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理順省級以下工商、質監行政管理體制,強化各地政府市場監管職責,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地方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意見》(中發〔2013〕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省級以下工商質監行政管理體制加強食品安全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48號)精神,省政府決定對我省省級以下工商、質監行政管理體制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體制調整的主要內容
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我省現行工商、質監省級以下垂直管理(杭州、寧波為市級以下垂直管理)調整為地方政府分級管理,業務接受上級工商、質監部門的指導和監督,領導干部實行雙重管理、以地方管理為主,干部人事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體制調整后,各地工商、質監部門為同級政府工作部門,涉及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和機構調整的,由當地按照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納入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管體制工作一并研究。
二、積極穩妥做好體制調整各項工作
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切實加強對體制調整工作的領導,迅速理順關系,即行承接各地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職責。省工商、質監部門要落實責任,加強指導,確保人事、檔案等及時移交和工作有序銜接,關心和幫助解決干部職工的實際困難。省機構編制部門要會同省工商、質監部門及時做好機構編制劃轉工作。其他有關部門要主動配合,認真做好涉及本部門的相關事宜。工商、質監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做好市場監管相關工作。
各市、縣(市、區)政府和省工商、質監等部門要充分認識體制調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覺服從大局,嚴肅工作紀律,加強協調配合,精心組織實施,及時做好交接,做到思想不亂、隊伍不散、工作不斷,圓滿完成我省工商、質監行政管理體制調整各項任務。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2月9日
為進一步理順省級以下工商、質監行政管理體制,強化各地政府市場監管職責,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地方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意見》(中發〔2013〕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省級以下工商質監行政管理體制加強食品安全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48號)精神,省政府決定對我省省級以下工商、質監行政管理體制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體制調整的主要內容
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我省現行工商、質監省級以下垂直管理(杭州、寧波為市級以下垂直管理)調整為地方政府分級管理,業務接受上級工商、質監部門的指導和監督,領導干部實行雙重管理、以地方管理為主,干部人事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體制調整后,各地工商、質監部門為同級政府工作部門,涉及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和機構調整的,由當地按照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納入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管體制工作一并研究。
二、積極穩妥做好體制調整各項工作
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切實加強對體制調整工作的領導,迅速理順關系,即行承接各地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職責。省工商、質監部門要落實責任,加強指導,確保人事、檔案等及時移交和工作有序銜接,關心和幫助解決干部職工的實際困難。省機構編制部門要會同省工商、質監部門及時做好機構編制劃轉工作。其他有關部門要主動配合,認真做好涉及本部門的相關事宜。工商、質監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做好市場監管相關工作。
各市、縣(市、區)政府和省工商、質監等部門要充分認識體制調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覺服從大局,嚴肅工作紀律,加強協調配合,精心組織實施,及時做好交接,做到思想不亂、隊伍不散、工作不斷,圓滿完成我省工商、質監行政管理體制調整各項任務。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