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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系統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日常監督檢查制度(試行)(工商食字〔2012〕189號)

   2013-05-31 714
核心提示:  一、檢查要求  全省各級工商機關要按照包保責任制和網格化監管要求,加強對食品經營者和市場開辦者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

  一、檢查要求

  全省各級工商機關要按照包保責任制和網格化監管要求,加強對食品經營者和市場開辦者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對所有食品批發戶的日常巡查每個月不少于2次;對轄區內城區、鄉鎮政府所在地的食品經營戶的日常巡查每個月不少于1次;對農村食雜店的日常巡查每三個月不少于1次,認真填寫監督檢查記錄。對存在問題的食品經營者,要重點提高檢查頻次。

  二、檢查內容

  日常監督檢查要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是否齊全、有效、一致,是否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從業人員是否有健康證明。

  (二)是否按規定履行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義務;票證通系統是否正常使用;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是否履行了審查義務。

  (三)食品標簽是否符合規定;是否銷售過期、變質、污穢、摻雜摻假等以及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四)流通許可條件是否變化;是否按規定要求貯存、銷售食品。

  (五)食品包裝裝潢、商標廣告等是否假冒、侵權和違法。

  (六)變質、過期及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是否主動退市,是否有退市記錄。

  (七)按照屬地監管原則,將經營者倉庫(包括許可注冊不在當地的食品經營者倉庫)納入日常監督檢查范圍。

  三、檢查記錄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填寫現場檢查記錄表(樣表見附件),發現有違法行為或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的,要如實詳細記錄,經監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經營者簽字后歸檔,并依法處理。處理情況要在記錄中載明。

  四、檢查結果

  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要作為執法辦案、評定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情況的重要內容和信用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增加檢查頻次,加強監管。對多次發現問題的,要依法從重處罰。



 
地區: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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