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結合西藏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國家對傳染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各級政府在制定社會經濟發展規劃時,必須包括傳染病防治目標,并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實施。
第三條 法律規定管理的傳染病,根據其傳播方式、速度以及對人類危害程度的不同,實行分類管理。
甲類為強制管理傳染病。此類傳染病發生后報告疫情的時限,病人和病原攜帶者的隔離、治療以及疫點、疫區的處理,實施強制管理。
乙類為嚴格管理傳染病。此類傳染病嚴格按有關規定和防治方案進行預防和控制。其中艾滋病、肺炭疽病實施強制管理。
丙類為監測管理傳染病。此類傳染病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其中肺結核病、麻風病比照乙類傳染病實施管理。
第四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同防治傳染病有關的食品、藥品和水的管理以及國境衛生檢疫,分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五條 各級各類衛生防疫機構按專業分工承擔轄區內傳染病監測管理工作。
水陸交通、航空運輸、廠(場)礦企業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本系統范圍內傳染病監測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系統上級衛生主管機構和同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的傳染病防治監測管理地段和任務,由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劃定和布置,并接受所在地衛生防疫機構的指導與管理。
軍隊系統對地方開放單位的傳染病防治工作比照前款執行。
第七條 西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按受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有關傳染病防治的查詢、檢驗、調查取證以及預防、控制等措施,有權檢舉、控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罰防治法實施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行為。
第八條 各級政府應對預防、控制傳染病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預 防
第九條 各級政府必須加強對衛生健康教育工作的領導。根據傳染病的流行特點、規律,組織新聞、廣播、電視、出版、教育、科研等部門,利用各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傳染病預防知識和防治措施的衛生健康教育。
第十條 教育部門應把普及傳染病預防常識納入中、小學教學內容。
第十一條 自治區和地(市)衛生防疫機構應建立健全衛生宣傳組織,負責提供預防各種傳染病的宣傳資料,開展防治傳染病的宣傳教育工作。縣級衛生防疫機構應設專(兼)職人員負責防治傳染病的宣傳教育。
各級醫療保健機構的預防保健組織,應設兼職人員負責其傳染病防治監測地段的傳染病預防知識和防治措施的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組織開展愛國衛生活動。
農牧、林業部門負責組織消除農田、牧場及林區的鼠害。
城建、水利部門負責組織消除水設施、公園、游泳區及江堤的鼠害和各種病媒昆蟲的危害。
民航、交通部門負責組織消除交通工具的鼠害和各種病媒昆蟲的危害。
機關、廠礦、學校等單位的鼠害和蚊、蠅等病媒昆蟲的消除工作由單位負責,并達到消除與控制標準。
第十三條 集中式供水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城鎮各單位自備水源,未經城市建設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不得與城鎮集中式供水系統聯接。
各級政府必須加強農牧區生活飲用水的衛生管理和改造。人畜飲用水源應分開,飲用水源應建立必要的衛生管理制度。
教育部門應保證供給中、小學生安全衛生的飲用水。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建設和改造公共衛生設施,對污水、污物、糞便進行無害化處理。
城市應做到按照城市環境衛生標準修建足夠的公共廁所、垃圾、糞便的無害化處理場所和污水、雨水排放處理系統等公共設施,及時滅蚊、滅蠅、消毒、清運。垃圾和糞便的處理、儲存場所應遠離水源,處于常年下風向處。
農村應逐步建立垃圾、糞便處理場所,提倡泥封堆肥,興辦沼氣等無害化處理。水源附近禁止有污水池、糞堆等污染源,禁止在飲用水源附近洗涮便器和運輸糞便的工具。疏通渠道,排除污水,消除蚊蠅孳生地。
第十五條 綜合醫院內傳染病科、病房、門診的建立和任務。
(一)地(市)以上綜合醫院應建立傳染病科和結核病科,負責轄區及鄰近地區的傳染病病人的收容、隔離和治療。
?。ǘ﹤魅静】坪徒Y核病科的病房、門診的醫療設備及器材應固定專用。
?。ㄈ﹤魅静】坪徒Y核病科的污水、污物必須經消毒處理。消毒處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縣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設立傳染病預防保健組織,并由一名領導分管,負責下列工作:
?。ㄒ唬┰诒締挝患柏熑蔚囟蝺劝l現傳染病人時及時依法進行疫情報告。
?。ǘz查各科室對擬診、確診、診斷排除的傳染病病人是否均填報或更正傳染病報告卡及傳染病登記薄。
(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醫院內感染和醫源性感染。
?。ㄋ模┴撠熼_展本單位及指導責任地段內消除鼠害和蚊、蠅、蚤、虱、臭蟲、蟑螂等病媒動物昆蟲危害,以及消毒管理工作。
?。ㄎ澹┰谪熑蔚囟蝺乳_展傳染病預防、計劃免疫、預防性投藥、衛生宣傳及指導病家進行消毒、隔離和觀察密切接觸者等工作。
第十七條 鄉(鎮)衛生院和鄉村醫生負責轄區內傳染病預防、疫情投告、計劃免疫、病人及疫區處理,傳染病預防知識和防治措施的宣傳教育,指導垃圾、污物、糞便的處理。
第十八條 自治區實行有計劃預防接種制度。
?。ㄒ唬┪鞑刈灾螀^行政區域內的任何人均應按有關規定接受預防接種。
?。ǘ┧羞m齡兒童按照。自治區規定的免疫程序有計劃。地進行預防接種。接種的項目為:卡介苗、脊髓灰質炎疫苗、
百白破三聯混合制劑(百日咳菌苗、白喉類毒素、破傷風類毒素)和麻疹疫苗。
?。ㄈ└鞯亍⑹锌筛鶕數鼐唧w情況組織實施流行性腦脊髓膜炎多糖菌苗、乙型肝炎疫苗、破傷風類毒素、布氏菌苗和鼠疫菌苗等生物制品的預防接種。
?。ㄋ模└骷壵M織有關部門成立計劃免疫協調組織,領導轄區內的計劃免疫工作。
(五)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轄區的計劃免疫工作
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自治區對兒童實行預訪接種證制度。
?。ㄒ唬雰汉瓦m齡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應及時到預防保健機構申辦預防接種證,建立預防接種卡片。
?。ǘ┕才沙鏊谵k理戶口手續,托幼機構、學校在辦理入托、入學手續時,應查驗預防接種證,凡無預防接種證或未按規定接種的兒童應補辦接種證,并進行補種,否則不予辦理。
(三)預防接種證應由兒童家長或監護人妥善保存,隨戶口轉遷,損失或遺失時,應向當地預防保健機構申請辦理補發手續。
?。ㄋ模┓苍谝坏鼐幼∪齻€月以上的流動人口的適齡兒童,應在臨時居住地預防保健機構辦理計劃免疫接種手續。
(五)醫療衛生人員對兒童進行預防接種后,應及時填寫預防接種證卡。
(六)兒童家長或監護人應攜帶兒童按當地衛生防疫或醫療保健機構指定的時間、地點進行預防接種。
第二十條 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轄區內計劃免疫工作的技術指導,其任務是:
?。ㄒ唬┲朴営媱澝庖呱镏破返挠嗁彙⒎峙溆媱?;
?。ǘ┡嘤枌I人員;
?。ㄈ┯媱澝庖叩睦滏湽芾?;
(四)流行病學調查與監測;
?。ㄎ澹┥镏破沸r測定及免疫效果評價;
?。╊A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與處理;
?。ㄆ撸┲笇Щ鶎佑媱澝庖吖ぷ鳌?br>
第二十一條 地、市所在地的衛生防疫、醫療保健機構應常年開設預防接種門診,提供計劃免疫服務;農牧區每季度或半年提供一次計劃免疫服務。
第二十二條 醫療保健機構的傳染病預防保健組織和鄉(鎮)衛生院實施計劃免疫的主要任務是:
(一)準確掌握接種對象,及時辦理免疫接種卡片、預防接種證、填報預防接種記錄和報告。
?。ǘ┱_實施預防接種。
第二十三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定期對轄區的計劃免疫工作進行逐級考核。
各級衛生部門應逐步完善冷鏈裝備。自治區和地、市衛生防疫機構應保存一定數量的各種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保證傳染病爆發時應急接種的需要。
第三十四條 自治區衛生防疫機構統一向生物制品生產單位訂購全區預防染病的菌苗、疫苗、類毒素等生物制品,并負責向地、市衛生防疫機構有計劃地供應。預防傳染病的生物制品必須在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監督指導下使用。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和銷售。
第二十五條 血站(庫)、生物制品生產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保證血掖、血液制品的質量,防止因輸入血液、血液制品引起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瘧疾等疾病的發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使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禁止進口的血液制品。
第二十六條 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必須防止醫院內感染和醫源性感染發生。
?。ㄒ唬┍仨毥⒕驮\時的預診、分診制度,在設置腹瀉病、肝炎病門診時,必須與其他門診分設。
?。ǘ﹪栏駡绦虚T診、病房的隨時消毒制度。傳染病科候診室及診療室必須執行工作結束后的終未消毒制度。
?。ㄈ﹪栏駡绦杏嘘P消毒規定,凡進入人體的用具、器械
必須做到一人一用一消毒,并固定專人負責。
?。ㄋ模?嚴格建立和執行血源管理規定,禁止采集、供應和使用病原攜帶者的血液和血液制品。
?。ㄎ澹┰\室、病房、供應室、手術室、制刑室、化驗室等,必須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消毒效果,手術室、制劑室不能有致病
微生物和條件性致病菌的存在。
?。└鞣N滅菌、消毒器的消毒,滅菌效果必須批次監測,如實記錄備查。衛生防疫機構對此應進行監測、抽查。
(七)醫療保健單位應力求做到無鼠、蚊、臭蟲、蟑螂、虱、蚤、野犬、狂犬等。
?。ò耍┬律鷥翰》考皟嚎撇》勘仨殞δ唐俊⒛虿歼M行徹底消毒。
?。ň牛┗炇业臋z樣血、尿、糞便、痰及試驗器材等必須集中嚴格消毒,滅菌處理后始可廢棄或使用。
(十)各種廢棄敷料、污物必須焚燒處理;污水、糞便等須經消毒、凈化處理后才準排放。使用過的一次性器械必須銷毀。
第二十七條 衛生防疫機構及從事有關傳染病實驗的科室、教學、生產等單位必須做到:
?。ㄒ唬┙⒔∪乐怪虏⌒晕⑸飻U散和人體防護制度;
(二)嚴格執行防病現場防護著裝的規定,工作結束后對現場和自身進行消毒、滅菌;
(三)嚴格執行實驗操作規程,對試驗后的樣品、器材、污染物品必須經過滅菌后方準廢棄、處理,并認真做好記錄;
?。ㄋ模嶒瀯游锱c感染動物必須隔離飼養并應有防鼠設施。
感染動物必須嚴加管理防止逃逸,實驗后的動物尸體必須焚燒處理,實驗動物的排瀉物及籠具需經消毒處理;
(五)污水須經消毒、沉淀、凈化處理后方可排入下水系統,其安全無害化處理監測結果應認真記錄、備查。
第二十條 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保存、攜帶、運輸必須按以下要求執行。
?。ㄒ唬┮穑ǘ荆┓N分類、保存及供應接國家衛生部規定執行。
?。ǘ┚ǘ荆┓N的使用。
?。?)使用菌(毒)的單位須有從事微生物工作的條件和設備,有專人負責菌(毒)種管,建立管理制度。
?。?)自治區衛生防疫站和地方病防治研究所為使用鼠疫菌、霍亂孤菌的一類菌(毒)種單位;凡使用二類菌(毒)種的單位須經自治區衛生廳批準。
?。ㄈ┚ǘ荆┓N領取及郵寄
(1 )一、二類菌(毒)種應派專人向供應單位領取,不得郵寄。
?。?)三類菌(毒)種的郵寄必須按衛生部、郵電部、交通部、鐵道部頒布的有關菌(毒)種郵寄與包裝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發放醫療保健機構和個體醫生開業許可證時,必須同時審查預防醫院內感染和醫源性感染的技術條件。經審查合格的方可發證;凡不合或者未經審查開業的,在未獲準前不得營業。
第三十條 發現人畜共患傳染病流行時,衛生行政部門與畜牧獸醫部門應及時互通疫情,通報病種、時間、地點、強度與范圍等情況,并組成聯合防治組深入疫區,分別對人、畜開展防治工作。
傳染病流行區的家畜、家禽、野生動物未經當地畜牧獸醫部門檢疫不得外運。
進入鼠疫自然疫源地捕獵旱獺應按照國家及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狂犬病防治管理按照以下規定分工負責。
?。ㄒ唬┕膊块T負責對縣以上城鎮養犬的審批與違章養犬的處理。
(二)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獸用狂犬疫苗的訂購供應,對城鎮所有獲準的豢養犬進行預防接種、登記、掛牌及發放“家犬免疫證”,負責犬類狂犬病的疫情監測。
?。ㄈ┼l(鎮)政府負責轄區內養犬的管理,限制養犬,捕樂野犬、狂犬。
(四)醫療衛生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疫苗的接種和狂犬病人的診治、人群狂犬病疫情監測。
第三十二條 從事生活飲用水供應、食品生產和銷售,以及賓館、旅店、浴池、保育等易使傳染病擴散的服務行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凡從事可能導致血液傳播傳染病的美容、整容單位和個人,必須持有當地衛生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否則不準營業。
第三十三條 凡從事經營、銷售、使用消毒劑和消毒器材、衛生用品、衛生材料、一次性醫療器材、隱形眼境、人造器官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衛生防疫機構對其無害化程度、消毒滅菌效果及使用情況的衛生監測、監督。
第三十四條 凡從事生產衛生用品、衛生材料、一次性醫療器材、化妝品、清洗劑及消毒、殺蟲諸品和器材的單位必須做到: |
(一)正式投產前必須將產品配方、生產工藝、材料來源及成品樣品等送當地衛生防疫機構進行毒理學、微生物及生物學鑒定,經確認產品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取得衛生許可證及產品鑒定書后,方可正式生產; |
?。ǘ┊a品投產后應當接受衛生防疫機構的衛生監測、監督。 第三十五條 捐贈、出售、運輸的皮毛、舊衣物以及生活用品等認為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必須按衛生防疫機構的要進行必要的衛生處理。未經衛生處理或排除被傳染病病原體污前,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出售、運輸。
第三十六條 自然疫源地或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區計劃興建大型建設項目時,建設單位在設計任務書批準后,應當向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申請對施工環境進行衛生調查,并根據衛生防疫機構的意見采取必要的衛生防疫措施后,方可辦理施工手續。
興建城鎮規劃內的建設項目,屬于在自然疫源地或可能是自然疫源地范圍內的,城鎮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中,必須有衛生防疫部門提出的有關意見和結論。建設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必須采取預防傳染病傳播和擴散的措施。
第三十七條 衛生防疫機構接到自然疫源地或可能是自然疫源地范圍內興辦大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的衛生調查申請后,應當及時組成調查組到現場調查,并提出該地區自然環境中動物相、節肢動物相及可能存在的傳染病病種、流行強度及預防措施等意見和結論。
第三十八條 進入疫區、病家進行防病治病、流行病學調查、疫區處理、采樣、消毒、殺蟲及滅鼠(獺)等工作的防治人員,以及其他從事同樣工作的人員,應按規定穿著防護服,使用防護裝備,配備必要的防護用藥,進行自我防護。
第三十九條 凡在生產、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領衛生防疫津貼。
第三章 疫情報告
第四十條 任何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時,都應當及時向附近的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衛生防疫機構報告。
第四十一條 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的負責人應分管單位和轄區內的疫情報告工作。
第四十二條 醫療保健、衛生防疫人員和個體開業醫生為責任疫情報告人。
責任疫情報告人在發現傳染病病人、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依法向衛生防疫機構報告,填寫疫情報告卡、疫情登記薄;并及時采取傳染病防治措施,控制疫情傳播。
第四十三條 責任疫情報告人發現甲類傳染病和乙類傳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病病人或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在城鎮于6小時以內、農牧區于24小時以內以最快方式向發病地衛生防疫機構報告,并同時報出疫情報告卡;當地衛生防疫機構以最快的方式報告上級衛生防疫機構、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政府。
第四十四條 責任疫情報告人發現乙類傳染病和丙類傳染病中的肺結核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在城鎮于12小時內、農牧區于48小時內向發病地的衛生防疫機構報出疫情報告卡;發現爆發流行時,應以最快方式報告疫情。
第四十五條 監測區內的責任疫情報告人發現丙類傳染病時,應在48小時內向發病地的衛生防疫機構報出疫情報告卡。自治區傳染病監測區的劃定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決定,并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監測區甲、乙類傳染病的報告按43、44第條執行。
第四十六條 責任疫情報告人在原報告傳染病病人出完(痊愈)、死亡、有后遺癥時,應在48小時內向原報告的衛生防疫機構報出疫情轉歸報告卡。
第四十七條 責任疫情報告人對原報告的疑似傳染病病人應囑其復診或住院盡快確診或排除,并在確診或排除后24小時向原報告的衛生防疫機構報出疫情更正報告。
第四十八條 對原報告的傳染病病人的診斷排除,需有病原學、血清學的充分依據,或者經傳染病學、流行病學和病原學三方面的專業人員會診作出。
第四十九條 流動人員中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傳染病報告、處理由診治地負責并向戶籍所在地通報,由其戶籍所在地負責疫情登記和統計。
第五十條 廠礦企業、交通、勞改、勞教、收容審查等部門的醫療保健機構應按月、按年向所在地衛生防疫機構報告匯總的疫情。
第五十一條 軍隊的醫療保健和衛生防疫機構發現地方就診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依照本細則第43、44、46、47條的規定報告疫情,并接受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五十二條 國境口岸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防疫機構、機場所在地衛生防疫機構和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在發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時,應與當地衛生防疫機構互相通報疫情。
第五十三條 發生重大疫情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衛生防疫機構須與毗鄰地區的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防疫機構隨時通報疫情。
第五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及人員,對確診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均須有專用疫情登記薄并保存三年。
衛生防疫機構的匯總痰情統計資料和有流行病學重要意義的原始資料及目錄要永久保存。 l
第五十五條 衛生防疫機將應不斷更新疫情報告、統計、資料貯存及反饋手段。
第五十六條 縣及縣以下衛生防疫機構必須按月、按年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上一級衛生防疫機構報告匯總的疫情。地、市以上衛生防疫機構必須按月、按季、按年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衛生防疫機構報告匯總的疫情分析。
第五十七條 各級衛生防疫機構應對轄區內的醫療保健單位和個體開業醫生的疫情登記報告和管理情況進行核實、檢查,醫療保健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和個體開業醫生均不得拒絕、推諉。
第五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謊報、或授意、脅迫他人隱瞞、謊報疫情。
第五十九條 傳染病報告卡片郵寄信封應當印有明顯的“紅十字”標志并寫明××衛生防疫機構收的字樣。
郵電部門應當及時傳遞疫情報告的電話和信卡,并實行郵資總付。
第六十條 醫務人員未經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不得將就診的淋病、梅毒、麻風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攜帶者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和個人病史公開。
第四章 控 制
第六十一條 各級衛生防疫機構和醫療保健機構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控制的要求,承提傳染病疫情監測任務,做好傳染病預測預報。
第六十二條 傳染病疫情監測包括:
(一)傳染病病例的個案調查,傳染病流行、爆發的流行病學調查,傳染病漏報調查;
(二)病原體的分離、鑒定、變異、藥敏等;
?。ㄈ┙】等巳汉陀嘘P動物的血清學調查;
?。ㄋ模┯嘘P動物、中間宿主、病媒昆蟲、食品、水、環境、自然地理、氣象等自然因素調查;
?。ㄎ澹┤丝凇⒓膊?、死因等基礎資料及疫情資料的收集、整理、分析。
第六十三條 患有下列傳染病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入托、入學,未經治愈或診斷排除前不得恢復。
?。ㄒ唬┦笠?、霍亂。
(二)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細菌性和阿米巴痢疾、傷寒和副傷寒、炭疽、斑疹傷寒、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質炎、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猩紅熱、梅毒。
(三)肺結核、麻風病、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
第六十四條 鼠疫、霍亂、艾滋病及肺炭疽病人必須予以隔離治療。若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拒絕或擅自中止治療時,公安部門在接到醫療保健機構或衛生防疫機構報告后,應立即協助采取強制措施進行隔離治療。
對癥狀已經消失的霍亂輕型病人、病原攜帶者,可留家隔離治療,或者在醫務人員指定的場所隔離治療,其排泄物必須經過處理,不得污染外界環境,直至確認痊愈。
艾滋病病原攜帶者、抗體陽性感染者、密切接觸病人者,必須在醫療保健機構或衛生防疫機構人員指導下,按國務院有關部委頒發偽規定實施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ㄒ唬└綦x治療或留驗;
?。ǘ┫拗苹顒臃秶?;
?。ㄈ┽t學觀察及衛生預防措施;
(四)定期或不定期訪視。
除艾滋病、肺炭疽病病人以外的乙類和丙類傳染病病人,按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給予住院、臨時隔離或者留家隔離治療。病人及家屬必須接受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安排的診治和衛生預防措施,其分泌物、排瀉物、污染物必須經過消毒處理。
第六十五條 淋病、梅毒病人必須按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在醫療保健、衛生防疫機構接受治療。未經治愈,不得進入公共浴室、游泳池。
第六十六條 甲類傳染病疑似病人必須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隔離治療。當地衛生防疫機構、醫療保健機構應在72小時內明確診斷。乙類傳染病疑似病人應在二周內明確診斷。
前款疑似病人均不得拒絕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做出的安排。
第六十七條 密切接觸甲類傳染病病人和病原攜帶者以及乙類傳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病人者必頸按照有關規定接受檢疫、醫學檢查和防治措施。
前款以外的乙類傳染病病人及病原攜帶者的密切接觸者,應當接受醫學檢查和防治措施。
第六十八條 甲類傳染病疑似病人或病原攜帶者的密切接觸者,經留驗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后,留驗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由所屬單位按出勤照發。
第六十九條 被甲類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必須在衛生防疫人員的指導監督下,按以下要求進行處理。
(一)被鼠疫病原體污染
?。?)被污染的室內空氣、地面、四壁必須進行嚴格消毒,被污染物品必須嚴格消毒或焚燒處理。
?。?)徹底消除疫區的鼠類(特別是旱獺)、蚤類,發現病、死獺、鼠一律關檢,解剖檢驗后的獺(鼠)尸必須焚燒。
(3)疫區內的嚙齒類動物皮毛應進行有效的消毒處理,無力進行有效消毒處理時,必須在衛生防疫機構監督下焚燒。
?。?)疫區內非嚙齒類動物的尸體和皮毛的處理,比照以上(2)、(3)規定執行。
(二)被霍亂病原體污染
?。?)被污染的飲用水必須進行嚴格有效的消毒處理。
?。?)被污染的食物應就地封存,消毒處理。
(3)污水、病人糞便、嘔吐物應進行無害化消毒處理后方可排放。
(4)被污染的物品必須進行嚴格消毒或焚燒處理。
?。?)徹底消滅疫區的蒼蠅、蛹蛆。
第七十條 被腸道傳染病、脊髓灰質炎、艾滋病、炭宜病病原體及其它乙類傳染病、病原攜帶者污染的水、物品、糞便和可能被污染的場所,必須在衛生防疫人員的指導監督下,按以下要求進行處理。
?。ㄒ唬┪鬯勇认咎幚砗笈欧?。
?。ǘ┍晃廴疚锲窇斶M行嚴格消毒或焚燒處理。
(三)糞便消毒處理達到無害化。
(四)飲用水被污染后應當封閉水源進行消毒、沖刷蓄水池、管道,經病原學檢查確認達到飲用水衛生標準方可飲用。
(五)死于炭疽的動物尸體必須就地焚化,被污染的用具必須消毒處理。被污染的土地、草皮消毒后必眾將1 0厘米的表層土鏟除,并在遠離水源及河流的地方深埋。
第七十一條 患鼠疫、霍亂、炭疽病死亡的病人尸體,由診治單位負責消毒處理,處理后應當立即火化。
患病毒性肝炎、傷寒和副傷寒、艾滋病、白喉、脊髓灰質炎死亡的病人尸體,由診治單位或右當地衛生防疫機構消毒處理后火化。
不具備火化條件的農牧區應由治療病人的醫療機構或者當地衛生防疫機構消毒后,在遠離居民點500米、遠離飲用水源50米以外的地方,將尸體距地面2米以下深埋。
第七十二條 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經縣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可對傳染病病人尸體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尸體解剖查驗。
第七十三條 傳染病的疫竹處江實行分級分工管理。
發現鼠疫、霍亂、艾滋病、肺炭疽和當地未曾發現過的發流行時,由地、市以上衛生防疫機構會同當地政府及衛生防疫機構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疫情。
第七十四條 縣以上政府接到下一級政府關于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25條規定的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決定。下一級政府在上一級政府作出決定前,必要時可以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25條第一款的(一)、(四)項緊急措施,但不得超過24小時。
第七十五條 在傳染病爆發或流行時,當地政府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組織衛生、醫藥、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農業、商業、民政、郵電、廣播電視等部門采取下列預防、控制措施:
?。ㄒ唬Σ∪诉M行搶救、隔離治療;
(二)加強糞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
?。ㄈ┘訌娮詠硭推渌嬘盟芾?,保護飲用水源;
?。ㄋ模┫∶嚼ハx、鼠、旱獺及其它染疫動物;
?。ㄎ澹┘訌娨资箓魅静鞑U散活動的衛生管理;
?。╅_展防病知識宣傳;
?。ㄆ撸┙M織對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與染疫動物密切接觸人群的檢疫、預防服藥、應急接種等;
?。ò耍┕糜陬A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藥品、生物制品、消毒藥品、器械等;
?。ň牛┍WC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第七十六條 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25條緊急措施的條件是:
(一)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全部治愈,乙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得到有效的桶離治皰病人尸體得到嚴格消毒處理;
?。ǘ┪廴疚锲芳碍h境經過消毒等衛生處理,病媒昆蟲、染疫動物基本消除;
?。ㄈ┍l、流行的傳染病病種經過最長潛伏期后,未發現新的傳染病病人,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緊急措施的撤銷由原決定機關宣布。
第七十七條 衛生防疫機構處理傳染病疫情的人員,可以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處理疫情證明及有效的身份證明,優先在交通、民航部門購票,交通、民航部門應當保證售給最近一次通往目的地的車、機票。
交付運輸的處理疫情的物品應當有明顯的標志,交通、民航部門應當保證用最快通往目的地的交通工具運出。
第七十八條 用于傳染病監督控制的車輛,其標志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依法執行處理疫情任務的車輛和人員。
第五章 監 督
第七十九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和本實施細則,對轄區內的傳染病防治工作行使以下監督管理職權。
?。ㄒ唬ο录壭l生行政部門、衛生防疫機構的傳染病預防、治療、管理、監測,執法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考核并提出改進意見。
(二)協助政府制定傳染病防治規劃并監督實施。
?。ㄈ┴熈钣嘘P單位和個入限期改進傳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四)受理有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申請復議案件。
(五)處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單位和個人。
?。┢溉?、停聘傳染病管理監督員、傳染病管理檢查員。
?。ㄆ撸z查、考核傳染病管理監督員、傳染病管理檢查員的工作。
?。ò耍┍頁P、獎勵工作成績顯著的或處分違紀的傳染病管理監督員、傳染病管理檢查員。
第八十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衛生防疫機構和受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有關部門或機構內,設置傳染病管理監督員。
傳染病管理監督員的條件:
?。ㄒ唬釔蹅魅静》乐喂芾砉ぷ?、遵紀守法、廉潔公正。
(二)現從事傳染病防治工作并熟悉有關政策法規,有
一定的傳染病防治管理經驗,能獨立處理傳染病防治和管
理方面的問題。
(三)地(市)以上單位的傳染病管理監督員,應具有主
管醫、技師以上技術職稱或有三年以上傳染病管理經驗的醫、技師或相應的資歷;縣及縣以下單位應具有醫、技師以上技術職稱或從事傳染病防治管理工作二年以⊥的人員。
第八十一條 傳染病管理監督員的任務:
(一)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和本實施細則。
?。ǘ┍O督、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執行情況,并指導傳染病防治措施的落實。
(三)進行現場調查、取證包括采集必需的檢驗標本及查閱、索取、翻印、復制必要的文字、圖片、聲像資料等,并根據調查情況寫出書面報告。
?。ㄋ模`法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罰意見。
?。ㄎ澹﹫绦猩霞壔蛩诘匦l生行政部門交付的任務。
(六)及時提出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建議。
第八十二條 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政府直屬單位的傳染病管理監督員,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聘任。地(市)衛生行政部門、衛生防疫機構及其以下單位的,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聘任并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八十三條 各級醫療保健機構設立傳染病管理檢查員,由本單位推薦,經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發給證件。
傳染病管理檢查員的條件:
?。ㄒ唬釔蹅魅静》乐喂芾砉ぷ鳎窦o守法,廉潔公正。
?。ǘ┯嗅t士以上技術職稱或有相應資歷。
(三)有一年以上傳染病防治管理經驗或醫療保健經驗。
第八十四條 傳染病管理檢查員的任務:
?。ǎ┬麄鳌吨腥A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和本實施細則。
?。ǘz查指導本單位及責任地段的傳染病防治措施和疫情報告。
?。ㄈ﹫绦型壭l生行政部門、衛生防疫機構對本單位和責任地段提出的改進傳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見。
(四)每月末向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防疫機構匯報工作情況,遇有緊急情況應及時報告。
第八十五條 傳染病管理監督員、傳染病管理檢查員在執行任務時應出示證件,處理案件應嚴格認真執行,不得越權。傳染病管理監督員依據罰款通知書執行罰款時必須出具正式罰款收據。
第八十六條 傳染病管理監督員、傳染病管理檢查員執行任分時,必須做好監督、檢查記錄。現場筆錄、證人證言應經當事人簽字。
現場執行記錄、取證材料、化驗結果和其它證明材料均需編目存檔,妥善保管。
第八十七條 傳染病管理監督員、傳染病管理檢查員的續聘、解聘由發證機關決定,并通知其所在單位和個人。
第八十八條 傳染病管理監督員、傳染病管理檢查員因工作調動或其它原因解聘、停聘,其證件以及有關傳染病防治管理、監督檢查的全部材料、檔案,均須交回原發證機關。
第八十九條 傳染病管理監督員、傳染病管理檢查員不得出借證件。
第九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傳染病管理監督員、傳染病管理檢查員有關傳染病防治管理方面的查詢、取證,不得隱瞞實情、故意刁難。
第九十一條 傳染病管理監督員、傳染病管理檢查員在執行任務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給予協助并提供方便,不得干擾或打擊報復。
第六章 罰 則
第九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集中式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責令其在一月內改正,可處3000元以下罰款。限期滿后不予改正的,可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ǘ﹩挝蛔詡渌次唇浥鷾逝c城鎮供水系統聯接的,責令其在七日內改正,可處2000元以下罰款。限期滿后不予改正的,可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ㄈ┬藿ü残l生設施未達到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標準致使垃圾、糞便、污水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限期改正。限期滿后不予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標準的,可處3000元至4000元罰款。
?。ㄋ模┍粋魅静〔≡w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未按規定消毒排放、傾倒的,限48小時內對污染段進行消毒,可處3000元到4500元罰款。期滿未對污染段消毒的處4500元至5000元罰款。
(五)被甲類乙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污染的場所、物品未按衛生防疫機構的要求實施必要的衛生處理的,限48小時內進行衛生處理,可處4000元以下罰款。期滿仍不進行衛生處理的,可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六)造成傳染病的醫源性感染、醫院內感染、實驗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擴散的,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七)生產、經營、使用消毒藥劑和消毒器械、衛生用品、衛生材料、一次性醫療器材、隱形眼鏡、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可能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或造成一般性傳染病傳播、擴散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并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繼續生產、經營使用的,可加倍處罰或沒收銷毀成品。
?。ò耍试S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是在3人以下工作部門的可處1500元以下罰款;是在4人以上10人以下工作部門的可處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是在11人以上20人以下工作部門的可處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是在21人以上工作部門的可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ň牛﹤魅静〔∪?、病原攜帶者故意傳播傳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可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ㄊ┘最悅魅静〔∪?、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和乙類傳染病中艾滋病、炭疽病人拒絕進行隔離治療的,可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ǎ唬┱杏昧鲃尤藛T的用工單位,未采取衛生措施,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的,可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欣。
?。ㄊ┻`章養犬導致人群中發生狂犬病的,可處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
違反前款規定,情節較嚴重的,應加重處罰:
?。ㄒ唬┰斐杉最悅魅静『鸵翌悅魅静≈邪滩 ⑻烤也鞑ノkU的,可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甲類傳染病和艾滋病、肺炭疽傳播、擴散的,可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不罰款。
?。ǘ┰斐沙滩 ⒎翁烤乙酝庖摇⒈悅魅静”l、流行的,可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ㄈ┰斐蓚魅静【ǘ荆┓N擴散的,可處10000元至15000元罰款。
?。ㄋ模┰斐刹∪藲埣?、死亡的,可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ㄎ澹┚芙^執行《傳染病防治法》、《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及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經多次教育不改的,可處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三條 違反本細則第24條規定的,可以處相當出售金額三倍以下罰款;出售金額不滿5000元的,以5000元計算;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域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本細則第35條規定的,可處出售金額一倍以下罰款;造成傳染病流行的,根據情節可處相當于出售金額三倍以下罰J款;出售金額不滿2000元的,以2000元計算;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本細則第36條規定的,可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報請同級政府批準,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魅静”l、流行時,妨礙或者拒絕執行政府采取緊急措施的。
(二)傳染病爆發、流行時,醫療保健、衛生防疫人員拒絕執行衛生行政部門調集其參加控制疫情的。
(三)對控制傳染病爆發、流行負有責任的部門拒絕執行政府有關控制疫情決定的。
?。ㄋ模o故阻止和攔截依法執行處理疫情任務的車輛和人員的。
第九十五條 醫療保健、衛生防疫人員和責任單位,不報、漏報、遲報傳染病疫情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根據情節,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個體行醫人頂不報、漏報、遲報傳染病疫情的,可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的,可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六條 傳染病管理監督員執法犯法、索賄、受賄、挾嫌報復,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行政處分,沒收非法所得并撤銷傳染病管理監督員資格。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七條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做出處10000元以下罰款的決定,10000 元以上的罰款決定,須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淮。
受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有關部門或主管機構,可以做出2000元以下罰款決定;2000元以上的罰款決定、須報當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在收取罰款時,應當出具正式的罰款收據。罰沒款全部上繳國庫。
第九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37、38、39條規定,下列行為比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鸺最悅魅静鞑セ蛘哂袀鞑乐匚kU的。
(二)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后果嚴重的。
(三)從事傳染病的醫療保健、衛生防疫、監督管理人員和政府有關主管人員玩忽職守,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九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一百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結合西藏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國家對傳染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各級政府在制定社會經濟發展規劃時,必須包括傳染病防治目標,并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實施。
第三條 法律規定管理的傳染病,根據其傳播方式、速度以及對人類危害程度的不同,實行分類管理。
甲類為強制管理傳染病。此類傳染病發生后報告疫情的時限,病人和病原攜帶者的隔離、治療以及疫點、疫區的處理,實施強制管理。
乙類為嚴格管理傳染病。此類傳染病嚴格按有關規定和防治方案進行預防和控制。其中艾滋病、肺炭疽病實施強制管理。
丙類為監測管理傳染病。此類傳染病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其中肺結核病、麻風病比照乙類傳染病實施管理。
第四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同防治傳染病有關的食品、藥品和水的管理以及國境衛生檢疫,分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五條 各級各類衛生防疫機構按專業分工承擔轄區內傳染病監測管理工作。
水陸交通、航空運輸、廠(場)礦企業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本系統范圍內傳染病監測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系統上級衛生主管機構和同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的傳染病防治監測管理地段和任務,由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劃定和布置,并接受所在地衛生防疫機構的指導與管理。
軍隊系統對地方開放單位的傳染病防治工作比照前款執行。
第七條 西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按受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有關傳染病防治的查詢、檢驗、調查取證以及預防、控制等措施,有權檢舉、控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罰防治法實施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行為。
第八條 各級政府應對預防、控制傳染病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預 防
第九條 各級政府必須加強對衛生健康教育工作的領導。根據傳染病的流行特點、規律,組織新聞、廣播、電視、出版、教育、科研等部門,利用各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傳染病預防知識和防治措施的衛生健康教育。
第十條 教育部門應把普及傳染病預防常識納入中、小學教學內容。
第十一條 自治區和地(市)衛生防疫機構應建立健全衛生宣傳組織,負責提供預防各種傳染病的宣傳資料,開展防治傳染病的宣傳教育工作。縣級衛生防疫機構應設專(兼)職人員負責防治傳染病的宣傳教育。
各級醫療保健機構的預防保健組織,應設兼職人員負責其傳染病防治監測地段的傳染病預防知識和防治措施的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組織開展愛國衛生活動。
農牧、林業部門負責組織消除農田、牧場及林區的鼠害。
城建、水利部門負責組織消除水設施、公園、游泳區及江堤的鼠害和各種病媒昆蟲的危害。
民航、交通部門負責組織消除交通工具的鼠害和各種病媒昆蟲的危害。
機關、廠礦、學校等單位的鼠害和蚊、蠅等病媒昆蟲的消除工作由單位負責,并達到消除與控制標準。
第十三條 集中式供水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城鎮各單位自備水源,未經城市建設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不得與城鎮集中式供水系統聯接。
各級政府必須加強農牧區生活飲用水的衛生管理和改造。人畜飲用水源應分開,飲用水源應建立必要的衛生管理制度。
教育部門應保證供給中、小學生安全衛生的飲用水。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建設和改造公共衛生設施,對污水、污物、糞便進行無害化處理。
城市應做到按照城市環境衛生標準修建足夠的公共廁所、垃圾、糞便的無害化處理場所和污水、雨水排放處理系統等公共設施,及時滅蚊、滅蠅、消毒、清運。垃圾和糞便的處理、儲存場所應遠離水源,處于常年下風向處。
農村應逐步建立垃圾、糞便處理場所,提倡泥封堆肥,興辦沼氣等無害化處理。水源附近禁止有污水池、糞堆等污染源,禁止在飲用水源附近洗涮便器和運輸糞便的工具。疏通渠道,排除污水,消除蚊蠅孳生地。
第十五條 綜合醫院內傳染病科、病房、門診的建立和任務。
(一)地(市)以上綜合醫院應建立傳染病科和結核病科,負責轄區及鄰近地區的傳染病病人的收容、隔離和治療。
?。ǘ﹤魅静】坪徒Y核病科的病房、門診的醫療設備及器材應固定專用。
?。ㄈ﹤魅静】坪徒Y核病科的污水、污物必須經消毒處理。消毒處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縣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設立傳染病預防保健組織,并由一名領導分管,負責下列工作:
?。ㄒ唬┰诒締挝患柏熑蔚囟蝺劝l現傳染病人時及時依法進行疫情報告。
?。ǘz查各科室對擬診、確診、診斷排除的傳染病病人是否均填報或更正傳染病報告卡及傳染病登記薄。
(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醫院內感染和醫源性感染。
?。ㄋ模┴撠熼_展本單位及指導責任地段內消除鼠害和蚊、蠅、蚤、虱、臭蟲、蟑螂等病媒動物昆蟲危害,以及消毒管理工作。
?。ㄎ澹┰谪熑蔚囟蝺乳_展傳染病預防、計劃免疫、預防性投藥、衛生宣傳及指導病家進行消毒、隔離和觀察密切接觸者等工作。
第十七條 鄉(鎮)衛生院和鄉村醫生負責轄區內傳染病預防、疫情投告、計劃免疫、病人及疫區處理,傳染病預防知識和防治措施的宣傳教育,指導垃圾、污物、糞便的處理。
第十八條 自治區實行有計劃預防接種制度。
?。ㄒ唬┪鞑刈灾螀^行政區域內的任何人均應按有關規定接受預防接種。
?。ǘ┧羞m齡兒童按照。自治區規定的免疫程序有計劃。地進行預防接種。接種的項目為:卡介苗、脊髓灰質炎疫苗、
百白破三聯混合制劑(百日咳菌苗、白喉類毒素、破傷風類毒素)和麻疹疫苗。
?。ㄈ└鞯亍⑹锌筛鶕數鼐唧w情況組織實施流行性腦脊髓膜炎多糖菌苗、乙型肝炎疫苗、破傷風類毒素、布氏菌苗和鼠疫菌苗等生物制品的預防接種。
?。ㄋ模└骷壵M織有關部門成立計劃免疫協調組織,領導轄區內的計劃免疫工作。
(五)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轄區的計劃免疫工作
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自治區對兒童實行預訪接種證制度。
?。ㄒ唬雰汉瓦m齡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應及時到預防保健機構申辦預防接種證,建立預防接種卡片。
?。ǘ┕才沙鏊谵k理戶口手續,托幼機構、學校在辦理入托、入學手續時,應查驗預防接種證,凡無預防接種證或未按規定接種的兒童應補辦接種證,并進行補種,否則不予辦理。
(三)預防接種證應由兒童家長或監護人妥善保存,隨戶口轉遷,損失或遺失時,應向當地預防保健機構申請辦理補發手續。
?。ㄋ模┓苍谝坏鼐幼∪齻€月以上的流動人口的適齡兒童,應在臨時居住地預防保健機構辦理計劃免疫接種手續。
(五)醫療衛生人員對兒童進行預防接種后,應及時填寫預防接種證卡。
(六)兒童家長或監護人應攜帶兒童按當地衛生防疫或醫療保健機構指定的時間、地點進行預防接種。
第二十條 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轄區內計劃免疫工作的技術指導,其任務是:
?。ㄒ唬┲朴営媱澝庖呱镏破返挠嗁彙⒎峙溆媱?;
?。ǘ┡嘤枌I人員;
?。ㄈ┯媱澝庖叩睦滏湽芾?;
(四)流行病學調查與監測;
?。ㄎ澹┥镏破沸r測定及免疫效果評價;
?。╊A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與處理;
?。ㄆ撸┲笇Щ鶎佑媱澝庖吖ぷ鳌?br>
第二十一條 地、市所在地的衛生防疫、醫療保健機構應常年開設預防接種門診,提供計劃免疫服務;農牧區每季度或半年提供一次計劃免疫服務。
第二十二條 醫療保健機構的傳染病預防保健組織和鄉(鎮)衛生院實施計劃免疫的主要任務是:
(一)準確掌握接種對象,及時辦理免疫接種卡片、預防接種證、填報預防接種記錄和報告。
?。ǘ┱_實施預防接種。
第二十三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定期對轄區的計劃免疫工作進行逐級考核。
各級衛生部門應逐步完善冷鏈裝備。自治區和地、市衛生防疫機構應保存一定數量的各種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保證傳染病爆發時應急接種的需要。
第三十四條 自治區衛生防疫機構統一向生物制品生產單位訂購全區預防染病的菌苗、疫苗、類毒素等生物制品,并負責向地、市衛生防疫機構有計劃地供應。預防傳染病的生物制品必須在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監督指導下使用。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和銷售。
第二十五條 血站(庫)、生物制品生產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保證血掖、血液制品的質量,防止因輸入血液、血液制品引起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瘧疾等疾病的發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使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禁止進口的血液制品。
第二十六條 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必須防止醫院內感染和醫源性感染發生。
?。ㄒ唬┍仨毥⒕驮\時的預診、分診制度,在設置腹瀉病、肝炎病門診時,必須與其他門診分設。
?。ǘ﹪栏駡绦虚T診、病房的隨時消毒制度。傳染病科候診室及診療室必須執行工作結束后的終未消毒制度。
?。ㄈ﹪栏駡绦杏嘘P消毒規定,凡進入人體的用具、器械
必須做到一人一用一消毒,并固定專人負責。
?。ㄋ模?嚴格建立和執行血源管理規定,禁止采集、供應和使用病原攜帶者的血液和血液制品。
?。ㄎ澹┰\室、病房、供應室、手術室、制刑室、化驗室等,必須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消毒效果,手術室、制劑室不能有致病
微生物和條件性致病菌的存在。
?。└鞣N滅菌、消毒器的消毒,滅菌效果必須批次監測,如實記錄備查。衛生防疫機構對此應進行監測、抽查。
(七)醫療保健單位應力求做到無鼠、蚊、臭蟲、蟑螂、虱、蚤、野犬、狂犬等。
?。ò耍┬律鷥翰》考皟嚎撇》勘仨殞δ唐俊⒛虿歼M行徹底消毒。
?。ň牛┗炇业臋z樣血、尿、糞便、痰及試驗器材等必須集中嚴格消毒,滅菌處理后始可廢棄或使用。
(十)各種廢棄敷料、污物必須焚燒處理;污水、糞便等須經消毒、凈化處理后才準排放。使用過的一次性器械必須銷毀。
第二十七條 衛生防疫機構及從事有關傳染病實驗的科室、教學、生產等單位必須做到:
?。ㄒ唬┙⒔∪乐怪虏⌒晕⑸飻U散和人體防護制度;
(二)嚴格執行防病現場防護著裝的規定,工作結束后對現場和自身進行消毒、滅菌;
(三)嚴格執行實驗操作規程,對試驗后的樣品、器材、污染物品必須經過滅菌后方準廢棄、處理,并認真做好記錄;
?。ㄋ模嶒瀯游锱c感染動物必須隔離飼養并應有防鼠設施。
感染動物必須嚴加管理防止逃逸,實驗后的動物尸體必須焚燒處理,實驗動物的排瀉物及籠具需經消毒處理;
(五)污水須經消毒、沉淀、凈化處理后方可排入下水系統,其安全無害化處理監測結果應認真記錄、備查。
第二十條 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保存、攜帶、運輸必須按以下要求執行。
?。ㄒ唬┮穑ǘ荆┓N分類、保存及供應接國家衛生部規定執行。
?。ǘ┚ǘ荆┓N的使用。
?。?)使用菌(毒)的單位須有從事微生物工作的條件和設備,有專人負責菌(毒)種管,建立管理制度。
?。?)自治區衛生防疫站和地方病防治研究所為使用鼠疫菌、霍亂孤菌的一類菌(毒)種單位;凡使用二類菌(毒)種的單位須經自治區衛生廳批準。
?。ㄈ┚ǘ荆┓N領取及郵寄
(1 )一、二類菌(毒)種應派專人向供應單位領取,不得郵寄。
?。?)三類菌(毒)種的郵寄必須按衛生部、郵電部、交通部、鐵道部頒布的有關菌(毒)種郵寄與包裝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發放醫療保健機構和個體醫生開業許可證時,必須同時審查預防醫院內感染和醫源性感染的技術條件。經審查合格的方可發證;凡不合或者未經審查開業的,在未獲準前不得營業。
第三十條 發現人畜共患傳染病流行時,衛生行政部門與畜牧獸醫部門應及時互通疫情,通報病種、時間、地點、強度與范圍等情況,并組成聯合防治組深入疫區,分別對人、畜開展防治工作。
傳染病流行區的家畜、家禽、野生動物未經當地畜牧獸醫部門檢疫不得外運。
進入鼠疫自然疫源地捕獵旱獺應按照國家及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狂犬病防治管理按照以下規定分工負責。
?。ㄒ唬┕膊块T負責對縣以上城鎮養犬的審批與違章養犬的處理。
(二)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獸用狂犬疫苗的訂購供應,對城鎮所有獲準的豢養犬進行預防接種、登記、掛牌及發放“家犬免疫證”,負責犬類狂犬病的疫情監測。
?。ㄈ┼l(鎮)政府負責轄區內養犬的管理,限制養犬,捕樂野犬、狂犬。
(四)醫療衛生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疫苗的接種和狂犬病人的診治、人群狂犬病疫情監測。
第三十二條 從事生活飲用水供應、食品生產和銷售,以及賓館、旅店、浴池、保育等易使傳染病擴散的服務行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凡從事可能導致血液傳播傳染病的美容、整容單位和個人,必須持有當地衛生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否則不準營業。
第三十三條 凡從事經營、銷售、使用消毒劑和消毒器材、衛生用品、衛生材料、一次性醫療器材、隱形眼境、人造器官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衛生防疫機構對其無害化程度、消毒滅菌效果及使用情況的衛生監測、監督。
第三十四條 凡從事生產衛生用品、衛生材料、一次性醫療器材、化妝品、清洗劑及消毒、殺蟲諸品和器材的單位必須做到: |
(一)正式投產前必須將產品配方、生產工藝、材料來源及成品樣品等送當地衛生防疫機構進行毒理學、微生物及生物學鑒定,經確認產品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取得衛生許可證及產品鑒定書后,方可正式生產; |
?。ǘ┊a品投產后應當接受衛生防疫機構的衛生監測、監督。 第三十五條 捐贈、出售、運輸的皮毛、舊衣物以及生活用品等認為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必須按衛生防疫機構的要進行必要的衛生處理。未經衛生處理或排除被傳染病病原體污前,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出售、運輸。
第三十六條 自然疫源地或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區計劃興建大型建設項目時,建設單位在設計任務書批準后,應當向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申請對施工環境進行衛生調查,并根據衛生防疫機構的意見采取必要的衛生防疫措施后,方可辦理施工手續。
興建城鎮規劃內的建設項目,屬于在自然疫源地或可能是自然疫源地范圍內的,城鎮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中,必須有衛生防疫部門提出的有關意見和結論。建設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必須采取預防傳染病傳播和擴散的措施。
第三十七條 衛生防疫機構接到自然疫源地或可能是自然疫源地范圍內興辦大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的衛生調查申請后,應當及時組成調查組到現場調查,并提出該地區自然環境中動物相、節肢動物相及可能存在的傳染病病種、流行強度及預防措施等意見和結論。
第三十八條 進入疫區、病家進行防病治病、流行病學調查、疫區處理、采樣、消毒、殺蟲及滅鼠(獺)等工作的防治人員,以及其他從事同樣工作的人員,應按規定穿著防護服,使用防護裝備,配備必要的防護用藥,進行自我防護。
第三十九條 凡在生產、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領衛生防疫津貼。
第三章 疫情報告
第四十條 任何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時,都應當及時向附近的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衛生防疫機構報告。
第四十一條 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的負責人應分管單位和轄區內的疫情報告工作。
第四十二條 醫療保健、衛生防疫人員和個體開業醫生為責任疫情報告人。
責任疫情報告人在發現傳染病病人、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依法向衛生防疫機構報告,填寫疫情報告卡、疫情登記薄;并及時采取傳染病防治措施,控制疫情傳播。
第四十三條 責任疫情報告人發現甲類傳染病和乙類傳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病病人或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在城鎮于6小時以內、農牧區于24小時以內以最快方式向發病地衛生防疫機構報告,并同時報出疫情報告卡;當地衛生防疫機構以最快的方式報告上級衛生防疫機構、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政府。
第四十四條 責任疫情報告人發現乙類傳染病和丙類傳染病中的肺結核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在城鎮于12小時內、農牧區于48小時內向發病地的衛生防疫機構報出疫情報告卡;發現爆發流行時,應以最快方式報告疫情。
第四十五條 監測區內的責任疫情報告人發現丙類傳染病時,應在48小時內向發病地的衛生防疫機構報出疫情報告卡。自治區傳染病監測區的劃定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決定,并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監測區甲、乙類傳染病的報告按43、44第條執行。
第四十六條 責任疫情報告人在原報告傳染病病人出完(痊愈)、死亡、有后遺癥時,應在48小時內向原報告的衛生防疫機構報出疫情轉歸報告卡。
第四十七條 責任疫情報告人對原報告的疑似傳染病病人應囑其復診或住院盡快確診或排除,并在確診或排除后24小時向原報告的衛生防疫機構報出疫情更正報告。
第四十八條 對原報告的傳染病病人的診斷排除,需有病原學、血清學的充分依據,或者經傳染病學、流行病學和病原學三方面的專業人員會診作出。
第四十九條 流動人員中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傳染病報告、處理由診治地負責并向戶籍所在地通報,由其戶籍所在地負責疫情登記和統計。
第五十條 廠礦企業、交通、勞改、勞教、收容審查等部門的醫療保健機構應按月、按年向所在地衛生防疫機構報告匯總的疫情。
第五十一條 軍隊的醫療保健和衛生防疫機構發現地方就診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依照本細則第43、44、46、47條的規定報告疫情,并接受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五十二條 國境口岸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防疫機構、機場所在地衛生防疫機構和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在發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時,應與當地衛生防疫機構互相通報疫情。
第五十三條 發生重大疫情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衛生防疫機構須與毗鄰地區的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防疫機構隨時通報疫情。
第五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及人員,對確診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均須有專用疫情登記薄并保存三年。
衛生防疫機構的匯總痰情統計資料和有流行病學重要意義的原始資料及目錄要永久保存。 l
第五十五條 衛生防疫機將應不斷更新疫情報告、統計、資料貯存及反饋手段。
第五十六條 縣及縣以下衛生防疫機構必須按月、按年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上一級衛生防疫機構報告匯總的疫情。地、市以上衛生防疫機構必須按月、按季、按年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衛生防疫機構報告匯總的疫情分析。
第五十七條 各級衛生防疫機構應對轄區內的醫療保健單位和個體開業醫生的疫情登記報告和管理情況進行核實、檢查,醫療保健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和個體開業醫生均不得拒絕、推諉。
第五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謊報、或授意、脅迫他人隱瞞、謊報疫情。
第五十九條 傳染病報告卡片郵寄信封應當印有明顯的“紅十字”標志并寫明××衛生防疫機構收的字樣。
郵電部門應當及時傳遞疫情報告的電話和信卡,并實行郵資總付。
第六十條 醫務人員未經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不得將就診的淋病、梅毒、麻風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攜帶者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和個人病史公開。
第四章 控 制
第六十一條 各級衛生防疫機構和醫療保健機構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控制的要求,承提傳染病疫情監測任務,做好傳染病預測預報。
第六十二條 傳染病疫情監測包括:
(一)傳染病病例的個案調查,傳染病流行、爆發的流行病學調查,傳染病漏報調查;
(二)病原體的分離、鑒定、變異、藥敏等;
?。ㄈ┙】等巳汉陀嘘P動物的血清學調查;
?。ㄋ模┯嘘P動物、中間宿主、病媒昆蟲、食品、水、環境、自然地理、氣象等自然因素調查;
?。ㄎ澹┤丝凇⒓膊?、死因等基礎資料及疫情資料的收集、整理、分析。
第六十三條 患有下列傳染病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入托、入學,未經治愈或診斷排除前不得恢復。
?。ㄒ唬┦笠?、霍亂。
(二)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細菌性和阿米巴痢疾、傷寒和副傷寒、炭疽、斑疹傷寒、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質炎、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猩紅熱、梅毒。
(三)肺結核、麻風病、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
第六十四條 鼠疫、霍亂、艾滋病及肺炭疽病人必須予以隔離治療。若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拒絕或擅自中止治療時,公安部門在接到醫療保健機構或衛生防疫機構報告后,應立即協助采取強制措施進行隔離治療。
對癥狀已經消失的霍亂輕型病人、病原攜帶者,可留家隔離治療,或者在醫務人員指定的場所隔離治療,其排泄物必須經過處理,不得污染外界環境,直至確認痊愈。
艾滋病病原攜帶者、抗體陽性感染者、密切接觸病人者,必須在醫療保健機構或衛生防疫機構人員指導下,按國務院有關部委頒發偽規定實施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ㄒ唬└綦x治療或留驗;
?。ǘ┫拗苹顒臃秶?;
?。ㄈ┽t學觀察及衛生預防措施;
(四)定期或不定期訪視。
除艾滋病、肺炭疽病病人以外的乙類和丙類傳染病病人,按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給予住院、臨時隔離或者留家隔離治療。病人及家屬必須接受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安排的診治和衛生預防措施,其分泌物、排瀉物、污染物必須經過消毒處理。
第六十五條 淋病、梅毒病人必須按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在醫療保健、衛生防疫機構接受治療。未經治愈,不得進入公共浴室、游泳池。
第六十六條 甲類傳染病疑似病人必須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隔離治療。當地衛生防疫機構、醫療保健機構應在72小時內明確診斷。乙類傳染病疑似病人應在二周內明確診斷。
前款疑似病人均不得拒絕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做出的安排。
第六十七條 密切接觸甲類傳染病病人和病原攜帶者以及乙類傳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病人者必頸按照有關規定接受檢疫、醫學檢查和防治措施。
前款以外的乙類傳染病病人及病原攜帶者的密切接觸者,應當接受醫學檢查和防治措施。
第六十八條 甲類傳染病疑似病人或病原攜帶者的密切接觸者,經留驗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后,留驗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由所屬單位按出勤照發。
第六十九條 被甲類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必須在衛生防疫人員的指導監督下,按以下要求進行處理。
(一)被鼠疫病原體污染
?。?)被污染的室內空氣、地面、四壁必須進行嚴格消毒,被污染物品必須嚴格消毒或焚燒處理。
?。?)徹底消除疫區的鼠類(特別是旱獺)、蚤類,發現病、死獺、鼠一律關檢,解剖檢驗后的獺(鼠)尸必須焚燒。
(3)疫區內的嚙齒類動物皮毛應進行有效的消毒處理,無力進行有效消毒處理時,必須在衛生防疫機構監督下焚燒。
?。?)疫區內非嚙齒類動物的尸體和皮毛的處理,比照以上(2)、(3)規定執行。
(二)被霍亂病原體污染
?。?)被污染的飲用水必須進行嚴格有效的消毒處理。
?。?)被污染的食物應就地封存,消毒處理。
(3)污水、病人糞便、嘔吐物應進行無害化消毒處理后方可排放。
(4)被污染的物品必須進行嚴格消毒或焚燒處理。
?。?)徹底消滅疫區的蒼蠅、蛹蛆。
第七十條 被腸道傳染病、脊髓灰質炎、艾滋病、炭宜病病原體及其它乙類傳染病、病原攜帶者污染的水、物品、糞便和可能被污染的場所,必須在衛生防疫人員的指導監督下,按以下要求進行處理。
?。ㄒ唬┪鬯勇认咎幚砗笈欧?。
?。ǘ┍晃廴疚锲窇斶M行嚴格消毒或焚燒處理。
(三)糞便消毒處理達到無害化。
(四)飲用水被污染后應當封閉水源進行消毒、沖刷蓄水池、管道,經病原學檢查確認達到飲用水衛生標準方可飲用。
(五)死于炭疽的動物尸體必須就地焚化,被污染的用具必須消毒處理。被污染的土地、草皮消毒后必眾將1 0厘米的表層土鏟除,并在遠離水源及河流的地方深埋。
第七十一條 患鼠疫、霍亂、炭疽病死亡的病人尸體,由診治單位負責消毒處理,處理后應當立即火化。
患病毒性肝炎、傷寒和副傷寒、艾滋病、白喉、脊髓灰質炎死亡的病人尸體,由診治單位或右當地衛生防疫機構消毒處理后火化。
不具備火化條件的農牧區應由治療病人的醫療機構或者當地衛生防疫機構消毒后,在遠離居民點500米、遠離飲用水源50米以外的地方,將尸體距地面2米以下深埋。
第七十二條 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經縣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可對傳染病病人尸體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尸體解剖查驗。
第七十三條 傳染病的疫竹處江實行分級分工管理。
發現鼠疫、霍亂、艾滋病、肺炭疽和當地未曾發現過的發流行時,由地、市以上衛生防疫機構會同當地政府及衛生防疫機構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疫情。
第七十四條 縣以上政府接到下一級政府關于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25條規定的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決定。下一級政府在上一級政府作出決定前,必要時可以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25條第一款的(一)、(四)項緊急措施,但不得超過24小時。
第七十五條 在傳染病爆發或流行時,當地政府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組織衛生、醫藥、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農業、商業、民政、郵電、廣播電視等部門采取下列預防、控制措施:
?。ㄒ唬Σ∪诉M行搶救、隔離治療;
(二)加強糞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
?。ㄈ┘訌娮詠硭推渌嬘盟芾?,保護飲用水源;
?。ㄋ模┫∶嚼ハx、鼠、旱獺及其它染疫動物;
?。ㄎ澹┘訌娨资箓魅静鞑U散活動的衛生管理;
?。╅_展防病知識宣傳;
?。ㄆ撸┙M織對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與染疫動物密切接觸人群的檢疫、預防服藥、應急接種等;
?。ò耍┕糜陬A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藥品、生物制品、消毒藥品、器械等;
?。ň牛┍WC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第七十六條 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25條緊急措施的條件是:
(一)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全部治愈,乙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得到有效的桶離治皰病人尸體得到嚴格消毒處理;
?。ǘ┪廴疚锲芳碍h境經過消毒等衛生處理,病媒昆蟲、染疫動物基本消除;
?。ㄈ┍l、流行的傳染病病種經過最長潛伏期后,未發現新的傳染病病人,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緊急措施的撤銷由原決定機關宣布。
第七十七條 衛生防疫機構處理傳染病疫情的人員,可以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處理疫情證明及有效的身份證明,優先在交通、民航部門購票,交通、民航部門應當保證售給最近一次通往目的地的車、機票。
交付運輸的處理疫情的物品應當有明顯的標志,交通、民航部門應當保證用最快通往目的地的交通工具運出。
第七十八條 用于傳染病監督控制的車輛,其標志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依法執行處理疫情任務的車輛和人員。
第五章 監 督
第七十九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和本實施細則,對轄區內的傳染病防治工作行使以下監督管理職權。
?。ㄒ唬ο录壭l生行政部門、衛生防疫機構的傳染病預防、治療、管理、監測,執法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考核并提出改進意見。
(二)協助政府制定傳染病防治規劃并監督實施。
?。ㄈ┴熈钣嘘P單位和個入限期改進傳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四)受理有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申請復議案件。
(五)處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單位和個人。
?。┢溉?、停聘傳染病管理監督員、傳染病管理檢查員。
?。ㄆ撸z查、考核傳染病管理監督員、傳染病管理檢查員的工作。
?。ò耍┍頁P、獎勵工作成績顯著的或處分違紀的傳染病管理監督員、傳染病管理檢查員。
第八十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衛生防疫機構和受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有關部門或機構內,設置傳染病管理監督員。
傳染病管理監督員的條件:
?。ㄒ唬釔蹅魅静》乐喂芾砉ぷ?、遵紀守法、廉潔公正。
(二)現從事傳染病防治工作并熟悉有關政策法規,有
一定的傳染病防治管理經驗,能獨立處理傳染病防治和管
理方面的問題。
(三)地(市)以上單位的傳染病管理監督員,應具有主
管醫、技師以上技術職稱或有三年以上傳染病管理經驗的醫、技師或相應的資歷;縣及縣以下單位應具有醫、技師以上技術職稱或從事傳染病防治管理工作二年以⊥的人員。
第八十一條 傳染病管理監督員的任務:
(一)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和本實施細則。
?。ǘ┍O督、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執行情況,并指導傳染病防治措施的落實。
(三)進行現場調查、取證包括采集必需的檢驗標本及查閱、索取、翻印、復制必要的文字、圖片、聲像資料等,并根據調查情況寫出書面報告。
?。ㄋ模`法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罰意見。
?。ㄎ澹﹫绦猩霞壔蛩诘匦l生行政部門交付的任務。
(六)及時提出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建議。
第八十二條 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政府直屬單位的傳染病管理監督員,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聘任。地(市)衛生行政部門、衛生防疫機構及其以下單位的,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聘任并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八十三條 各級醫療保健機構設立傳染病管理檢查員,由本單位推薦,經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發給證件。
傳染病管理檢查員的條件:
?。ㄒ唬釔蹅魅静》乐喂芾砉ぷ鳎窦o守法,廉潔公正。
?。ǘ┯嗅t士以上技術職稱或有相應資歷。
(三)有一年以上傳染病防治管理經驗或醫療保健經驗。
第八十四條 傳染病管理檢查員的任務:
?。ǎ┬麄鳌吨腥A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和本實施細則。
?。ǘz查指導本單位及責任地段的傳染病防治措施和疫情報告。
?。ㄈ﹫绦型壭l生行政部門、衛生防疫機構對本單位和責任地段提出的改進傳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見。
(四)每月末向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防疫機構匯報工作情況,遇有緊急情況應及時報告。
第八十五條 傳染病管理監督員、傳染病管理檢查員在執行任務時應出示證件,處理案件應嚴格認真執行,不得越權。傳染病管理監督員依據罰款通知書執行罰款時必須出具正式罰款收據。
第八十六條 傳染病管理監督員、傳染病管理檢查員執行任分時,必須做好監督、檢查記錄。現場筆錄、證人證言應經當事人簽字。
現場執行記錄、取證材料、化驗結果和其它證明材料均需編目存檔,妥善保管。
第八十七條 傳染病管理監督員、傳染病管理檢查員的續聘、解聘由發證機關決定,并通知其所在單位和個人。
第八十八條 傳染病管理監督員、傳染病管理檢查員因工作調動或其它原因解聘、停聘,其證件以及有關傳染病防治管理、監督檢查的全部材料、檔案,均須交回原發證機關。
第八十九條 傳染病管理監督員、傳染病管理檢查員不得出借證件。
第九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傳染病管理監督員、傳染病管理檢查員有關傳染病防治管理方面的查詢、取證,不得隱瞞實情、故意刁難。
第九十一條 傳染病管理監督員、傳染病管理檢查員在執行任務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給予協助并提供方便,不得干擾或打擊報復。
第六章 罰 則
第九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集中式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責令其在一月內改正,可處3000元以下罰款。限期滿后不予改正的,可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ǘ﹩挝蛔詡渌次唇浥鷾逝c城鎮供水系統聯接的,責令其在七日內改正,可處2000元以下罰款。限期滿后不予改正的,可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ㄈ┬藿ü残l生設施未達到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標準致使垃圾、糞便、污水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限期改正。限期滿后不予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標準的,可處3000元至4000元罰款。
?。ㄋ模┍粋魅静〔≡w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未按規定消毒排放、傾倒的,限48小時內對污染段進行消毒,可處3000元到4500元罰款。期滿未對污染段消毒的處4500元至5000元罰款。
(五)被甲類乙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污染的場所、物品未按衛生防疫機構的要求實施必要的衛生處理的,限48小時內進行衛生處理,可處4000元以下罰款。期滿仍不進行衛生處理的,可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六)造成傳染病的醫源性感染、醫院內感染、實驗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擴散的,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七)生產、經營、使用消毒藥劑和消毒器械、衛生用品、衛生材料、一次性醫療器材、隱形眼鏡、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可能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或造成一般性傳染病傳播、擴散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并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繼續生產、經營使用的,可加倍處罰或沒收銷毀成品。
?。ò耍试S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是在3人以下工作部門的可處1500元以下罰款;是在4人以上10人以下工作部門的可處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是在11人以上20人以下工作部門的可處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是在21人以上工作部門的可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ň牛﹤魅静〔∪?、病原攜帶者故意傳播傳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可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ㄊ┘最悅魅静〔∪?、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和乙類傳染病中艾滋病、炭疽病人拒絕進行隔離治療的,可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ǎ唬┱杏昧鲃尤藛T的用工單位,未采取衛生措施,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的,可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欣。
?。ㄊ┻`章養犬導致人群中發生狂犬病的,可處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
違反前款規定,情節較嚴重的,應加重處罰:
?。ㄒ唬┰斐杉最悅魅静『鸵翌悅魅静≈邪滩 ⑻烤也鞑ノkU的,可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甲類傳染病和艾滋病、肺炭疽傳播、擴散的,可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不罰款。
?。ǘ┰斐沙滩 ⒎翁烤乙酝庖摇⒈悅魅静”l、流行的,可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ㄈ┰斐蓚魅静【ǘ荆┓N擴散的,可處10000元至15000元罰款。
?。ㄋ模┰斐刹∪藲埣?、死亡的,可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ㄎ澹┚芙^執行《傳染病防治法》、《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及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經多次教育不改的,可處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三條 違反本細則第24條規定的,可以處相當出售金額三倍以下罰款;出售金額不滿5000元的,以5000元計算;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域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本細則第35條規定的,可處出售金額一倍以下罰款;造成傳染病流行的,根據情節可處相當于出售金額三倍以下罰J款;出售金額不滿2000元的,以2000元計算;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本細則第36條規定的,可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報請同級政府批準,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魅静”l、流行時,妨礙或者拒絕執行政府采取緊急措施的。
(二)傳染病爆發、流行時,醫療保健、衛生防疫人員拒絕執行衛生行政部門調集其參加控制疫情的。
(三)對控制傳染病爆發、流行負有責任的部門拒絕執行政府有關控制疫情決定的。
?。ㄋ模o故阻止和攔截依法執行處理疫情任務的車輛和人員的。
第九十五條 醫療保健、衛生防疫人員和責任單位,不報、漏報、遲報傳染病疫情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根據情節,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個體行醫人頂不報、漏報、遲報傳染病疫情的,可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的,可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六條 傳染病管理監督員執法犯法、索賄、受賄、挾嫌報復,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行政處分,沒收非法所得并撤銷傳染病管理監督員資格。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七條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做出處10000元以下罰款的決定,10000 元以上的罰款決定,須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淮。
受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有關部門或主管機構,可以做出2000元以下罰款決定;2000元以上的罰款決定、須報當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在收取罰款時,應當出具正式的罰款收據。罰沒款全部上繳國庫。
第九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37、38、39條規定,下列行為比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鸺最悅魅静鞑セ蛘哂袀鞑乐匚kU的。
(二)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后果嚴重的。
(三)從事傳染病的醫療保健、衛生防疫、監督管理人員和政府有關主管人員玩忽職守,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九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一百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