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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散裝食品經營管理規范》政策解讀

   2024-08-05 621
核心提示:2024年7月29日,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了《重慶市散裝食品經營管理規范》,現就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2024年7月29日,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了《重慶市散裝食品經營管理規范》,現就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散裝食品在市場中的份額不斷增加,呈現出多樣化和復雜化的特點,散裝食品經營過程中存在著諸多問題也日益凸顯,給食品安全帶來了潛在風險。散裝食品在經營過程中容易出現諸如標簽標識不規范、儲存條件不符合要求、衛生狀況不佳以及食品交叉污染等問題。為了保障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市場秩序,加強對散裝食品經營的監管顯得尤為重要。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雖然對食品經營有總體性的規定,但對于散裝食品經營的具體環節和特殊要求尚不夠細化和明確。此外,過去的監管實踐也暴露出一些漏洞和不足,需要通過制定更為具體和針對性的管理規范來加以彌補。因此,為提高監管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制定《重慶市散裝食品經營管理規范》成為了迫切的需求。

二、意義和作用

本規范的制定和實施,將有助于進一步規范我市散裝食品經營行為,提高散裝食品質量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同時,也為市場監管部門提供了明確的監管依據,有利于加強對散裝食品市場的監管力度,促進散裝食品行業的健康發展。

三、主要內容解讀

(一)制定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為規范散裝食品經營行為,保障食品安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二)適用范圍是什么?

適用于重慶市內銷售散裝食品的各類經營主體。

(三)散裝食品是如何定義的?

指無定量包裝或容器、需稱重或計件銷售的食品,包括無包裝及稱重或計件后添加包裝的食品。部分半成品、調味品及直接食用的食品參照直接入口散裝食品管理。

(四)從事散裝食品銷售需要取得哪些證件?

食品經營者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或《食品攤販備案證》;食品生產者通過網絡銷售需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有現場加工行為的需取得相應經營項目許可;無實體門店的互聯網食品銷售經營者不得申請散裝熟食銷售。

(五)經營者對經營場所和設施設備有哪些要求?

經營場所應與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遠離污染源,有區域劃分和隔離措施,現場加工場所應符合餐飲服務要求。

設施設備應包括清洗、消毒、溫控等設備,保證衛生條件,接觸食品的材料應安全衛生,銷售冷藏、冷凍食品應配備相應設備并顯示溫度,試吃樣品應與銷售食品區分并配備試吃工具和提示標牌。

(六)散裝食品銷售人員有哪些規定?

應進行健康檢查取得證明后方可上崗,保持個人衛生,接觸食品前洗手消毒,不得有污染食品的行為,接觸直接入口食品時應戴口罩、手套和帽子。

(七)經營者不得經營哪些散裝食品?

包括無合法資質生產、標識不符合要求、超過保質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腐敗變質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八)散裝食品的標簽標識有哪些要求?

應標明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等內容,小作坊銷售的還應標明相關信息并標識“小作坊食品”字樣,標識名稱應真實,按先進先出原則銷售,混裝銷售應標注最早生產日期和最短保質期,拆零銷售應展示原包裝產品信息,網絡銷售應展示標簽標識信息,稱重銷售應使用合格計量器具并明碼標價。

(九)銷售散裝熟食、散裝酒、散裝食用油等有哪些具體要求?

銷售散裝熟食應與生產者簽訂協議,現場加工應遵守餐飲服務規范,使用密閉式銷售柜并配備專用工具;銷售散裝酒應與生產者簽訂協議,有獨立盛裝容器并展示標簽標識,禁止銷售無標識或標識不全的散裝酒;銷售散裝食用油等醬料應符合相關規定,建立進貨查驗和記錄制度,盛裝容器應有標簽標識。

利用自動機器設備或無人銷售散裝食品應符合相關要求,自動機器設備現制現售主體業態應為餐飲服務經營者。

貯存散裝食品應標明相關信息,食品攤販銷售應遵守相關規范。

(十)散裝食品經營者的主體責任有哪些?

應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批發企業應建立銷售臺賬,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及時處理,從業人員有有礙食品安全病癥的應離崗治愈后重新上崗,集中交易市場等相關方應履行食品安全管理義務。

(十一)市場監管部門對散裝食品經營者如何進行監督管理?

對采取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許可的進行監督檢查,不符合要求的責令整改或依法處置;對各類經營主體實施監督管理,檢查主體資格、主體責任落實情況和食品經營情況;對經營者實行信用監管,記入信用檔案并公開信用信息。

(十二)本規范何時開始施行?

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地區: 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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