1個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的具體劃分情況詳見表1-1。

  2  組織結構

  2.1  市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

  市政府成立無錫市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作為我市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處理的綜合指揮機構,領導小組在市應急委統一領導下,負責全市飲用水源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領導和指揮。

  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任組長,分管市長和分管秘書長擔任副組長。成員主要有市委宣傳部、市政府辦公室、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農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衛生局、市財政局、市水利局、市環保局、市太湖辦、市科技局、市市政園林局、市民政局、市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房管局、市氣象局、市物價局、市商務局、無錫工商局、無錫質監局、市市政公用產業集團等部門和各市(縣)、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組成。

        表1-1    無錫市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分匯總表

   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城市飲用水源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有關城市飲用水源應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部署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工作;建立和完善預警機制,組織制定相關應急預案;指導和協調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工作,研究決定應急處置工作的重要事項和重大決策;組織指揮飲用水源重大突發污染事件違法案件的查處;向省政府、省應急管理辦公室等有關部門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時,由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根據處置工作需要,成立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指揮工作。

  組織結構圖見圖2-1。

   
  2.2  市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無錫市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市環保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農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衛生局、市財政局、市水利局、市環保局、市太湖辦、市科技局、市市政和園林局、市民政局、市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房管局、市氣象局、市商務局、無錫工商局、市物價局、無錫質監局、市市政公用產業集團分管領導和市水務集團主要負責人為辦公室成員。
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1)執行市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決定和指示。

  (2)負責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的綜合協調及相關組織管理工作。

  (3)建立全市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信息綜合管理系統,接受、匯總、分析水源地周邊水文、水質、氣象等有關集中式飲用水源安全的各種重要信息,向市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提出科學的處理建議。向市政府報告飲用水源應急工作開展情況。

  (4)指導無錫市環保局、市政公用產業集團、市水務集團和自來水總公司及其所屬單位做好日常應急應對工作,對其履行應急預案中的職責情況進行指導、督促和檢查。指導各供水企業和水質檢測部門建立應急行動組,隨時應對可能發生的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

  (5)承擔組織、編制、評估、修訂無錫市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工作,組織應急人員培訓和演練。

  (6)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組建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專家組。

  (7)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指示,協調各部門和兄弟城市,組織環境專家赴事發地協助供水應急工作。

  (8)發生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時,負責確定事件級別,提出實施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級預警發布的建議,決定一般預警發布和啟動相應供水應急方案。市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成立后,擔負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辦公室職能,分工組織水源地水質的監測和處置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事件的原因、發展趨勢及影響程度等進行評估,為市應急指揮部決策提供依據;根據事故發生狀態,統一部署搶險方案的實施,并對應急工作中發生的爭議進行協調處理。

  2.3  市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

  (1)現場指揮機構的組成

  現場指揮部是事件發生后成立的臨時機構,根據事件級別分別由不同級別的政府或其行政主管部門臨時組建,事畢后即行解散。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時,市政府或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中心決定成立現場處置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指揮工作;發生較大和一般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時,由市環保局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成立現場指揮部;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由法律規定的相關政府主管部門牽頭成立相應的應急指揮部。

  Ⅰ級、Ⅱ級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的組成

  指揮長:常務副市長

  副指揮長:分管副市長、分管副秘書長

  成員:根據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性質,市發改委、經信委、水利局、市政園林局、環保局、市太湖辦、衛生局、公安局、建設局、市委宣傳部和市政公用產業集團以及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組成。各部門職責見第 2.4 節。

  Ⅲ級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的組成:

  指揮長:分管副市長

  副指揮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環保局長、市市政園林局長 、市政公用產業集團董事局主席。

  成員:根據突發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性質及發生地,分別由市市政園林局、建設局、水利局、環保局和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和市水務集團、自來水總公司總經理組成。各部門職責見第 2.4 節。

  Ⅳ級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的組成:

  指揮長: 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

  副指揮長:市環保局局長、市政園林局局長,市政公用產業集團董事局主席,事件發生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

  成員:事件發生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領導和分管領導、主要影響水源地企業負責人等組成。各部門職責見第 2.4 節。

  (2)現場指揮機構主要工作職責

  ①貫徹應急工作方針,根據市政府應急工作原則和方案,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發生地區進行技術支持和支援;

  ②領導和協調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工作,部署市政府交辦的有關工作;

  ③及時了解掌握飲用水源污染重大事故情況,根據需要,向市政府或經市政府批準向省以上政府或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和采取應急措施的建議;

  ④組織事故應急技術研究和應急知識宣傳教育等工作;

  ⑤負責全市水源地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信息的接受、核實、傳遞、通報;

  ⑥組織協調各應急小組按搶險方案迅速開展搶險救災工作,力爭將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⑦負責緊急調用各類應急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事故處理后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⑧做好社會秩序穩定和傷亡人員的善后安撫工作;

  ⑨當發現事故可能導致重大溢出或產生環境污染危害,立即組織有關部門或機構進行檢測調查;當確定已發生二次危害,立即組織相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2.4  現場處置工作小組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或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可根據事件類別和需要,設立若干工作小組,具體分工負責供水、送水、調水、監測、救護、打撈、監察、接待、信息報送、安全保衛、新聞發布、后勤保障等事宜。各職能工作小組牽頭單位及主要工作任務如下:

  (1)供水組

  由市市政園林局局長、市政公用產業集團董事局主席任組長,市政公用產業集團、市水務集團和自來水總公司總經理任副組長,市水利局、房管局、事故發生市(縣)、區政府分管領導為小組成員。各部門職責如下:

  市市政和園林局、市政公用產業集團:負責緊急制定或調整自來水供應應急具體方案并組織實施,限制或停止城市建筑、洗車、綠化、娛樂、洗浴行業用水,控制工業用水;落實自來水供應水源,根據供水管網布局,合理調配供水管網壓力;在飲用水源無法取水的情況下,及時報請市政府批準,啟動緊急啟用備用水源方案。

  市水利局:負責組織實施緊急啟用備用水源。

  市房管局:負責組織和協調各房產管理單位管理的城市小區供水設施的維護、保養、清洗和完善工作,保證自來水在小區內正常入戶。

  各市(縣)、區政府:配合市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內自來水供水應急工作和緊急啟用地下水工作。

  (2)送水組

  由市政公用產業集團董事局主席任組長,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支隊長、市消防支隊支隊長和市水務集團總經理任副組長,市交通運輸局、教育局、民政局、團市委、事故發生所在地市(縣)、區政府分管領導、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為小組成員。各部門職責如下:

  市政公用產業集團和水務集團:負責緊急實施或調整應急送水、集中供水方案,調集應急送水車輛,將自來水送達各無水小區適當地點,及時向無水小區居民發出通告。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社會專用送水車輛的征調、運輸等車輛保障。

  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為應急供水車輛提供線路保障。

  市消防支隊:負責啟用本單位專用和特種運水車輛到達指定地點取水、送水和放水

  市教育局:負責無法供水期間動員學校和學生采取積極措施,為學校解決接水、運水、送水問題,保證學生飲水安全和學校穩定,并動員學生為社會接用水提供幫助。

  團市委:動員廣大青年、團員積極參加接水、運水和送水服務工作,為社區孤寡老人和貧困戶提供義工服務。

  市民政局:負責社會福利機構和困難家庭飲用水提供。 事故發生市(縣)、區人民政府及鄉鎮(街道辦事處):負責幫助落實送水和集中接水地點,組織用水發放,維護好現場秩序。

  (3)調水組

  由市水利局局長任組長,市環保局、氣象局分管領導為小組成員。各部門職責如下:

  市水利局:負責控制入湖、入江河道閘口,及時向市政府提出應急調水方案;市政府通過應急調水方案后,及時組織實施。

  市環保局:負責監控調水水質,防止劣質水源進入飲用水水源地。

  市氣象局:負責及時、詳盡、準確地提供危機期間的氣象預報。適時實施人工增雨,增加地表水量。

  (4)水源地保護組

  由市環保局局長任組長,市農委分管主任為副組長,水源地所在區政府、街道分管領導為成員。各部門職責如下:

  市環保局:負責加強對所有水源地保護區域的監測和保護,嚴密監控準保護區內工業廢水、生活污水排放情況和農業面源污染情況。

  市農委:協助環保部門監控準保護區農業面源污染情況。

  (5)藍藻打撈組

  由市水利局局長任組長,市農委、水利局、環保局和無錫軍分區、沿江湖河市(縣)、區政府分管領導為小組成員,各部門職責如下:

  市水利局:負責藍藻打撈工作。

  市農委:協助水利局做好藍藻等水生植物打撈和后期處理工作。

  市環保局:負責檢查水體內水生植物密度。

  無錫軍分區:負責協調駐錫部隊對水生植物打撈支援。

  沿江湖河市(縣)、區政府:負責藍藻打撈、運輸等工作。

  (6)應急衛生保障組

  由市衛生局局長任組長,醫管中心主任為副主任,各市(縣)、區政府有關領導為小組成員。各部門職責如下:

  市衛生局、醫管中心:負責緊急救治因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造成的生病、中毒、染病群眾和工作人員;必要時將傷病員轉往外地醫院做進一步治療;同時,負責調集應急救援所需藥品、醫療器械;統計傷亡人員情況。

  各市(縣)、區政府:協助衛生部門做好人員救治工作和衛生監測、疾病控制工作,

  (7)水環境監測組

  由市環保局局長任組長,市水利局、市政園林局、衛生局、科技局為小組成員,負責現場的應急監測工作,分析污染現狀及可能造成的影響,判斷時間的變化趨勢,向現場指揮部提出控制和消除影響的科學建議。各部門職責如下:

  市環保局:負責水源地以及水源地上游江河湖水體水質應急監測,沿湖污染物排放的監督檢查。

  市政園林局:負責自來水水源廠上下游水質和制水廠、出廠水水質狀況跟蹤檢測,嚴格控制自來水出廠指標。

  市衛生局:負責市民生活飲用水監督檢查,包括自來水管網水和飲用井水,嚴格控制飲用水衛生標準。

  市水利局:密切監視入湖水流斷面和各水質功能區斷面的水質水量等水文情況,跟蹤河流入湖水質達標情況。

  市科技局:為各種監測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8)市場純凈水供應組

  由市商務局局長任組長,分管局長任副組長,市衛生局、公安局、交通運輸局、物價局和無錫質監局、工商局分管局長為小組成員。各部門職責如下:

  市商務局:負責為市場調配純凈水(桶裝、瓶裝)。

  市衛生局:負責市場出售純凈水的檢測。

  市公安局:負責根據需要發放供水車輛通行證,保障純凈水供應車輛的暢通無阻。

  無錫質監局:負責對純凈水生產企業的監管,確保質量。

  無錫工商局:負責對純凈水供應市場的檢查,保證良好的經營秩序。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緊急情況下協調純凈水的運輸。

  市物價局:見本節第 9 條。

  (9)水價監管組

  由市物價局局長任組長,市商務局、無錫工商局分管領導為小組成員。各部門職責如下:

  市物價局:負責平抑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期間桶裝水、礦泉水、純凈水等市場飲用水價格,依法懲處供水危機期間哄抬物價等價格違法行為。

  市商務局:見本節第 8 條。

  無錫工商局:負責檢查市場各售水單位和企業的合法性,嚴厲打擊違法經營行為。

  (10)社會穩定組

  由市公安局分管負責人任組長。

  負責維護應急搶險事故現場秩序,疏導交通,協助有關部門組織群眾撤離和轉移;打擊阻撓供水應急搶險的違法犯罪活動,監督、維護事故發生地區的社會穩定,維護社會治安,確保供水應急搶險工作順利進行。

  (11)專家咨詢組

  由市科技局牽頭會同市環保局、市太湖辦、市政園林局建立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專家咨詢庫(名單報市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備案),專家庫專家由國家、省和市三級有關部門及有關大學和科研單位專家組成。當事件發生后,根據事件發生的等級,迅速組成臨時專家咨詢組,專家組長由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和專家協商確定,由各級衛生防疫、水質檢驗機構、環保、規劃設計、大專院校等科研單位及城市供水、供電企業等有關專家和工程技術人員為小組成員。

  專家咨詢組參加領導小組統一組織的活動及專題研究;應急響應時,按照領導小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發展趨勢、影響范圍和程度;為應急決策者提供應急解決方案、建議等;參與事故調查,對事故處理提出咨詢意見;受指揮部的指派,對事件發生地給予技術支援和支持等。

  (12)公告、宣傳、信息發布組

  組長由宣傳部領導擔任。 負責聯系新聞媒體進行現場情況的報道,確保報道內容的客觀、真實;授權向公眾發布供水信息和有關通報;向省市領導提供有關輿論信息。

  可根據事件發生情況隨時成立其它處置小組。江陰市、宜興市可在事件發生時參照上述組織方式成立相應工作小組,并參照相應分方案制定有關處置方案和措施。

  供水事故發生所在地市(縣)、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積極配合上級指揮部和各處置小組開展工作。

  2.5  市(縣)政府應急處置組織機構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江陰市、宜興市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分別組建相應的應急指揮和處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領導和處置工作。

  3  預警預防

  3.1  預防措施

  無錫市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部署協調突發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預防工作,市市政和園林局、市環保局按管理職能協同有關部門分別對城市供水質量(水質、水壓)和水源地水質進行監管。

  (1)全市6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已全部安裝視頻監控和水質自動監測站,實現水源地水質全天候24小時監測,及時掌握水質動態。

  (2)飲用水源地附近主要入湖、入江、入庫河流國控、省控斷面已安裝水質自動監測站,對于突發污染事件對水源地水質的影響程度能夠早掌握早預防。

  (3)開展突發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假設和風險評估,完善各類專項應急方案,并組織演練。同時,做好相關宣傳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識。

  (4)建立應急人才庫和應急保障隊伍,儲備應急物資。

  3.2  信息監測與報告

  3.2.1  信息預測預警

  可能導致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早期信息為:水源地周圍水域自動監測站水質數據顯示異常可能發生藍藻大面積爆發,上游水域或陸域生產、運輸工程中發生重大有毒有害物泄漏、污染,人為破壞造成水源水質污染的。

  根據發現的泄漏事故和早期水源地水質監測信息,市環保局和市(縣)區人民政府要綜合分析可能引發特別重大、重大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故的預測預警信息并及時上報。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

  根據監測數據對可能引發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級別進行預測。預測和預警信息應該及時、準確地向主管部門報告,并同時報告各級供水事故應急處置日常工作機構。預測和預警信息應包括: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危害程度、緊急程度、級別判定、發展態勢以及應采取的相關措施等。

  3.2.2  信息報告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一旦發現有突發性集中式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發生,都有及時上報的權利和責任;發生泄露事件的單位,無論事件級別高低,都應在 1 小時內向當地政府報告;當地政府接報后會當地環保部門判定事件級別和類別,在 2 小時內分別向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對事件緊急或可能發生重、特大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可以越級向市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或市應急辦上報,而后再向當地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和人民政府進行補報。

  信息報告應涵蓋下列內容:

  (1)發生事件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簡要過程,初步判斷事件原因;

  (2)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有無傷亡,事件發展趨勢;

  (3)事件發生后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及事件控制情況;

  (4)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的相關事宜及其它需上報的事項;

  (5)事件報告單位負責人簽字或加蓋單位印章、報告時間。 應急處理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3.3  預警級別的確定、轉化與發布

  3.3.1  預警級別的確定

  政府有關部門收到相關信息并證實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即將發生或已發生時,初步判斷其級別與類別后,按照相關應急預案進入預警狀態。在此基礎上,迅速組織專家研究確定事件級別,有針對性地實施預案和措施。

  3.3.2  預警級別的轉化

  根據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發展變化和處置控制情況變化,應該及時調整預警級別,在紅色(I 級)、橙色(Ⅱ級)、黃色(Ⅲ級)和藍色(Ⅳ級)之間轉化,也可以跳級進行。

  3.3.3  預警級別的發布

  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或將要發生時,根據事件性質和級別,要及時發布預警公告:

  Ⅰ級(紅色)預警。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由市人民政府發布。

  Ⅱ級(橙色)預警。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發布。

  Ⅲ級(黃色)預警。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發布。

  Ⅳ級(藍色)預警。由市環保局或事件發生地市(縣)、區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發布。

  3.4  預警措施

  進入預警狀態,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相關部門應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有關應急方案;

  (2)發布相應預警公告;

  (3)根據突發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級別與類別建立相應的應急保障機構;

  (4)指令應急處置組織和應急救援隊伍進入臨戰狀態,供水監測機構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并即時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5)調集事件應急所需的專家人員及有關物資和設備等,確保應急保障工作順利進行。

  3.5  先期處置

  事故發生后,市應急現場指揮部成立前,事發單位和有關部門,要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下,按照有關方案,迅速實施先期處置。堅持"早發現早處置、先發現先處置、邊報告邊處置"的原則,與事件搶時間,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蔓延,嚴防次生、衍生事故發生。同時,迅速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報告。

  4  應急響應

  4.1  響應原則

  應急供水堅持"屬地為主、重點保障"的原則。通過合理調度,盡可能保障所有用戶有序用水。在無法保障全部用戶用水時,要確保居民用戶基本生活用水;重點保障飯店賓館等服務業基本用水;重點保障學校、醫院、部隊等社會重點事業單位的食堂用水;重點保障城鄉運行生命線企事業單位和重要外資企業的正常生產用水;優先保障市區重點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的合理用水。

  4.2  分級響應

  Ⅰ級、Ⅱ級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或將要發生時,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市長簽發,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或同意后,向社會發出紅色或橙色緊急預警信號,同時啟動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并著手成立"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按有關方案和相應級別措施,迅速組織實施,同時將按規定程序有關情況報省政府或國家有關部門,必要時請求省政府、兄弟城市、外地有關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和軍隊緊急支援。

  Ⅲ級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后,由市環保局或市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發出黃色預警信號,同時啟動應急方案和響應措施。市政府著手成立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按有關方案措施迅速組織實施,并將有關情況按規定程序報告市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

  Ⅳ級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后,由市環保局或事件發生地市(縣)、區人民政府決定,并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發出藍色預警信號。同時,啟動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方案響應措施。市政府成立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按有關方案措施迅速組織實施,并將有關情況報市政府和市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

  4.3  響應程序

  現場應急指揮部成立后,應立即開展下列工作:

  (1)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和應急隊伍參與應急救援;

  (2)修改、調整搶險救援方案,并迅速組織實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

  (3)組建調整各應急處置小組,進行人員責任分工,協調有關部門提供應急保障,包括協調關系、調度應急物資和資源等;

  (4)部署做好維護現場秩序和當地社會穩定工作;

  (5)向有關方面報告和通報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

  (6)決定緊急處置水源污染的其它重大、重要事項。

  具體響應程序詳見圖4-1。
 

  4.4  指揮協調

  (1)現場指揮

  現場指揮部根據事態發展變化需要,在充分調查了解和聽取專家等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盡快開展指揮工作,指揮現場人員按預案和規程迅速展開;向有關人員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和要求;隨時調用所需人員參與應急工作,做到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密切協同、有條不紊地展開行動。

  (2)現場協調

  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實施應急救援行動,為救援隊伍協調提供必要的裝備、工具和設施,為救援人員協調提供安全保障;協調專家組迅速開展工作,及時向專家組通報應急狀態和應急信息,特別是有關資料和技術參數;安排好專家的生活起居,維護好專家的身體健康,為專家迅速展開分析、研究和評估等項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條件。及時聽取專家對事件危害范圍、發展趨勢的預測和所提出的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積極協調專家參與供水水質情況、危害范圍、事件等級的判定和分析工作,使其更好地在制水工藝改進、水源地環境保護、跨流域調水、臨時啟用地下水等重大決策措施上提供技術支持,發揮參謀咨詢作用。

  (3)召開現場辦公會

  召開各種現場辦公會現場解決問題,充分調動全市各部門和單位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為現場應急指揮部提供支持,動員一切所需力量為應急處置工作服務。

  4.5  緊急處置

  4.5.1  處置措施

  (1)污染如果是由排污口排放引起的,必須要求立即封堵排污口,防治飲用水源地水體污染的擴大。如是生產、運輸過程中有毒有害化學品的泄露、擴散所造成的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按照污染物的化學、物力特性要求制止泄露。

  (2)如果已經造成飲用水源地水體污染,但影響范圍不大,且危害性不很嚴重時,可要求在污染水體的下游出進行攔截,然后將污染水體直接采用適當的物理、化學方法進行處理,以消除危害。

  (3)如果已經造成飲用水源地水體污染大范圍影響,且危害性嚴重(特別是劇毒化學品污染),應要求立即通知水廠和水源地周圍群眾停止用水,同樣要求在污染水體下游進行堵截,然后采用適當的物理、化學方法進行處理,以消除危害。

  (4)一旦飲用水源地水體受到污染已既成事實,參與飲用水源應急的監測人員應立即對污染水域進行布控,并采用監測,及時報告測定結果,供應急指揮部采取措施參考。若水源不能正常取用,出現大面積停供、減供且判定短期內無法正常恢復時,應考慮啟動《無錫市緊急狀態下利用車輛送水方案》和《無錫市市場凈水應急供應方案》。

  (5)當水源地遭受藍藻等水生植物嚴重危害時,應按照《無錫市藍藻緊急打撈方案》組織打撈,清除藍藻等有害水生植物。

  (6)如果已經引起周圍農田土壤、作物污染或水生生物中毒死亡時,應采集土壤、作物或水生生物進行專業分析,為污染事件后期處理提供科學依據。

  以上措施可根據實際情況合并實施。

  4.5.2  應急監測

  按照本預案的職責分工,市市政園林局、市環保局和市衛生局都負有供水質量應急監測責任,分別對自來水出廠水質、水源地水質和自來水管網水進行不間斷的監測。Ⅰ級和Ⅱ級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后,要加強對全市各網點的監測,至少每 2 小時取樣化驗一次,以保證水源地溶解氧、氨、氮和 COD 指標以及自來水各飲用指標每 2 小時報告一次。有關技術負責人和指揮部領導要不間斷地深入水廠、水源面親自查看,實施不間斷的跟蹤采樣、分析,及時掌握監測結果,并及時對事態危害的發展趨勢和影響程度做出分析判斷和預測,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4.5.3  應急監察

  市紀委、市監察局組成應急監察組,負責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時的監察工作。事件發生地環保主管部門監察室配合應急監察組工作。應急監察組在接到監察任務后,立即趕赴事發現場,了解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性質、原因以及已造成的后果、危害程度、發展趨勢等;監督、協助、指導現場處置工作,協助做好人員撤離和防護工作;對事件責任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并做好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它任務。

  4.6  應急安全與防護

  (1)受影響群眾的安全

  根據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性質(如有毒有害物質泄漏、水質事故),指揮部要及時通過媒介等宣傳渠道,向群眾宣傳防護措施;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群眾疏散的方向和方式,責成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群眾進行安全疏散;根據需要設立緊急避難場所和為群眾提供食物等。

  (2)現場處置人員的安全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事件的特點(如有毒有害物質泄漏、水上作業等),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的規定。現場監測、監察和處置人員根據需要配備防毒面具或自救器材等,在正確、完全配戴好防護用具后,方可進入事件現場,以確保自身安全。

  4.7  應急支援

  當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不斷擴大和復雜化,且連續發生次生、衍生事故,并有進一步發展的趨勢,我市處置遇到較大困難時,要及時向中央、省委和省政府、兄弟城市、有關科研單位和相關大中型企業發出求援信息,必要時可通過國家和外事機構向國際友好城市和單位及個人發出求援信息,爭取國際支援。

  4.8  信息發布

  為保障信息的準確無誤,無錫市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有關重要信息的發布必須經市政府認定,由宣傳部統一對外發布,以滿足居民的知情權。信息發布應及時、準確,供水企業及其它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惡意和不負責任地傳播與突發供水危機有關的信息。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和預警號令,隨著事態發展和處置進程,逐步發布真實信息和預警轉換號令,及時解除群眾的思想疑慮,防止各種謠言的傳播。

  5  應急終止

  5.1  應急終止的條件

  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得到控制,緊急情況解除后。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同時撤銷。預警號令發布機構根據應急調查、應急監測結果作出應急處置報告,報市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終止應急狀態,向社會宣布解除號令,轉入正常工作。

  應急處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可終止應急程序:

  (1)本次事件產生的條件已經消除,污染情況得到完全控制,發生事件的水系水質基本得到恢復。

  (2)本次事件造成的對供水系統的影響已經消除,供水系統全面恢復正常。

  5.2  應急終止的程序

  事件應急終止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專家組根據應急監測、監控快報,經評估確認事件已具備應急終止條件后,依次報請市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批準。

  (2)現場指揮部接到市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應急終止通知后,宣布終止應急狀態,轉入正常工作。

  (3)必要時,由市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向社會發布事件應急終止的公告。

  (4)應急終止后,有關部門應根據市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監測、監控和評估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響完全消除為止。

  5.3  后期處理

  5.3.1  善后處置

  污染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應會同市有關部門,積極穩妥、認真細致地做好危機過后有關工作,彌補損失,消除影響,總結經驗,改進工作,進一步落實應急防范措施。

  5.3.2  費用清算

  對事件中的傷亡人員、危機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要及時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對污染發生地居民群眾經濟損失,應根據評估結果給予相應補償。市有關主管部門要按規定及時調撥救助資金和物資。有關部門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險監管機構要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

  5.3.3  綜合評估

  市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會同事發地區人民政府,對水源地污染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綜合評估,并作出報告。綜合評估報告應根據事件等級,分別在應急終止后的 30 天、20 天、15 天和 10 天內完成。

  綜合評估報告應包括的主要內容:

  (1)整理和審查所有應急記錄和文件等資料;

  (2)分析、評估事件原因、過程及后果(包括傷亡、經濟損失);

  (3)分析、評估主要應急措施及其有效性;

  (4)事件結論、主要經驗教訓,責任人認定及處理意見,各種必要的附件等;

  (6)從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保護規劃、管理等方面提出改進建議等。

  5.3.4  事件總結

  綜合評估結束后,市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會同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全面總結應急處置工作,并形成書面材料報送市政府。

  根據實踐經驗,環保部門負責組織對應急預案進行評估,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參加應急行動的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應急隊伍維護、保養應急儀器設備,使之始終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6  保障措施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根據總體預案,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子方案做好污染事件的應對工作。要調動各方力量,統籌安排,采取切實有效保障措施,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6.1  隊伍保障

  各主管部門都要建立自己的突發事件應急搶險專業隊伍和供給保障隊伍,根據事件發生的級別和工作實際隨時調用。

  (1)工程搶險專業隊伍:由城市供水、供電行業相關人員組成,負責事發現場的工程設施搶險和安全保障工作。

  (2)應急保障和支援隊伍:由各應急職能單位相關工作人員及社會半專業性力量組成,平時要做好各項計劃準備,必要時也可以臨時從社會征集。

  (3)應急管理力量:由各級環保監察部門有關人員組成,負責接收同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應急指令,并與水利、供水、農林等有關部門及時進行協調及信息交換,協調和組織各有關單位的應急力量對供水危機進行應急處置。

  6.2  技術保障

  各有關應急處置機構的監測、化驗、試驗分隊和專家庫都是應對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重要技術保障力量,要及時提供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技術信息和人力幫助,要建立儲備數據庫隨時調用。專家組由從事科研、勘察、設計、施工、質檢、安檢等工作的技術專家組成,負責事發現場的工程設施、運行安全性和水質情況鑒定,研究應急方案,提出相應對策和意見。有關單位要進一步配備先進監測和分析處理儀器設備,為應對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持。

  6.3  交通和運輸保障

  市公安局負責組織與實施緊急處置交通安全保障,依法實施道路交通管制。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并依法實施航運管制,同時組織、協調各類應急保障物資的調運。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協助做好交通和運輸保障工作。

  6.4  通信保障

  市信電主管部門和江蘇電信無錫分公司、江蘇移動無錫分公司、中國聯通無錫分公司等負責應急通信保障。

  (1)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響應網絡系統,并建立相應的網絡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證應急響應期間應急領導小組同各級政府、省應急響應部門、有關單位和應急專家工作組專家通信聯絡的需要。

  (2)開發全市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環境信息和救援力量信息數據庫,建立突發污染事件信息管理系統。加強突發污染事件監測預警系統,完善各類突發污染事件預警指數和等級標準。

  (3)建立跨部門、多手段、有線和無線相結合的反應快速、靈活機動、穩定可靠的應急通信手段。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現場與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之間實現視頻、音頻、數據信息雙向傳遞。

  6.5  醫療衛生保障

  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后,必須快速組織醫療救護人員對傷員進行應急救治,盡最大可能減少傷亡。在市衛生局指導下,醫療急救中心負責院前急救轉運工作,各級醫院負責后續救治,紅十字會等群眾性救援組織和隊伍應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群眾性衛生救護工作。同時,要根據突發危機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消毒隔離和衛生防疫準備,并嚴密組織實施。

  6.6  社會穩定保障

  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后,市公安局負責應急工作中的社會穩定保障,市武警支隊予以協助和配合,并負責相關保衛工作。事件發生地市(縣)、區人民政府協助做好治安保障工作,基層政府和社區組織要積極組織開展群防聯防,配合公安部門及時掌握社會動態,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防范保護,嚴懲借供水危機造謠生事、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為。

  6.7  物資保障

  建立和完善應對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物資保障機制,滿足處置工作的需求。

  (1)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處置過程中,由市經信委、商務局負責組織、協調應急物資的儲存、調撥和緊急供應,保障搶險救援隊伍的相應裝備投入和事發地區群眾日常用水的市場供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藥品的儲存和供應。應急物資的調用,由政府應急辦組織協調,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實施。

  (2)建立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物資儲存、調撥和緊急配送系統,積極培育和提升經濟動員能力,確保救援物資器材和生活用品的應急供應。同時,積極探索由實物儲備向生產潛力信息儲備,通過建立應急生產啟動運行機制,實現應急物資動態儲備。

  (3)建立與其他省、市和地區之間的物資調劑供應渠道,以便需要時迅速調入應急物資;必要時,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時動員和征用社會物資。

  6.8  資金保障

  政府為突發公共事件處置提供資金保障。

  6.9  教育和培訓

  市環保局會同宣傳、教育、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等部門,通過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網絡等,廣泛宣傳節水、環保和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減災等基本常識,增強市民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方面要結合實際情況,采取定期與不定期等多種組織方式,有計劃地對應急救援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嚴格考核,確保質量,切實提高其專業技能。

  6.10  演習和演練

  市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組織和協同有關部門,對預案和各項方案進行推演和演習,檢驗應急措施落實情況和各部門的應急響應能力。市應急指揮機構應結合實際情況,對演練加強檢查指導,以檢驗預案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應急響應能力。

  7 獎懲與責任追究

  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對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在預防或搶救事故災難中表現突出,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全市各級各部門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依照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遲報、瞞報、漏報和謊報突發供水危機重要情況的;

  (2)未依照規定完成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和急需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儲備的;

  (3)對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調查的;

  (4)在對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調查、處置、人員救治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

  (5)有關部門應履行而拒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

  (6)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8  附則

  8.1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市環保局制定,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所涉及的機構和人員發生重大變化,或在執行中有新的情況,由市環保局及時修訂。

  8.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環保局負責解釋。江陰市和宜興市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8.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載: 表1-1    無錫市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分匯總表 .doc
      圖2-1    無錫市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組織結構圖.doc
   



 
地區: 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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