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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糧食局關于印發《湖北省地方儲備糧質量管理辦法》的通知(鄂糧規〔2014〕2號)

   2014-07-08 545
核心提示:各市、州、縣糧食局:  為加強地方儲備糧質量管理、保障儲備糧質量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質量

各市、州、縣糧食局:

  為加強地方儲備糧質量管理、保障儲備糧質量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質量監管實施辦法(試行)》和《湖北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等規定,省局制訂了《湖北省地方儲備糧質量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湖北省地方儲備糧油質量監督管理辦法》(鄂糧發〔2011〕86號)同時廢止。

  湖北省糧食局

  2014年4月10日

  湖北省地方儲備糧質量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地方儲備糧質量管理,保障儲備糧質量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質量監管實施辦法(試行)》和《湖北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方儲備糧質量按照糧權歸屬實行分級管理,同時接受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

  第三條 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是地方儲備糧質量安全的責任主體。承儲企業必須履行以下職責:

  (一)遵守和執行國家糧油質量、儲存品質、安全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

  (二)推行先進、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和技術,提高地方儲備糧質量管理水平。

  (三)建立健全儲備糧儲存及出入庫質量檢驗制度和質量檔案管理制度。

  (四)做好地方儲備糧的質量管理工作,確保地方儲備糧質量安全。

  第四條 地方儲備糧質量檢驗,按糧權歸屬原則,采取分級負責的方式進行:

  (一)省級儲備糧的質量檢驗,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委托湖北省糧油食品質量監測站負責。

  (二)市、州、縣(市)儲備糧的質量檢驗,由市、州、縣(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委托具有地方儲備糧承檢資質的糧油質檢機構負責。

  第五條 地方儲備糧承檢機構的條件

  (一) 應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實驗室資質認定(計量認證),具備糧油質量、儲存品質和相應衛生項目的檢驗能力。糧食質量檢驗人員應取得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二)市、州、縣(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可指定轄區內的一家糧油質檢機構,報湖北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確認備案。

  第六條 地方儲備糧質量要求

  稻谷:儲存品質符合GB/T 20569《稻谷儲存品質判定規則》中“宜存”要求,質量指標須達到GB1350《稻谷》標準中3級以上(含3級)要求。

  小麥:儲存品質符合GB/T 20571《小麥儲存品質判定規則》中“宜存”要求,質量指標須達到GB 1351《小麥》標準中3級以上(含3級)要求。

  玉米:儲存品質符合GB/T 20570《玉米儲存品質判定規則》中“宜存”要求,質量指標須達到GB 1353《玉米》標準中3級以上(含3級)要求。

  食用植物油:儲存品質符合國家相關規定,質量達到國家標準4級以上(含4級),并符合同等質量控制指標要求。

  大米:質量達到儲備計劃政策規定等級,并符合同等級國家質量標準控制指標要求。

  小麥粉:質量達到儲備政策要求規定等級,并符合同等級國家質量標準控制指標要求。

  結合我省倉儲條件和糧食收購實際情況,地方儲備糧安全儲存水分上限為小麥13.0%、早秈稻14.0%、中晚秈稻14.5%。

  地方儲備糧衛生安全指標符合國家標準GB 2715《糧食衛生標準》、GB 2716《食用植物油衛生標準》和GB 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規定。成品糧和小包裝食用植物油標識符合GB 7718《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規定。儲存的成品糧油必須在保質期內。

  上述糧油質量、衛生安全標準和儲存品質判定規則均采用現行有效版本。

  第七條 地方儲備糧儲存周期

  正常儲藏條件下,地方儲備糧儲存周期為:稻谷、小麥3年,玉米2年,食用植物油(四級)2年。超過以上儲存年限的視為超過正常儲存年限(按照收獲、壓榨生產年度)。

  第八條 承儲企業收購入庫的地方儲備糧應為當年生產的糧食和油脂(生產年度),并且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

  第九條 建立地方儲備糧質量檔案制度

  承儲企業必須以倉(罐)號建立地方儲備糧質量檔案。檔案內容包括供貨方出具的檢驗報告、企業每車(批)次糧油入庫質量檢驗憑單,入庫驗收及儲存期間的檢驗報告,儲備糧質量、儲存品質檢驗記錄,銷售出庫檢驗報告等。

  第十條 地方儲備糧實行入庫糧油質量追溯和檢驗制度

  (一)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地方儲備糧進貨記錄制度,向供貨商索取糧油質量、品質、衛生檢驗報告,如實記錄糧油品種、數量、產地、質量、品質、衛生安全、收獲年度或生產日期、供貨商名稱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生產許可證及成品糧油的保質期等內容。直接向農民和糧食經紀人收購的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應每批檢驗其糧油質量、品質指標,由購銷雙方簽字確認,并在入庫前委托有資質的質檢機構出具檢驗報告。

  (二)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地方儲備糧進貨驗收檢驗制度。對每批次入庫的糧油,安排檢驗人員逐車次進行常規質量、蟲害情況等驗收檢驗,出具檢驗結果憑單。檢驗結果與供貨方檢驗結果的偏差在國家標準允許范圍內的,應認可供貨方的檢驗報告。

  (三)依據檢驗合格的憑單,承儲企業可進行糧油入倉(罐)作業。未經質量驗收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糧油不得作為地方儲備糧入倉(罐)。

  第十一條 地方儲備糧入庫質量驗收

  (一)地方儲備糧的入庫質量驗收,按糧權歸屬原則,由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糧油質檢機構承擔。驗收檢驗項目為國家糧油質量標準中的質量指標和儲存品質指標。

  (二)承儲企業在完成入庫(輪換)計劃后,應按糧權歸屬原則,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糧油質檢機構報送驗收申請報告,并附《湖北省地方儲備糧入庫質量驗收申請表》,注明倉(堆、罐)號、品種、數量、等級、生產年份、入庫時間等。

  (三)糧油質檢機構接到承儲企業的驗收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派人到承儲企業分倉(堆、罐)扦取樣品,對入庫糧油質量進行驗收檢驗,出具糧油質量檢驗報告,并將檢驗結果報送委托承檢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糧油質檢機構根據檢驗結果建立儲備糧質量檔案。

  (四)經驗收檢驗入庫質量和品質不達標、衛生指標不合格的糧油,不能作為儲備用糧。

  (五)地方儲備糧的成品糧、小包裝食用植物油,以及按規定參與企業經營周轉的商業儲備糧,入庫質量由承儲企業自行檢驗,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抽查認定。

  第十二條 糧油質檢機構的質量檢驗結果是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地方儲備糧的重要依據,檢驗合格方可驗收確認為地方儲備糧。

  第十三條 地方儲備糧實行儲存期間質量監控制度

  (一)承儲企業應加強對儲存的地方儲備糧的質量管理和檢查,對危及地方儲備糧質量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并及時報告有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二)地方儲備糧儲存期間,承儲企業應在每年的春季和冬季對存儲糧油品質進行檢驗,以保證糧油儲存品質優良。糧油質檢機構負責組織抽查,掌握糧油質量和儲存品質變化情況,為儲備糧的安全儲存和合理輪換提供依據。

  (三)對檢驗發現的儲存品質輕度不宜存的原糧和保質期臨近的成品糧油,應及時上報有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安排輪換銷售,杜絕糧油品質劣變事故發生。

  (四)對入庫驗收合格且儲存期(自驗收扦樣時起計算)不足3個月的糧油不再扦樣檢驗質量和品質指標。其質量以入庫驗收時的檢驗結果為準。對正在出庫作業的糧油可不予扦樣檢驗。正在熏蒸作業的糧油暫不扦樣檢驗。

  第十四條 地方儲備糧實行出庫質量檢驗制度

  (一)承儲企業在地方儲備糧出庫時,應當出具質量檢驗報告,檢驗報告中應當標明糧食品種、等級、代表數量、產地和收獲年度等;糧食出庫檢驗報告應當隨貨同行,報告有效期為3個月;檢驗報告樣式可參照《儲存糧油出庫檢驗報告》;檢驗報告復印件經銷售方代表簽字、加蓋公章有效。

  (二)正常儲存年限內的地方儲備糧出庫時,檢驗項目主要為國家糧食質量標準規定的各項質量指標;在儲存期間使用過化學藥劑并在殘效期限內的糧食,應增加藥劑殘留量檢驗;色澤、氣味明顯異常的糧食,應增加相關衛生指標檢驗。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地方儲備糧出庫時,檢驗項目主要為糧油質量指標、儲存品質指標、衛生必檢指標。衛生必檢指標為黃曲霉毒素B1(對稻谷、玉米)、嘔吐毒素(即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和玉米赤霉烯酮(對小麥、玉米)、倉庫熏蒸殺蟲劑殘留量。

  (三)地方儲備糧出庫,由規定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檢驗機構在接受委托檢驗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派人到承儲企業分倉(堆、罐)扦取樣品,對出庫糧油質量進行檢驗,出具糧油質量檢驗報告。經檢驗衛生指標不合格的糧油,不得進入口糧市場。質量指標不合格的成品儲備油,不得直接進入口糧市場,須精煉達到國家標準后,才能供作食用。

  第十五條 實行地方儲備糧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制度

  (一)地方儲備糧質量承檢機構和承儲企業根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年度監測計劃,執行地方儲備糧質量安全例行監測。

  (二)糧油儲存期間承儲企業應按糧油儲藏技術規范要求,對儲備糧的水分、蟲害和“三溫”、“兩濕”(即氣溫、倉溫、糧溫和氣濕、倉濕)進行監測,及時發現不安全因素,消除安全隱患。

  (三)糧油質量檢驗機構,每年要對所負責的地方儲備糧質量、品質及衛生安全指標進行監測。根據糧油儲存的地域、年限、倉儲條件、品種等,按儲備量的30%比例抽取樣品。除常規的質量和儲存品質指標外,原糧重點監測指標為真菌毒素(稻谷監測黃曲霉毒素B1;小麥監測嘔吐毒素和玉米赤霉烯酮;玉米監測黃曲霉毒素B1、嘔吐毒素和玉米赤霉烯酮),重金屬污染(鉛、鎘、汞、無機砷)及儲存中使用的熏蒸藥劑殘留;成品糧重點監測指標為大米涂脂、小麥粉中的非法添加物和濫用添加劑及必要時的真菌毒素;食用植物油重點監測指標為溶劑殘留、重金屬污染、酸值、過氧化值等。

  第十六條 糧油質量檢驗爭議的處理

  (一)糧油經營者之間的爭議。糧油經營者對對方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由雙方協商通過會檢解決,也可共同委托有資質的糧油質量檢驗機構復檢。如對會檢或復檢結果仍有異議,雙方可向省級(含)以上有資質的糧油質量檢驗機構申請仲裁檢驗,或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二)糧油經營企業與檢驗機構間的爭議。糧油經營企業如對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原檢驗機構申請復檢,如對復檢結果仍有異議,可向省級(含)以上有資質的糧油質量檢驗機構申請仲裁檢驗,或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三)需要復檢或仲裁檢驗的,應當使用備份樣品檢驗。

  第十七條 地方儲備糧的輪換入庫質量驗收檢驗費用,及日常質量、品質及衛生安全指標監測費用,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在地方儲備糧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入庫的地方儲備糧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質量等級和標準要求的;造成地方儲備糧劣變、霉爛變質或損失的;發現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問題不及時處理和報告的,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湖北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等規定進行查處。承擔檢驗的質檢機構和檢驗人員應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檢驗,依法對檢驗數據和檢驗結論承擔法律責任,保證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論客觀、公正,不得出具虛假的檢驗報告。

  第十九條 本辦法適用于湖北省境內省、市、縣級地方儲備糧(包括原糧、成品糧、食用植物油)質量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糧食局負責解釋,自2014年5月1日起實行。



 
地區: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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