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簡政放權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6月27日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簡政放權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體制改革,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向市場放權,向企業放權,向基層放權,為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環境,根據《吉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結合我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政放權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以提高行政效能為重點,繼續減少和規范行政審批事項,加強對行政審批權的監督制約,著力推進政府管理方式創新,促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為吉林振興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總體目標。
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減少和規范行政審批事項,減少政府對微觀經濟活動的直接干預,做到該放的堅決放開放到位,該管的必須管住管好,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加快形成權界清晰、權責一致、運轉高效的政府機構職能體系,切實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水平,為加快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二、清理范圍
現執行的省政府具有行政審批職能部門(含駐省中直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592項,現執行的省級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33項,以省委、省政府名義實施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116項。
三、主要任務
(一)全面清理省級行政審批項目、省級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省級評比達標表彰項目。
按照精簡、統一、效能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大力清理省級行政審批項目、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評比達標表彰項目,該取消的取消,該下放的下放,該合并的合并,該調整的調整。在統一清理的基礎上,編制省級保留實施的項目目錄。目錄主要包括事項名稱、設立依據、實施機關等,經省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二)加強對行政審批項目的監督和管理。
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對取消和下放的審批項目,特別是重點事項和關鍵環節,制定出操作性強的監管措施和辦法,進一步加強事中檢查和事后稽查,防止出現監管職能“缺位”或“不到位”的問題。對部門清理審批項目和履行監管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糾正存在的問題,強化監督和管理,確保清理工作上下銜接、整體推進。
(三)全面提高審批效率。
對保留的省級審批項目,簡化審批程序、精簡申報材料、縮短審批時限、優化審批流程,實行一門受理、限時辦結、全程監督,建立健全網絡全程監控、辦理時限預警、日常考核等長效機制,及時發現和糾正審批違規行為。強化行政審批績效管理,推行網上審批、并聯審批和服務質量公開承諾等做法,不斷提高行政審批服務水平。
(四)建立審批項目動態評估機制。
定期對行政審批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科學評估,對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審批項目提出精簡意見,進行動態調整,并及時通過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布。
四、清理原則
(一)行政審批項目。
1.凡是國務院已經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省級不再保留,一律取消;
2.凡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審批項目,一律取消;
3.對制定年代久遠,已經過時或者不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行政審批項目,采取“取消”或“暫停”的方式處理;
4.國務院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沒有明確省級承接的,除特殊情況外,一律下放到市、縣兩級;
5.對社會實施直接管理的行政審批項目,盡可能下放給市、縣兩級,最大限度地提供便捷、優質服務,方便基層、企業和群眾;
6.參照外省做法,結合我省實際,規范管理方式,駐省中直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國家終審省級初審的行政審批項目、可以作為部門內部業務管理的行政審批項目,不再列為省級行政審批項目。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1.中央財政取消的收費項目,省級不再保留,一律取消;
2.進一步清理省級設定的涉企、涉農、涉教收費項目,不合理的一律取消;
3.清理省級設定的涉及特殊及弱勢群體的收費項目,不合理的一律取消;
4.省級不再批準設立新的涉企、涉農、涉教等收費項目。
(三)評比達標表彰項目。
1.項目必須有嚴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文件依據,其余一律不得設立;
2.國務院在清理中確定不再保留的項目,堅決予以取消;
3.部門或系統內部的項目,不再作為省級表彰項目;
4.各行業協會不再以省委、省政府名義設立表彰項目;
5.市(州)的獎勵項目不再納入省級表彰項目。
五、責任分工
按照責任明晰、建立機制、形成合力、提高效率的原則,確定簡政放權工作的責任分工如下:
省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由省編辦牽頭,會同相關部門抓好落實。
省政府各相關部門承擔清理行政審批項目的主體責任。要認真研究清理和下放等相關事宜,及時報送相關資料,為簡政放權工作順利開展提供必要支持。
減少下放投資審批事項和下放采用補助、貼息等方式扶持市、縣兩級的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牽頭。減少合并財政轉移支付項目,下放適合市、縣兩級管理的專項轉移支付項目,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基金項目,由省財政廳牽頭。清理工商登記前置審批項目,提出擬取消的前置審批項目和改為后置審批的項目以及加強監督管理措施,由省工商局牽頭。嚴格控制新設行政審批項目,規范許可、非許可審批項目的設定和實施,提出實施取消和減少行政審批的事項涉及的我省地方性法規、規章的修訂建議,由省法制辦牽頭。除法律、行政法規或省政府有明確規定的以外,取消達標、評比、評估和相關檢查活動,由省公務員局牽頭。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取消資質資格許可事項,相應加強監督管理,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取消和下放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的許可事項,取消對各類機構及其活動的認定等非許可審批事項,相應加強監督管理,由省編辦、省法制辦牽頭。
省政府簡政放權協調督導辦公室承擔清理審批事項的督導責任,制定總體方案,建立工作機制,定期調度情況,提出工作建議,跟蹤督導檢查,評估清理成效,總結報告工作,確保各項任務的落實。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部門要準確把握改革要求,提出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工作方案。主要領導要親自負責,指定一名主管領導具體負責,明確責任處(室),抽調熟悉情況、了解法律政策的人員組成專門工作班子承擔清理任務,確保這項工作按要求、高質量完成。
(二)建立工作機制。
各部門按照工作時限要求,制定時間表,分解任務,責任到人。涉及多個部門的,牽頭部門要負總責,其他部門要密切配合。落實任務分工需要增加參與部門的,由牽頭部門提出并商有關部門確定。對清理的項目,主體責任部門無異議的,由指導監督部門報省政府簡政放權協調督導辦公室審定。部門對清理審批項目在執行法律政策上無法界定的,由牽頭部門或指導監督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并提出建議,報省政府簡政放權協調督導辦公室審議。
(三)狠抓重點突破。
此次清理工作,重點解決權界不清晰、職能配置不科學、審批流程不規范、審批行為不透明、監督管理不到位等問題,確保簡政放權工作落到實處,以實實在在的改革成果取信于民,提高政府公信力。
(四)加強督促檢查。
省政府簡政放權協調督導辦公室負責對簡政放權工作的統籌協調,省編辦、省法制辦加強協調調度和督促檢查,搞好清理放權工作的績效評估,獎優罰劣。對放權工作取得突出成效的,給予肯定和表彰;對清理工作不認真,減少項目不到位,遲報、漏報、瞞報審批項目的,在年度績效評估中取消其績效評優資格;對工作不得力甚至頂著不辦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建議調整該部門相關領導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