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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2012-11-21 966
核心提示:  目 錄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事件分級  1.4 適用范圍  1.5 工作原則  2 組織體系及職責

  目   錄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事件分級

  1.4 適用范圍

  1.5 工作原則

  2  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指揮機構

  2.2 日常管理機構

  2.3 專家咨詢委員會

  2.4 專業技術機構

  2.5 應急組織體系框架圖

  3  監測、預警與報告

  3.1 監測

  3.2 預警

  3.3 報告

  4  應急反應

  4.1 應急反應原則

  4.2 事件發生地應急反應措施

  4.3 非事件發生地應急反應措施

  4.4 分級反應

  5  應急處置

  5.1 應急處置原則

  5.2 現場處理

  5.3 醫療救治

  5.4 信息通報

  5.5 應急反應終止

  5.6 應急處置工作評估

  6  善后處理

  6.1 善后處理

  6.2 獎勵

  6.3 撫恤和補助

  6.4 補償

  6.5 責任

  6.6 社會救助與保險

  7  應急處置保障

  7.1 信息保障

  7.2 應急體系建設

  7.3 衛生應急隊伍準備

  7.4 培訓和演練

  7.5 集中留驗觀察場所準備

  7.6 應急物資儲備

  7.7 科研和交流

  7.8 經費保障

  7.9 通訊與交通保障

  7.10 法律保障

  7.11 社會公眾宣傳教育

  8  附  則

  8.1 名詞術語

  8.2 預案解釋

  8.3 預案實施

  9  附  錄

  9.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體系

  9.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案框架圖

  9.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單項預案構成

  9.4衛生應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圖


  甘肅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導和規范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公眾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甘肅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  事件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劃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和一般(IV級)4級。

  1.3.1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發生并有擴散趨勢,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省在內2個以上省份,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擴散趨勢。

  (3)涉及我省在內多個省份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擴散趨勢。

  (4)發生新傳染病;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我省,并有擴散趨勢;發現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重新在我省流行。

  (5)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

  (6)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3.2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I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在1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1個平均潛伏期內(6天)發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相關聯的疫情波及2個以上縣市區。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發生流行,在1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1個平均潛伏期內多點連續發病20例以上;流行范圍波及2個以上市州。

  (4)霍亂在1個市州行政區域內流行,1周內發病30例以上;疫情波及2個以上市州,并有擴散趨勢。

  (5)乙類、丙類傳染病疫情波及2個以上縣市區,1周內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我省,尚未造成擴散。

  (7)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擴散到縣市區以外的地區。

  (8)發生重大醫源性感染事件。

  (9)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人員死亡。

  (10)1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并出現死亡病例;出現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1次發生急性職業病中毒50人以上;死亡5例以上。

  (12)境內外隱匿運輸、郵寄烈性生物病原體、生物毒素造成我省人員感染或死亡。

  (13)省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3.3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II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發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1-4例,流行范圍在1個縣市區行政區域以內。

  (2)腺鼠疫發生流行,在1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1個平均潛伏期內連續發病10-19例;疫情波及2個以上縣市區。

  (3)霍亂在1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發生,1周內發病10—29例;疫情波及2個以上縣市區;市州所在城市首次發生。

  (4)1周內在1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乙、丙類傳染病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6)1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含100人);中毒人員在100人以內,死亡1-9例。

  (7)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群體性不良反應和接種事件。

  (8)1次發生急性職業病中毒10—49人;死亡4人以下。

  (9)市州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3.4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V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腺鼠疫在1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發生,1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1-9例。

  (2)霍亂在1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發生,1周內發病9例以下。

  (3)1次食物中毒人數30-9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

  (4)1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9人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

  (5)縣市區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省范圍內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社會安全等事件引起的嚴重影響公眾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1.5  工作原則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快速反應、果斷處置;預防為主,常備不懈;依靠科學,加強合作。

  2  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指揮機構

  2.1.1  省應急指揮部組成

  成立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應急指揮部”),由分管副省長擔任總指揮,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衛生廳廳長擔任副總指揮。省衛生廳、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公室、省發改委、省經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公安廳、省監察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勞動保障廳、省交通廳、省農牧廳、省林業廳、省商務廳、甘肅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環保局、省工商局、省物價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旅游局、省紅十字會、蘭州鐵路局、甘肅機場集團有限公司、省軍區后勤部、武警甘肅總隊等部門和單位的分管領導為成員。

  2.1.2  省應急指揮部及成員單位職責

  省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負責提出緊急防控措施,指揮有關部門和人員迅速到達崗位,落實防控措施;指揮醫療衛生單位開展調查、控制、醫療救治工作;緊急調集人員、設施、設備,交通工具、儲備物資等,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經省政府批準,組織人群疏散、隔離、查驗、限制流動和疫區封鎖決定;緊急情況下,直接采取措施封鎖疫區,限制人員流動,防止食用受污染的食物和水源;組織應急技術、藥物等科研工作;督導檢查應急處置工作。

  成員單位職責如下:

  省衛生廳:負責組織制定全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技術方案;統一組織實施應急醫療救治工作和各項預防控制措施,并進行檢查、督導;根據預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離、封鎖有關地區等建議;按規定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負責組織全社會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調查和評估。

  省委宣傳部:組織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等單位,及時報道發布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并積極主動地正確引導輿論,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宣傳報道、危機心理干預和防病知識普及。

  省政府新聞辦公室:組織安排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應急處置情況的對外信息發布,組織新聞發布會和新聞媒體采訪;跟蹤境外輿論,及時組織和協調有關方面對外澄清事實,主動引導輿論;加強網上信息發布管理和引導。

  省發改委:負責制定全省公共衛生應急體系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省經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應急疫苗、藥品、醫療設備和器械、防護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產、采購(進口)、儲備、調度和運輸,保證市場供應,必要時提出運用國家儲備物資的建議。

  省教育廳:負責制定各類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與衛生部門密切配合,組織落實各類學校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措施,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學校內發生,做好在校學生、教職員工的宣傳教育和自我防護工作。

  省科技廳: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技術研究規劃,組織科研力量開展應急防治技術科研攻關,協調、解決防治技術、藥品、疫苗研發和應用中的科技問題。

  省公安廳:密切關注疫情動態和與疫情有關的社會動態,依法、及時、妥善地處理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的突發事件,加強治安管理,查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協助衛生部門依法落實強制隔離、封鎖措施,做好交通疏導等保障工作。

  省監察廳:負責對應急物資、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紀案件,追究失職、瀆職人員責任。

  省民政廳:負責組織受災群眾的緊急轉移、安置工作,負責制定、實施生活救助措施;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開展社會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助的資金和物資,做好款物管理和發放工作;組織動員社區、村委會力量,群防群治;協調做好死亡人員火化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安排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并做好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勞動保障廳:組織制定并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好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人員的工傷、醫療保險等待遇政策。

  省交通廳: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對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員進行檢疫、查驗工作,防止傳染病通過交通運輸環節傳播;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應急物資和有關標本的運送,做好疫區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省農牧廳:負責組織制定突發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技術方案,組織開展人畜共患病監測和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農村預防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宣傳教育工作。

  省林業廳:組織開展野生動物相關傳染病監測和基礎調查工作;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協助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快速進行隔離及病樣采集,組織專家分析和提出有關野生動物活動范圍和趨勢等預警信息。

  省商務廳: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負責組織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維護市場秩序;組織做好參加外經貿活動人員的宣傳、登記、觀察工作,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外經貿活動期間傳播擴散。

  甘肅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組織做好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國境口岸的出入境衛生檢疫、傳染病監測、衛生監督和衛生處理工作;及時收集和提供國外傳染病疫情信息,確保出入境應急物資產品質量。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開展食品重大事故查處,做好應急救援工作的組織協調和配合;負責應急處置藥品、醫療設備和器械生產等環節的監督和管理。

  省環保局:負責組織環境質量監測與環境保護監督執法,維護環境安全。

  省工商局:負責加強市場監管,維護緊急狀態下的正常市場秩序,督促有關企業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藥品、試劑、防護用品、生活必需品等物資的生產供應。

  省物價局:加強物價監管,依法查處哄抬物價等價格違法犯罪行為,保持物價穩定,維護市場秩序。

  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和應急處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省旅游局:負責組織旅游行業協助衛生、檢疫部門做好旅游團隊及人員疫情監測、健康教育工作。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組織旅行社、星級旅游賓館、飯店做好旅游團隊及個人宣傳、登記、觀察和管理工作,落實防控措施,必要時勸阻或限制疫區旅游活動。

  省紅十字會:負責組織群眾開展現場自救和互助,必要時組派紅十字醫療隊參與醫療衛生救援;根據工作需要,向國內外發出救助呼吁,依法接收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提供急需的人道主義援助。

  蘭州鐵路局:負責組織對進出火車站和乘坐列車的人員進行檢疫、查驗工作,將發現的傳染病人和疑似傳染病人移交指定的醫療機構處理,防止傳染病通過鐵路運輸環節傳播。負責列車、車站的消毒工作。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急用物資和有關標本的運送,做好疫區鐵路交通管理工作。

  甘肅機場集團有限公司:負責對乘坐飛機的人員進行檢疫、查驗工作,防止傳染病通過航空運輸環節傳播;依法在機場設置臨時留驗觀察室,做好可疑傳染病人的臨時隔離觀察和報告工作;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物資和有關標本的運送。

  省軍區后勤部:負責本系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協調本部門醫療衛生單位技術人員和力量,配合地方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武警甘肅總隊:負責組織駐甘武警部隊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配合公安部門做好事件現場控制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需要,做好相關工作。

  2.1.3  市州應急指揮部組成和職責

  市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由各市州政府有關部門組成,市州政府主要或分管衛生工作的領導擔任總指揮。市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實行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協調和指揮,作出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決策,決定要采取的措施。

  2.2  日常管理機構

  省衛生廳設立衛生應急辦公室(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負責全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市州、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參照省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常管理機構的設置及職責,設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常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協調、管理工作。

  2.3  專家咨詢委員會

  省衛生廳負責組建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咨詢委員會主要職責:對確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級別以及采取相應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議;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準備提出咨詢建議;參與制定、修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參與對衛生應急人員的培訓和指導衛生應急知識宣傳工作;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后期評估提出意見;承擔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常管理機構和應急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技術指導工作。

  市州、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建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

  2.4  專業技術機構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專業技術機構,要結合本單位職責開展專業技術人員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能力培訓,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后,醫療衛生機構要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和安排,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4.1  醫療機構

  主要負責傷病人員現場搶救、運送、診斷、治療,醫院內感染控制,檢測樣品采集,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省級各醫療機構負責組建應急醫療隊和專家組,指導和支援應急處置。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病人轉送、院內救治服務;負責采集患者樣本;選派專家參加省級專家咨詢委員會和評估工作;承擔人才培養和技術指導任務。蘭州市肺科醫院承擔重大傳染性事件醫療救治任務。省人民醫院承擔重大化學中毒、核輻射應急和燒傷病人救治任務。蘭大一院承擔重大傳染性事件危重癥病人醫療救治任務。蘭大二院承擔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醫療救治任務。省緊急醫療救援中心承擔全省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檢傷分類、現場急救、病人轉送任務。省級其他綜合醫院承擔重大非傳染性事件醫療救治任務。

  2.4.2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主要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處理(包括對有關人員采取醫學觀察和隔離措施,采集病人和環境標本,環境和物品衛生學處理等),開展病因現場快速檢測或實驗室檢測,加強疾病和健康監測,收集分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提出預警建議等。

  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全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處理和實驗室檢測的技術指導和支持任務。負責實施傳染病預防控制規劃、計劃和方案;收集、分析、報告疫情信息,預測重大傳染病發生和流行趨勢,提出防控措施和技術方案;開展特別重大和重大事件的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理及效果評價;指導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現場調查和應急處置;提供應急處置技術指導;開展實驗室檢測、診斷、病原學鑒定;建立檢測質量控制體系,開展應用性研究和衛生學評價;組織健康教育、咨詢,普及科普知識;選派專家參加專家咨詢委員會及評估工作。

  各市州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處理和實驗室檢測工作。

  2.4.3  衛生監督機構

  主要負責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區食品衛生、環境衛生以及醫療衛生機構的疫情報告、醫療救治、傳染病防治等進行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指導各級衛生監督機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省衛生廳衛生監督所組織實施全省性衛生監督檢查工作,對各地衛生監督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各地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衛生監督工作。

  2.4.4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主要負責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對口岸出入境人員的健康申報、體溫檢測、醫學巡查、疾病監測、疫情報告、病人控制、消毒處理、流行病學調查和宣傳教育等。

  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不明原因死亡者的尸檢,由省衛生廳指定單位和人員進行。

  2.5  應急組織體系框架圖(  圖1.doc

  3  監測、預警與報告

  3.1  監測

  全省建立統一的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與報告體系,包括法定傳染病疫情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衛生監督、實驗室監測、哨點監測、出入境檢疫監測網絡和群眾舉報電話網絡。各級醫療、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和出入境衛生檢疫機構負責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監測工作。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和要求,結合實際,組織開展重點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主動監測,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監測、自然災害發生地區的重點傳染病和衛生事件監測、主要癥狀和重點疾病的醫院哨點監測等,并加強監測工作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機構要設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電話,向社會公布,實行24小時值班。

  3.2  預警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告的監測信息,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迅速組織本級專家咨詢委員會進行分析,及時向本級政府提出響應級別的預警建議,經本級政府批準后公布。預警級別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勢態,劃分為特別嚴重(Ⅰ級)、嚴重(Ⅱ級)、較重(Ⅲ級)和一般(Ⅳ級)4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表示。

  3.3  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也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職責的部門、單位和個人。

  3.3.1  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1)責任報告單位包括縣級以上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縣級以上政府;其他有關單位,主要包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單位、與群眾健康和衛生保健工作有密切關系的機構。

  (2)責任報告人包括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衛生人員、個體開業醫生。

  3.3.2  報告時限和程序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在2小時內向本級政府報告,同時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確認,及時采取措施,隨時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各級政府應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上一級政府報告。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省級以下衛生行政部門可直接上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省衛生行政部門應及時向相關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3.3.3  報告內容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分為首次報告、進程報告和結案報告,要根據事件嚴重程度、事態發展和控制情況及時報告事件進程。

  首次報告未經調查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存在隱患的相關信息,應說明信息來源、危害范圍、事件性質的初步判定和擬采取的措施。

  經調查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應包括事件性質、涉及范圍、危害程度、流行病學分布、事態評估、控制措施等內容。

  事件處理結束后要及時寫出結案報告,并按程序上報。報告具體要求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3.3.4  網絡直報

  各級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機構、鄉鎮衛生院可直接通過專網系統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提高信息報告的時效性。縣級以上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信息報告后,應逐級審核,并匯總統計、分析,按照有關規定報告本級衛生行政部門。

  3.3.5  甘肅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程序及時限圖 ( 圖2.doc

  4  應急反應

  4.1  應急反應原則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事發地縣市區、市州和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反應原則,作出相應級別應急反應。同時,要遵循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反應級別,有效控制事件,減少危害和影響。要根據不同類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特點,注重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對事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事件,應及時升級預警和反應級別;對范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事件,應相應降低反應級別,及時撤銷預警。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學校、區域性或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等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可相應提高報告和反應級別,確保迅速、有效控制,維護社會穩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要采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搶救、邊核實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事發地之外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報告后,要及時通知相應的醫療衛生機構,組織做好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并服從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支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區的應急處置工作。

  4.2  事件發生地應急反應措施

  4.2.1  各級政府

  (1)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

  (2)根據本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建議,決定是否成立應急指揮部及其組成人員。

  (3)根據工作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置工作,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

  (4)劃定控制區域。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政府報經上一級政府決定,可以宣布疫區范圍;經省政府決定,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封鎖蘭州、天水、酒泉、嘉峪關、敦煌等大、中城市,以及封鎖可能導致干線交通中斷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對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事故,根據污染食品擴散和職業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圍,劃定控制區域。

  (5)疫情控制措施。緊急情況下,事發地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或者封存受污染的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等緊急措施。

  (6)流動人口管理。采取措施限制疫區和高危地區人口流動,對從疫區和高危地區進入本行政區域的人員進行必要的留驗觀察,對發現的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采取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

  (7)實施交通衛生檢疫。組織鐵路、交通、民航、檢驗檢疫等部門在交通站點和出入境口岸設置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對出入境、進出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物資、動物進行衛生檢疫查驗,一旦發現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留驗,并及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專業機構移交。

  (8)發布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新聞宣傳部門要組織新聞單位,及時準確報道事件信息,正確引導輿論。

  (9)開展群防群治。街道、鄉鎮以及居委會、村委會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人員分散隔離及落實公共衛生措施等工作。

  (10)維護社會穩定。組織有關部門加強社會治安管理和市場監管,打擊擾亂社會治安和經濟秩序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

  4.2.2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

  (1)組織本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及專家組對事件進行評估,提出預警建議。

  (2)提出是否成立本級應急指揮部建議,啟用應急指揮中心并確定本部門指揮體系和人員組成。

  (3)組織本級專業應急隊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調查和應急處置。

  (4)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應急疫苗接種、預防服藥,設立臨時衛生檢疫點、留驗觀察站等應急控制措施。

  (5)組織對本級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督導和檢查。

  (6)組織對本級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相關人員的培訓。

  (7)經衛生部授權,由省衛生廳向社會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向省政府有關部門以及駐甘部隊和相關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通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情況。

  (8)開展衛生知識宣傳教育和心理危機干預,提高公眾健康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消除公眾心理障礙。

  (9)組織本級專家咨詢委員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及病人救治情況、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評價等。

  4.2.3  各級醫療機構

  (1)接診、收治、轉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傷病人員,實行重癥和普通病人分別管理,對疑似病人進行排除或確診。任何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接收傷病人員。

  (2)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標本采集、流行病學調查工作,依法報告相關信息。

  (3)做好醫院內現場控制、消毒隔離、個人防護、醫療垃圾和污水處理工作,防止院內感染和環境污染。

  (4)對非傳染性傷病人員,按照現場救援、分類轉運、后續救治、康復治療相結合的原則進行處理。對傳染性傷病人員,要按照“就地預防、就地隔離、就地治療”原則進行處理。

  (5)做好救治經驗總結,積累相關知識和經驗。積極開展國際交流和合作,提高醫療救治水平。

  (6)緊急醫療救援中心要在做好安全防護的條件下,第一時間參加現場檢傷分類、醫療救護和傷病人員轉運等工作。

  4.2.4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1)信息報告。加強重點地區、重點人群、重點環節的監測,實行應急值班制度,及時匯總、分析、報告事件信息。

  (2)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根據預案制定調查計劃和方案,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查明傳播鏈,及時提出預防控制措施。

  (3)開展實驗室檢測。按有關技術規范要求,采集足夠標本,分送相關實驗室,盡快查明事件原因。

  (4)加強科研與國內外交流。開展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的診斷試劑、疫苗、消毒方法、醫療衛生防護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加快病源查尋和病因診斷。

  (5)制定應急工作方案。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制定新發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的應急工作技術方案,并對技術方案提出修訂建議。

  (6)技術培訓。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專業技術人員應急培訓。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

  (7)督導檢查。組織對醫療機構的消毒、隔離、院內感染控制等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8)對易受感染人群和易受損害的人群實施應急接種、預防性服藥和群體防護等措施。

  (9)對整體預防控制技術工作效果進行評估,并預測突發事件發展趨勢。

  4.2.5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

  (1)在衛生行政部門領導下,開展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

  (2)圍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開展傳染病防治、食品衛生、環境衛生、職業衛生等的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

  (3)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調查處理,協助衛生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4.2.6  各級應急隊伍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警級別和工作需要,做好應急支援準備,準時集結待命。

  4.2.7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調動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技術力量,配合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口岸的應急處置工作。及時報告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和進展情況。

  4.3  非事件發生地應急反應措施

  未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地區應根據其他地區發生事件的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事件發生地區的聯系,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和物資準備。

  (3)加強相關疾病與健康監測和報告工作,必要時建立專門報告制度。

  (4)開展重點人群、重點場所和重點環節的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開展防治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提高公眾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6)根據上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決定,開展交通衛生檢疫等。必要時,啟用留驗觀察設施。

  4.4  分級反應

  I級應急反應由國務院和衛生部做出應急反應和組織應急處置,啟動國家應急預案;II級應急反應由省政府和省衛生廳作出應急反應和組織應急處置,啟動省級應急預案; III級應急反應由市州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做出應急反應和組織應急處置,啟動市州級應急預案;IV級應急反應由縣市區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應急反應和組織應急處置,啟動縣級應急預案。

  5  應急處置

  5.1  應急處置原則

  堅持屬地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則,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診斷、早治療”、“邊調查、邊處理、邊救治、邊控制”和“就地預防、就地隔離、就地治療”。

  5.2  現場處理

  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省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動員全社會力量,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傷病人員轉為院內救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請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應急隊伍按照省、市州、縣市區級順序依次撤離現場。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危險化學品泄露、放射事故等易污染事件結束時,應急隊伍的撤離,應由事發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對人員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或留驗觀察,對醫療設備進行統一消毒處理,檢驗合格方可撤離。

  5.3  醫療救治

  根據醫療機構服務能力和傷病人員救治需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傷病人員原則由事發地各類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專業康復機構負責救治。院內救治按照危重搶救、專科治療、康復治療的基本程序進行。需要轉院治療的應按照“就地、就近、有利”的原則進行。各級醫療機構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傷病人員實行“先救治、后結算”,不得拒收傷病人員。

  涉及外籍或港、澳、臺傷病人員,原則上按照“就地預防、就地隔離、就地治療”開展應急救援,同時,要向事發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需轉入上級醫療機構或境外醫療機構救治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報市州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后,報省衛生廳審批。患者轉運工作由救治醫療機構負責。

  5.4  信息通報

  涉及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通報,由省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新聞發布會,省政府或省衛生廳向媒體和社會各界通報情況。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事發地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應及時向毗鄰縣市區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通報情況。

  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發布制度,及時、準確向社會通報和公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內容包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原因、范圍、發病、傷亡人數、以及處理措施和控制情況。全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發布工作,經衛生部授權后,由省衛生廳每月(季、年)向社會發布,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或授權,不得擅自對外公布信息。

  5.5  應急反應終止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終止由國務院或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宣布后實施。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省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提出終止反應建議,報省政府或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市州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反應建議,報同級政府或市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并向省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反應建議,報同級政府或縣市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并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5.6  應急處置工作評估

  應急反應結束后,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組織專家評估組,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全面評估。評估內容應當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病人救治情況、處理效果評價、存在的問題、取得的經驗、改進建議等。評估報告在應急反應終止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并報本級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6  善后處理

  6.1  善后處理

  堅持屬地管理原則,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組織衛生、民政、勞動保障等部門進行人員傷亡情況評估,組織開展事件善后處理工作。

  事發地各級政府和民政部門要妥善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死亡人員遺體。因傳染性疾病死亡者的遺體應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處理。

  6.2  獎勵

  各級政府及人事、衛生等有關部門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獎勵。

  6.3  撫恤和補助

  各級政府及民政、財政、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參加應急處置一線工作人員應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合理補助標準,給予補助。

  6.4  補償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后,各級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處置期間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企業、個人的物資和勞務進行評估,給予補償。

  6.5  責任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6.6  社會救助與保險

  發生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后,各級民政等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做好社會各界向疫區提供的救援物資及資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各級紅十字會要發揮優勢,廣泛募集緊急救援物資,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傷病人員、受災人群提供人道主義救助。

  要逐步建立社會保障與商業保險相結合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保險機制,保障傷病員醫療救治和康復治療,幫助群眾恢復生產生活。

  7  應急處置保障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堅持預防為主,平戰結合的原則,各級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組織建設,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和技術研究,建立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體系,落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經費和應急物資,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順利開展。

  7.1  信息保障

  按照國家統一規劃,由省衛生廳負責制定全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網絡體系建設方案,建立省、市州、縣市區、鄉鎮4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系統和全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決策系統,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相關信息收集、處理、分析、發布、傳遞和應急處置指揮工作。

  省衛生廳負責加強對全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的核實和管理,確保信息及時、準確。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標準和分析處理規范,承擔信息分析任務。各級各類醫療衛生單位加強信息審核,嚴格按照規范和程序進行數據收集、匯總和報告。

  加強現有資源管理、利用和整合,實現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救治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

  7.2  應急體系建設

  按照“中央指導、地方負責、統籌兼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布局合理”的原則,逐步建立符合省情、覆蓋城鄉、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醫療救治體系和衛生監督體系。

  7.2.1  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

  加強基礎設施和設備裝備,改善疾病預防控制條件;健全覆蓋城鄉、靈敏高效、快速暢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網絡;建立功能完善、反應迅速、運轉協調的應急處置工作機制;加強隊伍建設,提高應急反應能力和水平。

  7.2.2  應急醫療救治體系建設

  (1)加強緊急醫療急救機構建設。根據服務人口和醫療救治需要,建立甘肅省緊急醫療救援中心,負責全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的協調指揮工作。各市州建立甘肅省緊急醫療救援中心分中心,各縣市區依托綜合力量較強的醫療機構建立緊急醫療救援機構。

  (2)加強傳染病救治機構建設。各市州建立1所傳染病醫院或1所后備醫院,各縣市區至少建立1所傳染病(病區)科,負責傳染病病人的收治工作。鄉鎮衛生院設立傳染病門診和隔離留察室,負責傳染病病人的臨時隔離觀察。

  (3)加強化學中毒與核輻射救治基地建設。在省人民醫院建立全省化學中毒、核輻射和燒傷救治基地,負責化學中毒、核輻射應急和燒傷病人救治及技術指導。

  7.2.3  衛生執法監督體系建設

  全省建立統一的衛生執法監督體系,明確工作職責,規范執法行為,充實執法人員,加強執法裝備,提高衛生執法監督的能力和水平。

  7.3  衛生應急隊伍準備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救治隊伍。省衛生廳負責組建省級專業應急隊伍,包括傳染病、食物中毒、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發放射事件、職業中毒、化學污染中毒和重大創傷事故、救災防病等專業隊,每隊不少于30人。市州、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建本級衛生應急救治隊伍。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監督所、醫療機構、緊急醫療救援中心(站),要組建本單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小組(醫療隊),配備基本裝備,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省疾控中心組建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隊,負責全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技術指導和特別重大、重大事件的現場處理。省衛生廳衛生監督所組建4支省級衛生監督應急隊,依法開展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衛生監督。省緊急醫療救援中心組建4支省級轉運醫療隊,負責全省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危重病人、特殊傷病員轉診護送任務。其他省級各綜合醫療機構要組建2支應急救援醫療隊,負責全省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臨床救治和現場救援。各市州、縣市區醫療衛生機構成立相應的應急工作隊伍。

  各級衛生應急救援隊伍要服從本級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管理、指揮和調度。必要時,省衛生廳對全省衛生應急隊伍統一進行調度。

  7.4  培訓和演練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應急隊伍培訓,并組織演練。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每年至少組織1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演練。演練中需要公眾參與的,必須報本級政府同意。

  7.5  集中留驗觀察場所準備

  省、市州、縣市區各建立1至2個備用留驗觀察站。蘭州、敦煌、嘉峪關、慶陽機場,蘭州、天水、嘉峪關火車站,以及各市州汽車客運站要設立1所相對封閉、能滿足一定數量傳染性疾病接觸者或可疑病人的臨時集中留驗觀察室。留驗觀察室啟用,由當地政府及應急指揮部、衛生行政部門決定。留驗觀察室衛生技術人員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從各醫療衛生機構中抽調。留驗觀察室要依法向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疫情信息。

  7.6  應急物資儲備

  省衛生廳制定衛生應急物資儲備目錄,每年提出省級應急物資儲備計劃,負責應急物資儲備,省財政廳負責物資儲備經費保障。各市州、縣市區衛生、經濟、財政部門要根據省級應急物資儲備目錄,制定應急物資儲備計劃,并組織落實。應急物資儲備采取實物儲備、委托儲備、生產能力儲備、信息儲備相結合的方式,實行省、市州、縣市區3級儲備制度。實物儲備要定期更換,保證效期,減少損失。

  各級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要在疾病預防控制、醫療、衛生監督、血液中心等應急專業機構中建立實物儲備制度,保障應急處置工作開展。

  7.7  科研和交流

  省衛生廳組織開展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的防治科學研究,積極開展應急處置技術的國內外交流與合作,引進國內外先進技術、裝備和方法,提高全省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整體水平。

  7.8  經費保障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經費保障實行分級負責、專項管理、專款使用制度。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優先安排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各級財政部門要安排必要的應急處置工作經費,保障應急處置工作開展;對邊遠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給予經費支持。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積極通過國際、國內等多渠道籌集資金,用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7.9  通訊與交通保障

  各級政府要根據應急工作需要,為應急處置機構和應急隊伍配備通訊和交通工具,保障應急處置工作開展。

  7.10  法律保障

  省衛生行政部門和法制部門應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加強調查研究,及時提出法規修訂意見,逐步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法制保障體系。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規定,根據本預案要求,嚴格履行職責,積極開展工作。對履行職責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7.11  社會公眾宣傳教育

  各級新聞、宣傳部門要充分利用廣播、影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范知識和衛生科普知識,開展精神心理衛生干預,教育和倡導公眾以科學的態度對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發生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省應急指揮部及省衛生廳、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省級醫療機構、省衛生廳衛生監督所要設立24小時值班電話,向群眾提供咨詢服務。

  8  附  則

  8.1  名詞術語

  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某種傳染病在短時間內發生,波及范圍廣泛,出現大量病人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發病率水平的情況。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時間內,病人相對集中的區域內同時或者相繼出現具有共同臨床表現的病人,且病例不斷增加,范圍不斷擴大,又暫時不能明確診斷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職業危害的原因造成人數多或者傷亡較重的中毒事件。

  新發傳染病:是指全球首次發現的傳染病。

  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是指埃博拉出血熱、猴痘、黃熱病、人變異性克雅氏病等在其它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現過的傳染病。

  我國已消滅傳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質炎等傳染病。

  8.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省衛生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由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8.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9  附  錄

  9.1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體系.doc

  9.2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案框架圖(官網附件未顯示)

  9.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單項預案構成(官網附件未顯示)

  9.4  衛生應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圖(官網附件未顯示)



 
地區: 甘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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