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你局《關于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有關工作流程執行問題的請示》(粵質監〔2010〕133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生產許可檢驗及復檢問題。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0版)規定,申請人在公布的檢驗機構名單中選擇作為生產許可的檢驗機構。當申請人對自行選擇的檢驗機構出具的許可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可以在15日內向許可機關提出生產許可復檢申請,復檢機構可以為初檢機構,復檢樣品采用核查組封存的備份樣品。國家標準或其他法規規定不允許復檢的,許可機關不予受理生產許可復檢申請。
二、按照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0版)規定,已設立的食品企業申請變更時,需要經過核查和產品檢驗的,審查工作和許可檢驗工作可以同時進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