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社區菜市場建設,規范社區菜市場經營管理,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保護舉辦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方便人民群眾生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投資建設、經營管理社區菜市場以及在社區菜市場內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社區菜市場建設的組織推動、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區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區菜市場建設的組織落實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社區菜市場的建設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規范管理、市場運作、政府扶持和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社區菜市場是指在居民居住區內以攤位、專間形式零售主副食品的經營場所,主要經營蔬菜、水果、肉禽蛋及其制品、水產品、乳制品、豆制品、干貨食品、調味品、糧油及其制品等。
第二章 社區菜市場的規劃設置
第六條 全市社區菜市場的布局規劃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國土、房管等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社區菜市場的布局規劃原則上每5年修編一次。有特殊情況需臨時修改的,應當按原程序報批。
第七條 社區菜市場的布局規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理布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用地布局,合理確定菜市場布點、規模、服務范圍,并與居住人口相適應。
(二)便民利民。社區菜市場應選址在交通便利,出入方便,位置相對獨立,對居民干擾較小,市政基礎設施較為完善的地段。
(三)協調發展。社區菜市場的布局應與其他社區商業服務設施相協調,不斷提升社區農貿市場檔次。
第八條 社區菜市場的布局規劃應當遵循以下標準:
(一)社區菜市場原則上以居住小區為基本單元,同時結合社區的人口、消費規模和購買習慣,以及現有各類主副食品零售店鋪供應能力等因素,新建社區菜市場的建筑面積一般不應少于1000平方米。
(二)社區菜市場的服務半徑為500—1000米,根據道路、河流、鐵路等分割因素,可適當調整;
(三)社區菜市場應具有交易市場、機動、非機動車停車場、管理用房等配套設施。
第九條 規劃部門審批新建居民區建設項目時,應當按照本市社區菜市場布局規劃要求和有關規定,明確社區菜市場的位置和面積。現有居民區未達到本市社區菜市場規劃要求的,由市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建、規劃部門,負責按照規劃要求安排合適地塊或置換現有房屋用途,組織改建、補建社區菜市場。
第十條 新建居住區和舊城改造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建設社區菜市場。社區菜市場配套建設項目應當征得市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后,與主體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社區菜市場配套建設項目經市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主體項目方可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社區菜市場的擴建、改造、移建方案必須經市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對不符合規劃、嚴重影響市容市貌的菜市場(特別是馬路市場、臨時市場),通過采取整改措施仍然不能達到規范要求的,由市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予以關閉。
第三章 社區菜市場的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開辦社區菜市場應當設立社區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并領取營業執照。
社區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領取營業執照后10日內,應當向所在市縣(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社區菜市場備案登記。
第十三條 新建或改造的社區菜市場經市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后,報請市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享受市縣(區)人民政府給予的優惠扶持政策。
第十四條 社區菜市場應當在建成后6個月內開業經營。無法按時開業或無力繼續經營的,所在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協商收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社區菜市場轉作他用。
第十五條 社區菜市場的經營服務機構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書面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社區菜市場內應劃定一定區域,允許農民自產自銷初級農產品。
第十六條 社區菜市場的經營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并組織落實社區菜市場的進貨查驗、索證索票、購銷登記、不合格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衛生、消防、環保等其他管理制度,并配備相應的管理服務人員。
對場內經營者違法經營或者違反社區農貿市場管理制度的,社區菜市場的經營服務機構應當予以制止和糾正。
第十七條 社區菜市場的經營服務機構應當對場內經營者進行經營資格審查,明確和落實場內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并建立管理檔案。
具備條件的社區菜市場的經營服務機構應當配備專門的檢測設備或者委托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定期對果蔬等主要農副產品進行抽檢。抽檢結果可以在場內予以公示。
第十八條 社區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負責督促場內經營者對主要經營商品貨源進行登記,登記記錄應保留3個月以上。
登記內容包括:
(一)商品品名、品種、規格、數量、商標;
(二)種植、養殖及捕撈的初級農產品來源、品種、數量;
(三)生產、經營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生產、經營者獲得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及其他專項許可情況;
(五)其他需要登記的內容。
第十九條 社區菜市場的經營服務機構應全面負責市場內部的環境、衛生、治安、消防、食品安全等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對由于社區菜市場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對市場周邊的環境、衛生、治安、消防、交通等造成的影響,應主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管理工作;定期向行業主管部門報送有關資料和各類統計報表。
第二十條 社區菜市場的經營服務機構可依契約向進場者收取一定數額的質量保證金。經營者在市場內從事違法行為,社區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可扣除一定比例保證金,也可利用保證金向消費者實施先行賠償。
社區菜市場的經營服務機構有權就向消費者實行先行賠償部分向經營者追償。
保證金應設專戶儲存,由商務主管部門監管,不得他用。社區菜市場的經營服務機構與經營者終止租賃關系時,保證金應退還經營者。
第二十一條 社區菜市場的經營服務機構應當在明顯位置公示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的電話、地址。
第二十二條 社區菜市場的經營服務機構負責受理消費者對場內經營者的投訴,并對投訴處理情況進行公示。
第二十三條 場內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社區菜市場的管理制度,遵守協議、誠實守信、合法經營、文明服務。
第二十四條 固定攤位經營者應持有營業執照和有關證件,在社區菜市場核定的位置亮照(證)經營,禁止跨(擴)攤或流動經營,不得在場外設攤交易。商品陳列要求整齊美觀,明碼標價。
第二十五條 食品經營者必須執行國家食品安全保障的有關要求,不準銷售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商品和國家禁止銷售的其他商品。
第四章 社區菜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行政管理部門和執法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職責,規范執法行為,提供良好服務。對必要的執法檢查應當采取聯合、集中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七條 對社區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和場內經營者在社區菜市場經營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應當予以免收,但涉及食品安全、人身健康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稅務部門可以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委托社區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向場內經營者代征稅款,場內經營者應當依法納稅。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社區菜市場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市場登記注冊及經營者主體資格和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商業欺詐和無照經營等違法、違規、違章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市容部門負責對社區菜市場周邊地區亂擺亂賣等違法行為進行清理。依法取締非法形成的馬路菜市攤點。
公安、食品藥品監管、農業、衛生、質監、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九條 監察、價格、財政等部門應當依法制止并及時查處對社區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及場內經營者的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檢查等行為,對社區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和場內經營者的投訴,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章 管理責任
第三十條 社區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場內經營者違反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社區菜市場的開辦者在菜市場的建設、維修改造、規范管理等方面,違反有關規定的,可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并追繳有關補貼資金和政策優惠費用。
第三十二條 社區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在社區菜市場的經營管理方面,不履行相關管理職責,違反有關規定的,可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社區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場內經營者違反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前已建成的社區菜市場,應按照有關規定完善相關手續。
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社區菜市場建設,規范社區菜市場經營管理,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保護舉辦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方便人民群眾生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投資建設、經營管理社區菜市場以及在社區菜市場內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社區菜市場建設的組織推動、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區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區菜市場建設的組織落實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社區菜市場的建設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規范管理、市場運作、政府扶持和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社區菜市場是指在居民居住區內以攤位、專間形式零售主副食品的經營場所,主要經營蔬菜、水果、肉禽蛋及其制品、水產品、乳制品、豆制品、干貨食品、調味品、糧油及其制品等。
第二章 社區菜市場的規劃設置
第六條 全市社區菜市場的布局規劃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國土、房管等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社區菜市場的布局規劃原則上每5年修編一次。有特殊情況需臨時修改的,應當按原程序報批。
第七條 社區菜市場的布局規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理布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用地布局,合理確定菜市場布點、規模、服務范圍,并與居住人口相適應。
(二)便民利民。社區菜市場應選址在交通便利,出入方便,位置相對獨立,對居民干擾較小,市政基礎設施較為完善的地段。
(三)協調發展。社區菜市場的布局應與其他社區商業服務設施相協調,不斷提升社區農貿市場檔次。
第八條 社區菜市場的布局規劃應當遵循以下標準:
(一)社區菜市場原則上以居住小區為基本單元,同時結合社區的人口、消費規模和購買習慣,以及現有各類主副食品零售店鋪供應能力等因素,新建社區菜市場的建筑面積一般不應少于1000平方米。
(二)社區菜市場的服務半徑為500—1000米,根據道路、河流、鐵路等分割因素,可適當調整;
(三)社區菜市場應具有交易市場、機動、非機動車停車場、管理用房等配套設施。
第九條 規劃部門審批新建居民區建設項目時,應當按照本市社區菜市場布局規劃要求和有關規定,明確社區菜市場的位置和面積。現有居民區未達到本市社區菜市場規劃要求的,由市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建、規劃部門,負責按照規劃要求安排合適地塊或置換現有房屋用途,組織改建、補建社區菜市場。
第十條 新建居住區和舊城改造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建設社區菜市場。社區菜市場配套建設項目應當征得市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后,與主體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社區菜市場配套建設項目經市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主體項目方可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社區菜市場的擴建、改造、移建方案必須經市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對不符合規劃、嚴重影響市容市貌的菜市場(特別是馬路市場、臨時市場),通過采取整改措施仍然不能達到規范要求的,由市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予以關閉。
第三章 社區菜市場的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開辦社區菜市場應當設立社區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并領取營業執照。
社區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領取營業執照后10日內,應當向所在市縣(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社區菜市場備案登記。
第十三條 新建或改造的社區菜市場經市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后,報請市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享受市縣(區)人民政府給予的優惠扶持政策。
第十四條 社區菜市場應當在建成后6個月內開業經營。無法按時開業或無力繼續經營的,所在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協商收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社區菜市場轉作他用。
第十五條 社區菜市場的經營服務機構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書面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社區菜市場內應劃定一定區域,允許農民自產自銷初級農產品。
第十六條 社區菜市場的經營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并組織落實社區菜市場的進貨查驗、索證索票、購銷登記、不合格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衛生、消防、環保等其他管理制度,并配備相應的管理服務人員。
對場內經營者違法經營或者違反社區農貿市場管理制度的,社區菜市場的經營服務機構應當予以制止和糾正。
第十七條 社區菜市場的經營服務機構應當對場內經營者進行經營資格審查,明確和落實場內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并建立管理檔案。
具備條件的社區菜市場的經營服務機構應當配備專門的檢測設備或者委托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定期對果蔬等主要農副產品進行抽檢。抽檢結果可以在場內予以公示。
第十八條 社區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負責督促場內經營者對主要經營商品貨源進行登記,登記記錄應保留3個月以上。
登記內容包括:
(一)商品品名、品種、規格、數量、商標;
(二)種植、養殖及捕撈的初級農產品來源、品種、數量;
(三)生產、經營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生產、經營者獲得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及其他專項許可情況;
(五)其他需要登記的內容。
第十九條 社區菜市場的經營服務機構應全面負責市場內部的環境、衛生、治安、消防、食品安全等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對由于社區菜市場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對市場周邊的環境、衛生、治安、消防、交通等造成的影響,應主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管理工作;定期向行業主管部門報送有關資料和各類統計報表。
第二十條 社區菜市場的經營服務機構可依契約向進場者收取一定數額的質量保證金。經營者在市場內從事違法行為,社區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可扣除一定比例保證金,也可利用保證金向消費者實施先行賠償。
社區菜市場的經營服務機構有權就向消費者實行先行賠償部分向經營者追償。
保證金應設專戶儲存,由商務主管部門監管,不得他用。社區菜市場的經營服務機構與經營者終止租賃關系時,保證金應退還經營者。
第二十一條 社區菜市場的經營服務機構應當在明顯位置公示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的電話、地址。
第二十二條 社區菜市場的經營服務機構負責受理消費者對場內經營者的投訴,并對投訴處理情況進行公示。
第二十三條 場內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社區菜市場的管理制度,遵守協議、誠實守信、合法經營、文明服務。
第二十四條 固定攤位經營者應持有營業執照和有關證件,在社區菜市場核定的位置亮照(證)經營,禁止跨(擴)攤或流動經營,不得在場外設攤交易。商品陳列要求整齊美觀,明碼標價。
第二十五條 食品經營者必須執行國家食品安全保障的有關要求,不準銷售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商品和國家禁止銷售的其他商品。
第四章 社區菜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行政管理部門和執法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職責,規范執法行為,提供良好服務。對必要的執法檢查應當采取聯合、集中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七條 對社區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和場內經營者在社區菜市場經營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應當予以免收,但涉及食品安全、人身健康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稅務部門可以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委托社區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向場內經營者代征稅款,場內經營者應當依法納稅。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社區菜市場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市場登記注冊及經營者主體資格和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商業欺詐和無照經營等違法、違規、違章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市容部門負責對社區菜市場周邊地區亂擺亂賣等違法行為進行清理。依法取締非法形成的馬路菜市攤點。
公安、食品藥品監管、農業、衛生、質監、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九條 監察、價格、財政等部門應當依法制止并及時查處對社區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及場內經營者的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檢查等行為,對社區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和場內經營者的投訴,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章 管理責任
第三十條 社區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場內經營者違反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社區菜市場的開辦者在菜市場的建設、維修改造、規范管理等方面,違反有關規定的,可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并追繳有關補貼資金和政策優惠費用。
第三十二條 社區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在社區菜市場的經營管理方面,不履行相關管理職責,違反有關規定的,可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社區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場內經營者違反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前已建成的社區菜市場,應按照有關規定完善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