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進一步規范福建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福建局)轄區出境竹木草制品廠檢員管理,促進提高出境竹木草制品生產企業自檢自控能力,切實落實企業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福建局轄區出境竹木草制品生產企業廠檢員(以下簡稱廠檢員)的管理。
三、職責分工
(一)福建局動植處負責轄區廠檢員管理的監督和指導。
(二)福建局各分支機構負責對各自轄區廠檢員的日常監督、差錯扣分等工作。
(三)福建局授權的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負責組織福建局轄區廠檢員資格培訓、考試、發證、分級、復訓、年審、差錯扣分匯總和應用等工作。
四、廠檢員資格管理
(一)資格獲取和維持
1.福建局對廠檢員實行資格管理。通過申請、培訓、考試取得廠檢員資格的人員,福建局方以一定方式采信其廠檢工作。廠檢員可以是出境竹木草制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的員工(企業專屬廠檢員),也可以是按本規定取得廠檢員資格、受聘為生產企業提供廠檢服務的第三方機構的人員(專職廠檢員)。
2.申請廠檢員資格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有高中或中等專業學校以上學歷;
(3)具有良好品行;
(4)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3.有下列情形的人員,培訓機構不受理其廠檢員資格申請:
(1)觸犯刑律被判刑或刑滿釋放未滿2年者;
(2)在以往的廠檢工作中有嚴重違反出入境檢驗檢疫法律、法規的行為,被吊銷《出境竹木草制品生產企業廠檢員證》,未滿3年者;
(3)有其他不宜從事廠檢工作的情況。
4.申請廠檢員資格的人員應向培訓機構提交《出境竹木草制品生產企業廠檢員資格申請表》(見附件1),隨附下列材料復印件,并交驗原件:
(1)學歷證明;
(2)身份證件;
(3)企業專屬廠檢員應提供所屬生產企業的人事證明或用工勞動合同、生產企業注冊登記證書;專職廠檢員應提供所屬第三方機構的人事證明或用工勞動合同;
(4)檢驗檢疫機構需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5.培訓機構每年定期組織廠檢員培訓。初次申請廠檢員資格、經培訓考試合格的,由培訓機構頒發《出境竹木草制品生產企業廠檢員證》(證書模板見附件2),同時在廠檢員資格證書上加注廠檢員的就聘企業信息;已取得廠檢員資格、參加年度復訓的,由培訓機構在廠檢員證上記錄復訓考核成績。
6.培訓機構在培訓考試前1個月對外公告培訓考試事宜。特殊情況下,培訓機構可臨時組織培訓和考試。
7.取得廠檢員資格證書的專職廠檢員,與生產企業簽訂服務合同開展廠檢工作前,應先將服務合同等有關證明材料向其就聘生產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備。當地檢驗檢疫機構核實后,將相關信息轉給培訓機構,由后者在廠檢員資格證書上加注就聘企業信息。
8.培訓機構根據廠檢員復訓考試成績和當年度差錯扣分情況對廠檢員資格實行年審,并在廠檢員證上加注年審信息。年審合格的廠檢員,方可在下一年度繼續從事其就聘生產企業的廠檢工作。
9.廠檢員與其所屬生產企業或第三方機構解除工作合同的,或廠檢員就聘企業信息變動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向其就聘生產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告。當地檢驗檢疫機構核實后,將相關信息轉給培訓機構,由后者在廠檢員資格證書上加注有關信息。
10.廠檢員遺失廠檢員證,應在證件遺失之日起15日內向其就聘生產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遞交情況說明,并登報聲明其廠檢員證作廢。
11.年審不合格的廠檢員,不得繼續從事廠檢工作。因聘用年審不合格的廠檢員而發生的法律責任由生產企業自行承擔。
(二)廠檢員的權利和義務
1.廠檢員根據所就聘生產企業的指派承辦該生產企業的廠檢工作,但有權拒絕出具與事實不符的廠檢記錄或證明。
2.向檢驗檢疫機構遞交的廠檢單,應由廠檢員和生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質量管理負責人)簽字確認。否則,檢驗檢疫機構不予受理報檢。廠檢員的簽字應在生產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備案。
3.廠檢員在從事廠檢工作時,應當遵守檢驗檢疫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所就聘的生產企業負責,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的指導和監督,并履行以下義務:
(1)學習并遵守有關檢驗檢疫法律、法規、規定和要求;
(2)學習掌握基本的植物檢疫和除害處理知識,適時采取或監督實施殺蟲消毒等處理措施;
(3)了解掌握出境竹木草制品的原料來源、加工工藝、生產加工流程、倉儲狀況;
(4)監督指導出境竹木草制品生產、加工、存放、運輸等各環節防疫措施的落實,做好相關記錄;
(5)監督指導出境竹木草制品原輔料、半成品的采購和檢查驗收,做好相關記錄;
(6)組織對出境竹木草制品原輔料、半成品、成品等實施有毒有害物質、有害生物監控檢測,并進行溯源監管,做好相關記錄;
(7)對報檢的出境竹木草制品的品質、數重量、包裝、安全衛生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檢查,做好相關記錄;
(8)對出境竹木草制品的廠檢結果做出客觀、準確、真實的分析和評價;
(9)如實、規范填寫廠檢單,并根據檢驗檢疫機構要求隨報檢單證提交相關資料;
(10)負責各項廠檢記錄、企業質量管理檔案的整理、更新;
(11)配合檢驗檢疫部門做好其他質量管理工作。
五、廠檢員的監督管理
(一)分級管理
福建局對廠檢員實行分級管理。根據其工作能力、日常工作表現及成效,將廠檢員分為一級廠檢員和二級廠檢員。
1.除申請廠檢員資格的人員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外,一級廠檢員還應達到以下要求:
(1)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2)具有連續2年以上出境竹木草制品廠檢工作經驗;
(3)近2年(自然年)差錯扣分均不超過6分。
在首次評級、沒有近2年差錯扣分資料的情況下,考試得95分及以上,且近2年在崗期間所就聘生產企業出境竹木草制品未因質量安全問題被國外通報、退貨,無違反檢驗檢疫相關規定的記錄(需企業提供證明并經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核實),亦可評為一級廠檢員。
2.達不到一級廠檢員要求的廠檢員自動評定為二級廠檢員。
3.企業專屬廠檢員只能在其所屬生產企業從事廠檢工作,不得兼任其他生產企業的廠檢員;專職廠檢員可以同時就聘多家生產企業從事廠檢工作,一級廠檢員可以同時服務于不超過4家生產企業,二級廠檢員可以同時服務于不超過2家生產企業。
4.培訓機構負責廠檢員的分級,并按《出境竹木草制品生產企業廠檢員差錯管理細則》(見附件3)有關規定,對廠檢員分級實施動態管理。
5.培訓機構應將廠檢員級別及變化情況及時告知有關分支機構,并于每年年底分別匯總各分支機構轄區《出境竹木草制品生產企業廠檢員名單》(見附件5)報備相關分支機構。
(二)日常監督
1.差錯扣分
(1)分支機構應對廠檢員的工作進行日常監督,并按《出境竹木草制品生產企業廠檢員差錯管理細則》的規定進行差錯扣分。
(2)對廠檢員的違規行為做出扣分決定的,生產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應要求廠檢員填寫《出境竹木草制品生產企業廠檢員差錯扣分確認書》(見附件4)。廠檢員簽字確認的《出境竹木草制品生產企業廠檢員差錯扣分確認書》應歸入生產企業監管檔案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3)分支機構應及時將轄區生產企業廠檢員的差錯扣分記錄提交培訓機構匯總。
2.發現廠檢員填寫虛假廠檢單或為他人偽造、盜用廠檢單提供方便的,直接取消其廠檢員資格,并根據相關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3.廠檢員在從事廠檢工作中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附件:1.出境竹木草制品生產企業廠檢員資格申請表(點擊鏈接)
2.《出境竹木草制品生產企業廠檢員證》模板(略)
3.出境竹木草制品生產企業廠檢員差錯扣分管理細則
4.出境竹木草制品生產企業廠檢員差錯扣分確認書(略)
5.出境竹木草制品生產企業廠檢員名單(略)
附件3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產企業廠檢員差錯扣分管理細則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產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對廠檢員在行使廠檢員權利、履行廠檢員義務過程中出現差錯或輕微違規行為實行差錯扣分管理。
一、扣分事項與分值
(一)廠檢單上原材料情況等欄目填寫不規范或有誤,每報檢批次扣1分。
(二)檢驗檢疫機構在對生產企業日常監管或年度審核等監督檢查中連續發現2次同樣的不符合項,每項扣2分。
(三)對檢驗檢疫機構發現并通知整改的問題,廠檢員未有效督促生產企業在限期內整改到位的,每次扣2分。
(四)廠檢員不配合檢驗檢疫機構正常業務工作的,每次扣2分。
(五)無法提供CNAS認可實驗室出具的出口產品原輔料有毒有害物質檢測報告(檢測報告簽發日期1年內有效)的,每次扣3分。
(六)未經檢驗檢疫機構現場驗貨或監管放行,擅自將報檢的出口貨物運離生產企業,致使檢驗檢疫機構無法完成正常檢驗檢疫工作的,每次扣3分。
(七)在崗期間出口產品因質量安全問題被國外通報、退貨,每次扣3分。
(八)廠檢單上廠檢員或生產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質量管理負責人)簽名由他人代簽的,每次扣6分。
(九)未按時參加年度復訓的,每次扣6分。
(十)廠檢員證轉借、涂改的,每次扣12分。
(十一)違反其他有關規定的,酌情扣分。
二、扣分方法
(一)扣分周期為1個自然年。每個廠檢員每個扣分周期的扣分限額為12分。
(二)1個扣分周期期滿后,扣分分值清零,不轉入下一個扣分周期。
(三)遺失補發或變更信息換發廠檢員證的,培訓機構應將本扣分周期內的扣分分值填入新證,繼續有效。
(四)廠檢員對檢驗檢疫機構的差錯扣分決定無異議的,應在《出境竹木草制品生產企業廠檢員差錯扣分確認書》上簽字確認。
(五)廠檢員對檢驗檢疫機構的差錯扣分決定有異議的,應在檢驗檢疫機構告知的3日內提出申訴,檢驗檢疫部門將進行復核。經復核,廠檢員差錯或違規行為屬實、適用扣分項正確的,保留原差錯扣分記錄;廠檢員提出的證據、理由成立的,根據實際情況取消或變更原扣分。
(六)廠檢員差錯或違規行為屬實、適用扣分項正確,但廠檢員拒絕在《出境竹木草制品生產企業廠檢員差錯扣分確認書》上簽字確認的,經檢驗檢疫機構負責人審核,在《出境竹木草制品生產企業廠檢員差錯扣分確認書》注明情況后,做好扣分記錄。
(七)廠檢員因工作差錯或違規行為被扣分的同時,應積極糾正其差錯或違規行為。
(八)各分支機構可自建廠檢員差錯扣分公示平臺供廠檢員查詢。
三、扣分的應用
(一)一級廠檢員在1個扣分周期內扣分累計達12分的,降為二級廠檢員且2年內不得復評為一級廠檢員。如為專職廠檢員,根據其就聘期間扣分從高到低、同等情況下生產企業分類管理類別從低到高順序,將其所就聘生產企業數量解聘至1家。
(二)二級廠檢員在1個扣分周期內扣分累計達12分的,取消其廠檢員資格,且1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廠檢員資格。
(三)生產企業因廠檢員扣分達12分導致無具備規定資質的廠檢員或面臨分類管理降級的,應在不超過1個月的時限內重新聘請具備規定資質的廠檢員。過渡期內,檢驗檢疫機構將加大對該生產企業出口產品的查驗力度。過渡期結束后,如生產企業仍未聘請具備規定資質的廠檢員,檢驗檢疫機構將對其已報檢出口產品暫緩放行,并暫停受理該生產企業的出口產品報檢;如分類管理一類的生產企業仍未聘請一級廠檢員,則對該生產企業作分類管理降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