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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預案(試行)(蘇衛應急〔2006〕21號)

   2010-12-25 963
核心提示:1 總則1.1 目的和依據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食物中毒事件及其危害,指導、規范和做好食物中毒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迅速查明
 1 總則1.1 目的和依據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食物中毒事件及其危害,指導、規范和做好食物中毒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蔓延和事態的擴大,搶救中毒病人,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正常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衛生部《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以及《江蘇省食品衛生條例》、《江蘇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預案。
1.2 適用范圍
本預案所指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學性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后出現的急性、亞急性食源性疾患。
本預案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突然發生的、群體性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食物中毒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理工作。
1.3 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常備不懈。提高全社會對食物中毒的防范意識,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對可能引發食物中毒的危害因素要及時進行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根據食物中毒事件的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實行分級管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各有關醫療衛生機構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的技術工作。
(3)依法規范,措施果斷。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等的規定,完善食物中毒事件應急保障體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制度,及時、有效地對食物中毒事件和可能發生的食物中毒事件進行監測、預警、報告和應急處理工作。
(4)依靠科學,加強合作。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學,要重視開展防范和處理食物中毒事件的科研和培訓,為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關機構要通力合作、資源共享,有效預防和處理食物中毒事件。
1.4 食物中毒事件的分級及應急響應原則
1.4.1 食物中毒事件的分級
食物中毒事件的中毒人數達到30人及以上時,或造成嚴重影響時,應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處理,具體分級如下: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級):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以上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發生在地區性或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一次中毒人數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較大食物中毒事件(Ⅲ級):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或出現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發生在學校、幼兒園、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一次中毒人數5人及以上。
一般食物中毒事件(Ⅳ級):一次食物中毒人數30-9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
對影響特別重大的食物中毒事件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后可確定為特別重大食物中毒事件(I級)。省衛生行政部可根據實際情況,對特殊環境和場所的食物中毒事件分級標準進行調整和補充。
1.4.2 食物中毒事件的應急響應原則
特別重大食物中毒事件(I級)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應急響應。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級)由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應急響應。
較大食物中毒事件(Ⅲ級)由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應急響應。
一般食物中毒事件(Ⅳ級)由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應急響應。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可直接參與下級管轄的食物中毒事件的應急響應,必要時,也可將直接管轄的食物中毒事件指定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管轄。
2 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領導小組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江蘇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的規定,省衛生廳成立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我省發生的特別重大和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領導小組由省衛生廳分管領導任組長,成員包括廳應急辦、衛生監督處、疾控處、醫政處、辦公室、規財處等處室的負責同志。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廳應急辦,負責日常工作。
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成立本級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領導小組,分別負責轄區內較大、一般食物中毒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按照有關規定和指令,啟動應急預案;按照食物中毒事件的響應原則,依法統一組織、指揮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向本級人民政府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提出結束應急狀態的建議;組建與完善食物中毒事件監測和預警系統;制定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預案,組織預案演練;組織對公共衛生和醫療救治專業人員進行有關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知識和技術的培訓;按規定對外發布食物中毒事件的有關信息。
2.2 食物中毒事件現場應急處理工作指揮部
發生食物中毒事件時,根據應急處理工作需要,可在事發現場設立現場應急處理工作指揮部,由現場最高衛生行政部門的負責人擔任指揮。其職責是:統一指揮、協調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和食物中毒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2.3 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救治機構在同級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領導小組和現場應急處理工作指揮部的領導和指揮下,承擔食物中毒事件的調查處理和醫療救治工作。
2.3.1 衛生監督機構
2.3.1.1 省衛生監督機構
(1)協助或負責特別重大、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衛生學調查和取證工作;對可疑食品、工具和場所等采取臨時控制措施。
(2)協助或負責對造成特別重大、重大食物中毒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查處;監督各項預防控制措施的落實;及時將食物中毒事件進展及處理情況報送省衛生行政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3)建立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保障系統,做好必要的技術、物資和設備儲備,并使其處于良好的狀態,隨時可投入正常使用。
(4)為下級衛生監督機構進行食物中毒事件調查處理提供技術指導和人員培訓。
(5)定期對食物中毒事件進行匯總分析,撰寫全省年、季度食物中毒事件分析報告,并報送省衛生行政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2.3.1.2 市、縣(市、區)衛生監督機構
(1)分別負責本轄區較大、一般食物中毒事件的衛生學調查、取證、控制和查處工作,及時將食物中毒事件進展及處理情況報送衛生行政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2)建立和培訓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工作所需的專業隊伍和人員。
(3)做好必要的技術、物資和設備儲備,并使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投入正常使用。
(4)定期進行食物中毒事件匯總分析,撰寫本市、縣(市、區)年、季度食物中毒事件分析報告,并報送衛生行政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2.3.2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2.3.2.1 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1)協助或負責特別重大、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流行病學調查;采集可疑食物及其他有關樣品并迅速檢測,在最短時間內確定食物中毒事件的原因及危險因素,并及時將結果報送省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機構和有關醫療救治機構。
(2)建立食物中毒檢測實驗室,負責食物中毒事件的病因學診斷、溯源及實驗室質量控制。
(3)儲備常見食物中毒檢驗標準品、中毒標準菌株和診斷試劑等,并使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投入正常使用。
(4)開展預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健康教育工作。
(5)負責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
(6)按有關規定,對食物中毒事件進行網絡直報。
2.3.2.2 市、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1)分別負責轄區內較大、一般食物中毒事件的流行病學調查、現場采樣及實驗室檢測工作,迅速確定食物中毒事件的原因及危險因素,并及時將結果報送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機構和有關醫療救治機構。
(2)具備能夠勝任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專業人員,能開展食物中毒事件的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3)建立食物中毒常規檢測實驗室,負責食物中毒事件的病因學檢測。
(4)開展預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健康教育,提高社會各部門和公眾防范食物中毒的意識。
(5)按有關規定,對轄區內的食物中毒事件進行網絡直報。
2.3.3 醫療救治機構
各級醫療救治機構負責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醫療救治和報告工作;實行首診負責制,建立食物中毒事件記錄檔案;配備必要的抗菌、解毒藥品和搶救設備;一旦接診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病人,應在最短的時間內,組織技術力量,全力以赴救治病人,盡可能減小食物中毒事件造成的損失;應當保留好病人的吐瀉物、血、尿和剩余食物等臨床標本,協助做好食物中毒的病因診斷。
3 監測、預警與報告
3.1 監測
省、市、縣建立統一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的監測、預警和報告網絡體系,包括:監測報告網絡和實驗室監測網絡。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和部署,結合本地實際,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監督和管理,確保監測質量。
3.2 預警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的監測信息和食物中毒事件本身的發生、發展規律及特點,分析其對公眾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及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預警。
3.3 報告
3.3.1 責任報告單位
(1)有關單位,包括食物中毒事件發生單位、與衛生保健工
作有密切關系的機構,如檢驗檢疫機構、教育機構等。
(2)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
(3)衛生行政部門。
3.3.2 責任報告人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衛生人員,發生食物中毒的單位負責人及公民。
3.3.3 報告時限和程序
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食物中毒事件,應當在2小時內盡快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盡快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應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確認,及時采取措施,隨時報告事態進展情況,并指定機構進行網絡直報。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時,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可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3.3.4 報告內容
食物中毒事件報告分為首次報告、進程報告和結案報告,要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事態發展和控制情況及時報告事件進程。
報告的主要內容:發生食物中毒單位、地點、時間、中毒人數、主要臨床癥狀、可疑中毒食物、危害范圍、中毒原因的判定、危害范圍及采取的主要措施,需要解決的問題和要求等。
3.3.5 報告方式
通過傳真、電話報告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網絡直報。
4 應急響應和終止
4.1 食物中毒事件的應急響應
發生食物中毒事件時,事發地衛生行政部門應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響應原則,迅速啟動應急預案,落實各項防控措施,有效控制事態發展,按要求做好有關信息的報告。同時,根據食物中毒事件的規模、程度和應急處理工作的需要,及時提請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給予必要的技術和物資支持。經排查,如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管理的疾病,按相關傳染病預防控制預案進行應急處理。如懷疑是以食物為載體的投毒案件,衛生部門應立即通知公安部門參與處理。對于重大食品污染事故或以食物為載體的投毒案件,應及時采取封存被污染食品的臨時控制措施,對已售出或外運的食品要追蹤去向,并通知涉及地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封存。
各級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要按照預案的規定,認真履行各自職責,按照邊搶救、邊調查、邊處理、邊核實的原則,具體負責實施食物中毒病人醫療救治,食物中毒事件調查、取證、控制和查處,食物中毒事件流行病學調查、中毒原因診斷等工作,并隨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應急處理工作的進展情況。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應積極指導、支持下級的應急處理工作。
4.2 食物中毒事件應急響應的終止
4.2.1 終止條件
中毒食品已消除,中毒相關危險因素已被有效控制,未出現新的中毒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
4.2.2 終止程序
食物中毒事件應急響應的終止堅持“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由省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省人民政府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批準后實施,并向衛生部報告。
較大食物中毒事件由市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市人民政府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批準后實施,并向省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般食物中毒事件由縣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請縣人民政府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批準后實施,并向市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對食物中毒事件應急響應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5 現場調查處理
5.1 現場調查處理程序
5.1.1接到食物中毒事件報告后,衛生行政部門應按照《食物中毒事故報告登記表》上的項目,詳細記錄和核實發生食物中毒事件的單位、地址、時間、中毒人數、可疑食物和臨床表現等有關內容。同時應告知報告者,除及時搶救患者外,要保護好現場,保留可疑中毒食品和患者吐瀉物。核實后,按本預案規定的程序和時限進行報告。
5.1.2接到食物中毒事件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按照本預案的應急響應原則,立即安排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派出有關專業人員,攜帶有關衛生行政執法文書、調查、取證和采樣工具、醫療救治藥械等赴食物中毒事件現場進行調查處理。衛生行政部門和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按本預案的有關規定履行各自職責。
5.1.3 醫療救治機構對發生食物中毒的患者要全力進行搶救,將傷害減少到最低水平。
5.1.4衛生監督機構立即保護事件現場,開展衛生學調查、取證和控制工作。對剩余食品、食品原料及可疑中毒食品,填寫衛生行政控制決定書,予以封存。對已售出的可疑食品,設法追回,必要時可通過新聞媒體公告追回。對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等,責令其徹底清洗消毒。
5.1.5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開啟檢驗快速通道對采集樣品進行檢驗,由于技術原因需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其他檢驗機構協助檢驗的,由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直接提交采集的樣品進行檢驗。情況特殊需延長出具檢驗報告時限的,應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5.1.6發生疑難和影響較大的食物中毒事件時,衛生行政部門應參與事件的調查處理,對食物中毒事件調查、中毒原因確定、可疑食物鑒定、采取控制措施等提出指導意見。
5.1.7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組織開展流行病學調查,調查結束后,撰寫技術分析報告,并按規定報送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監督機構。
5.1.8 衛生監督機構根據衛生學調查、取證結果提出衛生監督意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出行政處罰建議,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決定,并執行處罰決定。
5.2 現場調查處理有關要求
5.2.1 流行病學調查
(1)了解72小時的食譜,特別是共同飲食食譜,有無續發病例,對與中毒病人有共同飲食史而未發病的人,人群中有對照意義的健康人同樣也要做好個案調查。
(2)向病人和接診醫生了解中毒發生的經過以及事件相關的情況,病人的癥狀、體征,發病人數、經過,嘔吐物、排泄物的性狀,特別是首發病例的情況。
(3)調查內容一般應由患者自述,病重或無力表達者,可由其監護人代述。
(4)應盡可能對所有中毒患者進行個案調查,中毒人數不足100人時,至少應調查80%以上人數;超過100人時,至少應調查60%以上人數?!妒澄镏卸臼鹿蕚€案調查登記表》完成后,由兩名調查人員和被調查者分別簽字。
5.2.2 樣品采集與送檢
(1)采集中毒患者的嘔吐物、排泄物、洗胃液、中毒病人發病期與恢復期雙份血清,選擇發病者中未用藥或較晚用藥的病人采集肛拭樣品。必要時可做動物試驗,觀察毒性強度及主要受損器官和臨床表現。
(2)對剩余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分別取樣,對熟食間操作臺面,存放熟食品冰柜、熟食,常用工具、刀具、容器,熟食操作人員的手、肛拭、使用的抹布、可疑昆蟲等視情況采樣檢測。所采集的樣品在冷藏條件下,4小時內送達化驗室;無冷藏條件的,于采樣后2小時內送達化驗室。化驗室在檢樣送達后必須立即進行化驗。
(3)對疑似化學性食物中毒的,應盡可能進行現場快速檢測。
5.2.3 衛生學調查
(1)對中毒餐次食品加工場所進行衛生勘驗,了解中毒餐次的菜譜、食物來源、原料質量、加工方法、儲存條件、存放方式與時間、操作場所的衛生與消毒情況,并做好現場筆錄。
(2)檢查從業人員的健康情況,特別是在中毒發生前3天內人員變動、患病情況,有無不衛生習慣及操作過程的不衛生行為。
5.2.4 食物中毒診斷,按《食物中毒診斷標準及技術處理總則》的規定執行。
5.2.5 根據流行病學調查及中毒標本的初步檢驗結果,初步認定食物中毒后,依法采取行政控制措施,防止食物中毒繼續發生和蔓延。必要時應及時通知中毒食品的來源地和流向地的衛生行政部門。
5.2.6 確定為細菌性食物中毒的中毒食品,一般采取蒸煮15分鐘后掩埋或焚燒;液體的還可加消毒劑殺菌后排放。
確定為化學性、動植物性、真菌性食物中毒的中毒食品,應采取相應的分解、滅活措施后焚燒或深埋,嚴禁作為食品工業原料或動物飼料使用。
5.2.7 根據不同的中毒因素,對中毒場所應采取相應的消毒處理。對接觸細菌性中毒食品的餐具、容器、設備等用1—2%堿水煮沸或用含氯消毒劑浸泡、擦拭。對接觸化學性中毒食品的容器、設備等應針對毒物性質采取相應的消除污染措施,必要時予以應銷毀。
6 善后處理
6.1 后期評估總結 
在食物中毒事件處理完畢后,負責調查處理的衛生行政部門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對食物中毒事件的調查處理情況進行科學、客觀的評估總結,評估內容包括食物中毒事件種類和性質、事件對社會、經濟及公眾心里的影響、應急響應過程、調查步驟和方法、對患者所采取的救治措施、調查結論等。評估內容應包括有關經驗和教訓的總結。評估總結應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
6.2 資料收集整理
參與調查處理的衛生監督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分別將食物中毒事件的有關衛生學調查、取證、控制、查處等資料和流行病學調查、實驗室檢測等資料進行整理分析,建立食物中毒事件檔案。
6.3 責任追究
6.3.1 對在食物中毒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6.3.2 對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江蘇省食品衛生條例》和《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等的有關條款予以行政處罰。
6.4 信息發布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定期發布食物中毒事件統計處理信息或公告,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向社會發布食物中毒事件的處理及進程,涉及保密內容的應遵守有關規定。
7 保障措施
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應堅持預防為主、平戰結合的方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衛生應急工作的領導,組織開展食物中毒事件的監測和預警工作,加強衛生應急處理隊伍建設和技術研究,建立健全食物中毒事件預防控制體系,保證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7.1 技術保障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建立功能完善、反應迅速、運轉協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改善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基礎設施和實驗室設備條件;加強食物中毒應急專業隊伍建設,提高醫療救治、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置和實驗室檢測檢驗能力。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形式,組織開展食物中毒事件的應急處理演練。
7.2 物資保障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及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要建立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的各類物資儲備(包括診斷試劑、特效藥物、消毒藥械和檢測檢驗設備等)。發生食物中毒事件時,應根據應急處理工作需要調用應急儲備物資,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后應得到及時補充,以確保應急供應。
7.3 經費保障
落實食物中毒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的財政補助政策,保證食物中毒事件監測預警、醫療救治、人員培訓、應急演練、物資儲備、實驗檢測等應急處理各項經費。
7.4 宣傳教育
認真落實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及人員的食品衛生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工作,預防和減少食物中毒事件的發生。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利用廣播、影視、報刊、互聯網、手冊等多種形式對公眾廣泛開展預防食物中毒事件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衛生科普知識,指導公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應對食物中毒事件,提高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應急時的心理承受能力。
8 附則
本預案由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地區: 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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