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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蘇衛監督〔2006〕30號)

   2010-12-25 492
核心提示: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申請、發放與管理,維護正常的食品生產經營秩序,保護消費者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申請、發放與管理,維護正常的食品生產經營秩序,保護消費者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江蘇省食品衛生條例》和衛生部《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江蘇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獲得食品衛生許可證(以下簡稱: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許可范圍內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承擔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責任。
第三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權限、范圍、條件與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嚴格衛生許可證的管理。
第四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得以備案、登記、注冊等方式重復或者變相重復設置衛生許可。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衛生許可證發放和管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和處理。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衛生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和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聽證程序按《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七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實施食品衛生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按照規定可以收費的,應當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收費標準收取。
           
第二章  管 轄
 
第八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保健食品、新資源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單位實施衛生行政許可,發放衛生許可證。
設區的市和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其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的權限由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據《食品衛生法》、《江蘇省食品衛生條例》、衛生部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劃定并公布實施。
第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之間對管轄有爭議的,雙方協商解決;協商未能解決的,報請共同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管轄,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接到請示后15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
第十條  同時開展不同類別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向具有最高類別審批權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食品衛生許可。
 
第三章   申   請
 
第十一條  任何食品生產經營者申領衛生許可證,應當具有與其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條件,遵守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并按本辦法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表格式文本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供(見附件1)。
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食品衛生許可申請。代理人辦理食品衛生許可申請時應當提供委托代理證明。
第十二條  食品衛生許可實行食品生產經營衛生責任承諾制度。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應當具備衛生部《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條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證明文件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資格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四)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以及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員資格證明;
 
(五)食品生產加工場所使用證明材料(房屋產權證和/或租賃協議復印件或其他合法有效證明);
 
(六)生產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和生產加工各功能間布局平面圖;
 
(七)生產工藝流程圖和操作規程;
 
(八)生產設備、工具、容器、包裝材料和衛生設施設備清單;
 
(九)衛生質量檢驗機構人員、儀器、檢驗項目等;
(十)衛生管理的組織、制度、質量保證體系及質量控制體系相關文件;
(十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承諾書。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具備衛生部《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所規定的條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單位名稱預先核準證明文件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資格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四)從業人員的衛生知識培訓、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員資格證明;
(五)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房屋產權證和/或租賃協議復印件或其他合法有效證明);
(六)經營場所平面布局圖;
(七)衛生管理的組織、制度;
(八)食品生產經營者承諾書。
第十五條  申請從事餐飲、食堂經營的,應當具備衛生部《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所規定的條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單位名稱預先核準證明文件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資格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四)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以及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員資格證明;
 
(五)加工、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房屋產權證和/或租賃協議復印件或其他合法有效證明);
 
(六)加工、經營場所及周圍環境平面圖和各操作加工功能間布局平面圖;
 
(七)清洗、消毒和冷藏等設施設備清單;
(八)衛生管理的組織、制度;
(九)采購、貯存、加工制作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十)食品生產經營者承諾書。
第十六條  保健食品、新資源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單位的衛生行政許可審批程序,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同一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兩個以上(含兩個)地址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分別申領衛生許可證。
同一地址的同一食品生產經營者,只能申領1張衛生許可證。
 
 
第四章  受理與審查
 
第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收到衛生許可證申請時,應當對申請主體資格、申請事項合法性、申請材料完整性等進行審核,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食品生產經營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其申請;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食品生產經營者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補正的材料仍然不符合有關要求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繼續要求補正;
(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及時告知食品生產經營者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一)該申請事項不屬于本級衛生行政部門管轄的;
(二)該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衛生行政許可的;
(三)食品生產經營者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違法規依法吊銷衛生許可證,3年內再次提出食品衛生許可申請的。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衛生許可申請的,應當出具加蓋衛生行政部門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書。
第二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申請內容的審查包括申請材料書面審查和現場實地審查。
衛生行政部門依法需要進行現場審查的,應當于正式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指派2名以上衛生監督員到現場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第二十二條  經審查符合規定要求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經本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食品生產經營者,同時出具行政許可決定延期通知書。
第二十三條  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告知食品生產經營者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申領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其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評分應達到總分的60%以上。
 
第五章  發放與變更
 
第二十五條  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單位名稱、地址、許可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衛生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加蓋公章)及發證日期等內容。
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并確定食品衛生信譽度等級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上加貼食品衛生等級標志。
第二十六條  衛生許可證載明的單位名稱應當與工商部門核準的名稱一致。
單位注冊地地址與生產地地址不同的,填寫地址時應當分別標明。
第二十七條  衛生許可證使用衛生部統一規定的式樣。
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每年復核一次,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臨時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衛生許可證的有效期不得超過半年。
第二十八條  衛生許可證編號格式為:蘇衛食證字〔發證年份〕第XXXXXX-AAYYYY號。XXXXXX指行政區域代碼(江蘇省行政區域代碼見附件2);AA指生產經營方式代碼:生產加工為01、食品經營為02、餐飲服務為03、集體食堂為04、食品添加劑生產為05、保健食品生產為06、新資源食品生產為07;YYYY指本年度、本行政區域衛生許可證發證順序編號。
第二十九條  許可范圍根據《食品生產經營方式及范圍分類》(見附件3)分別填寫。
生產經營方式按餐飲服務(包括集體食堂)、食品生產加工、食品經營(含貯存、批發或零售)等類別填寫。
第三十條  衛生許可證期滿后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本辦法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延續,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三)生產加工企業需提供產品的外標簽、說明書;
(四)原衛生許可證核準項目未作改變的說明(包括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許可項目)或改變后相關資料;
(五)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布局、工藝流程、衛生設施未作改變說明或改變后相關資料;
(六)食品、餐具等的日常衛生監督檢測、抽檢以及自檢情況;
(七)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整改情況;
(八)衛生許可證原件;
(九)食品生產經營者承諾書。
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符合要求的應予辦理延續手續,延續后的衛生許可證編號與原證保持一致,有效期為四年。不符合要求的或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不予延續,并作出不予延續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
(一)新建、擴建、改建生產經營場所的;
(二)改變原生產經營地址的;
(三)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四)逾期提出衛生許可證延續申請的。
第三十二條  衛生許可證遺失或損毀需要補辦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于遺失或損毀后30日內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補發衛生許可證的申請;
(三)登載有衛生許可證遺失聲明的公開發行報刊或已損毀的衛生許可證原件(殘損部分);
(四)營業執照復印件。
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稱和許可范圍的,應當按規定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并分別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一)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稱(不改變生產經營地址)的應提交:
1、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2、變更衛生許可項目的書面申請;
3、衛生許可證原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5、地址名稱變更的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二)增加許可范圍的應提交:
1、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2、變更衛生許可項目的申請;
3、衛生許可證原件;
4、新增加許可項目的相關材料(產品配方、工藝流程、產品標簽和說明書設計樣稿和涉及新項目的生產場所平面布局圖、生產設備、設施等)。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衛生行政部門應予辦理變更手續和增補許可項目,并注明變更原因。變更和增補許可項目后的衛生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與原衛生許可證一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變更,并作出不予變更決定書。
第三十四條  委托生產加工食品的,受委托方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有效的衛生許可證;
(二)受委托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在其獲得的衛生許可范圍內;
(三)食品衛生信譽度等級達到A級。
受委托生產加工單位不得再次委托其他單位。
第三十五條  委托生產加工的食品,其產品最小銷售包裝、標簽和說明書上應當分別標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單位名稱、生產地址和衛生許可證號。
第三十六條  異地委托食品生產加工的,由受委托方生產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日常性監督檢查。委托方的衛生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共同參與。
第三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明顯位置懸掛或者擺放衛生許可證,方便消費者監督。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衛生行政許可監督制度,加強對衛生行政部門內部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衛生許可受理、審批發放、查詢和公布信息系統,定期公告取得、吊銷、撤銷或注銷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名錄。
第四十條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許可證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現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違反規定發放衛生許可證的,應當責令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限期糾正或者直接予以糾正。
第四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衛生許可證管理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以及社會的監督。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舉報內部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發放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四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監管檔案,加強發放衛生許可證后的監督檢查,并按照規定要求做好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等記錄的歸檔工作。按照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的要求,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衛生許可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有關工作人員,依情節和后果可以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發放衛生許可證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其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撤銷,并作出衛生許可證件撤銷決定書: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不符合條件的生產經營者發放衛生許可證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發放衛生許可證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發放衛生許可證的;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衛生許可證的;
(五)食品生產經營者擅自增加許可項目、偽造、轉讓、涂改、出借、倒賣、出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轉讓衛生許可證的;
(六)依法可以撤銷發放衛生許可證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注銷衛生許可證:
(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終止的;
(三)衛生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或者衛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被工商行政部門注銷或吊銷營業執照的;
(五)食品生產經營者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內,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一年以上的;
(六)依法應當注銷衛生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衛生許可證的撤銷、注銷應當按《行政許可法》和衛生部《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根據《食品衛生法》、《江蘇省食品衛生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如與上位法律、法規、規章、法規性文件不一致的,從其規定;本辦法未有規定的,依據相應的上位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0日起施行。原省衛生廳印發的《江蘇省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試行》(蘇衛法監〔2002〕46號)、《關于統一使用食品衛生許可項目規范用語的通知》(蘇衛防〔1999〕1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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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 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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