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攤販和小餐飲店(以下簡稱“三小”)是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必要補充,在方便群眾生活、豐富活躍市場、解決群眾就業等方面起著積極作用,并將長期存在于城市生活當中。但因其生產經營條件簡陋,數量繁多,監管難度大而成為引發食品安全問題的一大隱患。根據《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為加強監督管理,確保食品安全,現就加強我市“三小”監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依法行政、服務民生以及“分段監管和分類監管”相結合的原則,有效落實“三小”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地方政府負總責,有關部門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監管體系。堅持監督管理和規范發展相結合,集中治理和長效機制建設相結合,逐步規范“三小”生產經營行為,實現“三小”由分散到集中,由無序到有序,由難以管理到便于管理的轉變,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措施
(一)統籌規劃。市、區政府應當按照方便群眾、合理布局的原則,以街道、社區為單位,按“科學、規范、規模”的要求,統籌規劃布點,以建設“餐飲廣場”、“餐飲一條街”等方式引導食品小攤販和小餐飲店集中經營,不斷提高服務質量。也可讓符合環保要求的物業開設早餐廣場、市民食堂及單體式聯營店,以滿足人民群眾的餐飲需求。各區政府還可采取提升改造、聯合經營等多種方式,建立符合本區實際的食品攤販管理模式,鼓勵、支持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發展集中生產、統一配送、定點定時、連鎖經營的飲食供應模式。
(二)規范管理。有關主管部門要監督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落實食品安全生產、生產原料購進使用、索票索證和生產人員佩戴健康證上崗等制度。食品安全監督部門要加大監管力量,外聘監督協管員,對食品小攤販進行網格化屬地管理。街道、社區可試行食品小攤販登記備案制度,把食品小攤販納入食品安全監管體系之中。
(三)堵疏結合。建立部門聯動監管、暗訪和定期監督抽查等制度,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攤販、小餐飲店實施分類整治,分級管理,推動整合,達到提升一批,規范一批,取締一批的目標。對不符合辦證要求且群眾意見較大的場點依法予以取締。各級政府要注重抓好“三小”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若干示范街道、社區集中經營的先進典型,加予宣傳推廣,以點帶面,逐步鋪開,達到全面提升的目的。
(四)健全網絡。充實鎮(街道)一級的食品安全協管人員,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食品安全監管網絡體系。各區可以從鎮衛生院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中聘請兼職食品安全協管員,加以培訓,持證上崗,落實鎮(街道)食品安全監管協助和信息搜集上報工作。同時,推行“屬地包干”的做法,強化村(居)委會的監管責任,提高監管隊伍整體素質和依法行政能力,消除食品安全監管“盲區”。
(五)科學檢測。要加大經費投入,有效整合檢驗檢測資源,有計劃、有重點地購置先進的食品快速檢測檢驗設備,逐步推進定性、定量、科學監管。統一檢驗標準,加強抽檢計劃的協調,建立健全抽檢信息通報制度,逐步實現檢驗結果互認,減少重復抽檢,提高行政效能,實現依靠技術進步達到科學監管的目的。
三、監管職責分工
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職能部門對“三小”的監管職責,及時解決分段管理體制造成的監管職責不清、執法主體不明等問題,實現食品安全監管無縫銜接。相關部門職能分工如下:
質監部門主要負責對有形市場(集貿市場、超市、專門零售商店、售貨攤點)之外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包含有異處銷售者,按照一定工藝流程加工、制作、分裝、預包裝食品的加工小作坊,如肉及肉制品、豆制品、水產制品、糖制品、蛋制品、果蔬制品、谷物加工制品、淀粉制品、調味品、食醋、糕點面包、飲料、醬腌菜、干制脫水食品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生產經營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工商部門主要負責生產企業在其生產場所(前店后廠)銷售食品,及其在商場、超市、集貿市場等流通領域現場的制售食品行為,如制作、加工糕點、鹵肉鹵菜、饅頭大餅、豆漿油條、奶茶冷飲、油炸食品、各類炒貨、釀皮、麻辣串等進行監督管理。市政市容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對流動或相對固定現場制售并提供就餐服務的食品小攤販,如餐飲大排檔、小餐飲店、早餐攤、盒飯攤、釀皮攤、海南粉攤、清補涼攤等特色小吃攤、夜市餐飲攤及各類燒烤攤進行管理。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對固定店鋪的小餐飲店,如快餐店、小吃店、冷熱飲品店、咖啡店、茶樓(館)等進行監督管理。
食安辦負責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小攤販、小餐飲店食品安全監管的綜合協調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處工作。
公安、教育、環保、商務等部門應當配合相應監管部門做好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攤販、小餐飲店及其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餐廚廢棄物、廢棄油脂的收集、轉運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嚴厲打擊食品生產經營領域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相關監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依據《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攤販、小餐飲店等的生產經營場所、設施、環境以及從業人員資質、健康狀況等加強監督管理。
四、幾點要求
(一)各區政府要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負總責”的要求,高度重視對“三小”的監督管理工作,統籌規劃、正確引導、規范管理,建設和改造適宜食品攤販經營的集中場所,鼓勵和引導“三小”逐步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場所,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二)各級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部門要做好綜合協調工作,積極探索建立“三小”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長效機制。
(三)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各負其責,加大監管力度,落實監管責任,同時要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四)各部門對“三小”監管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或暫時難以界定具體監管部門的食品生產經營狀態,要及時報告食安辦協調解決,落實監管措施。同時,積極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綜合監管機制,通過聯合執法和綜合治理等手段,有效解決“三小”生產經營中存在的監管空白或職責不清等問題。
五、相關用語含義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生產條件簡單,產品無預包裝或者簡易包裝,銷售范圍固定,從事傳統、低風險食品生產加工活動(不含現做現賣)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食品小攤販:指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者固定店鋪以外,臨時占用道路、廣場及其他室外公共場所不定點設攤、搭棚等從事食品銷售或現場制售的食品經營者。
小餐飲店:指有固定店鋪,從事現場制售傳統、簡單的小食品并提供餐飲服務,從業人員較少,經營場所面積小,生產條件簡單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