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漳州開發區、漳州臺商投資區食品藥品監管局:
《漳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銷售環節自動售貨機食品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已于2016年8月5日經市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漳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8月8日
漳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銷售環節自動售貨機食品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支持我市食品經營企業健康發展,加強食品安全分類監管,防范食品安全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福建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規定(試行)》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在食品銷售環節以自動售貨機銷售食品的經營者。
第三條 自動售貨機食品經營者應建立相應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臺帳,并對所出售食品的質量安全負責。有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依法按照職責加強自動售貨機食品經營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自動售貨機食品經營者,應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五條 自動售貨機食品經營者應向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申辦《食品經營許可證》。設置場所屬公共場所的,應經政府相關部門批準。設置場所不屬公共場所的,應取得產權人同意。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將食品經營主體業態核定為食品銷售經營者,將食品經營項目核定為預包裝食品銷售。
第六條 自動售貨機食品經營者在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時,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經營場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向自動售貨機擬放置地的轄區市場監督管理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備案。
備案內容至少包括: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經營者為身份證號碼)、《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企業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相關信息;擬放置自動售貨機的機器編號、放置點具體位置、擬銷售的預包裝食品的種類(名稱);自動售貨機遷移、取消等信息。
已取得《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在同一個縣轄區內,新增設自動售貨機銷售預包裝食品,按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要求進行備案。
第七條 自動售貨機必須符合保證食品安全相關的國家標準,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放置場所應當具備食品貯存的必要條件,售貨設備應定期消毒,防蠅防鼠防蟲設施完善。
(二)自動售貨機不得銷售散裝食品及容易腐敗變質的食品。其他對貯藏條件有特別要求或不宜在自動售貨機內銷售的食品,不得采用自動售貨方式銷售。
(三)自動售貨機食品樣品展示區和銷售存貨區應采用物理分離。
(四)為統一規范經營,便于食品安全監管與消費者維權,所有自動售貨機食品經營者,應在其放置的自動售貨機上明示經營者名稱、住所(經營場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12331投訴熱線。上述標記標識應明顯且不易脫落。
第八條 自動售貨機放置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按照屬地監管的要求,督促經營者增強主體責任意識,嚴格落實定期清理臨近保質期食品和銷毀變質、過期食品等措施。對有申訴舉報自動售貨機銷售過期、變質等不合格問題食品的,應立即開展檢查;對發現的違法行為,應依法進行查處。
第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漳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銷售環節自動售貨機食品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已于2016年8月5日經市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漳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8月8日
漳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銷售環節自動售貨機食品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支持我市食品經營企業健康發展,加強食品安全分類監管,防范食品安全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福建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規定(試行)》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在食品銷售環節以自動售貨機銷售食品的經營者。
第三條 自動售貨機食品經營者應建立相應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臺帳,并對所出售食品的質量安全負責。有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依法按照職責加強自動售貨機食品經營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自動售貨機食品經營者,應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五條 自動售貨機食品經營者應向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申辦《食品經營許可證》。設置場所屬公共場所的,應經政府相關部門批準。設置場所不屬公共場所的,應取得產權人同意。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將食品經營主體業態核定為食品銷售經營者,將食品經營項目核定為預包裝食品銷售。
第六條 自動售貨機食品經營者在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時,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經營場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向自動售貨機擬放置地的轄區市場監督管理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備案。
備案內容至少包括: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經營者為身份證號碼)、《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企業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相關信息;擬放置自動售貨機的機器編號、放置點具體位置、擬銷售的預包裝食品的種類(名稱);自動售貨機遷移、取消等信息。
已取得《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在同一個縣轄區內,新增設自動售貨機銷售預包裝食品,按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要求進行備案。
第七條 自動售貨機必須符合保證食品安全相關的國家標準,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放置場所應當具備食品貯存的必要條件,售貨設備應定期消毒,防蠅防鼠防蟲設施完善。
(二)自動售貨機不得銷售散裝食品及容易腐敗變質的食品。其他對貯藏條件有特別要求或不宜在自動售貨機內銷售的食品,不得采用自動售貨方式銷售。
(三)自動售貨機食品樣品展示區和銷售存貨區應采用物理分離。
(四)為統一規范經營,便于食品安全監管與消費者維權,所有自動售貨機食品經營者,應在其放置的自動售貨機上明示經營者名稱、住所(經營場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12331投訴熱線。上述標記標識應明顯且不易脫落。
第八條 自動售貨機放置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按照屬地監管的要求,督促經營者增強主體責任意識,嚴格落實定期清理臨近保質期食品和銷毀變質、過期食品等措施。對有申訴舉報自動售貨機銷售過期、變質等不合格問題食品的,應立即開展檢查;對發現的違法行為,應依法進行查處。
第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