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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實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登記制度實施辦法(試行)

   2015-06-08 617
核心提示:  第一條 為進一步簡化市場主體準入程序,提升行政審批服務效能,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
   第一條  為進一步簡化市場主體準入程序,提升行政審批服務效能,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天津市關于實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登記制度的意見(試行)》(津政辦發〔2015〕  號),就我市實施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以下簡稱“三證合一”)登記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管轄的市場主體辦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指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三條  按照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以下簡稱“市場監管”)、國稅、地稅審批職能,依照原有證(照)號編碼規則,將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合一,向市場主體頒發加載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號的營業執照,不再另行頒發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設立登記
 
  第四條  實行數據共享,節約行政成本。申請人在設立登記時提交一份申請材料,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綜合窗口(以下簡稱綜合窗口)收件并錄入有關登記信息,電子檔案各部門共享,紙質檔案分別送市場監管、稅務登記部門存檔。
 
  第五條  實行“一口受理”,優化審批流程。由各級綜合窗口統一接收“三證合一”登記申請材料,市場監管和稅務登記部門分別審批,審批信息網絡共享。審批完成后,市場監管部門打印加載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號的營業執照并交綜合窗口頒發。
 
  第六條  實行限時辦結,提高審批效率。全部審批工作在綜合窗口收件后,按照我市企業設立聯合審批的流程,各審批部門根據各自的審批時限,限時辦結。
 
  第七條  設立登記操作流程。
 
 ?。ㄒ唬μ峤坏怯浬暾埐牧淆R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綜合窗口予以收件,錄入有關登記信息,發送市場監管和稅務登記部門,檔案分送各審批部門。
 
 ?。ǘ┦袌霰O管部門完成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核準登記后,將有關信息發送到稅務登記部門。
 
 ?。ㄈ┒悇盏怯洸块T收到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核準登記信息后,辦理稅務登記,將有關信息發送市場監管部門。
 
  (四)市場監管部門收到稅務登記有關信息后,打印加載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號的營業執照。
 
  變更登記
 
  第八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的市場主體,辦理變更登記的,應同時換發載有原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號的營業執照。原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予以收回。
 
  第九條  已實行“三證合一”登記的市場主體,其名稱、類型、住所(經營場所、營業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投資人)、注冊資本(金)、經營范圍、股東(合伙人)、營業期限(經營期限、合伙期限)發生變化的,應同時辦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和稅務變更登記。
 
  第十條  已實行“三證合一”登記的市場主體,其變更登記事項不涉及營業執照記載內容,以及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號不發生變化的,仍按原營業執照登記、組織機構代碼登記、稅務登記程序辦理。
 
  (一)營業執照變更登記事項不涉及營業執照登載內容,以及組織機構代碼變更登記事項不涉及第九條內容的,按原變更登記程序,由市場主體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
 
 ?。ǘ┦袌鲋黧w開戶銀行及銀行賬號、財務負責人(會計)、辦稅人、從業人數、電話等發生變化的,以及納稅人房屋、土地、車船情況不涉及稅務登記證號變更的稅務變更登記事項,按原稅務變更登記程序,由市場主體到稅務登記部門辦理。
 
  第十一條  變更登記操作流程。
 
 ?。ㄒ唬μ峤蛔兏怯浬暾埐牧淆R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綜合窗口予以收件,并錄入相關登記信息,發送市場監管和稅務登記部門,檔案分送各審批部門。
 
  (二)市場監管部門完成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變更登記后,將有關信息發送到稅務登記部門。
 
  (三)稅務登記部門收到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變更登記信息后,辦理稅務變更登記,將有關信息發送市場監管部門。
 
 ?。ㄋ模┦袌霰O管部門收到稅務變更登記信息后,打印加載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號的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  住所(經營場所)跨區縣遷移,涉及登記管理機關調整的,按以下流程辦理:
 
 ?。ㄒ唬┥暾埲嗽谛伦缘厥袌霰O管部門開具企業調檔通知書后,到原注冊地綜合窗口提交有關登記申請材料,辦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遷移登記和注銷稅務登記(對未實行“三證合一”登記的市場主體,原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予以收回)。綜合窗口收件并錄入相關登記信息,發送市場監管和稅務登記部門,檔案分送各審批部門。
 
 ?。ǘ┦袌霰O管部門完成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遷移登記后,將有關信息發送到稅務登記部門。
 
 ?。ㄈ┥暾埲宿k理完稅務注銷登記后,到新注冊地綜合窗口提交有關登記申請材料,流程同第十一條,營業執照予以收回。
 
  注銷登記
 
  第十三條  注銷登記操作流程。
 
 ?。ㄒ唬ξ磳嵭?ldquo;三證合一”登記的市場主體,按原注銷登記程序和時限辦理。
 
  (二)對已實行“三證合一”登記的市場主體,申請人向綜合窗口申報稅務注銷登記有關材料,綜合窗口收件并錄入相關登記信息,發送稅務登記部門,檔案送稅務登記部門。
 
  稅務部門核準稅務登記注銷后,將有關信息發送綜合窗口,綜合窗口通知申請人遞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注銷登記材料。
 
  綜合窗口接件,收繳營業執照后,錄入相關登記信息,發送市場監管部門,檔案送市場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完成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注銷登記。
 
  附  則
 
  第十四條  實行“三證合一”登記制度的市場主體到本市行政區域外從事經營活動,因業務需要,確需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的,由市場監管、稅務登記部門根據市場主體申請,憑其提交的加載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號的營業執照,予以制發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
 
  第十五條  加強信息共享,做到協同監管。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的黑名單信息以及稅務登記非正常戶信息與“三證合一”業務系統共享,并在綜合窗口錄入信息時予以提示。
 
  第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三證合一”實施時間另行確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地區: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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