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區(開發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現將《銅陵市食品流通環節現場檢查量化分級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銅陵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4月20日
銅陵市食品流通環節現場檢查量化分級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流通環節食品監管效能,落實屬地管理,推進科學監管,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食品消費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流通環節食品現場檢查量化分級堅持以下基本原則:(一)屬地管理,廣泛覆蓋;(二)突出重點,兼顧一般;
(三)部門主導,社會共治;(四)動態評級,結果公開。
第三條 流通環節食品經營單位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其主要負責人應對本單位食品安全負首要責任。全市所有食品經營單位,食品(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主辦單位應每季度進行一次食品質量安全自查,排查隱患。
第四條 全市食品經營單位共分為Ⅰ、Ⅱ兩大類。Ⅰ類:經營規模或經營場所不大的經營單位,主要包括:食品流通個體戶、前店后坊、小食雜店等。Ⅱ類:經營規模或經營場所較大的經營單位。主要包括:大中型商超、食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食品(保健食品)批發企業等。
第五條 市局食品流通科負責全市食品流通環節現場檢查量化分級工作的總體部署;縣區局負責本區域食品經營單位現場檢查量化分級工作的組織實施。原則上,Ⅰ類監管對象的現場檢查量化分級工作由食品藥品監管所負責;Ⅱ類監管對象的現場檢查量化分級工作由縣區食藥監局負責。
第六條 食品(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主辦單位負責本市場內食品(食用農產品)經營者食品安全現場檢查量化分級工作。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負責對市場主辦單位食品安全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七條 現場檢查量化分級統一采用電子臺賬管理。監管電子臺賬分級建設,逐級匯總,每年更新1次。檢查人員在實施現場檢查時,必須認真填寫現場檢查表。Ⅰ類監管對象臺賬原則上由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建立,并報所屬縣區食藥監局匯總;Ⅱ類監管對象臺賬原則上由縣區食藥監局負責建立,在匯總Ⅰ類監管對象臺賬后,一并報市局食品流通科。
第八條 根據監管對象的規模大小、風險程度和信用等級等,縣區食藥監局應每年年初確定年度重點監管對象,并將名單在1月15日之前上報至市局。重點監管對象每年至少現場檢查量化分級2次。
第九條 食品藥品監管所重點監管對象原則上在該區域Ⅰ類監管對象中確認,比例不少于該區域Ⅰ類監管對象總數的10%。縣區局重點監管對象原則上在本區域Ⅱ類監管對象中確認,比例不少于Ⅱ類監管對象總數的20%。市級重點監管對象原則上在全市Ⅱ類監管對象中確認,抽取比例原則上為全市Ⅱ類監管對象總數的30%。
第十條 未列入重點監管的食品經營單位,原則上每年現場檢查量化分級1次,現場檢查量化分級工作由檢查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合理安排。
第十一條 為加強量化分級工作的監督指導,上級監管部門應每年按一定比例抽取下級部門負責的食品經營單位進行現場檢查量化分級。原則上,縣區局每年抽查1%左右的Ⅰ類監管對象。市局每年抽查10%左右的Ⅱ類監管對象。現場檢查量化分級工作原則上由上級部門獨立進行,事后將現場檢查量化分級結果反饋下級部門,并由下級部門監督整改。
第十二條 市局現場檢查量化分級時,縣區要積極參與配合。現場檢查人員應明確分工,合理安排各自檢查任務和重點。對現場檢查發現的問題,檢查人員要當場決定監督整改的責任主體。
第十三條 現場檢查量化分級可結合各種專項檢查開展。專項檢查有特殊要求的,其檢查表可作為現場檢查量化分級表的附表。
第十四條 現場檢查量化分級采用食品流通環節現場檢查標準進行量化評分,確定動態等級。動態評級統一用A、B、C、D表示。食品經營單位有違法違規行為被立案查處的,6個月內現場檢查量化分級不得評為B級及以上等級。
第十五條 動態評級結果結果通過單位門戶網站(或同級政府主辦的網站)向社會公開。原則上,動態評級結果在每年的6月、12月底之前公開。
第十六條 縣區局應每年根據量化分級結果,按得分高低并結合各單位的質量安全狀況,確定本區域食品經營安全示范(誠信)單位,經市局確認后,統一對外公布。市級食品經營安全示范(誠信)單位總量控制在50家左右;縣區食品經營安全示范(誠信)單位總量控制在本轄區食品流通戶總數的5%左右。
第十七條 連續2次動態評級為D級的食品經營單位直接列入食品藥品失信企業并通過媒體曝光。
第十八條 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食品流通環節現場檢查量化分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現將《銅陵市食品流通環節現場檢查量化分級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銅陵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4月20日
銅陵市食品流通環節現場檢查量化分級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流通環節食品監管效能,落實屬地管理,推進科學監管,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食品消費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流通環節食品現場檢查量化分級堅持以下基本原則:(一)屬地管理,廣泛覆蓋;(二)突出重點,兼顧一般;
(三)部門主導,社會共治;(四)動態評級,結果公開。
第三條 流通環節食品經營單位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其主要負責人應對本單位食品安全負首要責任。全市所有食品經營單位,食品(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主辦單位應每季度進行一次食品質量安全自查,排查隱患。
第四條 全市食品經營單位共分為Ⅰ、Ⅱ兩大類。Ⅰ類:經營規模或經營場所不大的經營單位,主要包括:食品流通個體戶、前店后坊、小食雜店等。Ⅱ類:經營規模或經營場所較大的經營單位。主要包括:大中型商超、食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食品(保健食品)批發企業等。
第五條 市局食品流通科負責全市食品流通環節現場檢查量化分級工作的總體部署;縣區局負責本區域食品經營單位現場檢查量化分級工作的組織實施。原則上,Ⅰ類監管對象的現場檢查量化分級工作由食品藥品監管所負責;Ⅱ類監管對象的現場檢查量化分級工作由縣區食藥監局負責。
第六條 食品(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主辦單位負責本市場內食品(食用農產品)經營者食品安全現場檢查量化分級工作。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負責對市場主辦單位食品安全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七條 現場檢查量化分級統一采用電子臺賬管理。監管電子臺賬分級建設,逐級匯總,每年更新1次。檢查人員在實施現場檢查時,必須認真填寫現場檢查表。Ⅰ類監管對象臺賬原則上由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建立,并報所屬縣區食藥監局匯總;Ⅱ類監管對象臺賬原則上由縣區食藥監局負責建立,在匯總Ⅰ類監管對象臺賬后,一并報市局食品流通科。
第八條 根據監管對象的規模大小、風險程度和信用等級等,縣區食藥監局應每年年初確定年度重點監管對象,并將名單在1月15日之前上報至市局。重點監管對象每年至少現場檢查量化分級2次。
第九條 食品藥品監管所重點監管對象原則上在該區域Ⅰ類監管對象中確認,比例不少于該區域Ⅰ類監管對象總數的10%。縣區局重點監管對象原則上在本區域Ⅱ類監管對象中確認,比例不少于Ⅱ類監管對象總數的20%。市級重點監管對象原則上在全市Ⅱ類監管對象中確認,抽取比例原則上為全市Ⅱ類監管對象總數的30%。
第十條 未列入重點監管的食品經營單位,原則上每年現場檢查量化分級1次,現場檢查量化分級工作由檢查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合理安排。
第十一條 為加強量化分級工作的監督指導,上級監管部門應每年按一定比例抽取下級部門負責的食品經營單位進行現場檢查量化分級。原則上,縣區局每年抽查1%左右的Ⅰ類監管對象。市局每年抽查10%左右的Ⅱ類監管對象。現場檢查量化分級工作原則上由上級部門獨立進行,事后將現場檢查量化分級結果反饋下級部門,并由下級部門監督整改。
第十二條 市局現場檢查量化分級時,縣區要積極參與配合。現場檢查人員應明確分工,合理安排各自檢查任務和重點。對現場檢查發現的問題,檢查人員要當場決定監督整改的責任主體。
第十三條 現場檢查量化分級可結合各種專項檢查開展。專項檢查有特殊要求的,其檢查表可作為現場檢查量化分級表的附表。
第十四條 現場檢查量化分級采用食品流通環節現場檢查標準進行量化評分,確定動態等級。動態評級統一用A、B、C、D表示。食品經營單位有違法違規行為被立案查處的,6個月內現場檢查量化分級不得評為B級及以上等級。
第十五條 動態評級結果結果通過單位門戶網站(或同級政府主辦的網站)向社會公開。原則上,動態評級結果在每年的6月、12月底之前公開。
第十六條 縣區局應每年根據量化分級結果,按得分高低并結合各單位的質量安全狀況,確定本區域食品經營安全示范(誠信)單位,經市局確認后,統一對外公布。市級食品經營安全示范(誠信)單位總量控制在50家左右;縣區食品經營安全示范(誠信)單位總量控制在本轄區食品流通戶總數的5%左右。
第十七條 連續2次動態評級為D級的食品經營單位直接列入食品藥品失信企業并通過媒體曝光。
第十八條 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食品流通環節現場檢查量化分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